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房地产文化艺术节基本信息

中文名 广东省房地产文化艺术节 节日时间 8月
节日类型 艺术节日 流行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主办单位 南方日报社、广东省企业办公室

开幕式、文艺演出、摄影大赛、房地产展销会等。 2100433B

广东省房地产文化艺术节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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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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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价
含税
信息价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地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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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广东省房地产文化艺术节于2003年8月举办。

广东省房地产文化艺术节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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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江西南昌市北京西路101-103号 江西省漆宝堂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研发设计、制造、加工、销售和服务为一体的大型综合型企业,公司本着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遵旨,全面考虑并满足客户之需求,真诚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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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庆祝亚太文化艺术协会成立1周年,促进国际文化艺术的进步和发展、加强与世界各地的交流合作、增进各国间的亲善和友谊,特举办2011年首届(中国·莱芜)亚太文化艺术节暨第七届国际书画名家联谊展。此次艺术节...

  • 请问广东省房地产契税是多少?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

广东省房地产文化艺术节文献

下沙街道首届社区文化艺术节主持词 下沙街道首届社区文化艺术节主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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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沙街道社区文化艺术节闭幕式主持稿 开场 (四位主持上场 ) A: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B:亲爱的社区居民朋友们 合:大家晚上好! A:我是主持人 XXX B:我是主持人 XXX C:我是主持人 XXX D:我是主持人 XXX A:十月秋意亦浓,社区百花,苍穹北斗,千秋翰墨千秋景。 B:十月秋意亦浓,下沙文化,异彩纷呈,万代儿女万代图。 C:门户南北社区同祝,缤纷奏响下沙激昂旋律。 D:星火纵横万载长明,魅力谱写钱塘和谐乐章。 A:深秋是收获的季节,下沙街道居民群众在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的正确领导 下,贯彻学习党的各项精神指示, 紧紧跟随党和国家发展方针, 扎实推进回迁安 置、项目建设、股份制量化等重点工作,在近年的工作中取得了突出的成绩。 B:党的基层建设卓有成效,经济工作逐年递增。创先争优、走访活动群众满意 程度高,各类文化艺术类活动也得到了群众的热烈响应。 C:十七届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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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文化艺术中心空调系统的设计 广东省中山文化艺术中心空调系统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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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文化艺术中心空调系统的设计——通过对艺术中心剧场空调设计的描述,指出解决好剧场演出和平时运营两种状态下的需要是关系到项目设计成功的关键,同时比较详细地介绍了剧场和舞台内空调系统的设计,对同类项目的空调设计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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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新闻网6日讯 6日晚,为期一个月,以“健康成就梦想·生态促进和谐”为活动主题的中国齐齐哈尔第二届国际鹤文化艺术节在美丽的丹顶鹤故乡齐齐哈尔拉开帷幕。期间将举办30余项贴近实际、贴近百姓的主题活动,市民参与人次将达到35万人,免费参与率在90%以上。

        据了解,中国齐齐哈尔第二届国际鹤文化艺术节由国际鹤类基金会、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省委宣传部、省林业厅和齐齐哈尔市委、市政府主办,以关爱生命健康,加快生态建设,提升群众文化生活质量,打造特色文化品牌为目标,采取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企业出资承办的方式,坚持“务实节俭,为民祥和”的创意原则,树立文化资源集成化、文化惠民常态化、文化产业市场化、文化交流国际化的活动理念,进一步发展城市主题文化在城市经济及社会各项事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鹤城对外知名度和影响力。艺术节活动分开闭幕式、学术论坛、文化创作、经贸旅游和群文活动五大板块,30余项贴近实际的主题活动,市民尽享鹤城盛夏文化艺术大餐。

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

(1994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转让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依法取得房地产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通过买卖,交换,赠与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房地产的转让。

第四条房地产转让应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地产转让时,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应当与该建筑物、附着物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同时转让,不得分割。

第五条房地产转让的风险责任,产权转移前由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后由受让人承担。

第六条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转移登记的日期,为房地产权转移的日期。

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第八条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依法纳税。

第九条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房地产转让

第十条房地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并补足地价款,方可转让:

(一)通过行政划拨得取土地使用权的;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减免地价款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房地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

(一)经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判决限制产权转移的;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三)共同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第十二条下列行为视同房地产转让:

(一)以房地产出资与他人合资经营,房地产已成为合资经营的企业拥有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并以产权分成的;

(三)以房地产作价入股的;

(四)收购、合并或者分立企业时,房地产转移为新的权利人所有的;

(五)以房地产抵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通过买卖、交换、赠与进行房地产转让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名称和编号;

(三)房地产座落的位置、面积、四至界线;

(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年限;

(五)房地产的用途;

(六)买卖价款及支付方式和时间;

(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

(八)公用部分的权益分享及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九)违约责任;

(十)纠纷的解决办法;

(十一)合同生效的条件;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者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全部义务不能履行的;

(三)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

(四)出现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件的;

一方当事人根据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有权通知另一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下列当事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一)房地产共有人;

(二)房地产抵押权人;

(三)房地产承租人。

出让人应当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前90日书面通知上列当事人。

第十七条房地产交换是指当事人将各自所有的房地产互相转移给对方的法律行为。

第十八条房地产交换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或解除,参照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房地产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所有的房地产无偿地转移给受赠人的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房地产赠与合同载明赠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房地产的基本情况、约定条件等主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赠与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受赠人可以是国家、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赠与约定条件的,受赠人不履行约定条件时,赠与人可要求受赠人履行,或者撤销赠与,所约定条件不能履行或不需要履行的,赠与人不能撤销已生效的赠与。

第二十四条受让人有权对房地产的状况,包括权属、结构、装修、抵押关系、租赁关系、相邻关系、土地出让合同等情况进行了解,出让人有义务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转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一方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另一方当事人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因变更或者解除房地产转让合同致使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因出让人的过错,不能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地产的,出让人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有约定的,从约定;未约定的,为延期交付房地产期间的租金。造成受让人经济损失的,出让人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受让人不按约定时间给付价款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

因受让人过错造成出让人经济损失的,受让人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出让人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而造成房地产转让合同无效的,应当赔偿受让人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二)、(六)项规定转让房地产的,转让行为无效,有非法所得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出让人持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证的,可视情节给予不予资质年审或者吊销房地产开发资质证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第八条规定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微利商品住宅、福利住宅的转让,按照本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东省房地产行业协会,简称:广东房协。本会英文译名为:Guangdong Real Estat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GRE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广东省内从事房地产及相关产业的单位、社团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发挥其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11-115号五羊新城广场1121、1123、1130室。住所产权归本会所有。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三)开展房地产理论、政策及相关技术研究,向社会各界提供研究成果;向人大、政府反映意见;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政策的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

(四)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五)参与有关行业标准的论证,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六)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七)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八)组织房地产企业资信、项目的评价工作;

(九)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广东省内从事房地产及相关产业的单位、社团。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8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2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五)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每会员按其最高职务会费标准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劝其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审议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议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审议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审议并决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审议并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七)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

(八)审议并决定本会内部主要管理制度;

(九)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项职权。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会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提交审议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终止本会的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二○一○年一月十四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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