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危房改造的范围为全市从事农业生产的住房困难群众。主要对象是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家庭以及未纳入低保的边缘贫困户等困难群体中的住房苦难农户从住房最困难的家庭入手,逐步推进,一次改善。

住房困难户是指目前没有属于自己的固定住房、借助他人房屋的困难家庭以及居住在主题结构地基下陷、墙体裂缝、梁腐朽、房屋倒塌和受地质灾害影响、威胁生命安全的住房家庭。凡是近年来已享受过国家建房补助的、新建房屋让给子女居住自己仍居住在危房中的、虽属危房户但常年举家在外的,不能列入危房改造范围。

格尔木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实施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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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开透明,阳光操作

危房改造对象必须是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困难户,对拟定的危改对象要以村为单位,按程序进行群众评议、张榜公布、公开公示。

2、相对集中,兼顾个别

从降低成本、节约土地的角度出发,尽可能整村、整乡(镇)集中建设,形成连片聚集效应,集中展现农村面貌改善的新成就。同时也应兼顾部分危房对象较少且居住分散的乡(镇)、村,考虑安排分散重建。

3、统寿兼顾,突出重点

在统筹安排的基础上,重点解决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家庭以及未纳入低保户的边缘贫困户等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建设规模和标准应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困难群众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充分考虑困难群众的愿望和现实需求。

4、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坚持规划先行,把危房改造与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结合起来,充分考虑土地的集约利用,努力做到整村推进。要结合当地民族特点、旅游等资源特色和群众生活习俗,充分考虑从各乡镇地理条件、自然环境和村落布局,因地制宜,防震避灾,统一规划,科学设计,突出特色,努力达到“安全、节能、环保、实用”的要求。有条件的乡镇,提倡采用节能炕、节能灶 、太阳能等新材料、新技术。

5、群众主体,政府推动

群众是危房改造得主体,危房改造工程必须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群众自愿参与、自主投入和自我受益的原则。调动和集中各方面的力量推动工程建设,注意教育和引导群众不搞盲目攀比,防止因超规模、超标准建房而加重生活负担,造成新的贫困。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宗旨,科学规划,统筹兼顾,通过政府救助、资源整合、项目捆绑、群众筹资投劳,实现“住有所居、居有所安”的目标,切实改善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质量。

格尔木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实施办法救助范围常见问题

格尔木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实施办法建设标准

危房改造工程项目按照“统一设计、统一式样、统一建材、统一质量”的要求,由市建设部门根据地质情况进行设计,并免费提供设计图纸。工程建筑用材料原则上以砖木或砖混结构为主;建筑规模为3间住房,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同时兼顾院墙和大门。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砖木架构和面积60平方米两个基本标准,具体建筑规模由各乡镇根据群众习俗、经济状况和意愿确定。

格尔木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实施办法改造方式

1、整村推进。对于农户数量不超过50户且危房户数量超过全部农户数量30%的自然村或公路沿线、旅游景点周边的自然村,采取“整村推进”方式实施改造。实施危改的房屋,应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统一规划、配套相应的基础设施,进一步树立平安农村新形象。

2、分散重建,达不到“整村推进”改造条件的自然村,可采用“分散重建”方式实施改造。“分散重建”主要是在农户原址重建或小范围集中部分农户实施重建。重建的房屋要体现当地的地域风情和民族特色,让农民亲身体会到新建房屋功能合理、居住舒适、造型美观的特点,并起到带动其他农户转变建房观念,提高建房标准的目的。

格尔木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实施办法补助标准

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以省政府确定的补助标准(即户均1.92万元)为平均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本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根据核定对象经济生活困难程度和类别,采取分等定级、拉开档次的做法,合理确定补助标准、不搞一刀切。对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残疾人家庭等“四类”危房改造特困户,应给与不低于政府户均标准的补助,按旧房造价的50%给与补助;对其他一般困难户(如农村低保边缘户等),按旧房造价的35%给与补助,以确保此类重点对象完成危改工作。

