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名 | 工程建设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 | 作 者 | 谷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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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化学工业出版社 | 出版时间 | 2000年5月 |
ISBN | 9787502527747 |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为了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规范工程建设中机电设备的采购招标投标行为而编写的。本书共分七章,分别介绍了机电设备采观招标投标的形式规则,机电设备的采购招标,机电设备的投标程序,投标报价技巧与风险防范,国际工程公司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国内工程公司设备和材料的询报价及采购程序,信息网络技术在采购招标投标中的应用等内容,书后附有附录,分别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指南,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管理暂行规定,货物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范本,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设备采购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亚洲银行贷款项目设备采购模式,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设备采购管理暂行规定,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贷款项下采购导则,OECF贷款采购程序,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暂行规定,化工机械标准系等内容。2100433B
物质设备采购招标需要设置招标控制价吗 ?答:政府只对整体招投标有最高控制价的要求,但对人、材、机单项招投标,没有最高控制价的要求,设不设置最高控制价那是企业行为。
安装工程招投标清单中设备不包含在投标总价内,该设备采购原则上建设单位采购,也可以双方协商由施工单位采购。
13的税开的乙公司增值税还是甲公司,如果为乙公司,那么应该按不含税金额结算,或者协商价
加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工作
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运用招标投标这一竞争机制采购机电设备,有利于提高投资效益,优化投资结构,
实现宏观调控和防止不正当竞争。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投标是国际上通用的采购方式,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采
用符合国际惯例的方式进行。不受地区、部门、行业所有制和其他形式的限制,确保合格
的投标者机会均等。
第三条 凡具有法人资格,从事机电设备生产和经营的国内外厂商,可以其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参与投标。
第四条 项目业主使用以国家、地方建设资金和银行专项贷款为主,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用汇额在100万美元及以上,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所需机电设备;与机电设备安装使用密切相关的设计、施工、配套项目;以及列入国家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特定产品目录的产品等,除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外,都要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项目业主以其自有资金、企业之间融通、职工集资作为自行筹措资金,从事生产建设性项目所需机电设备的采购,鼓励委托招标机构运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利用外资项目,除国外贷款方有特殊规定外,应当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以保护合资双方的利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要积极引导外方以资金作为资本投入。以其自有资金或银行存款,从事生产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所需机电设备的采购,鼓励运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贷款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招标机构
第六条 天津机电设备招标局是经国家主管机关和市政府批准成立和认定的,负责我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政策,法规的执行和监督;
(二)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对新建机电设备招标机构的资格和业务范围进行审查;负责对直属招标投标机构的领导和对其他负有机电设备招标职能的招标投标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三)组织制定统一的招标文件范本和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四)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公正性,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五)协助有关部门检查和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则的行为。
第七条 招标机构应是获得国家有关部门和市政府部门批准,经天津机电设备招标局对其资信和业务范围审核同意后,具备国际、国内机电设备招标资格的专职招标机构。有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可以组建招标投标联络站,作为专职招标机构的合作伙伴(具体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招标机构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经贸委颁布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指南》(国经贸标[1993]160号)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接受国家、地方政府、金融机构、项目业主的委托,独立或联合有关单位、项目业主具体组织国际、国内招标工作。
第九条 招标机构应以"服务、效率、公正、权威"为宗旨,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中介作用,公正地对待委托方和投标方,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招标机构可以利用其拥有的信息手段和组建的专家委员会,为国家、地方政府或金融机构、项目业主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机电设备提供咨询服务,并可以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提供项目前期、中期、后期全过程服务。
