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1 监督机构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

1、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

2、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4.0.2 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情况;

2、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

3、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4、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5、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6、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

4.0.3 监督机构应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2、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

3、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4.0.4 监督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4、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

5、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6、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

7、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8、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4.0.5 监督机构应对监理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

3、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

4.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

5、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6、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7、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8、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

9、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4.0.6 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

2、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3、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

4、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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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监督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2、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3、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4、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5、对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查;

6、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7、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随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

9、其他内容。

3.0.2 监督人员岗位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0.3 监督机构应建立业务管理的有关制度。

监督人员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应持证上岗、并不得少于2人。

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对发现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应及时发出监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3.0.4 监督机构应根据本地区年度建设规模、质量状况和年度质量工作目标以及本身资源情况、制定本地区年度或阶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3.0.5 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提供下列资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2、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

4、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5、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

3.0.6 监督机构可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点、投资形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信誉和质量保证能力制定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情况及时对监督方法作出调整。

3.0.7 监督机构应查阅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在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中明确以下监督重点;

1、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和方式;

2、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检测)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3、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

3.0.8 监督机构应将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2.01 本导则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本导则所称的有关机构、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2.0.2 本导则所称的质量行为、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2.0.3 本导则所称的监督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监督机构办理的工程项目监督登记手续。

2.0.4 本导则所称的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是指监督机构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的、对该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活动的指导性文件。监督工作方案应明确监督重点和基本监督方式。

2.0.5本导则所称的监督检查、是指监督机构根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及规定、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对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2.0.6 本导则所称的见证取样检测、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2.0.7 本导则所称的监督检测、是指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使用便携式仪器、设备随机对工程实体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的抽样测试。

2.0.8 本导则所称的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是指监督机构通过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进行监督、对经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各方责任主体签字认可的质量文件进行查验、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抽查、以监督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的活动。

2.0.9 本导则所称的工程竣工报告、是指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要求、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交的、以证明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文件。工程竣工报告应包括分项工程验收表、子分部工程验收表、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设备合格证、材料设备进场检验及复试报告等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技术标准的各类技术文件。

2.0.10 本导则所称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是指监理单位提交给建设单位的、以证明工程项目已完成施工合同的全部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技术标准规定、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文件。

2.0.11 本导则所称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是指勘察单位或设计单位提交的、以证明工程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设计变更内容已在工程项目上得以实现的文件。

2.0.12 本导则所称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指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所形成的、以证明工程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可以投入使用的文件。

2.0.13 本导则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是指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备案机关提交的、在监督检查(包括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过程中形成的、评估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工程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的综合性文件。

2.0.14 本导则所称的不良记录、是指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记录。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监督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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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制定本工作导则。

1.0.2 本工作导则适用于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1.0.4 工程质量监督除应执行本工作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2003年8月5日建设部发布)

6.0.1 监督机构应对以下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进行审查:

1、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包括结构安全、室内环境质量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

2、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0.2 监督机构应对验收组成员组成及竣工验收方案进行监督。

6.0.3 监督机构应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测、对观感质量进行检查。

6.0.4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评价;

2、对观感质量检查验收的评价;

3、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及程序的评价;

4、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评价。

7.0.1 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 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0.2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根据监督抽查情况、客观反映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检查到的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

7.0.3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有关专业监督人员签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查签字、加盖公章。

7.0.4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概况;

2、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检测)情况;

4、工程质量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

5、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6、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有资格的人员的不良记录内容;

7、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8、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

8.0.1 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8.0.2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推行信息化管理。

8.0.3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监督注册及工程项目监督工作方案;

2、质量行为的监督记录;

3、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抽查(包括监督检测)记录;

4、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5、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6、不良行为记录;

7、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

8、工程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照片(含底片)、音像资料;

9、其他有关资料。

8.0.4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及时整理、并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8.0.5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保管期限分为长期和短期两种、长期为15年、短期为5年。

8.0.6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案卷的装具、装订应做到统一、整齐、牢固、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便于保管与查阅。

8.0.7 监督机构应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的信息化建设、运用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实现监督注册、行为监督、实体质量监督、不良行为记录、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的在线作业。

8.0.8 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数据库、将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信息、在建及竣工工程信息、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信息、工程质量状况统计信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等纳入数据库。

8.0.9 市(地)级以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条件的县(市)级监督机构应设置质量信息局域网、其设置应满足上级部门对质量信息管理及数据传递的要求。

8.0.10 监督机构应将所发现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核实、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通过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向上级有关部门传递。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监督文献

