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名 | 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作 者 | 《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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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一般工业技术 | 出版社 | 中国铁道出版社 |
出版时间 | 2007年09月01日 | 页 数 | 268 页 |
装 帧 | 平装 | ISBN | 9787113079253 |
总则
第一部分 工程组织管理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
第三章 项目经理
第四章 项目经理部
第五章 项目管理实施规划
第六章 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第七章 各阶段工程管理工作重点
第八章 项目考核评价
第二部分 工程调度管理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五章 工作关系
第六章 基本要求
第三部分 施工技术管理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设计文件审核
第三章 方案优化
第四章 技术交底培训
第五章 变更设计
第六章 测量管理
第七章 试验管理
第八章 竣工文件管理
第九章 技术总结和科技成果申报
第十章 技术方案评审
第四部分 施工布局与现场管理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临时房屋
第三章 临时交通工程
第四章 拌合站设置、材料码放
第五章 隧道内风、水、电设置与管线敷设
第六章 施工标牌
第七章 施工现场管理要点
第五部分 工程进度管理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进度计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三章 进度计划的实施
第四章 进度计划的检查与调整
第六部分 质量管理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工作方针与目标
第三章 管理体系
第四章 质量职责
第五章 质量控制
第六章 质量检查
第七章 创优措施
第八章 分包工程质量管理
第九章 质量报告和总结
第十章 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十一章 奖 惩
第七部分 安全管理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目标
第三章 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章 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运作
第五章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六章 教育和培训
第七章 安全检查
第八章 分包工程安全管理
第九章 安全生产投入
第十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第十一章 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十二章 奖 罚
第八部分 施工设备管理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三章 基础管理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五章 保养维修与安全管理
第六章 检查评比与奖罚
第九部分 工程物资管理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机构、岗位与职责
第三章 前期管理
第四章 计划与采购供应
第五章 现场管理与物资仓储
第六章 内业资料管理
第七章 核算与统计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九章 奖 罚
第十部分 营业线施工管理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施工计划
第三章 施工等级与组织领导
第四章 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第五章 安全作业基本要求
第六章 安全作业方法
第七章 施工过渡方案
第八章 营业线工程的验收交接
第十一部分 合同管理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谈判与签订
第三章 合同履行
第四章 变更和索赔管理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六章 项目管理经济责任目标
第七章 分包管理
第八章 计量支付
第九章 计划统计
第十章 项目结算与收尾销号
第十二部分 工程成本管理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成本计划
第三章 成本控制
第四章 分析与考核
第十三部分 财务管理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五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六章 预算管理
第七章 其他管理
第十四部分 劳动工资管理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劳动用工和劳务分包管理
第三章 工资管理
第四章 劳动保护与职业病防治
第五章 员工培训
第六章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的上缴和管理
第十五部分 环境保护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章 管理内容及控制要求
第四章 污染防治及处理
第五章 施工区域植物、植被保护
第六章 野生动物和植物保护
为使工程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企业法》、《建筑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们目前工程管理现状,在总结工程项目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本着指导性、控制性、实用性的原则,以铁路、公路、水利、机场、港口、房建、市政等工程施工为主,制定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国铁建国内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管理。编写内容共分总则、工程组织管理、施工技术管理等十六个部分。
项目管理服务(PM)项目管理服务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业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业主提供招标代理、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
不知道你问的是承担管理的业务的收费,还是工程项目的费用构成;如果是前者,应该按咨询管理标准参照市场价格执行,而且和约定的管理义务的界定有关,你可以根据合同内容,依据所要付出的成本+利润+管理费+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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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在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 ?项目?)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促进管理的科学化、 规范化和制度化, 适应公司持续发展的需要, 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大 桥局有关规章 ,并结合公司多年实践成果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承接的国内工程从中标到竣工验收的管理 , 是公司规范 项目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公司正在使用且与本办法不相抵触的相关规章规定是本办法的 补充要求、相关范本是本办法的支持性参照文本。 第三条 公司在建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工作作风。 指导方针:建一项工程,树一座丰碑,育一批新人,促一方发展。 工作作风:紧紧盯住现场,及时发现问题,迅速研究解决,争创四个一流。 ?四个一流 ?即一流队伍,一流管理,一流效率,一流工程。 第四条 公司在建工程管理采取按照项目运行的内在规律,通过生产要素的优化配 臵和动态管理,实
