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
工程洽商,主要是指施工企业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包含的,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书面说明。工程洽商是施工设计图纸的补充,与施工图纸有同等重要作用。
工程洽商,就是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洽谈商量,参建各方就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未尽事宜,提出洽谈商量。在取得一致意见后,或经相关部门审批确认后的洽商,可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2100433B
《建筑学名词》第二版。 2100433B
工程洽商记录是指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实际情况等因素的变化,原材料规格、品种达不到设计要求,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合理化建议或在建工程使用功能的局部变化等原因,需对设计图纸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而办理的工程记录文件。工程洽商一般不是由于施工图差错或图纸深度不足所致,所以通常情况由施工、监理或建设单位提出。例如,施工单位使用的钢筋品种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需由施工单位填写洽商记录,经设计单位核算并由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签认后生效。这也是工程洽商记录与设计变更通知单的主要区别。
工程洽商记录的办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程洽商记录应分专业办理,内容应清晰翔实,必要时可附图,并逐条注明应修改图纸的图号。一经签认的记录不得涂改。
(2)工程洽商记录应由提出洽商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主持填写,经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共同签认后方可实施。
(3)工程洽商记录需进行更改时,应在洽商记录中写明原洽商记录日期编号,更改内容,并在原洽商记录被修正的条款上注明作废标记。
(4)不同单位工程如使用同一洽商记录,可采用复印件或抄件,但应注明原件存放处,抄件人签字。
小高层项目变更洽商管理制度有哪些?
为了加强贯标认证意识,提高项目经济观念,保证工程质量,实现产品的可追溯性和工程创优计划,特制定项目办理签收变更洽商办法,各专业人员参照执行。
有关签收变更洽商的人员应根据变更洽商的内容确认该文件的可行性和可追溯性,决定签收和拒收。
业主方(含设计院)发送的文件、应认真阅读领会后再签收,确认难以贯彻实施或根本难以实施时应表明见解,据理力争。
属我方发送的文件,放送前须经项目预算部审核,以便于经济洽商的索赔,如因技术人员未给预算部审核,造成对经济洽商不利或无法索赔时,要追究承办人责任。
当审阅设计图纸、资料或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现有设计不合理,施工难度过大以及影响建筑设备安装等问题时要提请业主方做变更修改,并向业主方(含设计院)呈述清楚变更修改原因、部位、预计工程量、材料用量和自己的见解及办理洽商变更记录。
变更洽商记录的内容应包括变更洽商的原因、部位、预计工程量、材料用量及变更洽商前工程进展情况以及对其它专业的影响,以便与项目部的经济效益挂钩。
所有变更洽商资料办理后均应及时发送到项目有关部室和分包单位,不得延误,如因变更洽商资料发送延误所造成的后果有经办人承担。
变更洽商资料发送后,有关签收的部(室)及分包单位拒绝实施或延误实施者,有经办人提请项目部追究其责任。
能给项目带来一定收益的合理化变更建议,项目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办理人员给予一定奖励,反之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工程人员在自行认定原设计确需更改,而相应洽商未办的情况下不得安排人员施工,否则,所发生的工料费由派工人承担,并处以500元以上罚款。
技术人员在洽商未办的情况下,不得向工程部门和施工队下发技术交底,凡因洽商办理延迟所造成的工期延误及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凡因业主(含设计)原因造成的变更延误等应索赔事项,技术人员应及时办理索赔确认单,应办未办者,每次处以200元以上罚款,并向公司技术部门通报。
洽商变更方面的任何先斩后奏现象,一经发现,每次处以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500元以上罚款。
与施工条件有关的应索赔事项,由工程部门负责办理索赔确认单,应办未办现象一经发现,每次处以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500元以上罚款。
所有索赔均使用监理报表格式中相应表格。任何索赔及反索赔行为应属公司和项目的集体行为,任何人不得擅自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