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服务中心 | 成立目的 | 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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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单位 | 北京国信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 服务内容 | 代理招标投标合同纠纷 |
北京国信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名企排行网)、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服务中心服务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路铁路、水利水电、港口码头、石油化工、煤炭矿山、桥梁隧道、电信工程、电网工程、核电、火电、风电、光伏发电等能源电力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服务。
为推动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企业、资源交易平台等相关单位合法合规实现招标采购意图,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成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服务中心。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关于《计价与控制》和《案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中的一个问题
法规教材P288中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计控教材P254中标通知:同上 案例教材也是按这个答案 所...
D错误。必须招标有两个条件:一是看是否在下列范围内: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
1、代理招标投标合同纠纷、工程索赔案件。
2、代理招标投标异议、投诉及诉讼案件。
3、提供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实务技能、操作技巧、监督管理等专题培训。
4、提供招标投标政策法规及实务操作咨询意见。
5、编制招标投标工作流程,制定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和规范。
6、编制招标采购文件范本、审查修改招标文件并提供审查意见。
7、针对疑难问题组织专家出具论证意见。
8、进行专题调研,出具法律意见书。
9、开展法律体检活动,协助建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10、接受委托提供招标投标全过程法律服务活动。
11、定期举办行业交流研讨会,向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推荐最合适的企业合作机会。
第一章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运作法律实务 第 一 节 工 程 建 设 项 目招 标 投 标 的 概 述 一、我国招标投标的发展阶段 所谓招标投标, 是指采购人事先提出货物、 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 邀请众多投 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的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 标制度,是使工程项目建设任务的委托纳入市场机制, 通过竞争择优选定项目的工程承包单 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的供应单位等,达到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建 设周期、 控制工程造价、 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是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通过招标投标签订 承包合同的经营制度。 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是伴随着改革开放而逐步建立并完善的。 我们以招投标在我国的制 度建设及完善将招标投标的发展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招标投标制度初步建立。 1984年,国家计委(即 2003 年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议通过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本刊 摘选部分刊登。
泰顺县招投标中心,是该县从事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有形市场,统一为招投标当事人各方提供交易平台,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招投标申请、投标报名和统一发布招投标信息、中标公告等工作;负责提供开标、评标、签约场所等相关服务工作;负责招投标评委专家库的使用管理、评标专家的抽取服务工作;负责工程直接发包、定向采购及其他竞标等交易方式相关手续的受理、查验和核对;负责办理招投标活动情况的统计、分析及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内设项目交易科、工程交易科、政府采购科三个科室。
刘先杰:合肥招投标中心主任,兼政府采购部主任 。
阮怀荣:合肥招投标中心常务副主任。
宋友桂:合肥招投标中心副主任,建设工程部主任。
刘 冰:合肥招投标中心副主任,产权交易部主任。
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乡住房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收到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依照有关行政法规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招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释。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