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规划建设管理局 | 所属地区 | 黑龙江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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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尚发[2010]7号 | 内设机构 | 办公室等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哈市有关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防震减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负责拟订城乡建设、防震减灾方面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研究城乡建设、防震减灾综合性、系统性、长远性重大问题,提出城乡建设、防震减灾工作的政策建议;负责城乡建设情况的综合统计分析;制定产业发展政策,进行行业管理。
(三)负责村镇规划计划统筹管理,指导、管理村镇规划的编制和审查报批,并按有关法规的规定负责村镇建设规划的实施;负责乡镇集体土地的房屋产权、产籍确认和发证工作,负责城乡建设综合统计分析工作,管理村镇建筑档案和工程建设档案。
(四)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村镇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制定村镇建设相关建设标准、技术规范和相关政策;负责小城镇建设和村庄环境整治的统筹协调;指导城镇化建设和村庄基础设施及人居环境建设。
(五)负责建筑业的行业管理,培育和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勘察设计咨询、建筑施工、市政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质资格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招投标、市场准入、工程监理、建设合同、工程造价、质量监督、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负责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负责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
(七)负责城市建设科技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组织城乡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科技攻关和新技术的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拟订城乡建设节能减排的发展政策和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城乡重大建设节能减排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指导墙体材料改革及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参与建材产品使用的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城乡建设信息和档案管理工作。
(九)负责制定建设行业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建设行业职(执)业资格和岗位培训,指导建设教育培训和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十)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负责全市地下防护空间规划、建设与管理,参与地下非防护空间规划、管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运行监督;负责组织开展人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参与市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应急服务和保障。组织管理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计划的申报,对不能修建人防工程的单位要足额收缴异地人防建设费。
(十一)、负责各类房屋建设及附属设施和城市村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贯彻实施;指导城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十二)承担全市物业与供热行业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城市供热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测算核定供热成本、价格调整,完善煤热价格联动机制。
(十三)承担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十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十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规划的行政措施。
(十六)负责市区内道路硬化、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城市美化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施工、管理及维护工作。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考评。
(十七)负责市区道路、广场等照明设施的新建改造,对市区路灯及各类照明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
(十八)负责市容市貌管理、路政管理、道路挖掘管理、路灯管理、规划监察、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管理。
(十九)负责全市防震减灾、地震监测预报、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地震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组建和培训地震紧急救援队伍。
(二十)负责地震行业质量和技术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与防震减灾事业有关的学会、协会工作;指导各乡镇的防震减灾工作,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防震减灾宣传报道。
(二十一)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和义务,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22人。工勤人员编制2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内设机构正副领导职数15名。
(一)将原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所承担的地震局行政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加强城乡建设统筹的职责,加强推进建设节能,工程建设过程中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城镇化的健康发展的职责。
(三)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
1993年颁布的《条例》是指导我国村镇建设的基本法规,十几年来,对促进村镇建设活动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城乡统筹发展持续推进,《城乡规划法》、《物权法》等一系列与村镇建设直接相关的法律...
没有废止。 1993年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是指导我国村镇建设的基本法规,有效促进了村镇建设活动及其管理行为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深入推进,农村经济社会事业快速发展...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8个内设机构。
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提案和议案办复、信访、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负责有关政策、法规的综合调研和局内调查研究的综合工作;研究起草有关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局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全局的信息综合工作;负责局年鉴、大事记、文件汇编等工作;负责全局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根据人防工作职责负责人防综合工作和日常性工作;负责会议组织;组织落实工程计划;负责宣传指导工作;负责物资管理工作;负责信息工作。
贯彻执行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规划的行政措施和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规划;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审批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检查、监督和协调,依法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负责本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护和路政管理 ;负责各类市政工程的规划、设计、预算、决算和管理工作。
承担本部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有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的具体工作;负责本系统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负责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工作。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目标管理和行政监察工作。
负责组织编制局机关财务预、决算;负责局机关财务、会计业务事项及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负责局机关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负责局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和监督工作。协助财务、审计、税务等部门抓好所属单位财务人员的行风建设。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施工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负责全市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及地震监视、预报、科研和日常观测,提出地震分析,总结报告和预报意见。负责全市土木建筑、道桥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及灾害评估工作。
