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和管理办法

2007年11月28日 财农[2007]32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西部开发办、发展改革委、农业厅(局)、林业厅(局)、粮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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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一定时期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资金。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须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西部地区、京津风沙源治理区和享受西部地区政策的中部地区,并向特殊困难地区倾斜。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重点包括退耕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规划、农村能源建设规划、生态移民规划、农户接续产业发展规划等;安排必要的退耕还林工作经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负责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西部开发办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西部开发办、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西部开发办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汇总审核并下达任务计划。财政部根据任务计划和国家林业局核查验收结果下达专项资金预算。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于基本建设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时,应将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等资金与专项资金统筹考虑,明确专项资金支持的具体任务,并做好同国家有关规划的协调和衔接。同时,与扶贫开发、林权制度改革、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等资金结合起来,统筹安排,支持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八条 按照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原则,专项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干使用,从2008年起,分8年安排,逐年下达。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按以下先后次序安排:

(一) 有条件的退耕农户建设基本口粮田;

(二) 有条件的退耕农户开展沼气、节柴灶、太阳灶等农村能源建设。

(三) 对有条件的退耕农户实行生态移民。

(四) 退耕还林补植补造、发展地方特色优势产业的基地建设、开展退耕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等。

(五) 高寒少数民族地区退耕农户直接补助。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不得作为其他中央补助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由地方政府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统筹安排,因地制宜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总责的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认真落实中央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逐年制定并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加强对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四条 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商同级发展改革委、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退耕还林-定义

退耕还林是指从保护和改善西部生态环境出发,将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和易造成土地沙化的耕地,有计划、分步骤地停止耕种;本着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乔灌草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地造林种草,恢复林草植被。退耕还林是我国实施西部开发战略的重要政策之一,其基本政策措施是“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

封山绿化:就是对工程区内的现有林草植被采取封禁措施严加保护,对宜林荒山荒地尽快恢复林草植被,并实行严格管护,确保绿化成果。

以粮代赈:就是对退耕还林的农户,国家按一定标准无偿提供粮食,实行以粮食换生态,保证农民退耕之后吃饭有保障,收入不减少,以调动农民退耕还林还草的积极性。个体承包:就是将造林种草和植被保护的任务,采取承包的方式,落实到户、到人,按照: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具体以责任制的形式,明确造林种草者权益,落实管护措施,责权利挂钩,使群众在获得利益的同时,为生态环境建设做贡献。

退耕还林-遵循的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2、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3、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

4、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5、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退耕还林-主要内容

1、范围、布局和重点;

2、年限、目标和任务;

3、投资测算和资金来源;

4、效益分析和评价;

5、保障措施。

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规定下列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并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和国家财力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

1.水土流失严重的;

2.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

3.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

江河源头及其两侧、湖库周围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等生态地位重要区域的耕地,应当在退耕还林规划中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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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区的自然条件

退耕区多属于自然环境恶劣、交通不便的山区或半山区,平川谷地很少,我们调查的市县平地多在10%以下,山地和丘陵地占90%以上,这种自然环境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水土流失。以神池县为例,全县水土流失面积127740公顷,占到土地总面积的88.6%,年侵蚀模数8900~22000吨/平方公里,年流失肥土1957.3万吨,全氮含量约4.6万吨碳铵,速磷含量858吨过磷酸钙[1]。水土流失使退耕区的耕地变得更加贫瘠,粮食平均每市亩产量只有150斤左右。

退耕区另一个对人口生存影响较大的普遍现象是干旱。以忻州市为例,大部分地区春旱每2~3年一遇,夏旱每3~5年一遇。而且旱灾发生的频率变化是由低到高,逐年增多。1571年到1670年的一百年中,共出现29个旱年,机率为29%,其中大旱年10个,机率为10%;1871年至1970年的一百年间,共出现过33个旱年,机率为33%,其中大旱年13个,机率为13%;1951年至1974年的24年间共出现过11个旱年,机率高达45.8%,其中大旱年4个,机率为16.7%。据有关史料记载,忻州境内连续干旱三四年甚至四五年也是常有的事[2]。最近十年中更是旱情频发,1990年至2001年的12年间,共发生旱年6个,机率达50%。1999年至2001年的三年大旱,粮食减产五成以上,许多农村几乎颗粒无收。1999年的大旱灾使方山县8.1万人全部返贫,返贫率达100%。

