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试行) | 颁布单位 | 广东省交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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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 2008.02.06 | 实施时间 | 2008.03.01 |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快推进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施工、监理企业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6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均可申请信用评价,其信用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一)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制定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2.指导、监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3.组织对在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从业的二级以上资质及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和乙级以上及专项资质的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4.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
(二)各地市交通局(委)负责本辖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督促、指导本辖区在建的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单位对施工、监理企业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复评,并对二级资质以上及公路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和乙级以上及专项资质的监理企业的自评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2.组织对在本辖区从业的三级资质施工企业和丙级资质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3.向省交通厅报送在本辖区从业的二级资质以上及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和乙级以上及专项资质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审核意见和三级资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及丙级资质监理企业信用等级等;
4.协助省交通厅做好本辖区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三)省公路局、省航道局、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分别负责督促、指导以其投资为主在建的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单位对参与信用评价的施工、监理企业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复评,并对二级资质以上及公路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和乙级以上及专项资质的监理企业的自评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指导本项目施工、监理企业分别按时填报《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信用评价表》(附件4)、《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项目信用评价表》(附件6),并对施工、监理企业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复评,提出复评意见。
第五条 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内容为合同履行、投标行为和社会信誉情况。
第六条 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程序:
(一)施工、监理企业自评;
(二)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对该项目中施工、监理企业的合同履行指标进行复评;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即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地)市交通局(委)对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对三级资质施工企业和丙级资质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评定;省公路局、省航道局、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对以其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自评情况进行审核。
(四)省交通厅对全省各项目的二级资质以上及公路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和乙级以上及专项资质的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情况进行审查,确定信用等级,并将拟定的参与信用评价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等级经公示后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第七条 施工企业按《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及评分细则》(附件1)的要求,首先如实申报有关资料,填写《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自评报告》(附件3)后,按建设项目分别填写《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信用评价表》(附件4),报送相应项目建设单位复评。
第八条 监理企业按《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指标构成及评分细则》(附件2)的要求,首先如实申报有关资料,填写《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自评报告》(附件5)后,按建设项目分别填写《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项目信用评价表》(附件6),报送相应项目建设单位复评。
第九条 建设单位复评工作按《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及评分细则》和《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指标构成及评分细则》的要求,分别对施工企业申报的《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企业信用评价表》以及监理企业申报的《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项目企业信用评价表》中合同履行情况的分值进行复评,提出复评意见。
第十条 地市交通局(委)按《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及评分细则》和《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指标构成及评分细则》的要求,对管理权限内的施工、监理企业自评和建设单位复评的指标分值进行审核、汇总,对施工企业(三级资质企业除外)和监理企业(丙级资质企业除外)的自评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交通厅。对三级资质施工企业和丙级资质监理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省交通厅。
第十一条 省公路局、省航道局、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按《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及评分细则》和《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指标构成及评分细则》的要求,分别对以其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自评和建设单位复评的指标分值进行审核、汇总,对施工企业(三级资质企业除外)和监理企业(丙级资质企业除外)的自评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交通厅。
第十二条 省交通厅组织对二级以上及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施工企业和乙级以上及专项资质监理企业的信用评分进行审查、汇总。当从业单位有多个项目同时参与评价时,按照合同价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得分。拟定的信用评价等级,在省交通厅公众网站等媒介进行公示。经公示后,向社会发布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等级制度,从高到低划分五个级别,即:AA(信用好)、A(信用较好)、B(信用一般)、C(信用较差)、D(信用差),各评价等级划分如下: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施工、监理企业当年的信用等级直接列入D级:
(一)出借或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
(二)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的;
(三)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
(五)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被查证属实的;
(六)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七)由于从业单位的主要责任,在建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
(八)被广东省交通厅通报批评并取消在广东省交通建设市场投标资格的;