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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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 建质【 2003】16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 设局: 现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建设部 二○○三年八月五日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1、总则 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制定本工作导则。 1.0.2 本工作导则适用于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的质量监督工作。 1.0.3 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统称监 督机构 )根据国家的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 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1.0.4 工程质量监督除应执行本工作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2、术语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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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4)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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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统称监督机构 )根据国家 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 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目录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4、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 5、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6、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7、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和信息管理 (2003 年 8月 5日建设部发布) 1、总则 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制定本工作导则。 1.0.2 本工作导则适用于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 质量监督工作。 1.0.3 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统称监 督机构 )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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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质量监督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导则。

1.0.2 本工作导则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本导则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1.0.3 质量监督机构应采取抽查建筑节能工程的实体质量和相关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方法,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

重点是监督检查、抽查建筑节能工程有关措施及落实情况,质量控制资料及相关产品的节能要求指标,加强事前控制,把检查各责任主体的节能工作行为放在首位。

1.0.4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除应执行本工作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1.0.5 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本地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情况制定监督工作方案。

2 施工前期准备阶段的监督抽查内容

2.0.1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

2.0.2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情况。

2.0.3 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重新报审和建设、监理单位确认情况。

2.0.4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专项方案及建筑节能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编制、审批情况。

2.0.5 建筑节能专业施工人员岗前培训及技术交底情况。

2.0.6 建设、设计、施工(含分包)、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对建筑节能示范样板的确认情况。

3 施工过程的监督抽查内容

3.1 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

3.1.1 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与设计文件要求是否相符。

3.1.2 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用型式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见证取样送检复试报告的核查情况。

3.1.3 监理工程师对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签认情况。

3.1.4 监督机构对建筑节能材料质量产生质疑时,监督机构应对建筑节能材料按一定比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3.2 墙体节能工程

3.2.1 基层表面空鼓、开裂、松动、风化及平整度及妨碍粘结的附着物的处理。

3.2.2 保温层施工应结合不同工程做法根据规范规定,由各地制定监督抽查内容,重点对保温、牢固、开裂、渗漏、耐久性、防火等性能进行抽查。

3.2.3 雨水管卡具、女儿墙、分隔缝、变形缝、挑梁、连梁、壁柱、空调板、空调管洞、门窗洞口等易产生热桥部位保温措施。

3.2.4 施工产生的墙体缺陷(如穿墙套管、脚手眼、孔洞等)处理。

3.2.5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容易碰撞的阳角及门窗洞口转角处等特殊部位的保温层防止开裂和破损的加强措施。

3.2.6 隔汽层构造处理、穿透隔汽层处密封措施、隔汽层冷凝水排水构造处理。

3.3 非采暖公共间节能工程

3.3.1 非采暖公共间(如普通住宅楼梯间、高层住宅疏散楼梯间、电梯前室、公共通道、公共大堂大厅、地下室等)按图施工情况。

3.4 幕墙节能工程

3.4.1 幕墙工程热桥部位的隔断热桥措施。

3.4.2 幕墙与周边墙体间的缝隙处理。

3.4.3 建筑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等变形缝的保温密封处理。

3.4.4 遮阳设施的安装。

3.5 门窗节能工程

3.5.1 外门窗框或副框与洞口、外门窗框与副框之间的间隙处理。

3.5.2 金属外门窗隔断热桥措施及金属副框隔断热桥措施。

3.5.3 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区建筑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情况。

3.5.4 严寒、寒冷地区的外门安装及特种门安装的节能措施。

3.5.5 外门窗遮阳设施的安装。

3.5.6 天窗安装位置、坡度、密封节能措施。

3.5.7 门窗扇密封条的安装、镶嵌、接头处理。

3.5.8 门窗镀(贴)膜玻璃的安装方向及中空玻璃均压管密封及中空玻璃露点复检情况。

3.6 屋面节能工程

3.6.1 屋面保温、隔热层铺设质量、厚度控制。

3.6.2 屋面保温、隔热层的平整度、坡向、细部及屋面热桥部位的保温隔热措施。

3.6.3 屋面隔汽层位置、铺设方式及密封措施。

3.7 地面节能工程

3.7.1 基层处理的质量。

3.7.2 地面保温层、隔离层、防潮层、保护层等各层的设置和构造做法以及保温层的厚度。

3.7.3 地面节能工程的保温板与基层之间、各构造层的粘结及缝隙处理。

3.7.4 穿越地面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各种金属管道的隔断热桥保温措施。

3.7.5 严寒、寒冷地区的建筑首层直接与土壤接触的地面、采暖地下室与土壤接触的外墙、毗邻不采暖空间的地面及底面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地面等隔断热桥保温措施。

