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工程贴费

供电工程贴费,是指在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的总称。
2003年,根据发改价格[2003]227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此费用已经停止收取。

供电工程贴费基本信息

中文名 供电工程贴费 外文名 capital contribution of powersupply 
全    拼 gongdiantiefei 学    科 能源综合

为了减少对新兴的供电地区一次性建设投资,采取由该地区用户集资建设新区公用供电设施办法的国家有日本、加拿大、韩国等。日本政府批准由供电企业承担新用户供电工程投资的限额,根据向用户提供的供电设备是一般供电设备还是特殊供电设备而异。属于一般供电设备,凡超过供电企业应承担资金限额的部分由用户负担,特殊供电设备(根据用户要求超过标准设计的设备、备用供电设备、专用供电设备等)原则上全部由用户负担。加拿大的安大略水电局对新区有新增供电工程的用户,根据该用户需要的送电距离和利用该工程同时申请用电户的数量,以新增工程决算为基础,对具体用户分别按送电距离核定其分担费用,投入运行后,当该地区又有新增用户时,再向新用户核收分担费用,并相应退还用户由于分摊工程费用户数增多应核减的费用,但退还时要扣除已折旧部分的资金。

由供电企业向申请用电户按申请容量收取供电贴费,统一建设供电工程办法的国家有中国、原匈牙利等。他们的共同点是按照用户申请用电的不同电压,分别规定每千伏安(kV·A)[或千瓦(kW)]申请用电容量应向供电企业交纳的贴费标准,由供电企业统一建设供电工程供电。不同点是:用户申请用电有供电工程时,全部工程由用户投资,不收贴费;无供电工程时,用户按标准交付贴费作为公用供电工程占用费(如原匈牙利);有的是不论有无供电工程,均由用户交纳统一标准数额的贴费,由电力企业统一建设供电工程(如中国)。

供电工程贴费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除税)
工程建议价
(除税)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供应商 报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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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斯莱德

0% 联德建设广东有限公司
供电 PTTLPC-6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PTTL

0% 长沙普天天籁防雷科技有限公司
环形供电 PMW-3防护等级:IP2X;主体构成:带空气开关屏;输出回路数:6;流等级(A):1250;额定压等级(KV):12KV;外形尺寸(mm):1300×600×40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海岳

0% 抚顺海岳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供电支缆 型号:NH-BVV;芯数:2;标称截面(mm2):2.5;规格型号:NH-BVV-2×2.5;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军马

m 0% 云南军马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裂缝 裂缝;规格型号:厚2mm,(4cm宽); 针入度0.1mm ≥30;软化点≥75℃;转弯连翘率≤50%;低温拉伸性≥5mm;低温柔性-10℃无裂纹,;品牌:路洁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路洁

m 0% 广州路洁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供电主缆 型号:VV22;额定压(KV):1;标称截面(mm2):16;芯数:4;规格型号:VV22-4×16;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军马

m 0% 云南军马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供电电线 500V WDZB-BV 3×2.5mm2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泽广

km 0% 广州泽广电缆有限公司
供电电线 500V WDNZB YJV 3×2.5mm2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光正

m 0% 东莞市光正电缆有限公司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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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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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地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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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实行供电贴费的规定 1993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布了供电贴费的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其主要内容是:在380/220 V,10,35,63,110 kV五种电压受电的用户申请用电时,每千伏安(千瓦)应交贴费的标准额;用户自建本级电压供电工程时应交付贴费的标准额;临时用电用户要预付贴费,待用电终了后视用电时间长短退还全部或部分贴费的比例;部分非盈利的公用福利型用户减少贴费的办法;申请多路电源供电的用户,每路电源分别交付贴费的标准;经济特区以及电缆线路供电需要提高贴费标准的审批办法等。为开拓电力市场,促进电力消费,减轻电力用户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发文,自2000年6月10日起,将现行贴费标准(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投资[1993] 116号文印发的《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的通知中规定的贴费标准)降低一半。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在电价结构调整中包含电网建设资金后,一般供电贴费政策终将被取消。2100433B