(九)其他被限制投标,并在限制期内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上的施工、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到D级:
(一)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存在伪造材料的;
(二)被确定中标后,放弃中标的;
(三)签订中标合同后,不履行合同责任的;
(四)由于从业单位的主要责任,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受地市级或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的;
(五)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群体性上访,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交通部、省交通厅要求施工、监理企业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如主要从业人员、身份识别代码、业绩、施工能力等,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 鼓励建设单位依法优先选用信用评价好的施工、监理企业,但在招标过程中资格审查和设定条件时,拟定信用等级条件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有不合理或歧视条款。
第十七条 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实行逐级上升制,不可越级。首次参加信用评价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
第十八条 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原则每年进行一次(即评价年度的1月1日-12月31日),有效期一年(即至下一次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评价期内,施工、监理企业若受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存在信用等级D级所列情形及降低信用等级行为的,将立即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价并公布。当年没有在建项目的AA、A级施工、监理企业,且无失信行为的,原信用等级延长1年,其后按B级对待。
第十九条 施工、监理企业如转制、改名的,其信用等级相应转入转制、改名后的企业。施工、监理企业如被注销、兼并、破产的,立即取消其信用等级。施工、监理企业资产被冻结或营业执照年检不合格的,其信用等级暂不予确定。
第二十条 施工、监理企业在上报相应信用评价有关纸质材料的同时,应在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平台中填报相应信息,并承诺所填报的信息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施工、监理企业发现信用评价报告中有错报、误报、漏报等情况,在信用等级评定阶段可申请补报,否则经举报查实将按虚报、瞒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施工、监理企业履约信誉情况台帐制度,进行动态管理,按季度进行核查,汇总后作为每年信用评价复评的依据。建设单位应如实、客观、公正对施工、监理企业的履约信誉情况进行复评,并对复评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 参与评价的二级以上及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施工企业和乙级以上及专项资质监理企业应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经审核的自评报告上报省交通厅。地市交通局(委)、省公路局、省航道局、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管辖范围内在建项目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审核汇总情况(评价结果)上报省交通厅。
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企业在申报工作中如有伪造和事实不符的评估材料,或以不正当行为影响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评价工作的,一经查实,将按降低一个信用等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工作人员要如实、客观、公正对施工、监理企业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审核,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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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快推进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 系建设,促进施工、监理企业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 人员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07〕17 号)、《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交公路发〔 2006〕68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均可申请信用评价,其信用评价 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一)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 职责为: 1.制定全省公路水运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公路工程行业诚信建设,规范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6〕683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交公路发〔2009〕733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12〕774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粤交〔2018〕1号)、《广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和《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依法必须招标且合同工期1个月及以上大修工程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包括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价等。有关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由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通过采集市场从业活动的相关信用信息,采取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的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是指依法参与本市公路建设市场投标和施工、监理的,分别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安、机电施工单位,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公路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监理单位。
第五条 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在公路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过程中,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科学和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用评价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六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组织建设和维护本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平台(下称“管理平台”),建立系统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技术措施,保证管理平台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按规定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省属(高速公路)项目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初评结果,并开展档案管理、信息发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
市交通工程质量(造价)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记录、报送、信用评价、信息发布、失信惩戒等管理工作。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中心城区除外)负责对本区监管的公路工程项目施工、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报送、信用评价、信息发布、失信惩戒等管理工作。
各公路工程项目招标人、建设单位(以下统称“项目法人”)负责对参与其组织项目招标投标的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和参与其建设管理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的履约行为进行记录、报送、信用评价、信息发布等工作,并向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其建设管理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的其他行为的信用采集资料。
