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厅、物价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价格管理的请示基本信息

中文名 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厅、物价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价格管理的请示 发布日期 1993年8月6日

一、建立健全地价管理制度,合理确定地价。地价按照区别不同供地、用地性质采取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下的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原则确定。

地价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以市、县管理为主。省国土厅会同物价、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负责制定地价管理办法和作价原则,宏观协调各地地价水平,纠正不合理地价;市、县国土局会同物价、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地价管理办法,对本地区土地进行分等定级和制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出让底价。

(一)基准地价的制定与管理

基准地价由各市、县国土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制定方案,经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审核平衡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基准地价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选择剩余法、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或采用多种方法综合测算确定。未具备条件对土地进行分等定级估价的,可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有关规定,采用简易方法制定临时基准地价。

(二)标定地价的制订和管理

标定地价以基准地价为基础,根据地块大小、形状、区位、容积率、土地使用年限、市场行情和国家政策等条件制定。标定地价由市、县国土部门会物价部门制定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

(三)出让底价的确定与管理

出让底价是在标定地价基础上,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行情以及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而确定的最低出让价格。出让底价的构成:征地、拆迁补偿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土地开发费用和开发利润,政府规定的其他税费,政府未实行统一开发的土地,应减除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土地开发费用和开发利润。

土地出让底价由国土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方案、经同级政府批准。土地出让时根据其不同的使用性质实行协议、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

未经地价评估的土地,不予办理出让、转让等变更手续。

二、对不同用途的土地实行不同的地价政策。

(一)高科技项目,市政公共设施项目以及国家机关、部队、文教、卫生、体育、科研单位的非营利建设项目用地,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以上国土、物价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可通过协议出让或行政划拨,地价减免。

(二)金融、商业、工业交通、旅游、服务业等营利性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以招标为主,也可采取拍卖方式,一般不采取协议方式。

(三)住宅建设用地,应按照商品房、微利房、解困房的不同性质实行不同价格。商品房用地主要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微利房、解困房应以协议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经同级政府批准,地价减免。

(四)属于行政划拨和减免地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改变用途和转让、出租、抵押以及作价入股的,必须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定地价补交地价款。

(五)股份制试点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必须按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对其使用的土地资产进行估价。

三、土地出让金由国土部门收取,除按规定提取土地出让业务费外,全部上交当地财政,再由当地财政按规定比例上缴上级财政。土地出让金应专项用于城镇建设和土地开发。

四、加强供地计划管理和地价评估管理工作。

(一)各地要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以及产业的布局安排,编制土地出让计划,实行计划供地,每年向社会公布。

(二)各市、县可根据需要,建立地价评估机构,承办本辖区内的地价评估。设立地价评估机构,由省国土厅进行资质评审并颁发许可证。凡未经资质认证,未领取许可证的,其评估结果无效。外省或境外的地价评估机构在广东境内进行地价评估的,必须经省国土厅资格认证并颁发许可证。

(三)地价评估可由市、县地价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由省地价评估机构评估。地价评估结果接受国土、物价部门监督。对地价评估结果发生争议的,可提交当地国土、物价部门监督。对地价评估结果发生争议的,可提交当地国土、物价部门裁决。对裁决不服的,提交省国土厅会同物价局作最终裁决。

(四)开展地价评估业务,可适当收取服务费,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审定。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广东省国土厅广东省物价局一九九三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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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8月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省人民政府:

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土地价格行为,维护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国家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现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价格(以下简称地价)管理问题请示如下:

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厅、物价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价格管理的请示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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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厅、物价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价格管理的请示文献

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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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国有土地,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按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 具体事务。 房地产二级市场即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和三级市场即投入使用后的房 地产交易,由建设(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移,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 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 应当经市、 县人民政府土地 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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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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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宗地出让] 出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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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资源要素价格管理稳定工业经济增长的通知

