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广东省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1991年12月7日
发布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粤府(91)150号

(1991年12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91)150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活动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企业”是指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物装饰、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活动的施工企业和工程承包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跨地区施工”包括:

(一)省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建筑安装企业、广东工程承包公司和广东建设承包公司出省承包建设工程;

(二)省厅(局)所属的建筑安装企业和基地在本省的中央部属建筑安装企业承包本系统以外的建设工程;

(三)市、县属建筑安装企业(包括乡、镇集体企业)承包本市以外的建设工程;

(四)外省和中央部属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的建筑安装企业进入本省承包建设工程。

第四条 跨地区施工的企业经营活动,按工程项目隶属关系由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实行分级管理,并按省物价局粤价费字[1991]239号文规定收取管理费。

第五条 属第三条(二)、(三)项的企业跨地区施工的,应向主管工程项目的建委申请注册,领取《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

属第三条(四)项的企业进入本省承包建设工程的,应向广东省建委申领《广东省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方可向主管工程项目的建委申请注册。其中进入广州市和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承包市属建设工程的,可直接向当地主管工程项目的建委申领《广东省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并注册。当地建委应按季度将情况综合报省建委备案。

第六条 申请注册应按下列规定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一)属第三条(二)、(三)项企业的,应提交主管部门的介绍信、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副本);

(二)属第三条(四)项企业的,应提交所属省级建委(建设厅)或中央主管部门的介绍信、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副本)和银行、财政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广东省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

第七条 属第三条(四)项的企业可在本省投标独立承包工程。需参加工程投标的企业,应先向广东省建委提交招标单位发给的投标邀请书(或相应的函件)、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副本),申领《广东省外来施工企业参加工程投标准许证》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八条 属第三条(一)项的企业离开发照地到省内其他地区承包工程的和属第三条(二)项的企业离开发照地到省内其他地区承包本系统工程的,均应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副本)向主管工程项目的建委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属第三条(四)项的企业进入本省承包工程,按其每次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注册。需在我省建立永久性基地的,应向省建委提出申请,并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跨地区施工企业的行政、技术负责人如有更换,应于更换之日起二十日内向主管工程项目的建委办理变更手续。施工企业有关招工等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跨地区施工企业应持营业执照(或副本)、《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或《广东省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外来企业经营许可证》,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银行申办开户手续,方得开始经营。

企业离开工程项目所在地,应撤销银行帐号,缴销《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或《广东省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和《外来企业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本省三级以上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承包工程,可实行总承包和分包,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总承包和分包单位之间的责、权、利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再分包或转包。

第十三条 属第三条(四)项的企业承包的工程,需分包的,只能分包给广东省的企业。需招用临时劳动力的,应经主管工程项目的建委审核,并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得聘用。

第十四条 跨地区施工企业应按规定交纳税费。属第三条(四)项的企业应每季度向省建委报送《建筑业生产完成情况一览表》(国统综129表)。

第十五条 跨地区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发生重大质量、伤亡事故,应采取措施保护现场,迅速查明原因,并按《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上报。

因施工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施工企业应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跨地区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资信证明,《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广东省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广东省外来施工企业工程投标准许证》和《外来企业经营许可证》等,不得出租、借用、转让、涂改和伪造。

施工企业的银行帐号不得提供他人使用。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由主管工程项目的建委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处理:

(一)对违反第五、七、八、十条规定者,由建委限其在十日内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者,责令停工,并对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对违反第九条规定者,由省建委责令限期改正,所造成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承担;

(三)对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规定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委、银行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违反第十二条规定者,由建委没收其非法所得或责令其停工,限期撤离该工程;因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损失的,由施工企业赔偿,并对施工企业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违反第十五条规定者,由建委责令其停业整顿,追究企业领导人责任,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企业资质等级;

(六)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罚没款一律上交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跨地区施工企业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跨地区施工企业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执罚单位应将处罚情况如实记入该企业的营业管理手册。

第二十一条 本省施工企业出省承建工程,应填写《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出省承担工程任务审批表》,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省建委批准。

出省施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当地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广东省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广东省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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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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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办法文献

对跨地区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思考 对跨地区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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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我国新税制实行以来,跨地区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不够完善,征收过程中存在重复纳税等一些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思考,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三点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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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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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广东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绿色 施工管理,推进我省建筑业的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 、广东省标准《建筑工程绿色 施工评价标准》 等有关推行绿色施工的技术经济政策及要求, 结 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是指在工程项目施工 周期内严格进行过程管理,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材、节水、 节能、节地)、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的工程。 第三条 开展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活动应遵循分类指导、行业 推进、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并由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根据 广 东省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 组织评价, 省建筑业协 会组织验收评审 。 第四条 广东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省绿 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分为申报立项和申报评审两个阶段,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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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活动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企业”是指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物装饰、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活动的施工企业和工程承包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跨地区施工”包括:

(一)省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建筑安装企业、广东工程承包公司和广东建设承包公司出省承包建设工程;

(二)省厅(局)所属的建筑安装企业和基地在本省的中央部属建筑安装企业承包本系统以外的建设工程;

(三)市、县属建筑安装企业(包括乡、镇集体企业)承包本市以外的建设工程;

(四)外省和中央部属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的建筑安装企业进入本省承包建设工程。

第四条 跨地区施工的企业经营活动,按工程项目隶属关系由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实行分级管理,并按省物价局粤价费字〔1991〕239号文规定收取管理费。

第五条 属第三条(二)、(三)项的企业跨地区施工的,应向主管工程项目的建委申请注册,领取《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

属第三条(四)项的企业进入本省承包建设工程的,应向广东省建委申领《广东省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方可向主管工程项目的建委申请注册。其中进入广州市和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承包市属建设工程的,可直接向当地主管工程项目的建委申领《广东省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并注册。当地建委应按季度将情况综合报省建委备案。

第六条 申请注册应按下列规定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一)属第三条(二)、(三)项企业的,应提交主管部门的介绍信、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副本);

(二)属第三条(四)项企业的,应提交所属省级建委(建设厅)或中央主管部门的介绍信、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副本)和银行、财政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广东省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

第七条 属第三条(四)项的企业可在本省投标独立承包工程。需参加工程投标的企业,应先向广东省建委提交招标单位发给的投标邀请书(或相应的函件)、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副本),申领《广东省外来施工企业参加工程投标准许证》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八条 属第三条(一)项的企业离开发照地到省内其他地区承包工程的和属第三条(二)项的企业离开发照地到省内其他地区承包本系统工程的,均应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副本)向主管工程项目的建委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属第三条(四)项的企业进入本省承包工程,按其每次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注册。需在我省建立永久性基地的,应向省建委提出申请,并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跨地区施工企业的行政、技术负责人如有更换,应于更换之日起20日内向主管工程项目的建委办理变更手续。施工企业有关招工等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跨地区施工企业应持营业执照(或副本)、《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或《广东省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外来企业经营许可证》,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银行申办开户手续,方得开始经营。

企业离开工程项目所在地,应撤销银行帐号,缴销《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或《广东省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和《外来企业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本省三级以上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承包工程,可实行总承包和分包,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总承包和分包单位之间的责、权、利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再分包或转包。

第十三条 属第三条(四)项的企业承包的工程,需分包的,只能分包给广东省的企业。需招用临时劳动力的,应经主管工程项目的建委审核,并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得聘用。

第十四条 跨地区施工企业应按规定交纳税费。属第三条(四)项的企业应每季度向省建委报送《建筑业生产完成情况一览表》(国统综129表)。

第十五条 跨地区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发生重大质量、伤亡事故,应采取措施保护现场,迅速查明原因,并按《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上报。

因施工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施工企业应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跨地区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资信证明,《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广东省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广东省外来施工企业工程投标准许证》和《外来企业经营许可证》等,不得出租、借用、转让、涂改和伪造。

施工企业的银行帐号不得提供他人使用。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由主管工程项目的建委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处理:

(一)对违反第五、七、八、十条规定者,由建委限其在10日内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者,予以警告,并对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违反第九条规定者,由省建委责令限期改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承担;

(三)对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规定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委、银行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违反第十二条规定者,由建委予以警告,限期撤离该工程,有违法所得的,按违法所得3倍以下处以罚款,但最高额不得超过3万元;因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损失的,由施工企业赔偿;

(五)对违反第十五条规定者,由建委责令其整顿,追究企业领导人责任,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企业资质等级;

(六)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罚没款一律上交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跨地区施工企业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跨地区施工企业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执罚单位应将处罚情况如实记入该企业的营业管理手册。

第二十一条 本省施工企业出省承建工程,应填写《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出省承担工程任务审批表》,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省建委批准。

出省施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当地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广东省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建筑安装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八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体系,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决定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第八条规定,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对于存在相关问题的,要立即整改。各级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全面梳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清理招标文件中将投标企业中标后承诺设立分(子)公司作为评审因素等做法。

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建立公平、高效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建筑企业在跨地区承揽业务活动中的投诉举报事项,保障建筑企业合法权益。

三、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本地区治理工作,严肃查处违规设置建筑市场壁垒、限制和排斥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行为,清理废除妨碍构建统一开放建筑市场体系的规定和做法,营造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请于2021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治理工作情况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联系人及电话:张娟 010-58933262 58934964(传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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