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管道燃气用户安全巡检技术规程 | 标准编号 | T/CAS 414—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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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0年04月30日 | 实施日期 | 2020年07月01日 |
北京城市管理科技协会、济南能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油联合燃气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奥德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区燃气开发中心、陕西大唐燃气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管道燃气用户安全巡检的基本规定、安全巡检设备、安全巡检实施、安全巡检结果处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管道方式供应气源(包括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LPG)、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的燃气用户的用户端安全巡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6.1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
GB 3836.4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
GB 7247.1 激光产品的安全第 1部分:设备分类、要求
AQ 3009-2007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CJJ/T 148 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 2100433B
李亚松、法曙光、郑毅、郑敬亮、李开通、徐涛、郑岩、高菲、刘晓帆、姜永利、于岐凯、刘波、朱楠、王莹、杨凯、杜贵富、张丽莉、赵立明、王璠。
这个有可能是因为熄火保护以及管道泄漏造成的,建议找燃气公司的员工修理,个人修理可能有危险。
你可以把那一小段塑料管改为不锈钢波纹管,那样就不怕老鼠咬漏气,平时不用气的时候把阀门关闭。人工煤气毒性大,万一泄漏容易中毒。天然气基本没有什么大的毒性,万一泄漏不易中毒,但是其比重比空气大,能大量积存...
一般是不会有危险的。有时也要看燃气灶靠在管道的那了。如果太近挨管道的节头处,可能会由于温度使节头处的密封件产生问题,从而导致泄漏,那时就有问题了。
本标准规定了管道燃气用户安全巡检的基本规定、安全巡检设备、安全巡检实施、安全巡检结果处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管道方式供应气源(包括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LPG)、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的燃气用户的用户端安全巡检。
随着社会的发展,燃气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及质量。但
管道燃气安全用气常识 市政公用事业 ·燃气管理处 2008-5-13 15:30:52 点击: 1360 次 页面功能 【保护视力色: 】 【字体: 大 中 小】 【收藏】 【打印】 【关闭】 燃气用户安全使用规定 一、按照规定安全使用燃气; 二、管道燃气用户应当使用与当地燃气相适配的燃气器具,不得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 汰的燃气器具; 三、不得盗用或者转供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四、不得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五、不得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设施或者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 等活动; 六、不得违反安全规范的要求拆卸、安装、改装燃气器具; 七、发现燃气泄漏等情况,及时拨打燃气公司报修电话; 八、配合燃气安检人员进行安全用气检查及抄表员的抄表等业务活动。 第一部分:燃气基本常识 一、 天然气的基本特性 1、天然气是以甲烷为主的混合气体,低热值为 35.6
也叫巡更棒,属于巡更棒的演化产品,巡更棒最初只是用来记录保安人员的巡更信息,是对巡更人员的监督管理,使其电子化、科学化,随着越来越多的行业需要巡更系统,巡更棒也由原来的只能单一记录巡更信息发展到今天的需要记录事件、经纬度坐标、现场图片等信息并可要求做到实时管理,也被广泛的应用在电力巡检、光缆巡检、石油天然气管道巡检、邮政巡检、铁路巡检、林业巡检等行业巡检。
《燃气用户安全须知》包括6章。分别是:城镇燃气及其质量标准、燃气的基本性质、燃气燃烧、管道燃气使用安全、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燃气使用安全等内容。书是居民和商用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的指引,从燃气的组成及性质等原理来阐述如何安全使用燃气、防止燃气事故的发生和如何应对发生的各种燃气事故。内容简单明了,通俗易懂,涵盖了安全使用燃气的诸多方面,以利于提高燃气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燃气用户安全须知》可供广大天然气、人工燃气及石油液化气用户使用。
第三十三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安全使用规则,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管道燃气进行指导。
第三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专职抢险维修队伍,配备抢修人员、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维修、抢修专用电话,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三十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申请时,应当向业主告知项目施工涉及的燃气安全保护范围。
需要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施工单位应事先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双方共同制定保护方案,并按规定报市公安消防部门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在公安消防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的现场监护下进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临时堆放物品和动用明火。需要临时堆放物品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安全保护措施,并在其工作人员的现场监护下进行;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动用明火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超型车辆或大型施工机械需通过敷设燃气管道的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三十八条 燃气管道及设施应设立明显的标识和安全警示标志,在管线上方和设施附近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二)种植树、竹等深根植物;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道燃气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
(四)在管道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绳索或晾晒衣物;
(五)擅自进行动火、开挖、爆破等作业;
(六)修建建、构筑物;
(七)将装有燃气设施的房间作为居室使用;
(八)其他损坏管道燃气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管道燃气泄漏、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应当立即拨打119、110或管道燃气企业抢修电话。有关部门接到报警后应立即组织联动单位进行抢修、抢险,同时将情况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和燃气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抢修、抢险人员对妨碍抢修、抢险的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事故处理完毕,应由燃气经营企业恢复原状并及时补办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