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机关党委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
1 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水环境治理项目建设管理程序 市重点局水环境治理项目建设由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 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标、开工审批办理、工程施工管理、 竣工验收及备案移交、工程决算审计、质量回访、项目竣工后 评估等阶段组成。 各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和管理流程具体如下: 一、 工程立项 市建委(排管办、市水务局)委托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 书,报市发改委(亚行贷款项目为省发改委)组织审批,报市 (省)政府批准后,下达立项批复。 二、 可行性研究 市建委(排管办、市水务局)在项目立项批复后,通过招 标确定勘察设计单位,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办理规划 设计条件、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手续。资料齐 备后,报市发改委(亚行贷款项目为省发改委)组织审批。 三、初步设计 市建委(排管办、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设计单位编 制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并报市发改委组织审查批复。本阶段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44号 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根据《城市规划法》、 《城市房地 产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建制镇规划,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房地产、 市 政公用设施、镇容环境卫生等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不含县城关镇。 本办法所称建制镇规划区, 是指镇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因建设及发展需要实 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建制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建制镇规划建设要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为促进乡镇企 业适当集中建设、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服务。 第五条 建制镇建设应当坚持合理布局、 节约用地的原则, 全面规划、正确 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逐步
高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 根据《中共高县县委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组织实施高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高委发〔2014〕28号),设立高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简称“县住建和城管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原县城镇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
(二)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县城规划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规模拓展的统筹、谋划、管理、协调,强化督查督办,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四)健全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加强对房地产业的宏观管理和监督协调。
(五)加强对全县建筑业发展的宏观管理、配套服务,打造建筑品牌企业,加快建筑业发展。
(六)加强建设工程建筑节能、抗震设防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城镇管理、城乡环境治理、爱国卫生、城市园林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县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镇管理、工程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建筑抗震设防、爱国卫生、城乡环境治理等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城镇管理联合执法牵头协调工作。
(二)承担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指导全县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和报批、指导,监督全县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工程规划管理、放验线及规划验收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提出、审批、指导实施、监督管理。
(三)拟订全县城镇管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城镇管理的工作标准、具体办法和考核细则,下达工作任务,并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城镇管理工作。
(四)承担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组织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拟订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组织拟订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监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六)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指导建筑活动,培育和规范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拟订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业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燃气行业管理工作。
(七)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调查处理安全事故;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制度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指导城市建设管理的责任。拟定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城市建设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研究建设时序,牵头组织编制近期建设项目计划、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并督促项目实施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提出、审批、指导实施和监督管理。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定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坏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和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地区村镇迁建、重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和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抗震技术地方规范和标准图集,组织开展城市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导和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村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指导白蚁防治工作。
(十二)负责县城城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协同有关部门提出市政设施年度维护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市政公共设施的有偿使用和管理。
(十三)统筹协调城镇管理、爱国卫生、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重大问题和各方面工作关系;组织实施并指导城乡环境整治和全县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突击环境整治,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承担县城城区风貌整治后的管理;负责建成区内的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工作。
(十四)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卫生城镇、卫生单位的创建和管理,组织全县开展除“四害”工作;指导、协调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健康教育工作和农村改厕。
(十五)牵头组织、协调县城城区扬尘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数字化城管系统建设和运行。