广西医科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医科大审计 2010 年 12月 26 日 浏览: 897 广西医科大学文件 桂医大〔 2005〕64号 ★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基建、修缮工程的管理,经研究,制定了《广西医科大学基建、修缮工 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医科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医科大学 二 00 五年十二月六日 主题词:基建 修缮工程 管理 通知 广西医科大学办公室 2005 年 12月 7 日印发 校对:叶德明 录入:马壮丽 排版:马壮丽 (共印 35 份) 附件 广西医科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基建、 修缮项目的管理, 保证工程质量, 维护我校的根本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奎屯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自治区、自治州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奎屯市代建中心(以下简称代建中心)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性资金(援疆资金、市级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融资资金、上级专项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国资公司投资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和基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
(四)政府性贷款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代建项目的下列事项由项目使用单位负责办理:
(一)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提出项目的性质、选址、功能、规模、标准、工期、质量;
(二)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规定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投资总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的配置、建设标准;
(三)依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负责办理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环保、消防、抗震设防等审批手续;
(五)负责协助完成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征用、房屋征收与补偿、地面附着物迁移等相关工作,负责办理水电及市政接用;
(六)负责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工程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协助办理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施工图审查、施工图设计消防审查等审批手续;
(七)参与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
第四条代建项目的下列事项由代建中心负责办理:
(一)组织或协助完成项目的方案设计及报批工作;
(二)组织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并完成报批工作;
(三)组织施工图设计并完成施工图审查及施工图消防审查;
(四)协助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工程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五)组织落实工程场地的“三通一平”及临时围墙搭建;
(六)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主要设备材料选购的招标活动;
(七)负责工程合同洽谈和签订工作,对项目施工实施全过程管理;
(八)按项目进度提出投资计划和进度用款报告,定期向资金拨付单位、项目使用单位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九)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会同项目使用单位共同组织交接验收;
(十)组织编制工程结算报告,报市财政或审计部门审核;
(十一)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归档并移交项目使用单位和城建档案馆。填报《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批复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复后转入固定资产,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十二)负责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十三)负责项目保修期内的保修和交付工程的信息反馈工作。
第五条代建项目由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中心实行交接制。
项目使用单位办理完成项目前期审批手续后,应当及时与代建中心办理项目代建交接手续,提供下列资料:项目立项批复、土地征用、规划选址、环评批复、抗震设防要求批复等审批手续。
自代建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代建中心应当与项目使用单位办结代建项目竣工交接手续,提供下列资料:整理归档的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项目保修文件等。
第六条 代建项目投资概算经批准后不得随意变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调整的,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作调整: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自然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确需增加投资或调整建设方案的;
(三)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原设计方案经批准已作重大修改的。
第七条 代建中心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进行全过程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按期交付使用。
第八条 代建中心定期向资金拨付单位、项目使用单位报送项目进度报告。
第九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十条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代建中心向市财政局或审计局提交工程决算报告,由市财政局和审计局负责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市财政局和审计局在接到决算报告后六个月内完成审计工作和提交审计结果。
第十一条 代建中心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做好代建项目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在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将档案移交项目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代建中心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由资金拨付单位按工程合同和进度拨付工程款。工程在建阶段按完成工程量的70%付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付款至85%;审计结束后付款至95%,保修期期满,付清余款。
代建项目资金由财政资金、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组成的,由项目使用单位负责将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及时缴入财政代建项目资金专户。原则上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按照项目实施进度需要与财政资金同比例按时划入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代建中心应当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对专项工程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根据财政等相关规定提出工程款拨付意见。市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工程进度不定期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项目代建费用从代建项目建设成本中单独列支,包括基准费用和奖惩费用,由资金拨付单位负责核定并按进度拨付代建中心。
