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2014年3月10日,国家能源局以国能监管〔2014〕149号印发《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该《办法》共18条,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布的《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印发单位 国家能源局
内容条数 18条 发布时间 2014年3月10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供电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供电企业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高工作透明度,保障电力用户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国办发〔2020〕50号)的有关要求,国家能源局修订了《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21年11月23日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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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供电企业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切实保障广大电力用户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和《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已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依法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真实准确、规范及时、便民利民的原则,并对本企业发布的信息内容负责。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信息,是指供电企业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五条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内容,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或者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应当予以公开。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七条 供电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以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

(一)供电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性质、办公地址、营业场所、联系方式、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及编号等。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二)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有关信息。各类用户办理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性质等用电业务的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办理环节、申请资料以及业务办理环节中涉及审核查验事项的范围、明细和依据等。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三)供电企业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供电企业向各类用户计收电费时执行的政策文件以及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有偿服务时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等。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四)供电质量情况。包括供电可靠性、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等政策文件和相关标准。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电压合格率和供电可靠性指标按季度发布,供电可靠性指标应根据国家能源局统一发布的指标进行公布;

(五)停限电有关信息。包括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起止时间及供电营业区有序用电方案、限电序位等信息。供电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将有关情况及时公布;

(六)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所执行的法律法规以及供电企业制定的涉及用户利益的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七)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承诺以及供电服务热线、12398能源监管热线等投诉渠道。供电服务热线与12398能源监管热线标识同步、同对象公开。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供电企业应主动将供电服务热线号码与12398能源监管热线号码通过即时通讯软件、短信、移动客户端等渠道推送告知到用户;

(八)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公平开放相关信息。供电企业执行的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行为的政策文件和制定的相关制度文件。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九)可开放容量有关信息。包括本地区配电网接入能力和容量受限情况,相关情况按季度更新;

(十)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在门户网站或移动客户端设立专门的信息公开栏目,全面、完整、集中公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信息内容,便于公众查询和获取信息,并可通过公开栏、电子显示屏、便民资料手册、信息发布会、新闻媒体、即时通讯软件、短信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供电企业主动公开的信息外,电力用户可以向供电企业申请获取与自身直接相关的信息。

第十条 电力用户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向供电企业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供电企业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供电企业信息的名称或者便于供电企业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供电企业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申请公开内容与其自身相关的描述。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供电企业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供电企业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供电企业不再处理该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供电企业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如不能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对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申请,供电企业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

(三)供电企业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供电企业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供电企业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第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供电企业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供电企业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供电企业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申请人以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供电服务查询等活动,供电企业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供电企业提供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供电企业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依申请提供信息的,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供电企业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的方式提供信息。

第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当编制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如有变动应同步更新。

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索引、名称、内容概要、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咨询机制,设置信息公开咨询窗口。咨询窗口设置以95598等供电服务热线为主,也可设立网站互动交流平台、接受现场咨询等。信息公开咨询原则上应即时办理,不能即时回复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九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责任和程序,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和管理。

第二十条 供电企业应每年3月底前编写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年报,并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同时按要求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

第二十一条 供电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开有关信息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供电监管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供电企业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通过信函、邮件或12398能

源监管热线等方式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申诉。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申诉事项。信息公开申诉事项的处理应当参照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有关程序及时限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能监管〔2014〕149号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晋能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为继续有效推进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现将修订后的《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4年3月10日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常见问题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文献

供电企业信息化与流程管理 供电企业信息化与流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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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未知

评分: 4.5

本文通过沈阳供电公司营销MIS和配电GIS运行的结果,论述了供电企业实现信息化与加强流程管理的关系,同时也介绍信息化、流程和流程管理的基本概念,供电企业为什么要实现信息化和进行流程管理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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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的信息化建设研究 供电企业的信息化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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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页

评分: 4.4

信息时代,信息资源已成为与能源、材料等资源并重的战略性资源。本文探讨了供电企业信息化建设的特点和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供电企业信息化建设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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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能监管〔2014〕149号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晋能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为继续有效推进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现将修订后的《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4年3月10日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供电企业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切实保障广大电力用户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十八条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布的《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废止。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供电企业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切实保障广大电力用户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已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依法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真实准确、规范及时、便民利民的原则,并对本企业发布的信息内容负责。

第四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五条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内容,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供电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以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

(一)供电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性质、办公地址、营业场所及联系方式、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及编号等。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二)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程序及时限。各类用户办理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性质等用电业务的程序、时限要求等。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三)供电企业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供电企业向各类用户计收电费时执行的电价标准以及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有偿服务时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等。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四)供电质量和“两率”情况。供电企业执行的供电质量标准以及供电企业电压合格率、供电可靠率情况等。电压合格率和供电可靠率按季度公布,具体公布日期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确定。

(五)停限电有关信息。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和停电时间。其他情况发生停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公布。

(六)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所执行的法律法规以及供电企业制定的涉及用户利益的有关规定。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七)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承诺以及投诉电话。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八)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供电企业主动公开的信息外,电力用户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供电企业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责任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和管理。

第九条 供电企业应当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企业网站、营业厅、公开栏、电子显示屏、便民资料手册、信息发布会或新闻媒体等多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并同时在中国电力信息公开网发布和更新。

第十条 供电企业应当编制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

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索引、名称、内容概要、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 电力用户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供电企业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公开内容的用途。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如不能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依申请提供信息的,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供电企业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的方式提供信息。

供电企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采取以下措施对供电企业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评议和考核:

(一)供电企业应每年编写信息公开年报,于次年3月5日前在中国电力信息公开网发布。

(二)电监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对所有供电企业上一年度通过中国电力信息公开网主动公开信息情况进行统计,形成年报,予以公布。

(三)电监会将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监管范围,对工作突出的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并通报当地政府。

(四)供电企业未按照本办法公开有关信息或者公开虚假信息的,电力监管机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供电企业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拨打电话或发送短信至电力监管投诉举报热线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或登录中国电力信息公开网点击电力监管机构的“信息公开意见箱”进行网上投诉。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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