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 外文名 |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agency |
---|---|---|---|
别 名 | 工程建设项目 | 性 质 | 社会中介组织 |
资质标准 | 甲乙两级 | 行 业 | 建筑业 |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报告;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章程以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专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及人事档案代理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个人简历等材料,技术经济负责人还应提供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七)办公场所证明,主要办公设备清单;
(八)出资证明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
(九)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十)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还应当提供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应当向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4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资格许可机关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原资格许可机关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一) 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技术经济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变更资格证书的情形。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资格证书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格证书变更申请;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与资格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一)资格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作出资格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由审批部门负责颁发,并加盖审批部门公章。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资格证书编号规则,各级别资格证书全国通用。资格证书包括正本一本和副本四本,企业因经营需要申请增加资格证书副本数量的,应持增加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格证书副本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最多增加四本。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中介组织。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www.mohurd.gov.cn2006年11月22日 甲级资质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以前是国家建设部建筑市...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简介:吉林省天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08月29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等。法定代表人:李洪君成立时间:2003-03-12注册资本:100万工商注册号:220...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3年;
(二)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1年;
(二)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认定办法》的规定,向资格许可机关及时、准确地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信用档案信息应当包括机构基本信息、完成的招标代理业绩情况、招标代理合同的履约、以及招标代理过程中有无不良行为等情况。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核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专职人员实际履职或执业情况、市场经营行为、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等信用档案信息状况,充分运用网络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动态管理。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对下级资格初审或审查部门的审批材料、审批程序,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等进行检查或抽查。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并完善代理机构信用档案信息的记录、汇总、发布等工作,建立跨地区的联动监管机制。2100433B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健全完 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 保障招标代理活动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 构,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 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独立法人。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是指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培训合格,持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业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从事招标代理 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核,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考核在本行政区域内从 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经营行为。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作出的考核结果及处 理
In or der to e nsur e normal tea ching or der, prote cting st ude nts ' healt hy growt h, ensuri ng that nati onal (pr operty) is not l ost, to prevent or minimize the occurrence of safety accide nts, foll ow the " prevent, rescue each ot her, e nsure safety and reduce l osses" pri nci ple, a ccor ding t o the l ocal conditi ons, make t he manageme nt system. 1, t he pri nci pal is t he responsi b
日前,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进一步提高招标代理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随州市住建委对全市6家招标代理机构(均为乙级资质)资格条件、市场行为、工作质量、工作业绩进行了全面检查。
从检查整体情况来看,全市招标代理机构工作质量、服务水平、市场行为均较往年有所提高。
一是资格达标。全市6家招标代理机构基本达到资质合格标准,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办公设施,办公条件能满足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需要,人员配备齐全,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二是市场行为合规。招标代理机构都能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工作符合法定招标程序和相关规定,没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按章执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相关材料的编制符合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执业手册》招标人登记评价,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制度,内部工作流程较规范,招投标档案资料较齐全。
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检查组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并分别对各受检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了改进意见和建议,要求各招标代理机构将档案资料中不完善、不到位和欠缺的部分查漏补缺,迅速进行整改,并在5日内将整改书面情况报检查组接受复查。对随州市精致建设工程造价师事务有限公司缺少一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情况,检查组当场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公司迅速整改,并限期转注到位。逾期整改不到位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下一步,随州市住建委将从三个方面加强管理。
一是强化准入清出制度,加大招标代理机构市场监管力度。健全和完善考核机制,对现有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市住建委将从加强服务质量和行业自律等方面入手,严格执行行业各项考核制度及处罚办法,认真落实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考评制度。对查出的违规行为记录在案,作为年检考核内容,奖优罚劣;对屡次违规,拒不整改的,坚决清出建筑市场。落实持证上岗制度,严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和专业人员资格审批关,认真落实持证上岗制度,遏制不正当竞争,维护中介服务良好的市场秩序。
二是强化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及专业人才引进,提高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质量。加强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人员整体素质,进而提升行业的整体执业水平。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尽快适应招标代理市场发展的新形势。注重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从业人员注重职业操守,提高道德修养,营造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市场环境,更好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三是强化行业自律,确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管理原则,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逐步构建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提高、良性发展的行业管理机制,不断规范行业行为,提供优质服务,避免不正当竞争,维护共同利益,确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通知,自2017年12月28日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受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停止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
招标代理机构可按照自愿原则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报送基本信息,包括营业执照相关信息、注册执业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类职称的专职人员、近3年代表性业绩、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及时核实其在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内容。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更新。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报送虚假信息,可向招标代理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核实,对涉及非本省市工程业绩的,可商请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助核查,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给予配合。对存在报送虚假信息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其弄虚作假行为信息推送至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公布。
招标代理机构要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并对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力度,推进电子招投标,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监管,严格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归集相关处罚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采集、报送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强化信用信息应用,推进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加快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信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约束作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
要加大投诉举报查处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的招投标投诉举报,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市场秩序。
要推进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对促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支持行业协会研究制定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发布行业自律公约,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的约束和管理。鼓励行业协会开展招标代理机构资信评价和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18年3月8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