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洁净技术行业协会

广东省洁净技术行业协会(Guangdong Association of Cleanroom Technology,GACT)。由我省洁净技术相关行业的企、事业机构、教科研组织、以及有关社会团体等自愿联合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本协会所指洁净技术通常包括:为保证产品生产、科学研究等领域涉及的洁净室设施、装备方面要求,提供正压或负压等状态下保证空气净化技术、水纯化技术、洁净室检测技术及相关的受控环境质量的无污染控制技术、评定技术等。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精神和程序组建。由从事电子工业和生命医药(医药、食品、化妆品)工业、医疗卫生行业、军工生产、汽车工业、石化工业、核工业等清洁生产和科学研究领域所涉及相关受控环境(洁净室、生物安全实验室等)的设计、建造、装备、材料、检测、运行管理、合格评定、培训教育、认证认可等机构组成。

广东省洁净技术行业协会基本信息

中文名 广东省洁净技术行业协会 简    称 GACT
入会原则 入会自愿意、退会自由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华建大厦A座5F02室

广东省洁净技术行业协会(简称GACT),是经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而合法登记注册的机构。是广东省洁净技术行业组织管理机构。为扩大会员队伍,推动协会工作的全面开展,以更好的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共同利益,促进洁净技术行业健康发展,我协会将继续致力于会员发展工作,扩大会员的覆盖面。

本协会会员为团体机构会员(以下简称“会员”)。

拥护本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按期交纳会费,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与洁净技术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有关的组织和研究机构等,自愿申请并经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一、 会员组成

根据洁净技术相关企业的分布情况和主要业务范围,协会将会员单位区分为设计、建造、装(设)备材料、认证咨询、培训教育、检测、运行管理七类,会员管理分为五级制。

二、 入会原则

入会原则为:入会自愿意、退会自由。

三、 入会程序

1 凡符合《广东省洁净技术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基本条件,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正当行使会员权利,愿意为洁净技术行业发展做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2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需提交以下入会申请材料:

(1)申请者填写《广东省洁净技术行业协会团体会员申请表》;

(2)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单位简介;

(3)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材料提交

入会申请材料可以通过送达或邮寄方式提交协会秘书处。

五、 材料审核

协会秘书处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合格后提交常务理事会授权的理事长办公会。

六、 批准

常务理事会授权的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并作出同意、不同意、暂缓审批等决议。

七、 通知

批准接纳申请单位为协会会员的,即由秘书处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八、 办理入会注册

批准接纳申请单位为协会会员通知送达后,在10日内办理会员注册手续。

九、 协会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233号华建大厦A座5F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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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广东省洁净技术行业协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Association of Cleanroom Technology缩写GACT)。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所指洁净技术通常包括:为保证产品生产、科学研究等领域涉及的洁净室设施、装备方面要求,提供正压或负压等状态下保证空气净化技术、水纯化技术、洁净检测技术及相关的受控环境质量的污染控制技术、评定技术等。

第三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精神组建,为在广东省境内工业洁净室、生物洁净室等清洁生产和科学研究领域所涉及相关受控环境的设计、建造、装备与材料、检测、运行管理、合格评定、培训认证认可等企、事业以及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四条 本协会宗旨:在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协助政府做好广东省洁净技术企业的管理,为会员维护和规范洁净技术市场秩序,鼓励和引导积极、有序的市场竞争,推动本省相关受控环境的工业洁净技术和生物洁净技术领域的发展,为我省节能减排与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撑,为造福人类做出贡献。

第五条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是: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233号华建大厦A5F-02室。邮政编码:510630。

活动地域:广东省。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本协会的任务

1)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向政府传达企业的共同要求。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调研和拓展,发布市场信息;与国内外同类团体合作,优化生产要素的资源配置,引进新思想、新技术、新工艺,努力提高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推介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搭建专业交流和技术培训的平台,提供咨询服务。

2)研究探讨洁净技术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洁净技术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法规、法令的起草与监督实施。制定行业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等,向政府提出有关加强洁净技术行业发展和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3)协助政府做好行业协调。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维护会员单位在境内、外的合法权益。