(十六)负责全县城市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园林绿化的相关政策、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和园林绿化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绿线”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审核和绿地建设方案的审批;组织编制城镇新增绿化面积年度计划,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绿地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制定绿化养护质量标准和城市园林绿化专业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城市重大绿地建设项目;负责城市绿地维护管理,负责城市公共园林绿地、市政设施配套绿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城市建设园林绿化项目竣工验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园林绿化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政策和规定,提出县级财政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预算建议;管理监督县级城市园林绿化资金,管理园林国有资产。
(十七)负责园林城镇、园林单位的创建和转报工作;负责指导公园分级分类管理,负责审查新建公园总体规划和设计方案及审核、申报工作,指导监督公园的管理和公园基建工作;负责城市绿地病虫害、有害生物的调查,制定防治预案及具体措施;负责城乡建设项目绿化指标审核和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负责临时占用绿地定点定项批复,承担城市园林绿化的行政执法管理工作。
(十八)拟订全县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建设管理,负责风景名胜区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近期建设详细规划的审核报批,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全县世界遗产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以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县政府非经营性城市投资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十)制订规划建设行业、城镇管理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二十一)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二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l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高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行政审批股)。
负责机关日常政务的综合协调;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应急、信访维稳、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效能建设、安全保卫、爱国卫生和政务接待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绩效管理、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及重要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协调;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
负责编制城市建设项目和年度支出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城市维护项目的计划,综合管理县及县以上财政用于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系统的各专项资金;负责本部的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工作;承担统筹利用外资的有关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领域财税、价格政策的落实;负责行业经济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和监督管理。
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人力资源开发、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工作;承办干部任免、后备干部选拔、局机关干部和所属单位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负责行业专业技术职务初审、评审,组织和指导所属单位及全行业职工培训教育工作;承办局党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党组决议的督办工作;承办机关党群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承担数字化城管系统建设和运行工作。负责数字分控中心的正常运行;负责城市管理数字化案件及处理案件相关协调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考核迎检相关工作。
指导本系统行政审批工作。负责承办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及办理情况的公示;负责与相关部门行政许可并联审批和本部门的行政审批的协调牵头工作;负责本部门驻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管理;牵头组织现场查勘、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共服务许可项目的办理;负责行政审批直接办理件资料立卷归档。
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普法宣传等工作;牵头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指导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执法监察工作。
(二)城乡规划股。
组织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其他相关子规划的编制、修编和调整;组织和参与各类城乡规划评审;负责规划调整研究、审查及报批工作;参与并指导有关部门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参与大型或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指导全县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承担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行政性划拨用地上各类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选址定点;负责组织协调城市规划区以外大型建设项目的选址;依法拟定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参与建设项目的方案审查;负责城镇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牵头大型或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参与规划调整方案的制订;参与规划验收和建设用地计划的制订。
负责建筑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的规划审查工作,负责对建筑工程施工图、外立面装饰装修、建筑风貌、危房改造、临时建筑等实施行政审核管理;组织建筑方案审查会;负责城市规划图纸、资料整理归档;指导全县城建档案工作。
负责对全县城乡规划编制、审批、调整和执行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建设项目规划核实验收;负责对城镇城区各类违反规划建设法律、法规、规定行为查处的监督;负责对乡镇实施城乡规划行为、查处违法建设和纠正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协助做好对全县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和行为的督查督办。
(三)建筑管理股。
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建设项目开工实施审查、行政管理;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的起草及备案工作;负责对与建筑配套的电梯、起重机械、管道等设备设施的施工设计和安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燃气企业资质及行业管理;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及市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散装水泥推广和白蚁防治工作。
负责拟订全县建筑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筑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筑业发展重点、目标、政策措施的拟订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建筑业运行情况及行业经济信息的调研、统计、分析和综合协调;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招投标代理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内、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负责建筑企业、建筑企业安全、建筑业关键岗位人员资格认证和管理;监督执行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负责施工合同备案、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审查;监督国家、省、市工程造价管理的《计价规范》和相关政策的执行;负责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指导造价管理工作;指导县建设科技协会的工作。
负责全县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的行业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市场,指导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工作;负责勘察设计行业标准管理;组织工程建设设计标准的编制和落实;组织国家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组织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抗震设防工作;拟订行业科技发展、科技政策和建筑节能规划及相关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负责行业信息化工作;组织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负责建筑业行业科技工作和节能减排工作;负责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四)市政建设管理股。