新用户或原有用电户增加用电容量需分担的用户厂(场)外供电工程建设费用。供电贴费是解决城市和乡村电网建设资金的渠道之一。一些国家的城乡电网建设的资金来源,都依照本国的国家法令、行政法规或经政府批准(或同意),由供电企业筹集,以还本付息方式逐年摊入供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为了促使用户把用电的地点尽量建在现有公用电网附近,以减少为其专用供电设施建设的投资,部分国家还有采取由用户限额承担或按一定比例承担专用供电设施建设资金的办法,即供电企业对专用部分只承担一定的额度或比例,其余部分由用电方负担。如用户在供电质量上有特殊要求,需要供电企业提供一般标准以外的服务,如提供第二电源(见备用电源)等,而增加的供电设施建设费用则由该用户负担。

供电工程贴费常见问题

  • 室外供电工程

    室外供电工程管道,两根管或三根管并排走时,套什么定额 答:这个还是一样的,执行电器里面的管道预埋的定额子目,不管几根,单根的工程量乘以几

  • 供电工程

    这个应该是电力部门指定的供电接口或配电所到小区外第一个市政电力检查井的位置具体包括 的内容需要根据设计要求和实际情况去确定

  • 高压供电工程如何报价?

    以一个高压供电的变配电项目为例:首先应当有完整的设计图,然后先核对外线。1,高压进线,高压电缆或架空线路,高压断路器,这一块各供电区域要求不一样,有采用高压计量的还有高压计量装置、环网柜等。2,变压器...

中国执行供电贴费模式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根据当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般城市电网配电电压等级和国民经济各部门合理划分投资责任的原则,曾规定按电网电压等级区分投资责任,其中电压为10 kV及以下的供电工程,均由申请用电的用户投资建设。在实际执行中,由于10 kV及以下电压供电的用户大部分是从公用配电网引入电源的,先申请的用户承担了本级公用电网的建设资金,而当公用电网建成后,本供电设施内再申请用电的用户很少负担建设资金,显然不够公平合理。为此,从1963年起对10kV及以下公用和专用配电网的建设,采取由电力部门向用户按照申请用电容量和统一的贴费标准收取供电贴费并负责供电。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新的大电力用户用电容量增加,必须接入更高一级电压电网供电,因此,随着35~110 kV供电的用户的增高,也出现过去10 kV及以下电压用户同样的问题。为解决电网建设资金不足,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中国从1982年起,把供电贴费扩大到110 kV以下的用户,1993年又扩大到110 kV的用户。

2003年,根据发改价格[2003]227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此费用已经停止收取。

供电工程贴费文献

园林供电工程 园林供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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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工程方案 供电工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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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工程方案 1 工程概况 鑫海都市绿洲 7#、8#、10#、11#楼临电工程供电方式采用 TN-S 系统,即三相五线制接零保护系统,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地电阻 测试值小于 4Ω。施工现场总箱中零线做出重复接地后引出一根专用 PE线,除了总箱处外,其他各处不得把 N线和 PE线连接,PE线上不 许安装开关和融断器,也不得把大地兼做 PE线,PE线也不得进入漏 电保护器。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 2 设置漏电保护器 2.1 施工现场的总配电箱、 分配电箱和开关箱设置三极漏电保护器。 且三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作合 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级分段保护的功能。每月检测一次并做好记录。 2.2 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 30mA, 额 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 0.1S. 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水泵 控制箱及流动箱内的漏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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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供电工程贴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在1993.05.25由电力工业部颁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计投资(1993)116号文印发的《关于110千伏及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加强贴费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与《暂行规定》同时执行。

第二条 各跨省电网管理局(以下简称电管局),独立省网电力局(以下简称省电力局)应根据《暂行规定》的贴费标准范围,结合本网实际及当地工程造价,确定具体收取标准;对用户自建部分本级电压供电工程收费的具体计算办法,针对不同电网结构相应作出具体规定。电管局内各省局是否采取统一收取标准,由电管局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电力部门。

