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规范性法律文件 | 外文名 | normalizative document of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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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 | 《宪法》和《立法法》 | 特 点 | 反复适用,多次适用 |
具 有 | 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
⑴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部门法就是由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的;
⑵部门法不等于规范性法律文件。部门法往往是由许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的。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是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制定、发布的,它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这些规范具有对象的不特定性。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
法的生效时间: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法终止生效的时间,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明示的废止即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默示的废止即在适用法律中,出现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
法的溯及力,也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一般说来,法律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关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效力问题,我国《立法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非常具有操作性:“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规定,依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其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部门规章,又因为涉及了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所以两个部门联合制定了规章。部门规章在与上位法没有冲突的情况下,适用于全国范围。地方政府一个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它的效力劣于部门规章。当两个文件发生冲突的时,适用部门规章。
规章的适用时间的问题。根据我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法律不溯及既往是原则,法律溯及既往是例外。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除具体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外,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明确有效期几年
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没有明确的有效期的,如果要取消,一般要等到新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如果没有新法标明旧的作废,规范性文件可以永久有效。 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
一、房地产规范性文件包括居住区规划、体育建筑设计规范、房地产财务管理制度汇编等相关文件、房屋面积测算、商业建筑设计规范、房地产估价规范、建筑钢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附件内有、旅馆建筑设计规范、物业管理规...
不是,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只是工具书。
是指对已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的整理和归纳,使其完善化和科学化的活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有利于维护和促进法律的统一。
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有三种,即法律清理、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
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整理,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修改的活动。法律清理的国家机关一般是制定或发布该项法律的国家机关,清理的对象是已经生效但尚未命令废除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清理的结果是,对于可继续适用的,以默示或明示方式继续适用;对于需要修改或补充的,提上修改或补充日程,对于需要废止的,加以废止。
指有关主体在法律清理的基础上,按照一定顺序将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集中起来,进行系统编排汇集成册的活动。法律汇编不是立法活动,不产生新的法律,只是把原有的法律进行汇集,其特点是,不改变法律的内容,而是对现存的法律进行汇集处理或者技术加工。法律汇编的主体可以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机关,也可以是其他主体,汇编的目的往往是便于查阅法律或者对法律进行教学和研究。汇编法律所采用的标准也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按照法律发布的时间顺序、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制定法律的主体等汇编。
又称法的编纂或者法典编纂,指立法机关在法律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对同一类或者同一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清理、修改和补充,废除过时的规范,修改不合适的规范,创制新的规范,从而编制成内容集中完备、体例统一合理的新法律。法律编纂是一项立法活动,应有法定的立法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其结果是旧的法律被废除或者修改,并产生新的法律,旧的法律中的一些可以继续适用的内容被吸收到新的法律中。2100433B
是指各种有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主体所指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必须有统一的规格和标准,使属于法的正式渊源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结构严谨、等级分明、协调统一的整体。
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及其审查体制大体可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宪法、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省级法规和市级法规)、地方规章(省级规章和市级规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分类为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
由于法的规范性和一般性,所以对法律文件,就应区分开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
(1)规范性文件属于法的范围,如宪法、法律、法规等。
(2)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虽有法律效力,但并不属于法的范围,而只是适用一定法律规范的产物,如委任令、营业执照、逮捕证等。我国法院判决不同于英美法系的判例,由于只是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因此也是非规范性文件。
(3)二者区分的标准就是如上所说的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或事还是特定的人或事;它是反复适用的还是仅适用一次的。
1 招投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一览表 法律法规或规定名称 章 节 发布机关或批准机关 文件编号 施行日期 一、国家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 6 章 68 条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11 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 第 21号 2000 年 1 月 1 日 二、国务院规定 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 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 通知 6 条 国务院办公厅 国 办 发 [ 2000] 34 号 2000 年 5 月 3 日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7 条 国务院办公厅 国 办 发 [ 2004] 56 号 2004 年 7 月 12 日 三、部门规定(规范性文件)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 规模标准规定 12 条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第 3 号令 2000 年 5 月 1 日 2、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22 条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第
工程咨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发布日期】 2011年 6月 30日【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发布日期】 2011年 4 月 22日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发布日期】 2011年 4 月 22日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发布日期】 2011年 4 月 22日【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发布日期】 2010 年 12 月 25日【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发布日期】 2010 年 10 月 28日【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发布日期】 2010 年 2 月 26 日【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8、
税收规范性文件
广义概念:有关税收的一切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应全省广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草拟、制定规范性文件之需,我们编写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指南》就要与读者见面了。该书主要是为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和《山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辅导之用,内容不尽完善,可能存在不足和纰漏,请广大读者不吝指正。
全书分两个部分:《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从理论的角度对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相关知识作了介绍,为学习《规定》和《办法》作了铺垫;《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前置审查》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审查》对《规定》和《办法》作了解读,为系统学习并掌握《规定》和《办法》起一点抛砖引玉的作用。在编写过程中,韩光海、王凤军、张明厚同志为收集资料、校对、打印等做了大量工作,在此一并致谢。2100433B
2006年8月1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10月1日实施的《山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启了我省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实行前置审查的新纪元。这部政府规章的公布实施,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的启动,对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确保政令合法、统一、有效,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行政,有力推动政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已经并必将进一步发挥重要的作用,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深刻认识建立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首先,建立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