3.8 采暖节能工程

3.8.1 采暖系统安装应抽查以下内容:

1 采暖系统的制式及安装;

2 散热设备、阀门与过滤器、温度计及仪表安装;

3 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安装及调试的情况;

4 分室(区)热量计量设施安装和调试的情况;

5 散热器恒温阀的安装。

3.8.2 采暖系统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应抽查以下内容:

1 热力入口装置的选型;

2 热计量装置的安装和调试的情况;

3 水力平衡装置的安装及调试的情况;

4 过滤器、压力表、温度计及各种阀门的安装。

3.8.3 采暖管道的保温层、防水层施工。

3.8.4 采暖系统安装完成后的系统试运转和调试。

3.9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3.9.1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的送、排风系统、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的安装应抽查以下内容:

1 各系统的制式及其安装;

2 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安装;

3 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安装及调试的情况;

4 空调系统分栋、分户、分室(区)冷、热计量设备安装。

3.9.2 风管的制作与安装应抽查以下内容:

1 风管严密性及风管系统的严密性检测;

2 风管与部件、风管与土建风道及风管间的连接;

3 需要绝热的风管与金属支架的接触处、复合风管及需要绝热的非金属风管的连接和加固等处的冷桥处理。

3.9.3 各种空调机组的安装、与风管连接的情况及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各功能段之间连接检测。

3.9.4 风机盘管机组的选型及安装和调试的情况。

3.9.5 空调与通风系统中风机的选型及安装。

3.9.6 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和集中排风系统中的排风热回收装置选型及安装。

3.9.7 空调机组回水管上的电动两通调节阀、风机盘管机组回水管上的电动两通(调节)阀、空调冷热水系统中的水力平衡装置、冷(热)量计量装置等自控阀门与仪表的选型及安装。

3.9.8 风管和空调水系统管道隔热层、防潮层选材。

3.9.9 空调水系统的冷热水管道及配件与支、吊架之间绝热衬垫安装和冷桥隔断的措施。

3.9.10 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后的通风机和空调机组等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及通风空调系统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和调试检测。

3.10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3.10.1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的安装。

3.10.2 空调冷热源水系统管道及配件绝热层和防潮层的施工情况。

3.10.3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安装完毕后的系统试运转及调试情况。

3.11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3.11.1 锅炉房动力用电、冷却塔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计量设备安装。

3.11.2 住宅公共部分和公共建筑的照明的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能控制装置安装。

3.11.3 水泵、风机等设备的节能装置安装。

3.11.4 低压配电系统及照明系统检测。

3.12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

3.12.1 监测与自动控制系统的安装、调试和联动情况。

3.12.2 监测和自动控制系统与空调、采暖、配电和照明等系统联动运行、监测情况。

3.13 施工过程中的检测和试验

3.13.1 施工过程中是否按相关规范规定进行了各项测试、试验。

3.13.2 测试、试验的批次、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3.13.3 测试、试验的结果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4 质量问题的处理

4.0.1 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范规程的一般问题,应当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4.0.2 监督检查时发现违反规范规程中“强制性条文”的、没有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不按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的、没有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备案的、建筑节能设计变更未进行复审和备案的、没有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的、没有做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示范样板的,应当下达《责令暂停施工通知书》,经整改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4.0.3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质量违规行为,监督机构应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5 建筑节能工程竣工分部质量验收的监督

5.0.1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

1 施工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分部质量验收报告,建筑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采暖、通风与空调、照明系统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

2 检查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重点部位隐蔽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

3 检查相关节能分部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验收合格标准及合格依据,以及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的划分;

4 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5 监理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0.2 监督机构应对验收组成员组成及节能验收程序进行监督。

5.0.3 监督机构应对节能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测、对观感质量进行检查。

5.0.4 节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对节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评价;

2 对节能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的评价;

3 对节能工程验收的组织及程序的评价;

4 对节能工程验收报告的评价。

6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内容

6.0.1 节能工程概况。

6.0.2 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中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包括图纸是否经过审图机构审查和到节能管理部门备案、节能材料进场是否经过复试、节能工程是否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有施工示范样板、是否有节能专项验收等。

6.0.3 建筑节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检测)情况,监督机构对涉及建筑节能系统安全、使用功能、关键部位的实体质量或材料进行监督抽测、检测记录。

6.0.4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

6.0.5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6.0.6 建筑节能施工过程中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有资格人员的不良记录内容。

6.0.7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及监督评价和建议。

7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7.0.1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是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组成部分。

7.0.2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建筑节能工程项目监督工作方案;

2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检测)记录;