第三章 招标项目的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根据我市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权限,由有关项目审批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商金融机构、项目业主和天津机电设备招标局共同确定项目所需机电设备的采购方式,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扩初设计文件中加以明确。确定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其批准文件同时抄送负责实施的招标机构。
由金融机构直接贷款的基建、技改项目所需机电设备的采购,由金融机构和项目业主商天津机电设备招标局共同确定其项目的采购方式,并在贷款协议中加以明确。确定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负责实施的招标机构。
第十二条 对未列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鼓励项目业主在采购项目所需机电设 备时,委托有关招标机构进行咨询工作。
第十三条 凡确定用招标方式采购机电设备的项目,其项目业主应尽快与有关招标机构取得联系,及时办理委托招标手续。招标机构也应主动上门服务,及时、准确、科学地做好招标工作。
第四章 招标的类型
第十四条 招标的类型分为:国内竞争性招标或国内有限竞争性招标(以下简称国内招标);国际竞争性招标或国际有限竞争性招标(以下简称国际招标)。
国内招标指允许在中国境内注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设备生产或者经营厂商,单独或联合其他国内外厂商参加投标,并以人民币结算的招标活动。
国际招标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国内、国外生产或经营厂商、单独或联合其他国内外厂商
参加的投标,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币种结算的招标活动。
竞争性招标(公开招标),需在指定的报刊上公开发布招标通告。
有限竞争性招标(邀请招标),需向潜在的投标者定向发出投标邀请。
根据基建、技术改造项目的需要,要积极创造条件探索开展融资性招标。
第十五条 积极推行以进口设备为筹码的中外合作设计、合作制造项目的招标。每年由市主 管部门牵头,有针对性地选择若干引进项目,组织引进项目单位和本市相关的机电设备生产单位联合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第五章 招标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可以自主选择具备招标资格的专职招标机构办理委托招标手续。
办理委托招标手续时,需提供下列文件:
(一)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或扩初设计批复文件;
(三)贷款协议或资金落实证明;
(四)委托招标书(统一格式);
(五)招标保证金,其金额为委托招标设备总金额的2%,支付方式可以是银行出具的招标保证金保函,或是现金、支票和银行汇票。
第十七条 招标机构和委托方综合考虑有关因素,共同编制招标文件、确定标底或设备估算价,对此双方应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八条 招标机构按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 参加投标的国内外厂商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招标类型参加投标。
第二十条 参加投标的国内外厂商应购买招标文件,承认并履行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并提供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分为正本、副本,并注明有关字样,评标时以正本为主。
投标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方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三)投标项目(设备)方案说明;
(四)招标设备数量价目表;
(五)投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六)投标保证金,其金额为投标设备总金额的2%,支付方式可以是银行出具的投标保证金保函,或是现金。支票和银行汇票。
第二十一条 招标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招标机构的代表、项目业主的授权代表,及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负责评标工作,综合比较各投标设备性能、质量、价格、交货期和投标方的资信情况等因素,依据科学、公正、严谨的原则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综合评出中标厂商优选方案。
第二十三条 委托方根据评委会提出的中标厂商优选方案,确定中标厂商。
第二十四条 评标结束后十五天内,招标机构招标委托确定的中标厂商,分别发出《国内厂商中标通知书》或者《国外厂商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落标厂商,并如数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国内厂商中标的设备,由委托方和中标厂商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签订设备供货合同。国外厂商中标设备,由委托方或其委托代理机构与国外中标厂商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签订设备供货合同。
签订的设备供货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及国际通行的惯例。签订的设备供货合同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委托方未发撤销委托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在签订设备供货合同之日起三十天内,招标机构将招标保证金或其保函如数退还委托方。
第二十七条 招标工作周期:从标书发售之日起到开标之日止的时间,一般项目不超过三十天,大型复杂项目不超过四十五至六十天。
第六章 投标
第二十八条 天津机电设备招标局及有关机构,应协助有关部门动员和组织我市企事业单位积极参加国内和国际的投标,以促进我市产品开发和结构调整。
第二十九条 天津机电设备招标局及有关机构,应多方收集国际、国内招标信息,并及时向我市有关企事业单位通报,主动做好投标咨询服务工作。还应通过经济办法,联合企事业 单位在产品设计开发、技术成套、设备成套、进出口贸易、金融等诸方面,发挥各自的优势,搞好投标优化组合的工作。
第七章 招标结果的处理
第三十条 确定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机电设备,银行依据招标机构开出的《国内厂商中标通知书》或《国外厂商中标通知书》和银行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核拨人民币贷款和支付外汇。
第三十一条 确定经招标方式采购的国外机电设备,项目业主在办理进口登记、报关手续时,需出具《国外厂商中标通知书》和市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海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办理进口登记、报关手续。
