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价款指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实际价格。施工企业对已经竣工的工程,按照规定向发包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所收取的工程价款称为工程价款收入。
根据现行规定,工程价款由以下各项组成。
一、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预算单价和管理费取费标准计算的工程预算成本;
二、按规定取费标准计算的属于预算成本范围的冬雨季施工费、夜间施工费、远征工程费等独立费用;
三、根据规定计算的法定利润。
企业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收取的技术装备费、临时设施包干费、劳保支出等独立费用,并不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而属于特种基金。因此,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是由工程实际成本和工程结算利润(包括工程成本降低额和法定利润)两部分组成。 2100433B
按照投标的管理费、利润费率计取。规费、税金按投标的费率计取。
可以参照相关的国家及地方的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定额、定额解释、相关文件进行索要。
这个你要看招标文件、主要清单项目单价分析表去看一下,子目综合单价里是不是已经包括
清单计价在实行过程中由于各方面(清单编制方、设计方、甲方、施工方等)的原因会导致工程变更,从而会引起在工程价款结算时产生诸多纠纷。以下笔者就工程结算价款结算问题谈谈自己看法,并提出一些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工程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建筑工程的规模也在逐渐壮大,我国建筑行业也在向合法化发展。近几年来,介于建设方和施工方在工程价款结算方面产生的各种矛盾。多数需要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合法的手段来预防、解决经济纠纷,因此就要求双方在工程结算价款编制上进行规范化。本文从工程结算的概念和意义出发,阐述了工程价款结算编制的依据和工程备料款结算、工程进度款结算、保证金结算的三种结算方式。
造价管理重要考点:工程结算价款纠纷的处理
(1)阴阳合同的结算依据。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对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的认可。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3)工程欠款的利息支付。
1)利率标准。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计息日。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①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②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③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工程结算价款纠纷处理
(1)阴阳合同的结算依据,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计息日:1)建设工程以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