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招标投标信息发布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招标投标信息发布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招标投标信息发布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广东省招标投标信息发布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广东省招标投标信息发布暂行办法 地    点 广东省
文    号 粤府办〔2011〕57号 单    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参与招标投标相关单位或个人的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案情通报信息和一般行为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主要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单位或个人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表彰或书面表扬、行业协会通报表彰或书面表扬的信息,及其他团体、组织或机构依法确认的其他良好行为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主要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单位或个人被认定属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及违反执业行为规范或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信息。各有关单位或个人不按要求发布招标投标信息的行为将被认定为不良行为信息。

案情通报信息主要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单位或个人被监督管理部门予以纪律处理决定、或违规立案调查属实、或诉讼败诉的行为信息。

一般行为信息主要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或招标投标监督检查中,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为有必要通报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设立统一监管平台,对全省招标投标活动进行集中监管,为社会无偿提供招标投标信息服务。全省招标投标信息依法公布后,还必须在省统一监管平台按要求发布,发布方式由省统一监管平台规定。省统一监管平台可从相关媒体或信息平台摘录发布有关招标投标信息。

“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为省统一监管平台,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

第五条 项目招标事项核准信息由该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发布。

第六条 核准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招标情况备案信息等可公开信息的发布,由该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完成;核准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上述信息的发布由该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完成。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要求填报本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信息。招标代理人员从业机构发生变化的,由现从业机构负责修订。

第八条 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投标有形市场及其他有关单位,须将参与招标投标单位或个人的信用信息及时送达省统一监管平台进行发布。

第九条 各信息生成单位应对拟发布信息加强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信息发生变更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及时对其进行修改或澄清,并在省统一监管平台发布信息变更公告。

第十条 招标投标信息须在信息生成或送达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审批部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政府相关部门或管理机构发布至全省统一监管平台(其中资格审查报告应在项目评标结束并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与评标报告同步发布)。

省统一监管平台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的规范性复核。

第十一条 政府相关部门或管理机构、招标投标有形市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省统一监管平台等均应建立和完善领导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以确保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发布。

第十二条 省统一监管平台应加强招标投标信息发布复核,完善信息发布机制和制度,做好信息存档备案,为信息发布和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并配合省有关部门做好全省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对信息内容出现明显遗漏或错误、信息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内容不符等情况的,应告知相关单位或人员予以及时调整或纠正。

第十三条 全省各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将招标投标信息发布工作纳入专项检查范围。监督检查采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网上抽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关检查或处理情况须及时送达省统一监管平台发布。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或人员不按要求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或发布信息不合格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招标投标信息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广东省招标投标信息发布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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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招标投标信息发布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项目招标投标行为、促进招标投标信息公开、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

广东省招标投标信息发布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信息,主要包括项目招标事项核准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或《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含邀请招标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除外)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招标情况备案等信息,以及参与招标投标相关单位或个人的信用信息等。

招标投标活动中生成的有关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需保密外,均须按照“谁发布、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及时主动公开。

广东省招标投标信息发布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国家文件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要求任何个人和机构不得限制和干涉招标公告发布的地点,一定要保证招标公告传播得更广泛。中国电力招标网只要为电力系统提供电力行业的招标采购信息,保证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

  • 哪些是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中的指定媒介

    1、国家发改委指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媒介是《中国日报》《中国建设报》《中国经济导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2、不管在哪里发布都可以,但必须抄送当地省级发改委指定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介同步...

  • 哪些是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中的指定媒介?

    1、国家发改委指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媒介是《中国日报》《中国建设报》《中国经济导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2、不管在哪里发布都可以,但必须抄送当地省级发改委指定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介同步...

广东省招标投标信息发布暂行办法文献

广东省劳动合同签收公示暂行办法 广东省劳动合同签收公示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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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合同签收公示暂行办法——广东省劳动合同签收公示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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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 广东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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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03年 4月 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3 年 4月 2日公布 2003 年 6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 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 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 , 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应当自觉遵守 招标投标法及本办法,建立监督机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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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招标投标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服务与监督相结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招标投标行业自律。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发挥其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受政府部门委托,协调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广东省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

广东省招标投标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业务工作接受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指导和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国家和省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招标投标主体在招投标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愿望和意见,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

(二)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为省政府制定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行业发展战略、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提供建议;

(三)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研究制定招标投标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业务统计规则和职业标准规范等,并组织实施;

(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做好招标代理机构的备案及资格管理工作;

(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建立省招标投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等级制度,促进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技能的提高;

(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协助组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为招标投标工作提供服务;

(七)为会员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等各类招标投标及相关工作的咨询;