由于连年干旱,退耕区缺水现象十分严重,不少山区村庄水源枯竭,人畜吃水非常困难。五寨县的峰子头村,深沟中的泉水由于天旱已枯竭两年,人畜吃水全靠在10公里以外的县城拉水,每车6.5吨,120元。如果家里养有牛羊的,一年差不多需要10车水。不少家庭都承受不起。

退耕区的经济状况

退耕区的经济状况一般都较差,本文所涉及的两市(地)四县是全国15个连片的贫困区之一,地方财政收支多年赤字。以方山县为例,2001年财政收入841万元,支出就达8585万元,收支差额达7744万元。特别是1999年以来连续三年的严重干旱,更使这些地区贫困程度进一步加深。我们调查的4个县,2001年的农民人均纯收入都不足1000元。柳林县为675.4元,方山县为598元,神池县为365元,五寨县为448元。析州市2001年报省核定的贫困县为11个重点县,占到全市14个县(市、区)的78.6%,占全省35个重点县的31.43%;贫困人口98.68万人,占全市人口的33.33%,占全省贫困人口351.86万人的28%。由于经济发展的不稳定,忻州市2001年返贫人口就有7.75万人(注:忻州市扶贫办.2001年扶贫工作总结。

在退耕区的贫困县中,贫困人口的比重是比较大的,如柳林县2001年总人口为28.54万人,贫困人口为16.18万人,占到56.71%,占农业人口22.80万人的70.96%;方山县总人口为13.69万人,贫困人口为11.47万人,占到83.79%,占农业人口11.53万人的99.48%;神池县总人口为10.47万人,贫困人口为7.33万人,占到70%,占农业人口8.76万人的83.68%;五寨县总人口为10.94万人,贫困人口为7.76万人,占到70.89%,占到农业人口9万人的86.22%(注:各有关县2001年扶贫工作总结,农业人口数字引自山西省人口抽样调查办公室“2001年山西省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和管理办法文件内容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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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和管理办法文件内容文献

重庆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管理办法 重庆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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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水利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 知(渝发改农, 2009? 350 号) 各区县(自治县)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局、 农业(畜 牧)局、林业局、水利(水务)局: 为规范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建设管理,确保退耕 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退耕还林成果得到切实巩固, 按照国家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要 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专项工程管理办法》,并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 文审 ?2009?1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管理办法 重庆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建设管理, 确保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退耕还林成果得到切 实巩固,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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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瑞金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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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瑞金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工程 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管理, 提 高项目建设质量和专项资金投资效益, 确保我市巩固退耕还林成 果专项规划目标的实现,根据《省发改委六部门 <关于印发江西 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 >》(赣发改农经字 [2009]407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 计划编制实施方案, 按实施方案设计、 按设计施工、 按标准验收、 按验收结果兑现政策。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旨在强化项目责任管理, 规范项目建设 程序,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单项 工程,须遵循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目标与要求 第五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是指中央财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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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实施的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接续产业发展和补植补造。

第三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实施的项目,以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县(市)为基本建设单位,以退耕还林村为单元,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各项配套措施合理配置,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问题,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所负责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粤府〔2016〕86号)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主管使用,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目录清单制,目录清单内的专项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提出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报市财政部门发布。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包括专项资金名称、扶持计划类别或事项名称、设立年限、资金规模、绩效目标、主要用途等内容。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依法依规、目标明确、绩效优先、管理规范、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执行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或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完善内部业务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权力运行各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

(二)加强对专业机构、有关中介组织以及专家的管理,依法制定相应惩戒措施,确保项目评审规范、资金安全;

(三)负责办理专项资金的设立和续期申请,开展续期评价,清理期满退出或者被撤销的专项资金,编制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中期财政规划和部门预算,提出专项资金调整意见,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

(四)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与使用管理,以及项目退出和资金清算收回等工作;

(五)在政府网站上发布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信息,编制并发布申报指南(通知),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受理审核、收集储备、监督检查、验收评价等全流程项目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开展绩效管理,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六)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依法依规办理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包括专项资金分配结果、资助项目信息以及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等;

(七)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配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制定或修订部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核专项资金的设立和续期,发布专项资金目录清单;

(三)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编制,统筹平衡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做好专项资金整体调度;

(四)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专项资金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事项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履行申报项目批复或合同(协议)的有关承诺和约定内容,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建立完善档案资料,配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等有关部门完成相关监督检查、验收评价、调研统计等工作,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专项资金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程序,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在年初预算编制前报送市财政部门。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编制完成后,如因新增扶持计划或事项等原因须调整目录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未列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的资金需求,市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预算。

第九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及相关规定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并将专项资金预算纳入部门预算。

