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2014年8月2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安监总人事〔2014〕91号印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分评审范围、组织机构、组织评审、初聘评审、委托评审、平转评审、接受委托评审、其他有关事项等10部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细则要求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基本信息

中文名 节能、环保等低碳产业项目 评审范围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程技术
组织机构 报送推荐材料 各种证件材料 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职称评审政策有关规定,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称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一、评审范围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程技术、卫生技术、出版、图书资料、档案、新闻、经济、会计、统计、政工和艺术等11个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承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并接受其他单位委托评审。

(二)工程技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工程技术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评审工作;卫生技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评审工作;艺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艺术一级、艺术二级评审工作;图书资料、档案等2个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相应系列副高级、中级和初级职称评审工作;新闻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副高级、中级和初级职称评审工作;出版、经济、会计、统计等4个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相应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政工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高级、中级和初级职称评审工作。其他不具备评审条件的职称评审工作,委托具有评审权的地区、部门或单位的评审委员会进行。

(三)国家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按其规定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二、组织机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称评审工作由人事司(宣教办)组织实施,委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负责职称评审计划筹备、时间安排、材料审核、证书管理、业务咨询等日常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三、组织评审

(一)报送推荐材料。

每年组织1次职称评审工作,具体由人事司(宣教办)安排部署。各单位负责职称评审工作的部门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称申报基本条件(见附件1)及有关要求,组织开展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工作,并负责对申报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和认定,复印件材料需加盖人事部门印章。申报人员申报材料须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1.申报材料公示情况说明。

2.评审表。申报政工系列人员填报《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初聘人员填报《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其他申报人员填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以下统称《评审表》,见附件2),且报送1份。

3.各种证件材料。

(1)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2)确认本人任职资格的文件复印件,政工人员还应附组织人事部门的任命文件复印件;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4)全国职称外语(古汉语、医古文)等级统一考试合格证书、成绩单复印件;符合免试条件的,填写《外语(古汉语)免试申请表》(见附件2);

(5)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合格证书复印件;符合免试条件的,填写《计算机免试申请表》(见附件2);

(6)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提供由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复印件;

(7)其他证书(如成果鉴定证书、获奖证书等)复印件。

证件材料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封面采用统一格式(见附件2)。

4.工作总结。

(1)按获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的业务工作及成绩逐年填写,申报高级的,其字数不得少于3000字;申报中级的,其字数不得少于2000字;

(2)封面采用统一格式(见附件2),且报送1份。

5.论文与著作。

申报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提交任现职以来在具有正式刊号专业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专著,其内容须与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相一致,发表(出版)时间截至评审当年9月1日;答辩论文应选定其中一篇以第一作者撰写(含独撰)的文章,并须将原件与答辩论文(见附件2)封面一同装订报送。出版社的用稿通知不能作为申报依据;发表在报纸、内部期刊的文章和毕业论文不能作为申报论文。

6.申报人员情况登记表和申报高级人员情况一览表。

各单位按照《申报人员情况登记表》和《申报高级人员情况一览表》(见附件2)的项目规定,详细、简洁、实事求是地填写,报送电子文档和打印文档各1份。

各单位人事部门将以上所有材料用档案袋包装,正面统一粘贴《报送材料明细表》(见附件2),同时报送申报人员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半身照片1张(在背面注明姓名、出生年月和拟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

(二)审核推荐材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按照年度时间安排,完成相关推荐材料的审核工作。对推荐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及时通知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予以补充;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及时告知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

(三)组织答辩。

各单位如具备条件,可对申报高级的专业技术人员组织论文答辩;不具备条件,可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组织。具体条件和要求如下:

1.根据申报人员专业和档次情况,聘请本系列相关专业2-3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申报正高级,必须聘请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组建评议组,并填报《专家评议组成员信息备案表》(见附件2)。

2.评议组对申报人提交的答辩论文提出问题,开展答辩工作,形成答辩评语,同时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含论文、著作)等情况进行审查,形成专家评议组意见,并将相关内容填写在《评审表》中。