  •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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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办发〔2015〕3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针对当前我省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资源要素价格问题,结合资源要素价格改革要求和我省实际,进一步加强资源要素价格管理,为稳定全省工业经济增长、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供要素价格保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降低省级电网大工业用电价格水平。根据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电价调整有关要求,要统筹利用火电上网电价下调和部分取消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优待等腾出的空间,降低省级电网大工业电量电价水平(中小化肥用电除外),每千瓦时下调2.01分。包括四川省级电网现行大工业电量中的直购电、留存电量、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等特殊电价的用户,均在到户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2.01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二、进一步降低趸售电价。根据全省地方电网供区工业经济发展、电压等级提升情况,为降低地方电网供电成本,在四川电网趸售电价表中增设110千伏电压等级电价标准,每千瓦时在35千伏电压等级电价标准基础上降低0.015元。同时,抓紧研究出台利用水电上网电价下浮政策,降低趸售电价中的一般工商业电价。(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三、落实留存电量价格政策。充分利用三州藏区留存电量和雅安灾后重建留存电量价格政策,做好年度实施方案,创新实施方式,用足用够政策,支持重点企业、特色优势企业、招商引资企业和“飞地工业园区”生产用电,促进当地工业经济稳步增长和民生用电保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四川能源监管办,阿坝、甘孜、凉山州人民政府,雅安市人民政府,国网四川电力)

四、完善直购电和富余电量消纳政策。认真组织实施2015年我省直购电、丰水期富余电量消纳政策,扩大政策实施范围。今年(2015年)再增加直购电规模80亿千瓦时,总量增至300亿千瓦时,将富余电量消纳政策由增量适当扩大到存量,支持重点优势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重点产业园区生产用电。尽快出台《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用电价格及直购电实施方案》,支持攀西钒钛战略资源开发利用。研究制定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直购电输配电价,未制定出台之前,2015年对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直购电用户暂按购销平移法实施。(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四川能源监管办,国网四川电力)

五、落实钢铁企业要素价格帮扶政策。按照省政府《研究帮扶钢铁企业化解困难专题会议纪要》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钢材市场秩序积极帮扶钢铁企业脱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川办函〔2015〕25号)有关要求,要优先使用外送电价差收入降低钢铁企业电价,落实产量在100万吨以上的钢铁企业的电价帮扶政策。进一步落实铁路运输价格帮扶措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网四川电力,成都铁路局)

六、落实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并轨政策。从今年(2015年)4月1日起,实施非居民用增量气存量气价格并轨,并轨后全省最高门站价每立方米降低0.09元,为每立方米2.35元;放开直供用户用气价格;化肥用气不分存量气、增量气,每立方米提高0.20元,同时充分保障化肥生产用气,对承担冬季调峰责任的化肥企业实行可中断气价政策,用气价格折让幅度不低于每立方米0.20元,保持化肥企业用气价格总体水平基本稳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

七、进一步扩大天然气直供范围。将中石油、中石化在川“无管线、无计量、无配气设施、无人员”的全资天然气经营公司转供的非居民用户,全部纳入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直供;对日用气量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园区或新增用户,要创造管网供气条件,尽可能由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直接供应,以减少中间环节、降低用气价格。〔责任单位: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四川能源监管办,各市(州)人民政府〕

八、从严核定转供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各地要强化城镇燃气需求侧管理,在核定城镇燃气公司转供的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时,要加强成本监审,从严从紧核定;对城镇燃气公司输配气价格(购销差价)和收益偏高的,要适当降低其输配气价格。积极推行季节性差价、可中断气价政策,加快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各地要在全省非居民用天然气最高门站价下调的基础上,同步下调销售价格,下调幅度不得低于每立方米0.09元。〔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九、加强天然气等经营企业成本监审。全面开展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和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成本监审,制定和公布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和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强化对公用公益事业、网络型自然垄断企业的成本约束和收益控制,推进政府定价规范、透明、公正。〔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开展资源要素价格专项检查。开展全省性电力、天然气价格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大工业电价、环保电价、化肥生产用气价格政策执行情况,依法查处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天然气门站价格,变相提高居民和化肥生产用气价格,买空卖空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四川能源监管办)

十一、加强工作协调联动。省直相关部门要建立资源要素保障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有针对性地宣传解释资源要素价格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电力企业、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保障市场供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协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各项资源要素价格政策。各地要因地制宜出台资源要素价格扶持政策,共同促进工业经济增长。〔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四川能源监管办,各市(州)人民政府,国网四川电力、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18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提出《要求催促落实侨房工作》(第14号)、《加强全省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第128号)议案,省人民政府提出了《办理方案报告》,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政府的《办理方案报告》,并作出了《关于加强落实城镇侨房工作的决议》。现将省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和省政府的《办理方案报告》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的决议

(1994年11月17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同意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4、128号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