第二章 贴费的收取

第四条 各供电部门应按批准的收取标准向申请用电的用户收取供电工程贴费,不得自行提高标准或减、缓、免,或再收取已交贴费工程范围内的建设费用。

第五条 涉及电缆线路供电的少数城市,如因供电工程费用较高而需要提高贴费标准的,由电管局、省电力局组织网内省局及有关供电部门,依据城网规划,划定地理范围,提出相应供电工程贴费的收取标准,报部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由于用户或城乡规划的特殊要求,按收取标准无法满足贴费工程需要时,经协商,可集资建设供电工程,并签订协议。

第七条 电网电力部门在向趸购转售电能的县电力部门收取贴费时,按《暂行规定》第206条办理,其扣除容量的具体计算方法由电管局、省电力局确定,最多不大于30%,并报部备案。

第八条 有其他资金来源建设农村电网的供电区域,由各电管局、省电力局组织,并商当地政府制定收取贴费标准。对国家认定的贫困地区供电应予扶植,可酌情降低标准。

第三章 贴费的使用

第九条 严格按照《暂行规定》中的贴费使用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把电网建设用资金挪作他用。

第十条 贴费工程项目概算中包括的生产、生活福利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的定员、标准、造价纳入概算,严格控制,不得突破。为了有利于建设,可以从施工的贴费工程概算中把生产、生活福利设施的资金提出,集中使用。

第十一条 对《暂行规定》第304条规定的“4%费用”,各省局应严格执行,主要用于因电网发展、业务扩充而需要增加的生产设备购置,其中相应的生产用建筑面积和标准要严格控制,如与其它资金建设的工程合并建设时,应按建筑面积分摊建设资金。

第四章 贴费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建立部、电管局、省电力局、供电(电业)局分级负责管理贴费的制度,各电管局、省电力局(含网内省局)对所属供电部门执行供电工程贴费的收取、管理、使用情况负责进行监督、检查和必要的工程及设计审查、验收。

部对各电管局、省电力局的贴费管理进行监督,并进行不定期检查及必要的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各供电部门及各级电力主管部门都要指定一位局长、一个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贴费工作,建立局内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机制,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分管职责,相互协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供电部门应专帐管理贴费,供电、配电贴费分别立帐。贴费资金与集资款分开立帐,不得混淆。

第十五条 用贴费资金建设的供电工程应符合城乡电网规划,贴费工程项目审批立项、年度计划的实施和工程施工管理等应按照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工程管理程序进行管理。贴费工程项目竣工后,主管业务部门要及时组织工程验收,提出竣工报告和编制竣工决算。配电贴费工程管理办法,由各电和局、省电力局制定。

第十六条 各电管局、省电力局要建议贴费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度向部报送的报表格式如附表。

第十七条 各级审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定期审计、检查贴费资金的收支情况,发现挪用贴费资金和其他违反规定的现象,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限期纠正。对挪用、违反规定的资金应根据情节责令限期归还。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当事人及领导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电管局、省电力局应结合本网实际情况制定贴费管理实施细则,并建立考核、奖惩管理制度报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有贴费文件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附表1:供电工程贴费收取、支用统计表

填表单位:  年度  单位:万元

----------------------------------------------

| 分 类 | 上年结转 |  本年收取  |  本年支出 | |

|  |---------------------------------  |

|  | 合 | 其 中 |合|  其 中  |合| 其中用于 | 备 注|

|  | | ---------  |------ |--------  |

| 局 名 | 计 | 供电| 配电|4%费|计| 供电| 配电|计|供电|配电|4% | |

|  | | 贴费| 贴费| | | 贴费| 贴费|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主管局长:  审核:  制表:

附表2: 贴费工程新增能力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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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110kV |  63kV | 35kV  | 10kV | 使 |

|  |---------------------------------  |

| 局 名| 架空| 电缆| 变压|架空|电 缆|变压|架空|电 缆|变压|架空|电缆|变压| 用 |

|  | 线 |  | 器 | 线 |  | 器 | 线 |  | 器| 线 | | 器 | 4%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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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局长: 审核: 制表:

注意:先插上一点新闻,本页内容有过时之嫌,看看再说:

中国将取消电力增容费

中国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对城市电网改造过程中新增的用电容量不再收取增容费,并决定降低供配电贴费(电力增容费)标准。

具体规定是,取消各级部门自行出台的电力增容费,各省、区、市自行提高的贴费标准一律停止执行;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的用户,除委托供电部门对其自建供电工程进行设计或施工的之外,供电部门不得再收取除贴费之外的任何费用;调整后的增容费标准自二○○○年六月十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的,供电部门不退还用户,已交纳部分费用但未结清的,剩余部分按新标准执行,六月十日以后未执行新标准的,供电单位要将多收的部分退还用户。

据报道,虽然不再收取增容费,但委托供电部门对其自建供电工程进行设计或施工的,供电部门可收取工程设计费、电表等设备材料费和人工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中新社 2000.09.29

附件1

关于110千伏及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的暂行规定

贴费是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应向供电部门交纳,由供电部门统一规划并负责建设的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的总称。供电工程贴费由供电和配电贴费两部分组成。

用户受电设施及内部各级电压的供电工程,均属用户内部供电工程,用户内部供电工程由用户自建。110(63)千伏受电的电气化铁路、大型煤矿所需的110(63)千伏送变电工程,仍按原投资渠道解决,不在本暂行规定范围内。

一、贴费收取范围

101.贴费按用户的受电电压分380/220伏、10、35、63、110千伏五种标准,各级电压的用户,应按本规定第二条和第202款规定的标准交纳贴费。

102.如用户单独(或共同)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者,应按本规定第202款第4栏执行。

103.380/220伏的居民用户,凡住统建或机关、工厂、学校、部队等单位的住宅者,由住宅建设单位统一交纳贴费。对零散的居民用户,电能(电度)表标定电流不超过5安培者可不交纳贴费。超过5安培的居民用户,收费办法由各电管局、省电力局根据具体情况制订。

104.临时用电用户应预交贴费,其临时用电设施在六个月内拆除者,贴费退还;拆除时间在六个月至十二个月者,退还百分之七十五;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者,退还一半;二十四个月至三十六个月者,退还百分之二十五,超过三十六个月者贴费不退。如用电单位申请的临时施工用电与永久性用电为同一外部供电工程,可将预交的贴费冲抵永久性用电应交的全部或部分贴费。

105.对中、小学校的380/220伏用电(不包括校办工厂用电),县以下(不含县)卫生院以及民政部门举办的救济福利事业单位的380/220伏用电,可免交供电贴费,只交纳配电贴费。

二、贴费的收取标准和列支渠道

201.各级电压贴费的计算

380/220伏用户,按照其用电设备装接容量(千瓦)计;10千伏及以上电压用户,按照其受电变压器容量(千伏安)及未接入该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千瓦)之和计。

202.各级电压的贴费标准

┌──────┬──────┬───────────┬───────┐│用户受电 │用户应交 │ 其 中  │自建本级电压 ││电压等级 │纳的贴费 │供电贴费  配电贴费  │外部供电工程 ││(千伏) │(元/kVA) │(元/kVA)(元/kVA) │应交纳贴费 ││ │ │ │ (元/kVA) │├──────┼──────┼─────┬─────┼───────┤│甲 │1  │2  │3  │4  │├──────┼──────┼─────┼─────┼───────┤│0.38/0.22│500——550 │190——210│310——340│400——450 │├──────┼──────┼─────┼─────┼───────┤│10 │400——450 │220——250│180——200│300——330 │├──────┼──────┼─────┼─────┼───────┤│35 │300——330 │300——330│ │150一180 │├──────┼──────┼─────┼─────┼───────┤│63 │200——220 │200——220│ │ │├──────┼──────┼─────┼─────┼───────┤│110  │150——180 │150——180│ │ │└──────┴──────┴─────┴─────┴───────┘