(八)收集、提供国内外招标投标信息,编辑出版招标投标有关刊物、教材、书籍、资料,建立相关信息网络系统,举办展览和论坛等活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招标投标活动信息服务;

(九)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招标投标业务、管理知识的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十)定期组织招标投标业务及行业管理的经验交流活动,评选优秀招标投标文件、优秀论文,宣传表彰招投标领域的先进单位、优秀专家和突出贡献者;

(十一)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招标投标的投诉举报,协调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十二)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国内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推进建立招标投标行业信用体系的建设、运行与维护;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住宅物业区域(含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及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本数)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国有投资高于50%以上的非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五条 在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投标人少于3个的或者住宅物业区域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六条 政府提倡住宅物业以外的其他物业区域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政府鼓励业主、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七条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业主大会。

第十条 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业主大会决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授权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履行招标人的职责具体组织招标活动。

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组织评标的能力,包括:

(一)具有法人主体资格(业主大会作为招标人的除外);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管理、财经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具有招标工作经验的人员。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可从市房产管理局推荐的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名录中选定,并查验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相关资格条件的证明资料。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名录的推荐,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或招标人与委托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资格、联系方式等;

(二)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坐落地址、四至范围、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房屋类型、产权性质、房屋幢数、套(间)数、建筑结构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环境条件、投标报价测算所需的各类技术参数和指标、物业档案、物业总平面图、物业管理用房配置、专项维修资金建立等;

(三)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

(四)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质条件及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包括是否要求投标书中有投标人基本情况)、份数等;

(五)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

(六)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包括是否将投标文件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附件;

(七)招标活动方案,包括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考察物业的时间、开标时间、地点、方法与程序等;

(八)投标书密封要求和送达的截止时间、地点及方式;

(九)悔标的责任;

(十)其他事项说明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内容。

招标文件的编制可参照市房产管理局制订的示范文本。

招标文件可载明投标保证金、对未中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经济补偿、中标后的履约保证金等内容。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方式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十三条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网站上公告时间不应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招标物业项目的名称、地址、使用性质、建筑面积、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等基本情况;

(三)投标资格条件、报名的地点和期限;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法和相关费用等。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一般应向5个以上(最低不少于3个)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10日前,到项目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时,招标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招标人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包括物业区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总平面图和国土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复印件、业主大会决议(原件)等;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提供原物业服务合同;

(五)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应提交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备案机关对备案材料有异议的,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出。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住宅物业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向物业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应证明资料;投标人少于3个的,还应提供招标投标过程的书面情况说明和被邀请单位不参与投标的证明文件。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予以核准。

第十六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人提供的企业资格文件(包括外地物业管理企业向市房产管理局备案资料)、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与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过多的,招标人可从中优选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并在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上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逾期通知的,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期日顺延。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设的标底、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仅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分析投标合理性的参考。

第二十三条 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预售新建商品房项目的,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二)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出售的,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四)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项目,一般在物业服务合同届满或解除前60日完成。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及承担招标项目的管理能力;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书面向招标人提出。

投标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包括物业服务费用收支预算方案;

(三)物业管理方案,包括物业管理服务理念与目标、物业管理机构运作方法及管理制度目录、物业管理服务人员配备、物业管理服务分项标准与承诺;

(四)对招标文件所列其他内容的陈述;

(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八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无效:

(一)送达时未密封;

(二)逾期送达;

(三)未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和加盖公章;

(四)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一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和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开标过程结束后应当立即进入评标程序。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遵守有关评标规则。

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一般在开标前3日内从市房产管理局提供的评标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并在评标过程必须公开前予以保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依法应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业主大会作为招标人的,应依法确定其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人数,其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并可按规定抽取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参加。

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招标人不从依法组建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册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

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因评标委员会依法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致使有效投标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将中标候选人在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应少于5个工作日,并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首先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相同原因不能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相关法规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人为业主大会的,应将中标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明显位置向业主公布。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书的内容保密,不得复印、抄录。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原招标备案机关备案。

备案资料应当包括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相应的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应当向物业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收取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在与中标人签订相应的物业服务合同后5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对未中标人承诺支付标书编制补偿金的,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相应的物业服务合同后5日内支付。

履约保证金的交存与退还,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的住宅物业区域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备案材料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备案。备案材料不实的,招标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其他利益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异议投诉受理处理,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物业管理招标过程中发生的广告代理、信息发布、文件编制、劳务、交通等相关费用由招标人支付,招标文件中约定由中标人或投标人承担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招投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或者原物业管理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手续,移交相关物业管理资料和物业管理用房。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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