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投诉

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凡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工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工程质量投诉基本信息

中文名 工程质量 主    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形    式 信函、电话、来访 处理部门 有关部门

投诉可以釆取信函、电话、来访的方式,投诉处理机构对于投诉的信函要做好登记;对以电话、来访等形式的投诉,承办人员在接待时,要认真听取陈述意见,做好详细记录并进行登记。

工程质量投诉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除税)
工程建议价
(除税)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供应商 报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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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天津市庆达试验仪器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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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硕达

13% 哈尔滨宏顺达仪器仪表经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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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13% 青州市中天管业有限公司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除税
信息价
含税
信息价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地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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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班 清远市英德市2014年2季度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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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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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现场核查工程实体质量时,如需要进行检测鉴定和结构设计复核验算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或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进行检测鉴定和结构设计复核验算;依据调查情况和检测鉴定报告,做出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投诉已使用的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经对工程实体质量检测鉴定,当安全性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要责成房产管理单位按有关规定向危险房屋安全性鉴定机构申请危房鉴定。

工程质量投诉已进入司法程序的,由司法机关调查和处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鉴定的。

对于投诉的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调查。确认存在工程质量问题需要返修处理的,要责成责任方及时进行返修处埋;暂时处理不了的问题,要向投诉人做出解释,并责成责任方限期解决。

对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方,除责成对工程质量问题返修处理外,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分别依据有关规定报请相关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对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主要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报请相关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投诉人留有姓名和联系地址时,要将调查结论、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

在处理工程质量投诉过程中,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不得将投诉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投诉的单位和个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2100433B

建设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工作,由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工程质量的投诉。

工程质量投诉常见问题

一、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在受理工程质量投诉信函、电话、来访时,应认真了解和听取陈述意见,详细记录以下与投诉工程相关的内容:

(一)工程基本情况(包括下程地点、层数、工程性质、结构类型、面积、开竣丁日期等);

(二)工程参建各方名称;

(三)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需要掌握的其他情况。

二、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对工程质量投诉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信函、电话、来访登记(包括收讫及受理时间、反映的主要问题、投诉人的联系方式等);

(二)向有关单位及人员初步查证落实投诉内容;

(三)经初步查证投诉内容基本属实者,索取投诉工程的相关资料;

(四)组织调查;

(五)编制调查报告,提出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三、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对工程质量投诉应调查内容:

(一)核查工程参建方履行建设程序情况;

(二)查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

(三)调查工程参建方执行相关强制性标准情况;

(四)审查工程设计施丁图纸、文件,必要时对结构设计进行复核验算;

(五)核查工程实体质量;

(六)核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及施工技术资料。

工程质量投诉文献

住宅工程质量投诉问题成因及对策 住宅工程质量投诉问题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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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 4.4

随着我国住宅产业的迅速发展,房价的迅速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日益成为关系社会稳定的大事,住宅质量投诉也与日俱增。本文总结了引起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的主要问题,并分析了引起质量投诉的原因,提出了减少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的对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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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住宅工程质量投诉问题分析 现阶段住宅工程质量投诉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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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页

评分: 4.5

近年来,为巩固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成果,国家住建部又开始开展为期3年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长期以来我们深化建筑业改革与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着力构建质量提升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使住宅工程质量有了很大的提升。但在住宅工程施工过程中不按施工工艺标准操作,管理措施没有建立健全,施工管理粗放等等诸多问题的存在,使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的数量逐年上升,使其成为广大群众最为关注的焦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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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活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日益增多,商品房质量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市质监站发现质量问题,多种措施加强住宅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一是认真核实。首先做好登记工作,要做到问清记细,清晰明白。其次安排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察看,采用科技手段做好现场记录。第三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懈答要做到语言准确无误。二是协调联动。组织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对存在质量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找出原因和责任方,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案。同时向业主做好解答工作,督促责任单位做好维修处理工作。三是积极引导。在施工过程中加强监督巡查力度、引导施工单位做样板间、样板件,提高工程质量意识。对于进行维修处理双方达不成一致的。应该积极的引导双方请有资质房屋鉴定部门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并通过仲裁、诉讼等手段解决存在的争端。四是做好总结。对历年来的投诉人、被投诉人、质量缺陷等因素进行分析归类,对投诉人的心态、投诉目的、被投诉人的信誉、处理问题的态度、一贯的工作法、工程质量缺陷的严重程度等相关信息进行搜集分析和归类,通过类比法寻找以前可以借鉴成功的处理经验,便于迅速找到处理问题的最佳法。五是加大宣传。公布投诉程序、电话、负责人等相关信息,通过公共媒体,让老百姓了解一些住宅工程质量方面的基本常识,具备一些简单的判断能力。