负责指导全县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负责市政重点工程项目设计施工阶段的组织协调和督查督办;负责相关市政基础设施设计、招投标、拆迁、施工管理和技术资料工作;参与监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参与市政工程定额管理;负责县政府非经营性城市投资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组织编制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事业的近期、中期、长期发展规划;研究城镇发展战略和建设时序,组织编制城镇建设年度计划,拟定全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年度工作指标;负责全县推进新型城镇化运行情况的调查研究、数据统计、情况分析和督查督办;安排下达指令性技术任务,做好技术协调;负责起草业务技术规范性文件;负责城市建设项目的可研、立项和报批;参与大型和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负责局技术会的组织工作;组织协调全县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房地产业管理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指导、监督城乡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制定的住房改革和住房保障政策,拟订全县住房改革和保障性住房政策、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负责研究制定市政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市政建设年度计划和市政设施项目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方案及施工图实施行政审核管理并组织方案审查会;负责市政工程图纸、资料整理归档。
负责县城市政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区市政设施的巡逻检查,确保路灯、人行道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雨污管网系统通畅;负责市政公共设施的有偿使用和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负责各类渣土运输的管理;负责城区扬尘管理工作,汇总城区扬尘治理工作的信息和相关情况。
(五)村镇建设股。
指导全县村镇建设;拟订村镇建设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和管理全县村镇的规划、建设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指导农村公用设施建设、小城镇建设、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审核报批、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和重点镇建设工作。
研究制订全县风景名胜区发展战略,拟订全县风景名胜区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县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风景名胜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县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以及重要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县世界遗产申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自然文化遗产的申报以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制定城镇园林绿化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的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园林城镇、单位的创建工作;组织编制年度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审核和绿地建设方案的审批;组织编制城镇新增绿化面积年度计划;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绿地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制定绿化养护质量标准和城市园林绿化专业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初审、报批,临时占用绿地定点定项批复;负责城市绿地维护管理;负责城市公共园林绿地、市政设施配套绿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指导公园分级分类管理;负责审查新建公园总体规划和设计方案及审核、申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公园规划及其调整方案,指导、监督公园的管理和公园基建工作;负责园林绿化行政处罚工作。
(六)城镇管理股。
负责城区内市容市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占道经营、临时搭建、以街为市、夜市、游摊、占道餐饮等方面的管理;承担对影响市容擅自占用、摆摊设点、流动售货、停放非机动车辆、堆放物料等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户外广告位置和规格的审查、批准,并对影响市容的广告、霓虹灯、广告牌、标语牌、橱窗、店招店牌、灯箱、宣传栏等进行监督管理和拆除;负责对乱张乱贴、乱印发印刷品广告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城市标识标牌、报刊邮亭、城市公交站牌等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对有碍市容的乱扔、乱吐、乱倒、乱喷涂、乱张贴行为的管理;负责建成区内环卫设施设置、建设管理和日常维护;负责对主要街道、部分偏街小巷、绿地、广场、公厕等环卫清扫保洁、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清运处理、脏车进城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因建设需要设置和拆除环卫基础设施的管理。
(七)爱国卫生股。
负责全县爱卫、创卫工作目标管理方案的制定、组织实施、评比考核工作;指导各乡镇开展社会卫生工作;负责卫生县城、卫生场镇、各级卫生先进单位的创建和管理工作;承办迎接重大活动和节假日、爱国卫生月等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的计划安排、组织实施和检查督促。
负责全县爱国卫生宣传工作,指导、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全县健康教育工作,组织协调、配合单位、社区开展创卫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指导协调开展农村改厕工作和健康教育工作。负责制定全县城区、场镇除“四害”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全县城区、场镇除“四害”考核标准,组织全县开展除“四害”工作,对全县进行除四害监测指导、技术指导和检查考核;承担除“四害”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工作。
组织实施并指导城乡环境整治工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突击环境整治,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承担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扬尘治理工作,对县级各部门、各乡镇扬尘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负责全县收集、汇总扬尘整治工作的信息和情况报送。
三、其他事项
(一)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原县城镇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划归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管理。
(二)与县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发展和改革局指导、协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确定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三)与县水务局在城市供排水管网规划与建设管理,与县交通运输局在城镇客运交通规划与建设管理,与县公安局在停车场规划建设定点上的职责分工,按县政府明确的职责分工执行。
(四)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与县房产管理局的管理关系。
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是县政府负责全县规划建设、城镇管理、住房改革保障和房地产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县房产管理局由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管理,其行政业务工作原则上经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向县委、县政府负责。主管部门与部门管理机构的关系按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与县级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城镇管理、城乡环境治理、爱国卫生、城市园林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县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建筑抗震设防、防震减灾、爱国卫生、城乡环境治理等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城镇管理联合执法牵头协调工作。
(二)承担全县的城乡规划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权威性和强制性,组织指导全县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和报批,指导、监督全县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工程规划管理、放验线及规划验收管理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加快和建立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地产业的宏观管理和监督协调,指导、监督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旧房改造的职责。
(四)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监督执行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拟定全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