格尔木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实施办法实施目标

为全面做好我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从根本上改善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2009年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的意见》(青政办[2009]58号)、省民政厅《关于青海省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实施方案》(青民发[2009]50号),结合格尔木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格尔木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实施办法资金筹集

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资金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1、省级补助资金。

2、州、市财政按省级补助资金的20%配套。

3、个人自筹。

4、灾后重建资金和重点优抚对象房屋改造资金。

5、整合市发改、农牧、扶贫、残联、建设和交通等部门移民搬迁、扶贫开发、新农村建设及水、电、路基础设施改造和社会捐赠等资金,实行资金捆绑使用。

6、连点单位和乡村邻友帮工帮料。

格尔木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实施办法发放管理

危房改造工程资金由市民政局制定资金使用计划,经市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审定后,市财政局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市民政局危房改造专户管理,市民政局会同各有关行委、乡镇完成建房资金发放工作。资金拨付方面,根据危房改造资金管理规范要求,原则上动工备料时付30%,主体程完成后付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剩余20%.向危改户付款时,要编制资金发放花名册,并由领款人签字;集中采购建筑材料的,所支付的资金要设立专帐、分户核算;危改户领取建筑材料时在购料价格单和有关乡镇制定的《危房改造建筑材料领取花名册》上签字或画押。

市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危房改造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危改资金运行安全,并定期向群众公开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做到监管到位、公开透明、专款专用。

危房改造工程从每年4月份开始,10月底前全面完成。

编制规划、确定对象阶段(当年4月下旬至5月中旬)

1、编制规划

市民政局负责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年度实施方案,市建设局、环保林业局负责制定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规划、建房标准和图纸设计,经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报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各行委、乡镇要根据下达的改造任务和前期调查结果进行改造区域、数量布局、建房用地等工作的统一规划,确保规划到乡、到村、到户。原则上在同一个乡镇范围内对改造房屋的建筑风格要与尊重群众生活习惯相结合,与保护传统风貌和生态环境相结合,与开发乡村旅游景点相结合,做到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样式,充分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和乡村独特风貌。

2、确定对象

危房改造对象要严格按照“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的工作程序从各乡镇调查上报的住房困难户中确定。

(一)申请。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按有关规定填写《青海省农村危房改造审批表》后,加盖私章或手印上交村委会。

(二)评议。村委会在接到困难家庭的申请后,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低保民主评议委员会会议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广泛听取和征求群众意见,公示无异议的,分别由评议会和村委会在《青海省农村危房改造审批表》相应栏目中填写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所在乡(镇)政府;对公示有异议的,进行再评议、再公示,对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理由。

(三)审查、审核。有关乡(镇)政府接到村委会上报的《审批表》后,及时组织人员上门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逐户审查。审查时应对拟改造的危房进行数码正面全景及局部拍照,全景照片中须有户主影像并作必要的标注说明,如户主姓名、身份证号、困难类型等。审查中若村委会上报危房改造对象与前期调查摸底对象不符,必须由村委会说明原因,并留档备查。审查结果要在相关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内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批表》相应栏目中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所在行委;行委接到乡(镇)政府上报的《审批表》后,组织专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申请危房改造对象数量的30%。审核结果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批表》相应栏目中填写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市危房改造办公室。

(四)审批。市危房改造办公室接到有关行委上报的《审批表》后,组织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无异议,在《审批表》相应栏目中填写审批意见,加盖公章,连同统计汇总资料、影像资料及市级《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花名册》一并上报州危房改造办公室备案。

对危房改造对象申报、核查、审批程序实行主办人负责制。在申报、核查、审批过程中若有弄虚作假,导致对象不准确,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主办人的责任。

组织实施(当年5月中旬至 10月中旬)

市政府是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的责任主体,统一组织安排全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负责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具体实施方案,指导检查各乡镇实施危房改造工作。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建设工作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乡镇要成立专门机构,抽调人员,采取分片包干等形式,负责组织本乡镇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项目的实施,各村委会在所在乡镇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具体抓好危房改造项目建设工作。