(四)召开评审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宣教办)负责组织召开评审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承担评审会议记录、评审档案资料归档、评审材料上报以及其他工作。召开评审会议时,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法定评委的三分之二。评审会由主任主持,主任因特殊情况不能主持的,可委托副主任主持。

1.召开预备会议。评审会主任召集各评委学习有关政策规定,研究评审办法,研究分工和时间安排。

2.审阅材料。评审会安排一定的时间给评委审阅申报材料,以便掌握评审对象的情况,了解评审对象的成果,初步测定评审对象的学术、技术水平。

3.投票表决。各评委在审阅申报材料的基础上,由评审会进行充分酝酿,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由主任现场向各评委公布表决结果并签字。未出席评审会的委员不得投票或补充投票。

(五)确认评审结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各评审会同意票数大于或等于到会评委三分之二的申报人员在相关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无异议的评审结果,将发文予以确认并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四、初聘评审

国家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即通过自考、电大、夜大、职大、函授等五种非全日制取得的学历文凭)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是在本人所学专业对口的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否则要通过评审会评审或参加全国职称资格考试确定其任职资格。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符合初聘条件人员的材料统一审核;各单位不再自行组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五、委托评审

委托评审须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申报基本条件。由本单位提出,上级人事部门批准并开具委托评审的证明书、函。高级职务委托评审须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职改)部门开具委托函,中级职务委托评审由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县(处)级以上的人事部门开具委托函,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职改)部门备案。单位之间或个人委托评审无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六、平转评审

申报人员根据工作和岗位需要确需变更系列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专业相近的,须在现岗位工作1年及以上。专业相差较大的,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须在本岗位工作不少于2年;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本岗位工作不少于3年。

平转评审须重新履行申报手续(填写评审表、撰写工作总结、论文,参加相应级别、类别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等)。经评审通过1年后,符合申报现专业技术系列高一档次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原专业技术职务的履职年限可累计计算。

对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长达10年及以上的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现岗位不超过2年,符合原系列高一档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可以参加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七、接受委托评审

接受委托评审须由省、部委、中央企业总部的人事(职改)部门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职改)部门协商后,开具委托评审函(见附件2)并报送材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八、其他有关事项

(一)申报人员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计算到申报当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任职资格确认时间为该年度的9月1日。

(二)各单位人事部门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称申报基本条件的要求,认真审查申报人员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负责。

九、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细则要求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十、本细则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宣教办)负责解释。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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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称申报基本条件

2.各种填报表格和封面格式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2)外语(古汉语)免试申请表

(3)计算机免试申请表

(4)各种证件复印件封面

(5)工作总结封面

(6)答辩论文封面

(7)申报人员情况登记表

(8)申报高级人员情况一览表、填写说明及报送要求

(9)报送材料明细表

(10)专家评议组成员信息备案表

(11)委托评审函样式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监总人事〔2014〕91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1年7月18日印发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安监总人事〔2011〕115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8月20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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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文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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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厅人事[2017]84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直属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安监总人事[2014]91号)要求,现就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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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年工作要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年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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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 4.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2年工作要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2012 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 2012〕18号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 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2 年工作要点》予以印发,请紧密结合实际,明确本单位 2012 年工作重点,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2 年工作要点 2012 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 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 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 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 2011〕4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坚持以人为本, 以科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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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暗查暗访工作细则的通知

安监总厅函〔2015〕81号

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

为进一步推动暗查暗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切实提高实效性,制定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暗查暗访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5月25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暗查暗访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暗查暗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切实提高暗查暗访实效性,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转变作风开展安全生产暗查抽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工作制度的通知》等要求,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是指事先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进行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回头看”复查的工作方式。

第三条 暗查暗访的对象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生产作业现场、从业人员密集场所。

第四条 暗查暗访人员应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根据工作需要,应邀请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参加,必要时可请武警部队、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监机构提供协助。特殊情况下,可在不告知具体事宜的情况下,临时通知相关部门陪同。

第五条 办公厅负责暗查暗访综合组织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联系有关单位提供车辆保障和影视技术支持。