注:(1)供电贴费系指用户应承担的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的外部供电工程及其配套(工程概算内的辅助生产、生活福利等设施)的建设费用。

(2)配电贴费系指用户应承担的10千伏(包括6千伏)及以下的外部供电工程及其配套的建设费用。

(3)35、63、110千伏线路长度分别超过20、30、40公里,一般由用户自建线路。

203.各电业管理局及独立省网的省电力局(以下简称电管局、省电力局),可在上述贴费标准范围内,根据本地区情况,统一规定本地区的贴费收取标准,报部备案。

204.用户申请多路电源的,每路电源应按本规定分别交纳贴费。备用电源应视作一路电源。

205.对县以下乡村用户(不含乡镇、村办企业)收取贴费,执行本标准所规定的下限值。

206.向电网趸购转售电能的县电力部门,在新装或增加用电容量时,应向电网电力部门交纳供电贴费。

电网电力部门在向趸购转售电能的县电力部门收取贴费时,也执行本标准所规定的下限值,并扣除按本规定中第103、105款规定给予免收供电贴费用户所占容量部分。

207.国家批准的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供电工程贴费,如因特殊需要而适当增加收取标准或采取其他办法的,应由省(市、自治区)电力部门按照实际情况制定收取标准,报省(市、自治区)政府批准并报国家计委、能源部备案后执行。其他地区,如因涉及电缆线路供电工程费用较高而需适当提高贴费收取标准的,各电管局、省电力局应提出具体意见,报能源部批准后执行。

208.根据贴费的性质和用途,凡电力用户新建的工程项目所支付的贴费,应从该工程的基建投资中列支;凡电力用户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所支付的贴费,从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三、贴费的使用范围

贴费只能用于增加或改善用户用电而必须建设和改造的有关工程和有关业务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301.配电贴费应主要用于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络的建设和改造。

302.供电贴费应主要用于10千伏以上供电网络的建设和改造,并按基建或技术改造项目规定的工程管理办法及概预算标准使用。

303.供电贴费和配电贴费在满足各自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可以调剂使用。

304.经过电管局、省电力局批准,贴费可以少量用于供电网发展、业务扩充需要的调度、通讯、自动化、计量、负荷管理等设施和配网、营业管理、专用车辆及其设施的开支。但用于这方面的开支不得超过贴费收取总额的4%。

305.贴费不得用于或垫付行政办公楼建设、非生产用车购置以及与电网管理、业务扩充无关的其他开支。

四、贴费工程的管理

401.用贴费专项资金建设的工程,均需列入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措施计划。项目的立项和计划管理,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或技术改造管理程序的审批权限执行。

402.贴费专项资金建设的工程划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属基本建设的按基本建设管理,属技术改造措施的按技术改造管理;10千伏及以下工程属维修性质,按维简费办法管理,不计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403.关于用贴费专项资金建设的工程统计问题,经商得国家统计局同意,由承担输变电工程的建设单位按工程进度统计,属于基本建设的纳入基建统计,属于更新改造措施的纳入技术改造措施统计。交纳贴费的用户,对这笔费用不应计入投资完成额。

404.各地区的贴费资金,原则上在本地区使用。但为了配合国家及地区重点工程的投产用电,电管(省电力)局可在管辖范围内组织借用,定期归还。

405.加强贴费的管理,各级供电部门应设立专帐管理、贴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电管(省电力)局、市(地)供电(电业)局应指定一个归口部门统一管理贴费。建立贴费收支、统计、报告、监督制度,按照各级管理权限,严格按规定征收,严格控制使用范围,未经批准,不得使用。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406.各级供电部门贴费的使用,应接受银行、财务部门监督,纳入审计范围。