3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分部验收监督记录;

4 节能分部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

5 建筑节能工程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照片(含底片)、音像资料。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保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我部组织编制了《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导则》(以下简称《导则》)于2015年8月27日印发,并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导则》系统全面阐述了预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生产制作、施工质量控制技术要点,提出了相应的质量责任体系和质量监管措施,对于指导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工作,加快建筑产业现代化质量监管制度建设,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一)加快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政策需要建筑产业现代化是建筑业生产方式的革新进步和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方向和趋势,对于提高建设效率、提升建筑品质、节约能源资源、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推进新型城镇化等具有重要意义。根据2013年12月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要求,强力推进建筑工业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是当前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更是明确提出将"加快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作为深化建筑业改革的工作重点。在2014年5月召开的"全国建筑业改革发展暨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会议"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王宁同志在讲话中特别指出:"在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进程中,随着生产方式的改变,施工图审查、构件生产质量与现场安装、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沿用现有监管模式已无法满足建筑产业现代化的需要,因此,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与之相适应的监管模式,研究并出台配套的工程质量监管制度。"

(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目前,国内对建筑产业现代化工程质量监管制度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领域,研究主要局限在应用范围、产品类型、技术工艺、操作标准以及企业质量内控等方面。虽然国内部分省市提出了质量监督部门要对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应当对混凝土构件生产实行驻厂监造等意见,但尚未有系统、全面深入研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理论和机制,全国大部分的监管还在依靠传统的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着明显滞后情况。作为全国试点省份之一,山东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已全面铺开,预计到2017年全省将建成6个省级综合试点示范城市、20个规模化工业园区、100个产业化生产基地、800万平米试点示范工程。但是,对以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为代表的建筑产业现代化质量监管制度建设和政策研究,山东尚处于起步阶段,无法满足近年来全省各地跨越式增长的产业化项目施工和验收需求。为此,出台一部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相配套,符合本地实际,操作性、实用性强的装配式混凝土工程质量监管规范性文件已刻不容缓,这对创新工程质量监管制度,落实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明确质量监督工作的内容和方式,确保工程结构质量和施工安全,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具有深远意义。

二、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变化对于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其设计文件内容、质量责任体系、质量监管内容等方面均发生了重大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设计文件内容的变化预制构件拆分设计和节点连接设计是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设计与现浇结构设计的最大不同,也是最为关键的技术环节,对结构安全具有决定性影响,必须明确设计单位自行完成拆分设计及节点连接设计的主体责任,并在施工图审查环节加强该环节设计深度的审查把关。

(二)质量责任体系的变化

构件生产企业生产的预制构件,其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结构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应当将构件生产企业纳入工程质量责任体系,明确其质量责任,规范其质量行为。同时,考虑到构件生产制作过程中质量监管工作的重要性,需要突破现有的仅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管的模式,将监管范围向上延伸,建立对构件生产制作过程的监管新模式。

(三)工程质量监督重点的变化

如何在施工中实现"装配结构等同现浇"的设计理念,构件与构件、构件与后浇混凝土的连接质量是至关重要的环节,这涉及套筒灌浆连接或约束浆锚连接、露骨料混凝土等多项新技术、新工艺,应当从施工过程控制、试验检测、质量验收等多方面加强对这一环节的监管力度。

三、《导则》主要内容针对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发生的变化,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我省制定了《山东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导则》共5章22条,并附2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实施目的、起草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和推进措施。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是指主体结构全部或部分采用预制混凝土构件装配而成的钢筋混凝土建筑工程。

第二章,基本规定。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章,质量责任。明确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预制构件生产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六方的具体质量责任;明确了构件拆分及节点连接设计、构件制作详图深化设计、构件原材料质量检测及混凝土制备质量管理、构件制作过程质量检验、构件吊装就位及临时固定、构件之间连接、构件与后浇混凝土之间连接等关键环节、重点部位的质量控制要求。

第四章,验收及监督。明确了验收程序,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作为子分部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通过对质量行为、实体质量和技术控制资料的抽查、抽测实施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本《导则》的解释部门和实施期限。附件1,山东省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基本标准。从加强安全生产、强化过程控制和保证产品质量等方面,明确了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基本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生产技术能力。附件2,山东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实施要点。从质量行为监督、构件生产过程监督和施工现场实体质量监督三个方面,对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和方式、方法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监督机构对装配式建筑的监督工作内容及监督措施,提出了设计、生产和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监督要点。