近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质量处会同监察处、信访处、监督总站及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召开2014年度工程质量信访投诉相关建设和施工单位约谈会。2014年度工程质量信访投诉较多的建设和施工单位共41家企业参加了约谈。

会上对201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信访投诉工作情况进行了通报,并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转办的稽查件、多次信访解决不彻底或者处理进度缓慢的信访投诉作为通报的重点,会上点名批评了北京润通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兴展房地产开工有限公司、北京万科企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单位。

与会各单位就目前全市工程质量信访投诉情况进行了沟通,对如何做好工程质量信访投诉工作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信访处要求各参建单位一是要树立大局意识,合力维护稳定,做好动态排查和接待疏导工作;二是要充分发挥属地质量监督部门作用及参建单位的社会责任,敢于创新工作方法、敢于面对人民群众、敢于承担责任,积极作为;三是要依据工程质量方面的政策法规规定,破解工作难题,积极化解积案;四是企业要主动作为,站在百姓的立场考虑问题,做好一线化解工作,并与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北京住建委质量处最后提出四点要求:一是各参建单位要高度重视工程质量信访投诉,客观正确分析信访投诉产生的原因,从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上查找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二是要有效实施,通过问题导向找准症结,选取合理方案,做好维修施工过程精细化管理,不扩大问题、节外生枝,有效彻底解决存在的问题;三是减少工程质量信访投诉数量的根本之策是各参建单位要加强建设期间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强化源头控制,综合施策,做好设计、施工、材料等各环节质量管理工作;四是各参建单位要树立首都意识、大局意识、和谐意识、责任意识,出现信访投诉时,尽快解决业主合理诉求,及时化解矛盾。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依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 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接待和处理工程质量投诉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和保护群众通过正常渠道、采取正当方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对于工程质量的投诉,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五条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工作,由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工程质量的投诉。

第七条 建设部对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三)受理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质量投诉。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组织、协调和督促本地区、本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三)受理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投诉。

第九条 市(地)、县建委(建设局)的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 对涉及到由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建筑规划、市政公用建设和村镇建设等方面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投诉,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协调下,由分管该业务的职能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投诉处理机构要督促工程质量责任方,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好用户的工程质量投诉。

第十二条 投诉处理机构对于投诉的信函要做好登记;对以电话、来访等形式的投诉,承办人员在接待时,要认真听取陈述意见,做好详细记录并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对需要几个部门共同处理的投诉,投诉处理机构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处理。

第十四条 建设部批转各地区、各部门处理的工程质量投诉材料,各地区、各部门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在三个月内将调查和处理情况报建设部。

第十五条 省级投诉处理机构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按照属地解决的原则,交由工程所在地的投诉处理机构处理,并要求报告处理结果。对于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可派人协助有关方面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市、县级投诉处理机构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原则上应直接派人或与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处理,不得层层转批。

第十七条 对于投诉的工程质量问题,投诉处理机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合理的要求,要及时妥善处理;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向投诉人作出解释,并责成工程质量责任方限期解决;对不合理的要求,要作出说明,经说明后仍坚持无理要求的,应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八条 对注明联系地址和联系人姓名的投诉,要将处理的情况通知投诉人。

第十九条 在处理工程质量投诉过程中,不得将工程质量投诉中涉及到的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

第二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处理工程质量投诉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抓好。对在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在处理投诉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敷衍、推诿、拖延的单位及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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