(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目录和中期财政规划编报专项资金预算,将经细化后的专项资金预算纳入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编报控制数。

(二)根据专项资金预算编报控制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进一步细化资金分配方案和对应项目,按规定格式编入部门预算草案并再次报送市财政部门;涉及跨年度资金安排的,应当按照当年度实际需要编报预算。

(三)市人大审议通过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部门预算草案后,市财政部门批复下达部门预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批复下达的预算执行。

(四)专项资金预算编报过程中,对申报主体为预算管理单位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通知申报主体将资助资金编入其部门预算。

第十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的部门预算,编制当年专项资金支出进度计划,跟踪预算支出情况,将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部门决算,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一)申报主体为市级预算管理单位的,在市财政部门批复申报主体部门预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下达扶持计划后,申报主体按扶持计划和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支出。对于因特殊情况未编入年初本单位预算的项目,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发文通知市财政部门办理预算指标划转;

(二)申报主体为非预算管理单位的,在市财政部门批复下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预算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办理资金拨付,可通过与申报主体签订项目资金合同等方式,对具备条件的项目实施进度管理;

(三)申报主体为区级预算管理单位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组织各区预算管理单位办理资金拨付和管理。在市财政部门按照市、区转移支付有关规定下达指标后,申报主体按扶持计划和预算管理制度办理支出;

市政府对资金拨付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市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划、政策和措施,结合部门职责分工,按程序确定专项资金重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渔业等领域,市政府或上级部门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以及批准设立的新增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领域。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支持渔业领域发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代渔业项目:支持在深圳市区域内开展的渔业生产、加工、配送、储藏保鲜以及休闲渔业所进行的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对口帮扶合作项目可放宽到深圳对口帮扶合作地区;经认定的深圳市“菜篮子”基地项目可放宽到深圳市外。

(二)渔业技术项目:促进现代渔业技术的研发、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包括渔业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应用、生物育种、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繁育、智能养殖设施(含深水网箱、深远海养殖平台等)、新型绿色渔业投入品、渔业信息化等方面的项目。

(三)现代远洋渔业项目:主要支持组建现代化的远洋船队、鼓励企业利用境外渔业资源,回运自捕海产品、建设远洋渔业综合基地等。

(四)水产品质量安全项目:主要支持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项目。

(五)按照国家、省上级部门要求执行并由地方配套安排资金的项目,以及经市政府同意支持的渔业扶持领域或项目。

第十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分类管理的需要,可以采取直接资助、贷款贴息等多元化扶持方式对项目进行资助。

(一)事前事中资助类。对创新能力建设、基础能力建设、前沿领域中试、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研制等类别项目,主要采取事前事中资助方式,资金分期拨付;对资助金额较大、关键节点指标较为明确的项目,应实施阶段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资金拨付的依据;

(二)事后奖补类。对产业化、市场准入认证、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和应用示范推广等类别项目,建立由市场决定资金分配的扶持机制,根据申报项目的技术档次、资金投入、建设规模、推广应用力度、专项费用支出金额等因素的一定比例或相应标准予以事后奖励或补贴。

市政府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扶持领域,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专项资金重点使用范围和具体支持领域,按规定制定或修订配套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明确申报条件、资助标准、业务流程等内容。配套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应结合专项资金实施效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配套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等,制定年度申报指南(通知),细化重点支持对象、用途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编制要求、具体审核程序等内容。

第十七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政府网站对外发布申请指南(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通知)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八条申报主体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管理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符合申报指南(通知)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二)项目计划或者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项目预期效益或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

(三)申报主体原则上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四)申报主体应当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项目审核立项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对申报主体进行资质审查,对其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主体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申报主体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报主体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申报主体不符合申报条件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报主体项目未通过原因;

(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进行审核时,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主体和项目组织专家评审、资料查验、现场核查以及专项审计,第三方专业机构将形成的项目审查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提交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进行审核时,结合项目审查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和资金分配方案,可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将征求意见无异议拟予审核通过的项目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策;

(四)经集体研究决策确定的拟资助项目,除涉及保密、行业要求的内容外,应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按照市政府明确要求扶持方式确定的资助项目,须集体研究决策后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予以立项;

(五)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和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经收集储备、分类筛选、择优排序后分年度编入项目库并纳入部门预算草案;对于异议成立的项目暂缓资助,待调查处理结果明确后另行处理;

(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在部门预算“一上”时基本完成项目审核并编报专项资金预算,“二上”前按要求进一步细化专项资金预算,并通知预算管理单位按规定将当年度项目资金编入单位部门预算;

