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系统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实施办法 | 印发机关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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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安监总厅人事(2016)119号 | 印发时间 | 2016年11月14日 |
施行时间 | 2016年11月14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系统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实施办法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总局人事司(宣传教育办公室,以下简称人事司)、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总局直属事业单位任命的处级(中层)以上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
二、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三、总局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总局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总局副局长监誓,人事司司长或受司长委托的副司长主持。
总局人事司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总局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副局长或受之委托的人事司司长监誓,人事司司长或副司长主持。
各省局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含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下同)的宣誓仪式,由省局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监誓,人事处(综合处)处长或受处长委托的副处长主持。
总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直属事业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或受行政主要负责人委托的行政副职监誓,人事处(办公室)处长(主任)或受处长(主任)委托的副处长(副主任)主持。
四、举行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五、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六、宣誓人进行宪法宣誓时,着装应当整洁、得体。
七、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的形式,根据任命国家工作人员情况及时分批举行;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单独宣誓的形式。
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面向国旗或者国徽,右手举拳,跟诵誓词。领誓人由宣誓仪式组织单位指定。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
八、已参加过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时,不再参加宪法宣誓。
九、总局及总局人事司任命的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由总局人事司会同总局办公厅(国际合作司、财务司)组织。各省局和总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任命的处级(中层)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由各省局和总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分别组织。
十、宣誓仪式公开进行。
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总局系统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厅人事(2016)119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系统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实施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11月14日
国家工作人员外出公务报销有关规定具体如下: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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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5 6 7 8 9 10 备注(变更或撤 销原因) □ 新增 □ 撤销 □ 变更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登 记 备 案 表 报备单位名称(盖章): 人事主管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报备单位类别: □党政机关 □金融系统 □教科文卫系统 □国有大中型企业单位 □其他单位 填表时间: 以上资料,经我单位核对,正确无误。 本次备案共 页 人(首页填写) 此为第 页 报送时间(出入境部门填写): 年
报送单位名称(公章): 报送日期: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类别: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报送内容: 备注: 填表说明: 1、户口所在地,例如: 辽宁沈阳市沈河区、辽宁康平县、北京海淀区。 2 、出生日期格式为: 19890101、20081212。 国家工作人员备案报送表(撤控) 撤销备案人员总计 人。 附国家工作人员备案报送清单。 报送单位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青海省实行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青海省实行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已由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月1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4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月14日
第一条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向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向宪法宣誓:(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二)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三)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四)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宣誓仪式由大会主席团组织,大会秘书处负责具体实施。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后,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宣誓,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向宪法宣誓:(一)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部分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任;(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五)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具体实施。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宣誓。
第六条 除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命的审判、检察职务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向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的组织方式,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确定并分别组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见证宣誓。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任命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分别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八条 宣誓仪式一般应当在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当即进行,遇特殊情况时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人员应当着正装。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在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左手握宪法文本贴左胸,右手举拳,拳心朝前,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由领誓人报宣誓人,宣誓人同时各自报自己姓名。
第九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通过及其主席团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向宪法宣誓。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和程序,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7月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根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总理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该决定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决定。
相较于6月24日决定草案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时规定的65字誓词,通过的决定无论从字数上还是内容上都做了调整。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韩晓武说:“这恰恰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民主的表现。”他解释说,常委会委员在审议草案的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其中很多建议是关于修改誓词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按照法律程序,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将誓词修改为现在的表述。决定的通过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举措,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树立宪法权威,有利于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观念,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