各有关乡镇要统筹安排,科学编制本乡镇困难群众危房改造进度计划,对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等环节进行统筹安排。在实施过程中从实际出发,采取不同施工方式。各乡镇政府统一建设的,须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签订有关施工协议;有施工能力的危房改造对象,可与所在乡镇政府签订自行改造对象,由所在乡政府组织具备相应施工技能的人员进行施工,也可采取集中采购建筑材料帮助施工。

对有关乡镇集中采购建筑材料的,在购买建筑材料时,必须有包括危房改造对象在内的3人以上群众代表参加,集中选用合格和统一加工建筑材料,帮助危房改造对象尽可能降低成本,市民政局、各行委、有关乡镇要做好建筑材料的监控工作。同时,会同市安监部门对施工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明确安全责任目标。确保危房改造工程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符合工程建设程序。

检查验收(当年10月中旬至10月底)

市危改领导小组要对全市危房改造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按照“统一建设标准、统一设计图纸、同一建设质量”的总体要求,不定期对改造工程进行抽查。改造工程竣工后,各有关乡镇要向市危房改造领导小组报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由市民政局牵头,协调组织市发改、建设、财政、环保林业、残联、农牧、国土、审计、监察等部门成立联合验收小组,对危房改造工程进行统一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州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并接受省、州危房改造领导小组进行检查验收。

挂牌(11月初至11月中旬)

危房改造验收合格后,由市民政局负责在新建住房悬挂全省统一制作的标识牌。

加强组织领导

各行委、乡镇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组织协调各方力量,认真研究,精心部署,保质保量完成危房改造建设任务。为加强对危房改造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市民政、发展改革委、财政、建设、国土、环保林业、交通、农牧、水务、残联、监察、审计等部门几各行委、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格尔木市危房改造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农村危房改造日常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明确工作职责

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渠道不变、用处不乱、捆绑使用、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资源整体效应,形成工作合力。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为:民政部门负责起草危房改造工程的相关文件,下达危房改造指标和资金使用计划、补助资金的发放和改造对象的确定,指导协调工程进度、检查验收、挂牌、建档立卡;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级配套资金,及时拔付补助资金;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图纸设计、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督,确保建房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并负责选址规划,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危房改造工程的项目管理和与新农村建设的衔接,并做好有关建筑材料价格的监控工作;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建设部门负责建房用地划拨,根据选址要远离地质危险区的要求选好地址,划拨土地,出具手续;交通部门负责将危房改造规划区内道路修建等列入乡村道路规划并实施;环保林业部门负责规划区内居民生活用水列入农村安全用水规划实施之中;农牧、扶贫部门要统筹协作,将农牧、扶贫有关项目与危房改造结合起来;残联负责做好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危房改造工作;地震部门按照房屋抗震烈度8度设防,使用期限50年要求,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建房设防烈度达到规定要求;监察部门负责做好危房改造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危房改造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和专项审计工作;安监部门负责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有关行委、乡镇负责危房改造对象的确定,村级项目规划、实施方案的制定,指导村委具体抓好危房改造项目建设工作,负责危房改造工程建设质量和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以及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危房改造任务。

落实责任制度

市、行委、乡镇要把危房改造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分级负责、落实责任。乡镇与承建施工的单位或建筑工匠、危房改造户分别签订建房协议,明确任务、工程质量标准、建房标准、资金补助、进度要求、竣工时限以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实行乡镇领导包片、一般干部包户责任制度,确保建房质量和进度。市危房改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采取分片联点、责任到人的办法,及时进行督促检查,随时跟踪项目工程进展情况,确保工程检查验收工作在当年10月底前完成。

严肃工作纪律

各行委、乡镇要把危房改造工程作为廉政建设的主要内容,加强监督管理。在工作中要坚持“五严格、五不能”,既严格制度、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严格管理、严格纪律,不能优亲厚友、不能瞒报虚报、不能挤占挪用、不能推诿拖拉、不能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要实行行政问责制,由于工作责任不到位而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规违纪或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严肃处理。