(七)市财政部门批复下达部门预算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下达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可根据需要下达项目批复文件或与申报主体签订合同(协议),明确项目预算明细并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八)市政府和上级部门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除涉密事项内容外,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积极在规定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产业扶持资金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实行申报主体定期报告制度,申报主体应按要求定期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报告项目进展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配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开展项目和专项资金评估检查。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项目跟踪管理过程中,若发现申报主体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申报主体自筹资金未如期到位、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调整或无法继续实施等情形的,应及时停止专项资金拨付,并采取责令整改、变更、撤项、中止等处理措施,视情况收回全部或未使用部分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配套的操作规程中明确项目验收的完成时限。申报主体在项目实施完成后按要求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项目验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验收。

验收报告应当明确专项资金使用、结余资金处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内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监督项目单位根据验收意见按照相关规定处置结余资金。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绩效目标须调整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要求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情况报送市财政部门,专项资金和政策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内部预算统筹和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及政策调整完善的重要依据。

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第二十五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建立重大政策、项目绩效监控机制,按照项目进度和绩效情况拨款,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应该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专业机构、中介组织和专家应当按约履责,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和保密工作。

委托专业机构、中介组织和专家评审、核查、管理、验收的项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事后评价等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监督结果作为选择专业机构、中介组织和专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申报主体、专业机构、中介组织及其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等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或协助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按照《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第三十九条处理。

第二十八条申报主体、专业机构、中介组织及其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和使用过程中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处理。

第二十九条申报主体、专业机构、中介组织及其相关主要责任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和使用过程中存在多头申报、申报材料数据不真实、拒不执行信息报告制度的,以及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申请项目验收或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的,按照《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第四十条第三款处理。

第三十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及下达等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违反规定分配资金等行为的,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专项资金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第三十二条在业务上归口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纳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年度预算统一管理,上级部门有具体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事项参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扶持项目中涉及政府投资的,按照我市政府投资相关规定循政府投资渠道解决资金问题,不纳入专项资金安排。

第三十四条因保密需求无法采用公开受理和信息公示的项目,按照国家、省、市保密制度以及上级部门相关文件要求办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主管使用的既有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甘肃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水利厅 省农牧厅 省林业厅 省审计厅 省统计局 省粮食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甘肃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建设质量和效益,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发改西部〔2010〕138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甘肃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调整规划(2011—2015年)》中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及技能培训、补植补造等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基本原则。坚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相结合;坚持国家支持与退耕农户自我发展相结合;坚持执行国家统一政策与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相结合;坚持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市县”;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第四条 项目实施目标。通过实施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及技能培训等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退耕农户生产以及长远生计问题;加强林木后期管护,搞好补植补造,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杜绝砍树复耕现象发生,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

第五条 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并组织实施,即按规划编报计划,按计划编制方案,按方案编制设计,按设计组织施工和验收。以退耕还林工程县市区为基本建设单位,以退耕还林村为基本单元,覆盖到相当比例的退耕农户,统筹落实巩固成果各项措施,确保建设项目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建设项目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市州、县市区政府应成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总协调。

第七条 在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的综合协调,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等部门向国家申报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使用建议计划,分解下达国家年度任务计划;对生态移民建设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各类建设项目进行稽查。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下达及监督管理,统计汇总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参与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根据批复下达的年度任务计划和省直相关部门核查验收结果,及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省水利厅负责基本口粮田中的坡耕地改梯田、农田水利、小型水利水保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指导、监督检查,负责相关项目建设的监测和信息统计汇总。

省农牧厅负责基本口粮田中的土壤改良、除薪炭林外的农村能源、技能培训以及后续产业发展中农业建设项目的技术指导、监督检查,负责相关建设项目的监测和信息统计汇总。

省林业厅负责薪炭林、补植补造以及后续产业发展中林业建设项目的技术指导、监督检查,负责相关建设项目的监测和信息统计汇总。

省国土资源厅依据第二次全国农村土地调查成果,做好林业规划实施后的土地变更调查,落实耕地保护目标,履行耕地保护责任并参与基本口粮田和相关项目建设的指导、监督检查。

省粮食局负责退耕地区粮食的供需平衡和市场稳定工作,确保退耕农户口粮供应。

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分别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察、审计和监测。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等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年度任务计划,在1个月内分解落实到项目县市区。

第九条 市州发展改革委按照省上下达的任务计划,应在1个月内将更详细的任务计划下达到项目县市区,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市州在下达任务计划时,要明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工期、资金来源及数额。