根据项目投资预算,按照超额累进的方式核定代建单位代建基准费用。核定标准为:项目投资预算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基准费用按投资预算的3%计算;投资预算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部分,基准费用按投资预算的2%计算;投资预算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部分,基准费用按投资预算的1%计算;投资预算在1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的部分,基准费用按投资预算的0.5%计算;投资预算超3亿元的部分,基准费用按投资预算的0.3%计算。
第十五条项目代建费用在市财政批准的项目代建基准费用的基础上,执行以下奖惩制度:
(一)合同约定的代建项目投资预算与经审批的变更成本之和即项目投资控制目标,代建中心应将实际造价控制在投资控制目标内。将项目决算送审造价低于投资控制目标部分的20%奖励代建中心,其余80%上缴财政;项目决算送审总额超出投资控制目标的,则按超出比例相应扣减代建基准费用。
(二)代建中心未能履行职责,导致工期延长、工程质量不符合验收要求或功能建设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在代建合同中约定扣减标准。对于获得州级、区级和国家级工程优质质量奖的项目,对代建中心分别按项目决算送审造价低于投资控制目标部分的5%、10%、15%给予奖励;对于决算送审总额超出投资控制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奖励。
(三)代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变更的管理规定,先变更、后审批的事项,变更成本不得计入投资控制目标范围内。
第十六条 市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进行稽查、监察和审计。
第十七条 代建中心依据代建范围,制定严格、闭合的代建管理制度体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2011]69号
各有关单位:
《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2011年第13次厅务会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7]67号)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襄垣县财政性投资工程项目中介机构取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性工程项目中介机构服务取费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襄垣县财政性投资工程项目中介机构取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所有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全权负责。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之监管责任。
第三条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和要求,选用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建设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取费标准,与工程项目所涉中介机构协商确认服务取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条建设单位持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报县审计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县财政、审计部门在拨付和审计工程项目前期费用时,须依照本办法之规定及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拨付和审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支付中介机构服务费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颁布的项目、比例、标准,计算出应取费总额,然后再按本办法之规定,对应计算出实际取费总额。
第八条各项中介机构服务实际取费总额规定如下:
(一)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节能报告表或报告书)
1.收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
2.支付标准:项目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按规定计费后下调30%;项目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按规定计费后下调40%;项目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按规定计费后下调50%。
(二)工程招投标代理
1.收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业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
2.支付标准:总投资100万元以下,按规定计费后下调20%;总投资100万元—500万元以下,按规定计费后下调30%;总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按规定计费后下调35%;总投资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按规定计费后下调40%;总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按规定计费后下调45%;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按规定计费后下调50%。
(三)编制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1.收费依据:水利部司局函《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保监〔2005〕22号)。
2.支付标准:主体工程土建投资5000万元以下,按规定收费30万元,下调30%后为21万元;主体工程土建投资5000万元以上,按规定收费52万元,下调40%后为31万元。
(四)环境影响评价
1.收费依据:国家计委、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
2.支付标准:按国家规定计费后总体下调30%。
(五)安全预评价
1.收费依据:国家部委和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收费标准无正式文件规定,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市安监部门备案,5000万元以下原则上依据投资额和安全方面相关系数,参照惯例进行计算。
2.支付标准:总投资100万元以下,按计算结果下调15%;总投资100万元—500万元以下,按计算结果下调25%;总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按计算结果下调30%;总投资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按计算结果下调35%;总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按计算结果下调40%。
(六)地震安全性评价
1.收费依据: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价服字〔2012〕347号)。
2.支付标准:地震安全性评价四级工作一般收费13—14万元,按规定计费后下调50%;地震安全性评价二或三级工作一般收费28—29万元,按规定计费后下调50%。
(七)城镇地籍测绘
1.收费依据: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及有关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17号)文件颁布的测绘生产成本定额费用中的标准计费。
2.支付标准:按规定计费后下调50%。
(八)政府采购类工程造价咨询
1.收费依据: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价服字〔2012〕248号)。
2.支付标准:按规定计费后下调30%。
(九)拆迁评估
1.收费依据: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价服字〔2013〕203号)。
2.支付标准:按规定计费后下调30%。
(十)设计和勘察
1.收费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
2.支付标准:按规定计费后下调50%。
(十一)工程监理
1.收费依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
2.支付标准:按规定计费后下调30%。
(十二)施工图审查
1.收费依据:山西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服字〔2011〕96号)。
2.支付标准:按规定计费后下调30%,由县住建部门负责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选用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第九条县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