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类型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登记机关 |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横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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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2011年07月26日 | 发照时间 | 2017年03月17日 |
简介:国电电力浙江舟山海上风电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07月26日,主要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风力发电的开发、建设、生产与销售、风电技术开发咨询、技术服务等。法定代表人:徐勇成立时间:2011-...
你好!首先是两家不同的公司,都属于央企,其次甘肃和浙江地域不同,一个是西北的,一个是南方的,首先我要问你 你是哪里的人?甘肃来那是陆地风电,而浙江舟山那时海上风电,工作环境也很大不相同,甘肃来冬天是凌...
陆上风机很多人都见过了,高七八十米的三叶风机,一排一排的在转。但海上风机大家就不常见了。 与陆地风电相比,海上及潮间带风电机组所处的环境与陆地条件截然不同,海上风电技术远比陆地风电复杂,在设计和建设...
福建中闽海上风电有限公司
\"按照2016年底首批风机投产发电的目标,我们已安排了2015年的工作进度计划,预计今年投资5.7亿元,开工准备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在3月6日召开的普陀区招商引资暨工业经济工作会议上,国电电力浙江舟山海上风电开发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说,今年,该公司将深入开展普陀区\"实干攻坚比学赶\"活动,学习国外海上风电的先进经验,努力打造国电在舟山的绿色能源新名片。据了解,国电舟山海上风电项目(普陀6号)动态投资共
近日,国家海洋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海上风电管理体系,规范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秩序,促进海上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办法》共有8章37条规定,适用于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的风电项目,包括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风电项目,涉及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项目核准、海域海岛使用、环境保护、施工及运行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办法》明确提出,海上风电场应当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统筹考虑开发强度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河口、海湾、滨海湿地、鸟类迁徙通道、栖息地等重要、敏感和脆弱生态区域,以及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内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根据《办法》,国家能源局统一组织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和管理;会同国家海洋局审定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适时组织有关技术单位对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进行评估。《办法》鼓励海上风能资源丰富、潜在开发规模较大的沿海县市编制本辖区海上风电规划,重点研究海域使用、海缆路由及配套电网工程规划等工作,上报当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审定。
同时,《办法》指出,各省(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全国和各省(区、市)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对本地区海上风电发展规划提出用海用岛初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
《办法》还强调,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用海应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海域和海岸线资源的原则,合理布局,统一规划海上送出工程输电电缆通道和登陆点,严格限制无居民海岛风电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在提出海域使用权申请前,应当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地方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海上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2100433B
国电电力武威发电有限公司地址位于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北关什字明珠大厦四、五层。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无
注册号 620600000007384 名称 国电电力武威发电有限公司
类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彦祥
注册资本 12696.791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9年07月06日
营业期限自 2009年07月06日 营业期限至 2039年07月05日
登记机关 武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照日期 2013年04月27日
经营状态 存续
第一条 为做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工作,促进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海上风电项目前期、项目核准、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等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 海上风电前期工作包括海上风电规划、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风能资源测量评估、海洋水文地质勘查、建设条件论证和开发方案等工作。
第四条 省级海上风电规划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单位编制,在征求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上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审批。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征求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
第五条 海上风电规划应与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相一致,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以及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要坚持节约和集约用海原则,编制环境评价篇章,避免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等的影响。
海上风电场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河口、海湾、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等敏感海域,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第六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的省级海上风电规划,提出分阶段拟建项目前期工作方案,明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在征求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征得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复实施。前期工作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要求,做好海上风电观测相关信息保密管理。
规模较大的海上风电基地项目、新技术试验示范项目可优先开展前期工作。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委托国家甲级勘察设计单位统一开展海上风电前期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成果质量。
第七条 设立海上测风塔应满足海上风电开发建设需要以及航海、航空警示要求。在设立测风塔前,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应依据海域管理有关规定,向县级海洋主管部门提出测风塔用海申请并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编制测风塔环评报告表并报有审批权的地方海洋主管部门审批。编制测风塔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并取得工程管辖区海事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施工企业应具备海洋工程施工资质,进驻施工现场前应到工程管辖区海事主管部门办理施工手续。
第八条 海洋水文测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海图测量和地勘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海图测量和地勘工作方案,并报县级海洋主管部门备案;海图测量和地勘前,应到工程管辖区海事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按照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可行性研究阶段递进进行,分别形成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通过技术归口单位审查。
第十条 预可行性研究主要包括海上风电场风能资源及海洋水文测量和初步评估、工程地质初步评价、工程规模与场址范围拟定、工程投资估算和初步经济评价等工作,初步研究风电场建设的可行性,编制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为促进风电技术进步和有效市场竞争,对完成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的项目,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选择项目进行特许权招标,确定项目开发投资企业及关键设备。中国风力发电网讯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在进行特许权项目招标前,应当就有关风电项目用海位置及范围征求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意见。
对已开展预可行性研究工作而最终未中标的企业,由中标企业按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核定的前期工作费用标准,给予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开展海上风电场风能资源和海洋水文评估、工程地质评价、风电机组选型与布置、电气与消防设计、土建工程设计、海域使用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工程管理设计、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环境保护设计、设计概算及经济评价等工作,确定风电场的建设方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核准的基础。
第十三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单位向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按照《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受理、审查和审核,并出具用海预审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上风电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核准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单位按照《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办理海底电缆路由调查、勘测的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通航安全评估论证,编制项目通航安全评估论证报告,工程管辖区海事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出具通航安全审查批复意见。
第十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完成后,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安全预评价设计,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函。电力接入系统专题设计取得国家级电网公司的审批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取得其它相应支持性文件。
第十八条 项目相关专题完成并取得相应职能部门出具的支持性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技术归口单位审查,项目开发企业编制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核准。申请报告应包括设计方案、用海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接入系统、通航安全、安全预评价等专题及相应支持性文件。
第十九条 获得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核准的海上风电项目,项目开发企业应及时将项目核准文件提交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国家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并办理海域使用权报批手续。
开发企业按照《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办理电缆铺设施工许可审批手续等。
项目单位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核准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收回项目开发权,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收回项目的海域使用权。项目开工以第一台风电机组基础施工为标志。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要加强环境保护和安全卫生设施设计,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卫生设施措施;做好与省级电网公司接入电网配套设施建设的衔接工作,并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按照电力调度和国家信息管理要求,落实信息化建设方案;海上风电项目单位接受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