第十条 年度建设任务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并确保不影响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年度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分类会同同级行业部门编制。实施方案分为:年度总体实施方案、基本口粮田建设实施方案、农村能源建设实施方案、生态移民实施方案、补植补造实施方案、后续产业发展及技能培训实施方案等。实施方案要参照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做到科学合理、图文表齐全,各项建设任务要落实到山头地块和退耕农户。农田水利、生态移民等项目要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各县市区的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由市州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审查批复,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及省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实施方案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部门申请变更。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并落实领导责任制、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各项制度,加强项目实施管理。重要设备、材料、成批量的种苗等采购和施工、监理要按照《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组织招投标,充分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凡是政府采购目录规定范围内的必须实行政府统一采购,并做好实物发放工作;凡直接补助农民的资金,必须通过“一册明、一折统”直接兑现到户。对于难以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的较小项目,可在同级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项目实施单位与施工方签订建设合同,实行合同制管理。积极组织退耕农户参加项目建设,确保退耕农户获得劳务收入。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实行公示制。项目实施前,县市区有关部门要会同乡镇政府以村为单元向项目区退耕农户公示项目名称、目标、任务、资金来源、建设内容、规模、补助标准以及项目实施单位、管理责任单位、技术负责人等项目建设基本情况,设立工程标志,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加强项目质量管理。项目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不得擅自降低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 加强项目进度管理。基本口粮田中的梯田建设任务必须在次年11月30日前完成,其他任务必须在次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

第十六条 加强建设项目档案管理。项目县市区的档案管理工作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及时收集和整理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招标投标资料、施工合同、阶段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监理报告、技术资料以及相关的统计数据、影像资料等,按年度整理成册,分类归档,专柜保存,专人管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资金包括国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地方配套资金、群众自筹及投工投劳折资以及其他来源资金。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要严格按照《甘肃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财农〔2009〕34号)执行。

第十九条 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90号)要求,做好全省梯田、草食畜牧业、苹果、中药材、蔬菜和优质林果基地等整合资金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项目管理经费,做为项目方案编制、勘察、设计、评审、建设管理、组织验收等费用,项目管理经费不得挤占中央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审计工作。

第六章 验收与管护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实行县级自查验收、市级竣工验收和省级检查验收3级验收管理。

县级自查验收。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同级行业部门依据各行业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在年度建设项目完工后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县级自查要做到逐地块、逐农户全面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上报市州发展改革委和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市州组织竣工验收。

市级竣工验收。在县级自查验收的基础上,由市州发展改革委组织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县市区年度建设项目进行全面验收,验收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

省级检查验收。在县级自查验收、市级竣工验收的基础上,省发展改革委适时组织省直相关部门开展省级抽查复验。

第二十三条 检查验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任务和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

(二)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组织实施;

(三)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标准和要求;

(四)资金拨付、管理与使用是否符合财务制度,有无违规问题;

(五)项目管护措施是否落实;

(六)各项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七)项目档案、信息报送等管理措施是否到位。

第二十四条 验收依据:

(一)《甘肃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及其调整规划和下达的年度任务计划;

(二)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

(三)国家及有关部委颁布的相关技术规定、规程、规范;

(四)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办法和技术标准。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产权,落实项目运行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制定管护制度,建立档案,确保项目长期持续发挥效益。

第二十六条 在项目建设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在检查验收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信息统计与效益监测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完备的信息统计报送制度。建设项目信息由市州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汇总报送。

第二十九条 汇总报送的信息内容包括:

(一)上半年和年度建设项目完成情况;

(二)上半年和年度粮食和生活费补助资金兑现情况;

(三)全年建设项目完成情况总结,包括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做法和存在问题、实施效果、下一步工作安排及建议等。

上半年信息于每年7月15日前,年度信息和全年总结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上报信息进行汇总分析,由省发展改革委将汇总分析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国家相关部委。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实行效益监测。效益监测分为项目工程区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发展、退耕农户生活3类。

生态环境监测,主要监测退耕还林地区退耕还林以来工程区植被盖度、生物多样性、土壤理化性状、水土流失状况、河川径流量、含沙量、降雨量、大风(沙尘)天数等连续动态变化信息。

经济社会发展监测,主要监测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掌握退耕还林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退耕农户生活监测,主要了解退耕农户收入、口粮保障、能源消费的信息,掌握退耕农户长远生计解决情况。

第三十一条 生态监测委托现有的监测技术力量和队伍组织实施。省林业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按照国家统一指标和方案负责监测技术指导和监测结果汇总。

经济社会发展和退耕农户生活监测由省统计局负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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