五、其他

501.贴费标准根据物价的变动情况,每隔三年调整一次,报请国家计委、物价局、财政部批准后,由能源部颁布实施。

502.贴费资金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

503.根据本规定,由能源部负责制定具体管理监督办法,报国家计委核备。

504.各电管(省电力)局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部备案。

505.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506.本规定由能源部负责解释。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下同发改委) 发布日期:1993年02月02日 实施日期:1993年02月02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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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二000年六月十三日 计价格〔2000〕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电力公司,各电力集团公司:

为开拓电力市场,促进电力消费,减轻电力用户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降低供(配)电贴费(电力增容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及部门自行出台的电力增容费;各省(区、市)自行提高的贴费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二、现行贴费标准(即国家计委《印发<关于调整供电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的通知》(计投资〔1993〕116号)中规定的贴费标准)降低一半,降低后的贴费收入用作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资本金。降低后的架空线路供电工程贴费标准见附表。地下电缆线路供电工程贴费标准不得超过架空线贴费标准的1.5倍,具体标准由各省级物价部门核定。调整后的标准自2000年6月10日起执行,待2001年底国家批准的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基本完成后,停止征收供电工程贴费。

三、城市电网改造过程中新增的用电容量,免征一切贴费或增容费。

四、企业破产后经改制重新投入生产,无需供电单位对其进行线路改造和变压器增容的,供电单位不得再收取贴费。

附表:供(配)电工程贴费征收标准表

附表: 供(配)电工程贴费征收标准表

┏━━━━━┯━━━━━━━┯━━━━━━━━━━━━━┯━━━━━━┓┃用户受电 │用户应交纳的贴│ 其中 │自建本级电压┃┃电压等级 │ 费 ├──────┬──────┤外部供电工程┃┃(千伏) │(元/千伏安)│ 供电贴费 │ 配电贴费  │应交纳贴费 ┃┃ │ │(元/千伏安) │(元/千伏安) │(元/千伏安) ┃┠─────┼───────┼──────┼──────┼──────┨┃甲 │1  │2  │3  │4  ┃┠─────┼───────┼──────┼──────┼──────┨┃0.38/0.22 │250-270  │90-100 │160-170  │200-220  ┃┠─────┼───────┼──────┼──────┼──────┨┃10 │200-220  │110-120  │90-100 │150-160  ┃┠─────┼───────┼──────┼──────┼──────┨┃35 │150-170  │150-170  │ │70-90  ┃┠─────┼───────┼──────┼──────┼──────┨┃63 │100-110  │100-110  │ │ ┃┠─────┼───────┼──────┼──────┼──────┨┃110  │70-90  │70-90  │ │ ┃┗━━━━━┷━━━━━━━┷━━━━━━┷━━━━━━┷━━━━━━┛

发布部门:发改委/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 发布日期:2000年06月13日 实施日期:2000年06月13日 (中央法规)

附件3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计价格[2002]98号)

国家电力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经贸委: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原则意见以及《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精神,决定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一般供电要求的电力用户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

二、以上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2002年1月1日前用户已按原规定交付供(配)电工程贴费的,供电单位不再退还;用户已经交纳部分供(配)电贴费但未结清的,剩余部分可不再向供电单位交纳。

发布部门:发改委/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 发布日期:2002年01月28日 实施日期:2002年01月01日 (中央法规)

附件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

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发改价[2003]2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贸委(经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98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停止征收供(配)电贴费,是国务院为扩大电力市场、促进经济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规范用电秩序、减轻用户负担的重要政策措施。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用电一律停止征收供(配)电贴费。

二、对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电力用户,供用电双方已经签订缓交供配电工程贴费的合同或协议的,继续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

三、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统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可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四、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预交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由双方另行约定。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已预交贴费的退还问题,仍按计投资[1993]116号文件第104款规定执行。

发布部门:发改委 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3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23日(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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