4)协助政府做好行业自律。受政府委托制定行业相关的准入标准、规范、管理办法以及技术评定等行约、行规;协调同行业之间的经营行为,维护洁净技术市场经营秩序。受政府委托,进行资格审查、签发证照,产品评优,鼓励创新。

5)对本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监督,维护行业信誉,鼓励公平竞争,协助政府相关部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6)提供信息服务。收集、传播国内外洁净技术政策法规、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举办展览,开展咨询服务;创办信息网络资源库等。

7)促进会员间的合作,为会员开展各种类型的交流提供服务。

8)依法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任的各项工作任务。

9)开展对本行业发展情况的基础调查,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合作开展涉及洁净技术领域的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加大科学研究和教育培训力度。

10)开展对会员单位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会员企业技术水平。

11)发展同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为会员在洁净室设计、建造、装备与材料(耗材)、检测、运行管理、合格评定、培训认证认可等领域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协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学习先进的技术,努力提高全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对本行业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发布结果。并对本行业面临的问题,提出建议,供企业和政府参考。

第九条 本协会活动原则

本协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以协会的名义从事政府禁止类活动。同时参考国际惯例,借鉴国外成熟的行业协会机制,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和宏观调控机制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三章会员

第十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团体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洁净技术和应用洁净技术的企业和单位以及省内各地洁净技术行业协会等相关经济组织;

2. 应持有广东省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3.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章程;

4.自愿加入本协会;

5.自愿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要求共同关心的洁净技术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第十三条 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2.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标准为人民币3000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标准为人民币1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标准为人民币20000元。

(四)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标准为人民币50000元。

(五)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标准为人民币60000元。

(六)省、市行业协会及相关事业性单位每年交纳会费人民币1000元。

(七)国外驻粤机构、港澳台企业会员每年交纳会费3000美元。

第十五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递交书面函件。会员如果在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协会章程的,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具体职权是:

1) 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2)制定和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3)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4) 制定会费标准;

5)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6)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7)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8)决定终止事宜;

9)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别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协会的常设机构,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负责本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2) 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3)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4)制定协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5)决定会员的吸收;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8)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9)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10)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11)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2)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13)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2)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3)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4)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5)提议召开临时理事大会;

6)协会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7)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必要时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负责检查、督促和处理决议实施的有关重大事项。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联系会员单位的工作机构,不是独立社团法人,其组成及任务如下:

1)专业委员会由会员单位选举产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组成,负责处理本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2)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针对本专业带有共性的问题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进工作;

3)专业委员会应根据本章程制订工作条例,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实施。

4)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须事先报常务理事会审定,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协调。

第三十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顾问。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任期四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为专职,对理事会负责。与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七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3)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4)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5)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报会长批准;

6)向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7)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8)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八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劳动法》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1)会员会费;

2)捐赠及赞助;

3)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7)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进行年检、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的资产。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报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1)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3)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4)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二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经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于二O一一年九月十八日经广东省洁净技术行业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广东省洁净技术行业协会的会徽为“G、A、C、T”四个字母糅合而成的圆形,意思是协会有意将整个行业团结起来,让洁净技术行业周而复始地运转。字母由蓝、绿两色相隔,Logo蓝色为天空,绿色为大地,两种最纯净的颜色组成的地球代表着协会为人类创造美好生活环境的信心。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已经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自第一届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2100433B

在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协助政府做好广东省洁净技术行业的管理,为会员维护和规范洁净技术市场秩序,鼓励和引导积极、有序的市场竞争,鼓励创新,鼓励合作,推动本省相关受控环境的工业洁净技术和生物洁净技术领域的发展,为我省节能减排与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撑,为造福人类做出贡献。

本协会依据《广东省洁净技术行业协会章程》进行规范运作,独立开展活动。协会充分尊重会员意志,反映行业呼声,推进行业自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关系。协会坚持以服务为工作宗旨,积极为会员服务,为洁净技术行业服务,为政府决策献计献策,同时还配合政府,推进行业政、产、学、研、用合作,引导企业开展自主创新的科研开发,并为会员单位培养相应的职业技能人才;协会坚持以发展经济为中心,凝聚行业整体力量,推进行业结构调整、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努力提高我省洁净技术的整体水平。