健全档案管理

由市民政局统一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实行一户一档、一村一盒、一乡一柜制度,做到资料齐全,管理规范。危房改造档案主要包括:一是各级危房改造规划、计划、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二是危房改造对象基本数据,如改造对象所在乡镇、村社、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原有房屋结构、面积、间数、改造方式,改造后房屋结构、面积、件数、改造方式,改造后房屋结构、面积、间数、改造资金总额,各级政府补助资金、自筹资金、其他资金数及来源渠道等;三是危房改造设计图纸;四是危房改造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声像资料。如新旧房舍的对比照片等。

格尔木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实施办法救助范围文献

泉口镇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自查验收总结 泉口镇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自查验收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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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泉口镇人民政府 2010年农村困难群众 危房改造工程工作自查验收总结 2011 年,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项目指标任务下 达后,为把这项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实施好,我镇切实强化 机遇意识、责任意识、宗旨意识、创新意识和紧迫意识,把 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上,结合作 风建设年活动,狠抓落实,使危房改造项目工作有条不紊, 进展顺利。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领导高度重视,健全组织机构。 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是一项民心工程,为此我们按照 全县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会议精神,高度重视危房改 造工作,把危房改造工程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改善农 村困难群众居住条件的重要措施来抓。首先,镇党委召开危 房改造专题会议,研究成立了由主管民政领导任组长的泉口 镇实施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和主管领导任组长,民政助理 员任副组长、驻村干部和村干部为成员的质量监督小组;并 将农村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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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下达资金支持救助困难群众及改造农村危房 中央财政下达资金支持救助困难群众及改造农村危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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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各地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中央财政下达了2018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467.7亿元,加上已提前下达的928.6亿元以及在新疆兵团部门预算中安排的4.6亿元,2018年中央财政共下达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1400.9亿元。这些补助资金将用于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五方面支出。此外,为支持各地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央财政下达了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78.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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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日上午,我市召开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扩大)会议,要求全市上下提高认识,下定决心,增添措施,严格监管,确保三年内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让农村困难群众住有所居,与全省全市人民群众一道奔小康。市委副书记谭豹主持会议并讲话。

会上,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了2014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及2015年工作进展情况;市委目督办通报了督查各区县工作完成情况;沿滩区、大安区、富顺县分别作经验交流发言。

2014年全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任务为16856户,目前已全面完成;2015年全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任务为19472户,截至5月底,全市累计开工2352户,竣工1308户。