会议认为,近三年来,我省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进展还比较缓慢,任务仍很艰巨。落实侨房政策是关系团结广大华侨、归侨和侨眷,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参加我省经济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我国宪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第十条的规定,切实维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如期完成落实城镇侨房政策的任务。

关于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4、128号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的《要求催促落实侨房工作》(第14号)、《加强全省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第128号)等议案,交由省人民政府办理。对此,省人民政府成立了办理议案工作小组,多次召集省侨办、建委、计委、财办、财政厅、国土厅、税务局以及省建行、省法院等有关单位反复协商研究,广泛征询各方面意见,提出了处理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报告如下:

省委、省人民政府对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是重视的。1991年6月,省人民政府召开了全省侨务工作会议,提出在“八五”期间集中力量解决好城镇侨房遗留问题。这是我省继基本完成落实“文革”挤占、“文革”接管、私改错改、非建制镇私改侨房政策后,紧接着全面铺开落实私改、代管、土改没收、土改农会拍卖等四类城镇侨房政策工作。1992年,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八五”期间加快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的通知》(粤办发[1992]24号);省长办公会议还决定:“八五”期间省财政每年拨款1500万元,五年共拨款7500万元,作为落实城镇侨房补助款。三年来,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省侨务工作会议及粤办发[1992]24号文件的精神,侨务与房管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使我省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据统计,截至1993年底,全省共有私改、代管、土改没收、土改农会拍卖四类城镇侨房778万平方米,已退还了351万平方米,占应退总数的45%。由于落实侨房政策,争取了侨心,改善了投资环境,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的经济发展。

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我省落实城镇侨房政策的任务仍然是繁重的,未退还的还有427万平方米。要完成这些任务,涉及巨额资金、大量地皮和房源、安置腾退户等许多困难。而我省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财政比较困难,无法拨出更多的专款用于落实侨房政策;少数地方领导对落实侨房政策工作缺乏足够的思想认识,重视不够,采取的措施不得力;再加上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建房造价不断升高,退还使用权遇到困难,致使全省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进展缓慢。如不采取有力措施,加快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步伐,是难以在“八五”期间完成落实城镇侨房政策任务的。

根据上述存在问题以及省人大议案提出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通过本方案的实施,加大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力度,力争在今明两年基本完成落实城镇侨房政策任务。具体目标是:(1)落实退还产权。对土改没收、私改、代管侨房,全省要在1995底基本完成退还产权任务。(2)加快落实退还使用权。对土改没收侨房的使用权,全省要在1995年底退还完毕;对私改、代管侨房的使用权,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3)妥善处理土改农会拍卖的侨房。对于土改农会拍卖的侨房,各市要根据有关规定,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作出处理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原则要求在1996年底基本处理完毕。

为实现上述目标,省政府拟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城镇侨房政策,是争取侨心,引进侨资侨智,促进我省经济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省人民政府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领导,要把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作为增创广东经济发展新优势的重要举措来抓。要切实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指定一位领导专抓此项工作,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把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委、房管、财政、国土、税务、计委、司法、银行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切实解决退房资金和建房用地等问题。

二、坚决贯彻“谁使用,谁腾退”、“谁拆谁赔”的原则。对侨房居住户,有单位的应作为无房户优先分配住房,无单位且经济困难的居住户应列入当地居民住房解困户范围解决。属于拆迁的侨房,应先退还产权,后拆迁房屋。对具有腾退条件和建房能力的住用单位和个人,要限期腾退侨房。所在单位已分配了房屋或其自身已购买了房屋,人均使用面积已超过当地人均居住面积的,原租赁的公房应由国家收回;对这类公房,各地房管部门要作为安排腾退侨房租住户之用,优先安排给无能力购房也无条件分得住房的侨房租住户。对已安排了住房而拒不迁出侨房的住房,华侨业主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采取法律手段,强制搬迁。

三、征地兴建腾退房,鼓励居住户购房腾退。由于腾退房是专用于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安排居住户的房屋,各级政府要重视支持,可以采取财政补贴、单位资助、住户出资按比例适当分担的办法,适当加大住户出资比例。腾退房的售价逐步从补贴房过渡到成本房,再过渡到微利房;可以采取商品房与腾退房同时兴建,用商品房的盈利,填补腾退房的亏损等办法。