(五)承担指导城镇建设的责任。贯彻执行城镇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及建设行业管理、建设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培育发展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负责市政设施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提出、审批、指导实施、建设维护、监督管理,组织和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活动的监督,指导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和燃气行业工作。
(六)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定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和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地区村镇迁建、重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拟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和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城乡建设工程防震设防工作,组织开展城镇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导村镇和农村建设抗震工作,指导和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抗震技术地方规范和标准图集。
(八)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责任,负责散装水泥推进工作,指导白蚁防治工作。
(九)统筹协调城镇管理、爱国卫生、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防震减灾的重大问题和各方面工作关系;组织实施并指导城乡环境整治和全县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突击环境整治,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承担县城城区风貌整治后的管理。
(十)拟定全县城镇管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城镇管理的工作标准、具体办法和考核细则,下达工作任务,并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城镇管理工作;制定各乡(镇)、各责任单位城镇管理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考核实施细则,经县政府批准,对各乡(镇)和县级部门工作实施情况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十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卫生城镇、卫生单位的创建和管理,组织全县开展除“四害”工作;指导、协调开展农村改厕、爱国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
(十二)负责县城区户外广告、邮亭的规划编制,经有关部门核准后,负责户外广告、邮亭的设置、维护和日常监管,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店招规范管理;负责城区生活垃圾收集、建筑垃圾处置和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缴管理工作;负责县城区公共厕所、车辆清洗场所(点)、城市道路经营性占道的管理,牵头组织、协调城区扬尘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数字化城管系统建设和运行。
(十三)负责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城镇绿化规划,编制园林绿化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绿线”管理,负责城镇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审核和绿地建设方案的审批;组织编制城镇新增绿化面积年度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城镇绿地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制定绿化养护质量标准和城市园林绿化专业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十四)负责城镇建设项目绿化指标审核和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城镇建设项目异地绿化建设费收缴,临时占用绿地定点定项批复,承担城镇园林绿化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重大绿地建设项目,负责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和维护招投标的行政监管,负责城镇绿地维护管理,负责城镇公共园林绿地、市政设施配套绿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城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十六)负责园林绿化式城镇、园林绿化式单位的创建和申报工作;负责指导公园分级分类管理,新建公园总体规划和设计方案及审核、申报工作,指导监督公园的管理和公园的基建工作。
(十七)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政策和规定。提出先进的城镇园林绿化专项资金预算建议,管理监督县级城镇园林绿化资金,管理县级园林固有资产;编制城镇园林绿化建设年度生产计划。
(十八)开展城镇绿地病虫害、有害生物的调查,制定防治预案及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拟定园林绿化的科技种苗发现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园林绿化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九)拟订全县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建设管理,负责风景名胜区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近期建设详细规划的审核报批,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全县世界自然遗产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以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建筑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建设企业开拓国外、省外、市外、县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输出与技术交流。
(二十一)承担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县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二十二)负责贯彻执行县政府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的管理责任,指导监督全县政府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的推行。
(二十三)负责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二十四)制订规划建设城镇管理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规划建设行业、园林绿化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县级建设行业民间组织的工作。
(二十五)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规划建设、城镇管理方面违规违法案件。
(二十六)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二十七)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担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县城镇管理委员会、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县防震减灾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下属部门设置
办公室(行政审批股)
组织协调局机关政务和目标管理工作;负责会议组织和统计,文秘、机要、档案、信访、保密、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工会等工作;负责本机关资产管理、行政执法、扶贫、党风廉政建设、纠风、行风评议、机关效能建设、创卫、精神文明等工作;负责督察督办、安全保卫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牵头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新闻宣传工作和应急管理的组织协调,承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草拟本单位和住建系统重要文件;承担城镇管理、爱国卫生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防震减灾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工作。
贯彻执行《会计法》及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章,负责编制财务计划、填报各类报表,编制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年度预(决)算,统筹安排和管理各项资金和经费,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行政企业性收费等的监督管理,承担局机关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
承担局机关和下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管理、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及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制订行业发展规划,负责行业专业技术干部培训工作。
负责承办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事项及办理情况公示;负责与相关部门行政许可并联事项和公共服务许可项目的办理;负责行政审批直接办理件资料立卷归档;负责建筑施工许可、规划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等行政审批事项。
建筑业管理股
