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 颁布时间 | 2016年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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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 2016年2月26日 | 发布单位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科技〔201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5年8月12日,天津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为瑞海公司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关键问题,出具了“基本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结论,情节十分恶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依法撤销了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为深刻吸取教训,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 严格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完善规章制度。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评价机构监督检查制度,对符合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有关信息,要在本单位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并将其纳入安全评价机构查询信息系统。
(二)提高机构准入门槛。严格机构资质条件,鼓励引导安全评价机构通过兼并、重组、整合、在职培训等多种方式,充实专业技术人员,优化专业结构,改进评价方法与手段,提升管理水平,保障服务质量。
(三)加强日常监管。全面落实安全评价机构属地监管工作责任,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健全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制度,制定年度计划,开展随机抽查、定期专项检查和年度考核,及时公开监督检查和考核结果。省级以下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组织对安全评价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加大违法违规处罚力度。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依法及时查处安全评价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责任追究,提高查处时效。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对安全评价机构和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处罚结果应及时录入安全评价机构查询信息系统,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快安全评价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安全评价机构监管机制,实施不良信息记录和“黑名单”制度,推进建立规范、持续、有效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技术服务体系。
(六)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严禁干预安全评价正常经营活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所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杜绝“红顶中介”现象。
二、严格规范安全评价机构从业行为,切实发挥事故预防作用
(一)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开展法定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备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条件,并对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承担法律责任,严禁租借资质证书、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
(二)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安全评价机构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公平竞争,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严禁假冒他人名义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
(三)提高技术服务质量。安全评价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要求,如实、客观、独立地开展评价活动。要深入现场,翔实记录勘测情况,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措施建议,书面告知企业整改,并妥善保管相关记录档案。严禁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抄袭他人成果。
(四)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安全评价机构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自我提高。要严格执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管理,强化档案管理,应用数字化、信息化安全评价全过程管控手段,加强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公开披露制度。要严格执行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严禁出租资格证书、在评价报告上冒用他人签名。
(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法定安全评价活动时,应按照服务项目的审批权限,书面告知从业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本机构拟开展的评价项目,自觉接受其监督检查。
(六)强化责任意识和红线意识。安全评价机构要将全面、客观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作为必须坚守的底线,将不得出具虚假和失实报告作为不可逾越的红线,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和红线意识;要加快人才队伍培养建设,提升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增强诚信意识,主动接受各方监督,提高安全评价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
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具体措施,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规范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业行为,努力提高安全评价的社会公信力。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2月26日
一、组织机构 以项目经理为首,由项目副经理、专业安全工程师,各施工队及各施工班组等各方面的管理人员组成本工程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1、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安全生产...
众所周知安全是每个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涵盖与前提。由此安全显得非常重要。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实现安全生产所面临的难度更大,因为其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有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特点:一是高处作业多。按照国家标准《高处...
(一) 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二) 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三) 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四)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
安监总厅安健[2013]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换发证书、资质延续、资质认可及日常监管工作进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07]3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安全监管工作,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安全评价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公安国安
安监总厅规划20号
一、切实提高对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7〕112号)精神,从讲政治、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汛期尾矿库安全运行的认识,增强做好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的紧迫性和责任感。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充分发挥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中各职能部门的作用,扎实做好尾矿库安全度汛工作,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的发生。
二、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9号)的内容和要求,督促尾矿库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全面排查整治隐患。重点要对坝体及周边山体的稳定性、防洪能力、排洪设施、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详细检查和重点防范,特别是曾经发生过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地区。
三、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落实尾矿库防汛工作责任制。各地及有关企业要认真落实尾矿库防汛安全责任制,建立责任监督机制和追究制度,完善汛期值班制度,把尾矿库防汛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对于长期停产、废弃的尾矿库,应报请当地政府明确其责任主体,履行管理职责;拒不执行的,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制定、落实和完善尾矿库防汛应急救援预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与水文、气象、电力、交通等部门建立有效的工作联系制度,及时了解、掌握汛情,统筹安排好防汛工作。各有关企业必须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尾矿库防汛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提高应对突发溃坝等事件的处置能力和应急响应速度。要组建防汛抢险救援队伍,制定防汛措施,落实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对一旦出现的滑坡、坍塌、渗漏等重大险情,进行及时、有效的抢险救援处理,以避免险情的进一步恶化和重大灾害事故的发生。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
五、切实做好尾矿库防汛安全检查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针对尾矿库周边及下游的实际情况,结合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组织开展一次尾矿库防汛安全检查,认真查找尾矿库安全隐患。特别要督促企业加强对尾矿库的排洪、泄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使其保持畅通状态,保证调洪库容和干滩长度符合要求,确保汛期安全。对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特别是不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超量排放尾矿、超期服役、违规扩容等,仍违规冒险生产的,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进行严密监控,采取措施,严防出现垮坝事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暗查暗访工作细则的通知
安监总厅函〔2015〕81号
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
为进一步推动暗查暗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切实提高实效性,制定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暗查暗访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