以上单位为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主体单位。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施工和监理企业应在管理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填报并完善相关信息,配合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开展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相关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不良行为和评价结果信息。其中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具体见《广州市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广州市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见附件1、3)。
第九条 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档案的基本信息由所在单位自行填报、录入、管理与维护,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填报信用档案资料应真实、及时、规范,不得弄虚作假。
首次或变更填报录入的基本信息须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在管理平台公示,如无有效投诉或异议的,该信息资料方可正式入库。
第十条 良好行为信息由受表彰奖励对象及时录入管理系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审核;也可以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统一录入。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作为信用评价依据的企业相关信息应当通过管理平台对外公示(涉及企业、个人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作为信用评价依据。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评价结果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在公示期间被评价对象或社会公众对企业相关信息有异议的,可向评价主体单位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评价主体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如有错误,应当纠正。
评价主体单位逾期未答复或异议人对评价主体单位答复不服的,异议人可自答复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信用信息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产生的除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核实结果告知申诉人,发现确有错误的,应予以纠正,并将企业相关信息正式发布。
第十三条 对外公示的良好行为信息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具体表彰类型及结果、授予部门和时间等。
公示的不良行为信息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执法文书或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及其编号、案由、具体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执法或检查单位等要素。
公示的评价结果信息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资质信息、评价量化信息、信用等级信息等。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以如下信息为依据:
(一)各交通运输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或市、区政府相关行政部门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乱占土地、拖欠工人工资事件等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从业单位提供的有关基础信息和业绩证明材料;
(六)其他可以认定的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自正式公告之日起3年内,在市交通运输部门网站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第十六条 评价主体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单位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台账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对所出具信用评价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上报等工作,并保证所出具信用资料的真实、完整,应对收集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确认,对有疑问或证据不足的资料应查证后方可作为评价依据录入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纸质资料及信用评(扣)分、信用等级的电子数据资料保存期限不应少于3年。
第三章 信用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九条 评价内容由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标准见《评定标准》。
投标行为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或监理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第二十条 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施工和监理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动态评价是指在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从业企业有恶劣表现或者有突出表现,现有信用等级已不符合其当前的实际从业信用表现的,可依程序对其信用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信用评价期内,施工和监理企业若受到区级以上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存在可直接定为D级信用等级及降低信用等级行为的,将立即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价并公布;对表现突出,受到区级以上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表彰认可的从业施工和监理企业也适用动态评价原则。
第二十二条 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综合评分制。信用评分的基准分为100分,对评价期内的不良行为或良好行为予以扣分或加分,但最高分不能超过100分。
其中,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投标行为占20%,履约行为占80%,若有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总分中扣除。具体的评分计算见《广州市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广州市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见附件2、4)。
第二十三条 年度信用评价工作于次年的1月份开始,具体时间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文通知为准。本办法适用的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应按规定参加年度信用评价。
工程项目合同标段因施工、监理企业自身以外的原因(不可抗力因素)处于停工或半停工状态,致使年度完成的工程量在合同额10%以下的,该标段施工和监理企业可不参与当年度信用评价,并由从业企业、项目法人、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程序逐级书面上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管项目由项目法人直接书面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施工和监理企业参建项目的竣工验收结果与其信用评价相结合。施工企业在评价期当年的竣工验收项目纳入当期评价范围,竣工验收委员会对该企业的工作综合评价得分作为信用评分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年度信用评价工作程序为: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施工和监理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记录、评价并上报。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投标过程中存在不良行为的,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对其投标行为进行评价。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对评价年度内仅有投标行为,没有履约行为的从业企业,仅对其存在投标严重不良行为(直接定为D 级或累计扣分20分以上)进行信用评价,否则不对其进行信用评价。
(二)履约行为评价。结合日常监管,项目法人、市交通工程质监(造价)站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参与项目建设的施工和监理企业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应在交工验收时完成有关施工企业本年度的履约行为评价。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三)其他行为评价。项目法人、市交通工程质监(造价)站对施工和监理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记录和上报,负责项目监管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有关采信依据对参评单位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四)综合评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本市从业的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行为进行市级综合评价,根据管理平台在评价周期内自动生成的初评结果进行复核,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2月底前正式审定发布年度本市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并报送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施工和监理企业的不良行为信息应动态实时记录,评价主体单位可结合日常管理发出《不良行为认定书》(见附件5),有关要求为:
(一)投标行为信用记录。招标人在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应实时对企业的投标行为进行评价、录入管理平台并公示,同时将该投标单位的不良投标行为记录以报告形式,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随评标报告一同报项目监管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履约行为信用记录。项目法人、市交通工程质监(造价)站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按各自职责对照《评定标准》将所监管或所属在建项目的从业企业的不良行为信息进行实时记录和上报。企业履约行为按如下原则记录:
1.对于严重不良行为,发现后立即录入管理平台并公示,并在该行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报告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对于一般不良行为,若尚未造成不良后果,且是在一个项目上首次出现和能通过整改满足要求的,要求从业企业限期整改,如在限期内整改完成,该不良行为可不录入管理平台。
3.对于一般不良行为,如果在首次出现的整改期限内没有整改完成,或在同一个项目上再次出现,发现后立即录入管理平台并公示。
4.对于一般不良行为,项目法人、市交通工程质监(造价)站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季度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季度下一月10日前书面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5.对于企业的履约行为检查,应建立相关的记录台帐,检查记录上要求有检查人、施工或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签字确认,并且有整改要求和复查情况记录。
(三)其他行为信用记录。项目法人、市交通工程质监(造价)站如发现施工和监理企业存在《评定标准》中所列的其他行为,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报告报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施工和监理企业也以将企业涉及其他行为的相关说明材料,在该行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自身掌握的参与本市公路工程的施工和监理企业存在的其他行为以及上述信息来源,对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信用记录、录入管理平台并公示。
第四章 信用评价等级
第二十六条 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等级制度,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第二十七条 首次进入本市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和监理企业,其信用等级按照以下原则认定:
(一)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的年度信用评价记录及结果的,直接采用其相应评级和评分;
(二)无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的年度信用评价记录及结果,且从未参加本市信用评价的企业,按B级认定;若该企业近三年有市级以上不良信用记录且情节较轻的,按C级认定;
(三)涉及严重失信行为受到区级以上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且在处罚或通报限制期内,并符合本办法附件评定标准中直接定为D级严重不良行为条件的,按D级认定。
第二十八条 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市级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本行政区域,信用等级实行逐级上升制,并按照以下原则认定:
(一)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
(二)企业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不完整、不真实、不及时更新、不响应主管部门请求,以及弄虚作假的,经查实,视情况予以警告、批评或降低信用等级。
(三)在本市有公路工程在建项目,且属于评价范围内的从业企业,不按规定参加信用评价,信用等级直接认定为C级。
(四)企业出现有本办法附件评定标准中直接定为D级的严重不良行为时,自认定之日起,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立即评为D级,适用期限为一年。对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公示期限。上述行为在定期评价时继续采用。
(五)直接定为D级或受到行政处罚的从业企业,评定为D级后一年期满或行政处罚期满,该企业若在本市无新的不良信用记录,其信用等级可提高一级(综合评分按60分计),时间直至下一次评价结果发布为止。
第二十九条 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1年(评价动态调整结果的有效期另计),下一年度施工和监理企业在本市无在建项目且参与当年度信用评价的,其在本市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若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首次进入本市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本市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三十条 施工和监理企业转制、更名的,其信用等级相应转入转制、更名后的企业。企业注销、破产的,立即取消其信用等级。企业资产被冻结,其信用等级暂不予确定。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的企业等级。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的实际情况及从业表现,重新确定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信息上报市信用平台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用平台,录入企业信用档案。必要时也可单独建立与环保、人社、住建、市场监督、税务、司法等部门及银行、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人、项目法人、市交通工程质监站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从业企业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上述评价主体单位的评价工作进行督查,对从业企业的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责令其重新评价或直接予以调整。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公示期内对企业的不良行为向公示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可向相应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实名投诉举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等)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交质监发〔2012〕7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
现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交质监发〔2009〕5号)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
2012年12月25日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
答:省交通运输厅建立了全省公路诚信评价体系,并采取年度评价的方式,但仅限于在建的高速公路项目以及具有一定规模的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截至当前,我市基本没有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参与省交通运输厅年度信用评价,鉴此,当前需尽快建立国、省、县、乡、村道等普通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体系。进一步推进我市公路工程行业诚信建设,规范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通过公路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加强对公路工程安全、质量、进度的管控力度。
(一)总则
明确《广州市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适用的范围,评价的对象、实施主体,以及市、区、建设单位的分工等。
(二)信用信息管理
明确信用信息主要类别,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评价结果信息等。进一步明确企业信用档案的基本信息填报、录入、管理与维护等要求;信用信息对外公示、公布办法;对公示、公布的信息有异议的,书面申述或投诉举报办法;信用评价采信的依据等。
(三)信用评价工作
明确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施工和监理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动态评价是指在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从业企业有恶劣表现或者有突出表现,现有信用等级已不符合其当前的实际从业信用表现的,可依程序对其信用等级进行动态调整。评价内容由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
(四)信用评价等级
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等级制度,评价等级分为 AA、A、B、C、D 五个等级,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 1 年。
(五)附则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人、项目法人、市交通工程质监站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从业企业信用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