四、《导则》的特点和亮点

(一)质量监督范围扩大到构件生产环节《导则》明确了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质量责任,将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列为主要质量责任单位,将质量监督范围向上扩展到生产制作环节,质量监督机构除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和施工现场实体质量进行监督外,还应当对构件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导则》第十九条规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质量行为和预制构件的原材料、混凝土制备、制作成型过程、成品实物质量及相关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抽查、抽测。

(二)明确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基本质量保证条件近年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资质管理标准对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企业试验室和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有效管控。但是,按照国家新的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取消了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资质,造成许多地方产业化项目一拥而上,质量监管工作严重缺失。对此,《导则》第九条规定: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且应当具备深化设计、试验检测、混凝土制备、构件制作、存放及运输、信息化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并在附件1中作出具体要求。通过必须具备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资质标准和满足基本质量保证条件的方式,有效控制了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生产制备能力和技术质量水平。

(三)实施首批构件监理单位驻厂监造制度为加强监理单位对预制构件生产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企业加强过程控制,保证产品质量,在充分考虑监理队伍人员配备、生产场所客观条件和不影响生产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情况的基础上,实施首批构件监理驻厂监造。《导则》第十条规定:实施首批预制构件生产驻厂监造制度,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对首批预制构件生产过程进行驻厂监造。 

为与监理单位全程监造区分开来,对于非首批构件的监管,《导则》第十七条规定:除首批预制构件监理单位必须驻厂监造外,对进场不做结构性能检验的预制构件,监理单位应当驻厂监督其生产制作过程。监理单位可以通过加强进场检验的方式,减少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这与新的《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要求一致。

(四)强化连接接头部位的质量控制从过程控制、试验检测、质量验收等方面,对装配结构与现浇结构的连接接头进行重点监督,并采取了工艺检验、记录影像资料和监理全过程旁站等监督措施。《导则》第十六条规定:构件生产前,施工单位应当会同构件生产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钢筋连接套筒与工程实际采用的钢筋、灌浆料的匹配性进行工艺检验;施工单位应当对预制构件连接灌浆作业进行全过程质量管控,并形成可追溯的文档记录资料及影像记录资料。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当核查施工管理人员及预制构件连接灌浆等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对首层装配结构与其下部现浇结构连接、预制构件连接灌浆等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实施旁站;对外围护预制构件密封防水施工进行重点巡视;对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质量验收。

(五)明确建设单位组织首层结构质量验收首层装配结构与下部现浇结构连接验收,作为承上启下的重要部位,其验收工作是整个验收环节的重中之重。《导则》明确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验收,以协调各方关系,加强质量控制,这突破了现行的验收标准和程序。《导则》第十八条规定:首层装配结构与其下部现浇结构连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预制构配件生产企业共同验收,重点对连接形式、连接质量、防水处理、固定形式、水电安装等质量进行验收。对于首层之上的标准层验收,《导则》规定,仍按照相关规定由监理单位组织牵头。

五、问题和建议目前,我国装配整体式混凝土建筑结构处于发展初期,从实际工程应用情况来看,存在着建设施工经验不足、大规模建设尚未展开、质量监督管理方法和手段不完善等问题。(一)我国产业化建筑体系尚处在专用体系的阶段,尚未实现通用化和标准化

只有在模数化规则下实现设计标准化,才能实现构件生产的通用化,才能实现土建与装修的一体化,才能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水平,加快装配式结构体系的推广应用。

(二)在保证结构整体性、安全性的前提下,预制构件间的连接技术应当简单有效且便于施工操作尽量简化连接构造,降低施工中的不确定因素对结构性能的影响,开发工艺简单、性能可靠的新型连接方式是推进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发展的当务之急。

(三)建立预制构件产品审定制度目前,我国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数量庞大,技术水平参差不齐,所生产的产品良莠不一,缺乏专门部门和权威机构对其进行统一的质量认定,这既不利于保证构件质量,也不利于企业之间展开良性竞争。

(四)样板先行,以点带面在当前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发展初期阶段,宜以少量工程为样板,严格技术标准,加强质量控制,充分积累施工、检测、验收和监督管理等经验,待生产施工技术条件成熟后,再大量推广应用。

(五)及时防治新的质量通病重视和关注新型结构体系带来的外墙拼缝渗水、填缝材料耐久性、叠合板板底裂缝等非结构质量问题,及时总结经验,着力解决新体系下产生的质量通病。

六、结语在新的形势下,只有加快建筑产业化工程质量监管制度、标准和程序方面规范性建设,加强新建装配式建筑工程的督查巡查,加大预制构件生产制备环节的抽查抽测力度,开展节点检测技术的研究和创新工作,实施最严厉的质量责任追溯机制,才能更好地为全面推进和实现建筑产业现代化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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