本协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以协会的名义从事政府禁止类活动。同时参考国际惯例,借鉴国外成熟的行业协会机制,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和宏观调控机制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配合政府探索由行政控制转向分类监管、资源引导和行为控制,完善立法、统一监管、建立新型公共服务体系之路。

本协会将以中国电子学会洁净技术分会—南方工作站的平台为基础,建立专家库、信息库和人才库。

广东省洁净技术行业协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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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洁净技术行业协会的会徽为“G、A、C、T”四个字母糅合而成的圆形,意思是协会有意将整个行业团结起来,让洁净技术行业周而复始地运转。字母由蓝、绿两色相隔,Logo蓝色为天空,绿色为大地,两种最纯净的颜色组成的地球代表着协会为人类创造美好生活环境的信心。

广东省洁净技术行业协会文献

广东省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在广州成立 广东省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在广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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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 4.6

2007年11月5日,广东省民政厅以粤民函(2007)518号文正式批准,同意成立“,“东省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为此2008年6月11日由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牵头,一批专家、学者和企业家共同发起,在广州市花都区成立了“广东省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参加会议的有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和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的有关领导和预拌混凝土及砂浆企业的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和科研、教学专家,各设备、材料、运输等企业的代表共计200多人。大会通过了《广东省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章程》及协会相关规章制度;选举产生了协会领导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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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成立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 广东省成立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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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 4.6

由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牵头,一批行业内专家、学者和企业家共同发出成立广东省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的倡议,得到业界人士的拥护,并获得广东省建设厅的支持。广东省民政厅以粤民函[2007]518号文正式批准,同意成立广东省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6月11日,广东省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正式成立。在收到协会发出的加入广东省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的通知后,众多企业踊跃报名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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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由广东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制造、加工、输送、使用及配套材料生产服务企业、设备生产企业、设计和科研院校等有关单位自愿组成,接受广东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省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省性预拌混凝土行业社团组织。

协会办事机构设在广东省广州市流花路85号西附楼一楼。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下设办公室、财务部、技术培训协作部、信息资讯部、会刊编辑部。

协会是在上世纪 80年代末,由当时的省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省石油化学工业厅提出申请,省化工原料公司和省涂料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联合发起,经省民政厅批准,于1989年5月份正式成立,名称为广东省涂料工业协会。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发展深入,政府机关的体制改革,从2000年10月份起,本协会由原省重化工业厅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省级社会团体。于2005年起正式更名为 广东省涂料行业协会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省民政厅,活动监督部门为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业务指导单位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广东省水泥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Guangdong province Cement Association(缩写GDCA)。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水泥生产企业和水泥相关企业及其经营、科研、设计、教育等有关单位自愿组成,从事行业协调、服务、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地方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为政府、为会员服务,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促进广东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在广东省广州市流花路85号西附楼一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向会员提供各种服务,包括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开展行业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活动。

二、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调查、重大投资和开发项目前期论证、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制定等。

三、协助政府制定或修改行业标准、开展行检行评和企业资质认定、等级评定、技术职称评定、执业资格评定的初审等工作。

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参与涉及行业利益的决策、立法的论证咨询,反映会员的利益诉求,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

五、结合本行业特点制订行规行约,规范行业和会员的生产经营行为,实施规范化运作。

六、强化行业价格自律,制止垄断市场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强化产品和服务质量自律,配合政府监督管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八、沟通国内外联络渠道,组织协调国内外交流和贸易活动。

九、组织编辑出版协会刊物、行业技术经济简讯及有关资料。

十、做好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具体工作。

第三章会 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秘书处审查同意;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包括:

1、免费获得最新政策、市场行情、新技术、新项目等信息资源。

2、免费获得《水泥与混凝土》会刊(月刊)。

3、优先提供技术咨询和各类需协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4、优先安排参加协会组织的国内外技术交流、商务考察活动。

5、协会的其他服务项目。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3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5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监事监事一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监督、指导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三、受会长委托与协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四、受会长委托负责协会日常财务的监督及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2006年5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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