负责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建设贯彻项目实施阶段的管理工作,参与建设项目概算的调整工作,负责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和备案管理,指导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负责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工作;负责城市建设项目的可研、立项和报批;负责全县建筑行业生产工作,指导散装水泥推广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负责建筑企业、燃气企业资质及行业管理;负责市政工程图纸、资料整理归档;负责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
规划股
组织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子规划、编制、修编和调整;指导全县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行政性划拨用地各类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选址定点;负责组织协调城市规划区以外大型建设项目的方案审查;负责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牵头大型或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负责建筑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的规划审查工作,负责对建筑施工图、危房改造、临时建筑等实施行政审核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图纸、资料整理归档。研究制订全县风景名胜区发展战略,拟订全县风景名胜区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县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风景名胜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县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以及重要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核报批工作。
住房保障股
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屋权属管理、房地产中介、物业行业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等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棚户区改造工作;负责房地产交易、产权产籍的监督管理。
城镇管理股
研究制订全县城市管理、城乡环境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标准及具体管理办法;协调中央、省、市级媒体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城镇管理、爱国卫生对外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城镇管理;编辑、制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城镇管理、音像制品和内部刊物;负责督促检查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城镇管理等相关工作落实情况。
爱国卫生股
负责全县爱卫、创卫工作目标管理方案的制定、组织实施、评比考核工作,指导各乡(镇)开展社会卫生工作,负责卫生县城、卫生场镇、各级卫生先进单位的创建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爱国卫生宣传工作,指导、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全县健康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开展农村改厕工作和健康教育工作,负责制定全县城区、场镇除“四害”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对县级各部门、各乡(镇)扬尘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负责收集、汇总扬尘整治工作的信息和情况报送。
市政建设管理股
负责指导全县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负责相关市政基础设施设计、招投标、拆迁、施工管理和技术资料工作,参与监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参与市政工程定额管理,负责城市建设项目的可研、立项和报批;参与大型和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市政建设年度计划和市政设施项目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方案及施工图实施行政审核管理并组织方案审查会;负责市政工程图纸、资料整理归档,负责县城市政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区市政设施的巡逻检查,确保路灯、人行道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雨污管网系统通畅,负责市政公共设施的有偿使用和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负责各类渣土运输的管理,负责城区扬尘管理工作。
筠连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负责建成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市容环境秩序进行综合治理,对规划的大型广告、霓虹灯、广告牌、橱窗、宣传栏等进行管理和拆除,对乱贴、乱散发印刷品广告进行管理,对影响市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乱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实施监督管理。
筠连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为城乡建设提供房屋征收服务业务范围.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宣传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对拟定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向被征收人公布;负责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审查报批工作;代本级政府拟制房屋征收决定;负责征收补偿协商工作、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承担补偿协议中安置补偿有关工作;组织公开抽签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组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负责对被征收房屋的拆除工作;建立和管理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管理、使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负责调查处理房屋征收工作中发生的补偿纠纷。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所
职责: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指导全县村镇建设:拟定村镇建设的发展战略负责起草业务技术性文件,组织,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指导农村公用设施建设、小城镇建设、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审核报批、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和重点镇建设工作,负责承办组织编制县城和城镇体系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县城规划区内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各类专业规划及其审查上报或审批工作。
筠连县环境卫生管理所
负责县城环境卫生管理;负责城区街道单位垃圾清运处置和管理;负责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市容环境卫生综合管理;负责县城公厕管理等工作。
筠连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对本行政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有关机构的质量、安全行为;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特别是对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设计结构安全关键部位的质量进行监督;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重点是审查工程验收文件,监督验收组成及竣工验收方案;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砼的质量进行监督;监督检查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监理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的落实,特别是重点监督深基坑、高边坡、人工挖空灌注桩及超重超载、大跨度模板支撑系统施工方案的落实;对建设工程开展施工安全评价工作;参与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鉴定和处理;参与建设工程上采用的新技术、新机构、新材料的质量鉴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日前,由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带队,市乡村办、市规划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委、市环保局组成检查组,赴南宁市下辖六县开展村史室和民俗民居示范村规划建设检查工作。工作组实地查看了村史室和民俗民居规划建设情况,并与各县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座谈交流。 据悉,六县在开展“美丽南宁”乡村建设活动中,积极、稳步推进村史室和民俗民居示范村规划建设工作,得到了检查组的充分肯定。 在村史室规划建设方面,六县均能派员深入村庄与村民一起挖掘村史室建设硬件条件,对具有价值的古建筑,发动村民给予保护或修缮;对不具备硬件条件建设村史室的村庄,按照集约的原则配合村庄综合楼或文化室建设村史室,避免铺张浪费、重复建设;在民俗民居示范村规划建设方面,六县均能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深入村屯,从建筑特色、村庄布局、环境整治、道路硬化、村屯绿化等方面进行实地调研,共同推进规划编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