谭豹在讲话中强调,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必须提高认识,把此项工作纳入与经济建设同等重要的议事日程,扎实抓好落实,确保一户不落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大宣传力度,做到让危房改造政策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困难群众参与危房改造的积极性;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国家政策落实到位,杜绝挪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于其它途径;积极探索农村危房改造的新路径和模式,整合项目和资金,切实解决好那些特别困难、无能力建房的危房户的住房困难;加强施工安全和质量监管,让农村困难群众住上“放心房”;加强产业发展,让农村困难群众安居又乐业,“住上好房子、过上好日子”,欢欢喜喜奔小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南省农村(水库移民)危房改造工程的规划和建设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海南省进行农村(水库移民)危房改造工程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水库移民)危房改造以保证房屋建设质量,保护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农户居住条件为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技术标准。   第四条 农村(水库移民)危房改造应服从乡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并与文明生态村创建、村庄环境整治相结合。   第五条 农村(水库移民)危房改造住宅设计坚持安全、经济、适用、美观、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六条 农村(水库移民)危房改造要与历史和少数民族特色文化保护相结合,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
第二章 农村(水库移民)危房改造规划  
  第七条 农村(水库移民)危房改造中需拆除集中重建和因地质灾害需整体搬迁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市县人民政府须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规划选址:要选择向阳、通风良好的开阔地带,避开以下不利地段:地震断裂带、滑坡、崩塌、泥石流、河洪、山洪、台风等自然灾害及次生灾害易发生的地段;水源保护区、水库泄洪区、病险水库下游地段。   第九条 规划内容:(一)村庄规划范围。 (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用地总量,各项用地的具体数量。 (三)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布局、建设要求。 (四)确定防灾减灾措施。 (五)提出对耕地、海岸线、水源地、生态敏感区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 (六)深入开展土地资源、旅游资源、乡村发展资源调研和评估,结合国际旅游岛建设需要,进行村庄产业发展条件分析,提出产业发展用地规划,村庄产业发展选择和实施模式。 (七)提出近期建设计划。 (八)提供新建农房的标准户型图。 (九)有条件的村庄要同时进行村庄土地利用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条 规划建设原则。   (一)危房改造比较集中并具备一定条件的村庄,原则上应考虑统一拆除、统一规划、集中连片建设,以减少道路、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投入。   (二)规划应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文明生态村创建和人居环境治理相结合;与推进扶贫开发、改善群众生活相统一;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镇(乡)总体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相衔接。   (三)规划应以集约节约用地为宗旨,提高土地的综合利用效益。应本着不同地段土地赋予不同使用功能的原则,综合考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有效集约利用土地,使土地价值最大化。   (四)规划应延续乡村及地域自然人文特色,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   (五)规划应尊重原有村庄的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要按照村民生产生活需求,完善配套。   (六)规划应充分考虑农民的生产活动,使规划不仅改善农民的生活居住环境,更有利于农民开展生产活动。   (七)规划应以改善农民生活为目标,尊重生态自然环境,合理规划居住用地和景观环境,注重资源节约。在适宜地区积极推广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技术,降低农民生活成本的支出,达到改善农民生活的目标。
第三章 危房改造房屋建设  
  第十一条 所有农村危房改造房屋都要有合格的设计图纸。 市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为危房改造农户提供标准的房屋设计施工图纸,并委派技术人员对房屋建设选址、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指导。改造资金拨付方法由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执行。   第十二条 危房改造建设可分为自建、统建两种方式。自建指农户自主建设,统建指政府部门主导的统一建设。拆除重建房屋原则以农户自建为主,鼓励农户采取投工投劳,邻帮邻,亲帮亲的做法进行自建,可由农户自己请有资质的农村建筑施工工匠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对于采用整村推进改造的村庄可采取统建方式。市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委托有资质规划设计单位对改造村庄进行规划和户型建筑设计,为降低改造成本,鼓励直接采用已建设实施的成熟的建筑设计施工图纸;通过招标帮助农民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进行统一建设,并对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四条 属自建的农村危房改造户应持户籍证明、宅基地使用证明、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意见等文件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符合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如自建房超过两层以上,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还须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由乡镇人民政府做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p#分页标题#e#  第十五条 属统建的须由建设方持建设报告及其他必备资料向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地区危房改造要尽可能保护原有建筑风格,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可参考省住建厅印发《海南省黎族苗族住宅建筑设计方案图集》组织危房改造。鼓励改造房屋采用全坡或半坡的形式,并在装饰中融入代表黎族苗族传统文化符号元素。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七条 质量管理   (一)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方案,对农户建房提供技术指导,建立健全危房改造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危房改造的勘查、设计、施工、交付使用等环节的管理。   (二)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建立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农户房屋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危房改造的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等施工过程处于有效的监督之下。   (三)建立现场蹲点制度,由专业技术人员和乡镇、村党员干部等组成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对施工现场进行质量安全巡查和指导监督,保证每个村、片区都至少有一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蹲点指导。   (四)现场蹲点的工程技术人员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强制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过程的监管,杜绝偷工减料、降低建设标准的现象。   (五)在危房改造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如确需对施工图纸进行修改的,应经原设计部门出具修改通知书,防止因随意修改施工图纸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六)各分部、分项工程完工以后,现场蹲点工程技术人员当会同建设方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工程整体完工后,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安全管理   (一)设计部门在进行农户房屋设计时,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重建房屋的使用安全,满足防风抗震要求。   (二)改造工程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危房改造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确保危房改造工程的施工安全。   (三)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要对派驻现场蹲点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明确安全责任目标。   (四)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对进行危房改造工程的施工人员在进场前要进行施工安全教育,督促建筑施工人员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的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作业,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九条 成本管理   (一)根据地方条件和有关政策科学编制村庄危房改造规划,合理设计建筑户型,采取合理的技术方案,以降低造价。   (二)因地制宜,采用安全的结构形式,充分使用本地合格的建筑材料,以降低材料的购买和运输成本。   (三)村庄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供水、供电、排水等)及村容环境整治,应充分调动当地村民的积极性,采取投工投劳、以工代赈的方式进行建设。   (四)对于进行重建的危房,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充分利用原有的房屋材料进行新房建设。        第二十条 进度管理   (一)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作好统筹安排,科学编制本地区的危房改造进度计划,对房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进行进度控制,确保本地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对派驻现场蹲点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建立责任制度,保证科学合理的工程进度。   (三)现场蹲点的工程技术人员应严格按照已制定的危房改造工程进度计划进行管理,使各项工程活动能按计划及时开工,保证质量、按时完工。   (四)对于局部维修的农户房屋,现场蹲点的工程技术人员应有针对性地对具体项目提出开工、建设、完工的时限,保证工期。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   (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危房改造农户的纸质档案管理工作,实行一户一档,确保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农户纸质档案,包括住建部统一制定的纸质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等材料以及建房前、中、后三张照片。农户改造纸质档案资料由市县建设(房产)部门归档保管,乡镇人民政府留备份档案(复印件)。   (二)建立健全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市县危房改造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人力确保每一个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录入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布文号: 教财(2003)5号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对继续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机构