征地兴建腾退房,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建委、房管、财政、国土、税务、计委、司法、建行等部门都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这项工作。(一)各级计划部门应将兴建腾退房纳入计划范围。(二)各级国土部门应根据土地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集中规划一定地段,划拨或减地价出让建房用地,用于兴建腾退房,把符合解困条件的腾退房建设列入城镇解困房建设计划;腾退房的用地指标,可从当年下达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中适当解决。(三)各级税务部门对兴建腾退房的用地,从征用到房产交付使用期间,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两年(即1994年至1995年)。(四)各地建设银行应根据建行信贷规模和在资金可能的前提下,适当提供部分临时周转贷款。

四、切实贯彻落实“省补一点,市县(区)两级财政负责解决”经费的原则。“八五”期间省人民政府拨出专款7500万元用于落实城镇侨房政策,按退还使用权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只能补助30元,钱虽少,但省财政已经尽了很大努力。现根据代表们的建议和意见,考虑到各地新冒出应处理的侨房约有30万平方米等实际情况,为了加快落实工作的进度,省人民政府决定将“八五”期间财政核定每年下拨的落实侨房政策的补助款1500万元,再延长一年时间,即到1996年。各市、县(区)政府应根据本地区落实城镇侨房政策的任务,确定筹措资金的数额,落实安排好退房经费,分年度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并保证将预算资金按时到位。

五、注意分类指导,制定工作规划,加强检查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落实城镇侨房政策过程中,要注意区别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侨房情况,进行分类指导;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妥善处理军队与地方部分房地产权属问题的通知》 (国发[1988]46号文)要求,妥善处理军队住用华侨私房的问题;要积极总结和交流各地落实城镇侨房政策的经验与做法,把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与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结合起来,与旧城区的改造工作结合起来。各地应根据全省的目标,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年度与季度的工作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奖惩制度,加强检查督促,以实现“八五”期间基本完成我省落实城镇侨房政策的任务。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九月三十日

【发布单位】80402

【发布文号】

【生效日期】1981-08-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加强我省城市防洪工作的意见

(1981年8月19日晋政发〔1981〕151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厅、局、办: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城建局、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加强我省城市防洪工作的意见》,现转发你们。希加强领导,抓紧落实,确保城市安全渡汛。

关于加强我省城市防洪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城市建设局、山西省人民政府

防汛抗旱指挥部 一九八一年七月三日)

省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全国城市防洪工作座谈会精神,迅速改变我省城市防洪工作无章可循和有章不循的状况,进一步加强城市防洪工作,保障城市免遭洪水灾害,现提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河道的管理。凡有河道的城市,要切实做好河道堤防等防洪工程的管理、维修和汛期防洪工作。

二、在河道内,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修建阻水建筑(如套堤、房屋),倾倒垃圾、废渣或堆放货物。对已经设置的障碍物,要按“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清除。

三、严禁在防洪工程及其护堤以内取土、挖沟、打井、建房、爆破、埋葬,或进行其它危害堤身完整和安全的活动。

四、在河道引洪范围内,确实需要修筑的其它工程,在不影响河道引洪,不改变流势,不妨碍堤防安全的前提下,需经防汛、市政管理部门同意,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施工。已建工程,如不符合上述前提,应按违章建筑处理。

五、在城市边山支河、缓洪池(湖、塘)、排洪沟、截流渠及其它规定范围内,禁止植树造林、种植芦苇和其它农作物。城市段河摊地内,经防汛、市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生产单位可以适当种植矮秆农作物,但严禁围垦。国家建设需要时,无偿收回。

六、在河道堤防两岸管理范围内,要有计划地植树造林,种植草皮,以利防汛抢险和保护堤防。严禁乱砍盗伐河道堤防两岸及其管理范围内的防护固沙林木,违者从严处理。

七、对河道、支沟内开采砂石的单位和个人,要严加管理。未经防汛、市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准开采砂石。

八、组织好汛期大检查。各市防汛、城建、水利部门要密切协作,查清河道引洪能力、河道阻水情况、堤防抗洪能力、工程隐患和险工地段情况。城市管理的危险水库,要有安全渡汛措施和下游报警撤离措施。没有用水效益的,要空库渡汛。

九、防汛、水利和城建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保护水库安全和水产资源的通令》(国发〔1979〕243号文件),建立各项必要的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凡对维护防洪工程设施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扬、奖励。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根据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责令拆除违章阻水建筑或处以罚款(罚款由市政管理部门收取)。对有意破坏防洪设施者,必须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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