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险:郭振华所著图书
工程质量保险:建设工程保险险种
答:国内就没有工程质量险!(保险公司无此险种)
“缺陷”是一个法律用词,需要谨慎使用,有缺陷就代表是不合格产品或者不合格工程。“问题”代表所有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但不一定是不合格产品或者不合格工程。比如,混凝土浇筑后质量技术要求要等120小时后...
1 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制定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的首要任务和重要部分。项目经理必须重视制度的建立,在施工现场必须抓好督促及落实工作,并要在原有的规章制度基础上,根据该工...
中国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研究初探——在我国推行这一险种的优缺点:险种试点推广和是否可以强制推行的态度;对现行建筑工程监督管理作用机制的意见以及调研中发现的其它重点和难点问题,为在我国推广这一险种,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出了进一步的研究方向和政策...
建设部: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工程设计保险两年内实施
工程质量保险承保的是投保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免除投保人依法须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对于工程质量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是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一般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参建主体;被保险人则根据险种的不同而不同:对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被保险人是建筑所有权人;对于工程质量保证保险,被保险人是建设单位;对于职业责任保险,被保险人是投保人自身。
2007年,北京市推行了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4家建设单位签订了关于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开发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作协议,后因开发商改变投保意愿,保险公司也因为投保数量少、缺少法律法规依据等原因而不愿承保。最终,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没有生成保险单,保险试点工作就此搁浅。
2015年9月25日,《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经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明确了北京市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要求从事住宅工程房地产开发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定投保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2012年,由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房管局、金融办、保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行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试行意见》(沪建交联〔2012〕1062号),明确了整个质量保证保险(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运行机制。
2014年完成修订的《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采用工程质量保险方式的,不再设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鼓励投保工程质量保险。
2015年9月30日,《关于推行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试行意见》试点到期,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金融办、市保监局以及相关单位总结过去试点经验,对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进行了进一步研究,并于2016年6月22日发布了《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6〕50号)。
2017年7月26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总结已有经验,进一步细化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标准,下发《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沪住建规范(2017)4号)。
2019年11月08日,为进一步明确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制定了《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沪住建规范联〔2019〕7号)。
2017年6月6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福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试行)》,要求在辖区内实行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
2017年8月16日,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印发《福田区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旨在积极发挥市场在工程质量保障体系中的主导作用,稳步推进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IDI保险)实施工作。对参与各方做了明确要求。
2017年 9月,深圳保监局发布公告表示,推动政府基建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项目在深圳落地。3家保险公司负责承保该项目的实施。
2018年3月,福田区发改局举行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培训会,再推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会上邀请工程保险领域专家马海骋博士对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的优势和操作细则作了系统介绍。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