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有关司局及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统称暗查单位)负责暗查暗访具体实施工作。

统计司负责有关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社会公示工作。

人事司(宣教办)负责有关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第六条 原则上由办公厅与各暗查单位协商,统筹每周安排1次暗查暗访,其中:国家煤矿安监局各司室每月至少有1个单位安排1次,其他业务司局和应急指挥中心每单位每月报送计划安排不少于1次,综合司局每半年安排不少于1次。

第七条 结合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署、重点时段安全生产特点和工作中存在的、相关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明确暗查暗访主要内容。重点检查: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总局重点工作安排情况;

(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要求情况;

(三)重大节假日和活动期间、重要时段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及落实情况;

(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情况;

(五)生产作业现场用工组织、安全管理和安全措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六)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整改以及行政执法指令执行情况;

(七)应急准备工作、值班值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八)需要暗查暗访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暗查暗访应严格工作程序,实行闭环管理。

(一)制定计划。暗查单位对阶段性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分析预判,紧密结合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特点,坚持问题导向,明确暗查暗访的任务、领域和地区,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暗查暗访情况和下月安排报送办公厅。办公厅统筹协调形成下月暗查暗访计划及时印发暗查单位实施。

(二)制定方案。暗查单位根据拟暗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和风险预判,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定暗查暗访任务、路线、对象、方法以及重点环节和部位,并做好应对突发事件预案,落实防范措施,保护自身安全。

(三)组织培训。开展暗查暗访前,暗查单位应组织全体暗查暗访人员进行培训,熟悉掌握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知识,明确工作要求和任务分工及注意事项。

(四)现场检查。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深入细致开展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应现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做好非法违法行为的取证工作。对存在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责成地方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执法处罚;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应追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监管执法情况;严重危及安全生产、随时可能造成事故的,要依法采取停产撤人等紧急处置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应及时认真总结。

(五)通报反馈。暗查暗访结束后,暗查单位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和其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馈检查情况,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要求和进一步加强工作的建议。

(六)集中汇报。办公厅跟踪各单位暗查暗访工作情况,每月安排一次向总局安全生产调度会议或其他相关会议的集中汇报。特别严重的问题和隐患,暗查单位应立即向总局领导报告,按照总局领导同志指示以总局名义依法下达执法指令。

(七)督办整改。暗查单位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应建立清单,向被检查单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跟踪督办,逐一销号。对重点难点隐患和问题,应进行挂牌督办,及时约谈相关单位和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必要时开展“回头看”;政府层面仍未落实整改的,应在全国通报批评,建议其上一级政府进行问责处理;生产经营单位层面仍未落实整改的,应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严惩直至关闭。暗查单位认为需要纳入国家级“黑名单”管理的,应及时移交统计司。

(八)资料归档。暗查单位应完善暗查暗访工作台账,做好暗查暗访文字、影音等资料归档保存工作。

第九条 加大先进经验宣传推广和典型案例媒体曝光力度,强化舆论引导和警示教育。具体新闻宣传工作由人事司(宣教办)统筹安排。

第十条 加强暗查暗访工作保障,确保暗查暗访工作顺利、有效实施。

(一)需要武警部队提供车辆、安全生产电视中心提供摄录技术协助的,暗查单位应提前三天通知办公厅,由办公厅统一协调安排。

(二)参与暗查暗访的专家、武警及技术人员的相关费用,按照财务规定由总局统一报销。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监机构工作人员相关费用,暗查单位可在暗查结束后向其所在单位补发检查通知,由其所在单位报销。

(三)因暗查暗访工作需要配备检查设备和防护装备的,暗查单位应提前做好准备。

第十一条 暗查暗访人员要严格遵守暗查暗访工作纪律。

(一)严格执行不告知检查制度,不得向有关地区部门和被检查单位透露检查相关信息。

(二)应遵守有关安全规定,进入危险作业地点检查时,要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携带符合安全要求的检查装备。

(三)坚持为民务实清廉的作风,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有关规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总局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四个零”规定,规范言行,注意形象。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总局系统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厅人事(2016)119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系统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实施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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