工程由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工程的主要责任,成立由主管教育的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牵头,教育、发展改革(计划)和财政部门参加的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全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简称全国危改办),具体负责工程实施的管理和检查监督工作。

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工程实施的领导和管理。

二、工程改造规划的目标

从今年起用3年时间,中央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地方政府完成对农村中小学现存D级危房的改造任务。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设施建设投入新机制。农村中小学现存的B级、C级危房及以后新产生的危房,由地方政府负责核查、制订规划、落实资金并承担改造责任。

三、制订工程规划的原则和要求

各省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实施方案,实事求是地制订本地区的工程总体规划,进一步明确改造任务、投入资金数额、资金筹措方案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报3部委审定。制订工程总体规划方案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各级教育、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对本地区申报的农村中小学危房面积数认真核实,实事求是地做好工程总体规划和分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工程实行项目管理。

工程总体规划必须覆盖全部现存D级危房。要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提出分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建议方案。申请中央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纳入工程总体规划。中央专项资金安排过的项目不能重复安排。

凡是申报中央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学校,使用国债资金的项目中央专项资金不得低于20万元,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中央专项资金不得低于10万元。

(二)工程的项目学校必须是政府举办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和完全中学(包括其中的高中部分),以及相应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

各地要在2002年上报的中小学危房资料数据库(扣除2001年至2002年已改造的项目)基础上,制订本地区工程实施总体规划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在优先选择最急需改造的教学和教辅用房的同时,对农村学校急需改造的学生宿舍、食堂和厕所也要纳入工程统筹考虑。改造、新建校舍要考虑实施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的设计要求,并要符合国家有关的卫生安全规范。

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损毁的农村中小学校舍,如属未列入中小学危房资料数据库的学校,可在有关职能部门出具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补报《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申请表》后,纳入工程总体规划,并本着急事急办的原则,优先安排此类项目。

(三)制订工程总体规划要与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已经实施的“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以及世界银行贷款“西部地区基础教育发展项目”规划相结合。布局调整规划中准备撤销的学校不得列入危房改造项目。

(四)制订工程项目规划必须与建设实施有机衔接。在选择校址时,要保证有与拟建学校规模相适应的用地面积,地形、地质、地貌和周边环境符合学校安全、安静、卫生要求,有利于防灾及安全疏散,避免在自然灾害频发和其他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区域选择校址。工程实施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建筑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定的资质。校舍建设要因地制宜,本着“经济、实用、整洁、安全”的原则。农村小学的建筑应以平房为主。

