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广东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考核办法(试行) | 发布单位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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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粤办函〔2011 〕54号 | 发布时间 | 2011年1月20日 |
2010年度进行预考核,由省直各部门根据《2010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和省各相关部门2010年初分解下达的工作任务,于2011年2月底前对各市、县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并将结果报省府办公厅(督办处)。考核结果作为2011、2012年考核结果的参考,不通报全省。
2011、2012年度考核,由省直各相关部门分别于2011、2012年2月底前制订本年度各市、县需完成的工作任务和具体指标,由省府办公厅(督办处)汇总并报省政府审定后下发给各市、县人民政府实施。次年2月底前由省府办公厅统一安排省各牵头部门负责对各地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分。省府办公厅(督办处)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各市、县人民政府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抽查,根据有关部门考核结果和抽查情况提出考核意见,对考核总分达到640分以上、每单项分值不低于75分的市、县,报省政府审定后给予插“红旗”,并将考核结果向全省通报。
2012年后,将根据考核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正式制度,每年考核一次。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明确每年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目标任务,制定工作计划,狠抓落实,保质保量地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督促所属各县(市)加快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协助做好考核、抽查工作 。
省直各牵头部门要对年初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尽可能量化清晰,加强协调,帮助市县政府解决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需省的层面解决的问题,督促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省提出的时间节点要求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并配合省府办公厅做好考核结果的抽查工作。省各部门已经实施和即将实施的考核项目,要与本考核办法相结合同步进行考核,避免重复考核。
为加强全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考核工作,确保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为各市、县政府。
(二)考核内容为各市、县政府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粤东地区实现“五年大变化”的指导意见》(粤发〔2009〕14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粤西地区振兴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发〔2009〕15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粤北山区跨越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发〔2010〕5号)、《印发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纲要(2009-2020年)的通知》(粤府〔2010〕153号)等文件提出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和分阶段工作任务,重点考核编制公共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农业、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教育、卫生、文化、体育设施等方面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年度完成情况。
考核指标分为公共基础设施规划编制、农业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含农田水利设施)、交通基础设施、能源基础设施、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教育设施、公共卫生设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九项指标(见下表),由表中各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省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对考核项目和相应分值制定考核细则,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 8月的持续高温挡不住太仓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的步伐,记者在胜泾村附近看到,推土机、压路机声音轰鸣,一条宽阔大路在不断延伸,路边新入园的南仓金属、金菱仪表、铭铨环保等项目建设正如火...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二)城近郊区内的建设项目,住宅每平方米16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200元。 (三)远郊区县征收标准...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二)城近郊区内的建设项目,住宅每平方米16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200元。(三)远郊区县征收标准由各区、县人...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意义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改善有其必要性。 这是经济发展的奠基石, 必由之路。 有付出才有回报,同样,在经济学上,属于一种“社会先行资本”(Social Overhead Capital—SOC),在合理正常的情况下,投资的成本与收益的多少息息相关。就 好比风行多年的地方招商引资, 在招商之前那大量的准备活动大多是基础设施的 改善,以达到吸引资金的目的。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改善,在此,按区域分为两大部分:其一为农村公共 基础设施建设,其二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是一项利民利国的好政策。它帮助解决三农问题,改 善农民生活条件,刺激农村发展,打破农村闭塞的状态,对于改造传统农业, , 把现代文明引入农村, 改变农民的生存状态, 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并一定程 度上缓解城乡差距日益扩大的矛盾, 增强农民的幸福感。 为社会主义文明发展繁 荣,为社会主义和谐社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需求也在不断加大。文章首先介绍了PPP的作用,分析了我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运用PPP模式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促进PPP模式在我国公共基础设施中的成功运用。
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地履行好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不断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省政务公开工作联席会议统一领导,实行分级负责制度。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办公室(厅)、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下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方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情况、公开目录及时更新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保密审查制度和机制的建立、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公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保密审查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不足60分)4个等次。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采取随机的方式,定期考核一般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各级政府办公室(厅)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根据考核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方案、考核评分细则并提前下发。
(三)被考核部门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本级政府办公室(厅)。
(四)考核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进行全面考核。
(五)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定期考核及社会评议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经本级政府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同时抄送上一级政府办公厅(室),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各级政府要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结合实际进行奖惩。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长治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引导各级政府和部门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5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级政府)。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市质量强市领导组办公室牵头,会同领导组相关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具体考核细则见附件。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可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
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第六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我评价。各县级政府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按照年度考核通知要求,将本地区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报市质量强市领导组办公室。
(二)文审初评。市质量强市领导组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依据考核细则,参考市级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和官方渠道公开的信息,对各地自评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初步评审。
(三)实地核查。考核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级政府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
(四)综合评定。市质量强市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进行综合评定,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和考核等级建议。
(五)结果通报。市政府、市质量强市领导组对考核评价报告和考核等级建议进行审议,确定考核最终结果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县级政府,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在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给予加分,上级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县级政府,在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扣分,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上级有关部门收紧或暂停对该地区各项质量奖励和政策支持的核准和审批。
考核结果为D级的县级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质量强市领导组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按职责分工由市质量强市领导组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约谈,必要时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各县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2100433B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办发〔2014〕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