(五)各地在上报工程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时,必须实事求是,保证其科学性和严肃性。项目规划应包括以下要点:

1.农村中小学教育现状。包括:教育经费投入、在校师生数、现有校舍面积、现有各级危房面积、办学条件基本情况等。

2.项目总体规划目标及实现目标的具体措施。包括:2003年至2005年三年总体规划和2003年、2004年、2005年分年度实施计划。

3.各年度入选项目学校危房改造规划和项目申请预算情况。

4.项目建设总成本概算及测算依据说明。

5.中央专项资金和地方各级政府投入专项资金数额。

6.建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投入保障机制的主要措施。

制订项目规划不能留有资金缺口,申请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数额不能突破中央专项资金额度,地方各级政府承诺的专项资金数额必须列入各级政府预算,确保落实。

四、工程资金的保障和使用方向

工程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坚持“地方投入为主,中央适当补助”的原则。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要设立工程专项资金,统筹规划、协调使用,明确任务、强化监管,确保实现工程确定的目标。

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地方政府用于工程的专项投入主要由项目省省级政府承担。严禁借此向农民和学校乱收费和摊派各种费用,切实减轻农民和学校的负担。

中央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集中解决农村中小学现存的D级危房问题,并坚持向西部农村贫困地区倾斜的原则。

中央专项资金补助范围是: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部10个省及辽宁省、山东省、福建省的部分贫困地区。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6省、市及计划单列市的中小学危改工作和资金安排,以及建立危房改造投入保障机制,由当地政府负责。

中央专项资金补助的地区,省级政府要根据重新核定的D级危房改造任务和中央专项资金额度,核算完成任务需要承担的资金数额,并负责筹措落实,做好分年度预算。3部委根据各省制订的总体规划和省级政府筹措资金落实情况,按照不同渠道中央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分年度核定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数。对于危房改造任务重、地方财力薄弱的县,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投入应不低于其改造现存D级危房工程资金总量的70%,其余部分由市、县两级政府负担。

中央专项资金和地方政府专项资金,要统一纳入各级财政国库,实行分账核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工程实施进度,及时足额拨付项目资金。

对工程专项资金未实行分账核算管理、地方政府承诺资金不到位或弄虚作假、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地区,3部委在分年度核定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数时,将缓拨或核减甚至停拨中央专项资金。

五、中小学危房改造投入保障机制的主要内容

地方各级政府要以实施工程为契机,建立健全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的中小学危房改造投入保障机制,使今后中小学危房改造走上信息准确、责任分明、资金到位、管理有序的正常渠道。

(一)进一步明确政府在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中的责任和任务。地方各级政府要把维护、改造和建设中小学校舍纳入本地区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合理制订危房改造总体规划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二)落实危房改造保障措施,建立经常、稳定的中小学危房改造经费渠道。地方各级政府要把中小学校舍维护、改造和建设所需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并且要在上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明确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

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对工程项目建设涉及的土地使用费、图纸设计费、地勘费、监理费等收费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严禁以各种名义对工程项目高收费、乱收费。

(三)健全危房改造管理机构,加强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规范危房鉴定、校园规划、工程立项、勘察设计、招标管理、施工监理、资金使用、竣工验收、资料归档等工作程序。

(四)建立完善中小学校舍管理数据库和校舍定期勘察、鉴定工作制度。地方各级政府每年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中小学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和危房鉴定,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改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完善中小学校舍管理数据库,确保信息准确。

(五)建立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为加强工程的项目管理,确保工程总目标的实现,项目申报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程序。

请各省(区、市)教育、发展改革(计划)、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实施方案》和本文件要求,抓紧制订本省份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务必于11月10日前由省级教育、发展改革(计划)、财政部门联合报送3部委。经3部委审核后,与各省签署工程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

2003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20亿元,2004-2005年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承担40亿元,3年共计60亿元补助地方实施工程。请各地在制订工程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按照不同渠道中央专项资金管理要求,按年度编报当年中央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计划。

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继续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是本届政府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举措。地方各级政府一定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本着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工程目标的实现。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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