国内中标厂商为生产中标产品所需进口的关键件,在办理进口登记、报关手续时,可以凭据《国内厂商中标通知书》办理进口登记、报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未列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内的项目,项目业主可直接按金融机构、市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海关的规定办理贷款、进口登记及报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列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内,且经确定不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由天津机电设备招标局出具《不招标通知书》。金融机构、市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海关凭《不招标通知书》办理贷款、付汇、进口登记和报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各种通知书为统一格式,并加盖国家授权机构统一刻制的"招标业务专用章"方有效。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委托方责任
(一)遇有下列情况,属于违约:
(1)办理委托手续后或招标公告(投标邀请函)发布之后或开标之后,委托方撤销招标;
(2)选定中标单位后不按规定时间与中标厂商签订经济合同;
(3)违反招标工作规定的行为。
(二)根据违约情况,分别按委托招标总金额或中标总金额的0.5-2%支付违约赔偿费。其赔偿费给予受损失的各方。
第三十六条 投标方责任
(一)遇有下列情况,属于违约:
(1)开标前或开标后投标方撤销投标;
(2)经评标确定为中标单位后,不按规定时间与委托方签字经济合同。
(二)根据违约情况分别按投标总金额或投标总金额的0.5-2%支付违约赔偿费。其赔偿费给予受损失的各方。
第三十七条 招标机构责任
(一)遇有下列情况,属于违约:
(1)未经委托方同意,单方变更招标文件的规定事项;
(2)违反公平、公正竞争原则,导致不公正的竞争的后果。
(二)根据违约情况,分别按委托招标总金额的0.5-2%支付违约赔偿费。其赔偿费给予受损失的各方。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机电设备招标服务的收取标准,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天津市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办法 》由天津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管理办法(湖南省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 )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宏观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规范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投标应采用符合国际惯例的方式进行,严格遵循公开、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行业所有制和其他形式的限制,确保合格的投标者机会均等。
第三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企业单位进行基本建设、技术发行项目所需机电设备(含仪器仪表)的采购,除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外,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应当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一)项目国内设备总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二)项目进口设备总用汇额在50万美元及以上,或进口单台设备价在10万症状元及以上;
(三)列入国家规定的特定产品目录的进口机电设备;
(四)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第四条 直接利用外资的项目,其设备采购原则上也应采取招标方式。
第五条 属下情况之一者,可不通过招标。
(一)进口二手产品;
(二)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出口信贷进口;
(三)以补偿贸易方式进口;
(四)易货贸易及小额边境贸易进口;
(五)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进口;
(六)驻外机构及境外施工现场调回;
(七)生产用进口配套零部件;
(八)涉及到国家安全和军事秘密的进口;
(九)一次进口金额少于10万元美元、短期内又无法集中批量招标的;
(十)国家有关部门有明确采购方式的。
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贷款机构及项目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招标的类型分为国内竞争性招标、国内有限竞争性招标(简称国内招标);国际竞争性招标、国际有限竞争性招标(简称国际招标)。竞争性招标(公开招标),须在《中国招标》周刊公开发布招标通告。有限竞争性招标(邀请招标),应在潜在的投标者定向发出投标邀请函。
第八条 机电设备招标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专门人员和条件,按规定经过批准的独立进行招标活动的专门代理机构。本省机电设备招标机构为省机电设备招标局。
第九条 招标机构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指南》(国经贸标[1993]160号)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接受国家、地方政府、金融机构、项目业主的委托,独立或联合有关单位、项目业主具体组织实施国际、国内招标工作。
第十条 招标机构应以"服务、效率、公正、权威"为宗旨,公正地维护招标委托方和投标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招标机构要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中介和服务作用,利用其信息优势和服务手段,为项目业主提供国内外设备咨询、设备催交、设备验收等服务,协助项目业主做好进口设备报批、国外运输、进口报关、验关等方面的工作,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省内企业参与国内和国际投标的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机电设备招标采购的方式,根据我省固定资产管理权限,由有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的审批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商项目业主(项目承办单位)确定,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的批准文件中予以明确。违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而自行采购的,原则上不能列入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原则上不予办理进口审批手段,银行不予贷款。
第十三条 凡用招标方式采购机电设备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尽快与有关招标机构取得联系,及时办理委托手段。招标机构应主动上门服务,认真负责地做好招标的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对未列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项目业主可委托招标机构进行咨询,具备招标条件的,鼓励项目业主招标采购设备。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有权自行选择具备机电设备招标资格的专职招标机构办理委托手续。办理委托招标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或扩初设计的批准文件;
(二)资金来源证明;
(三)委托招标书;
(四)招标保证金资信证明(银行保函)。其金额为委托招标设备总金额的2%。
第十六条 招标机构和委托方应密切配合,充分协商,共同编制好招标文件,科学安排招标工作。对确定的标底可设备的估算价格,双方应严加保密。
第十七条 招标机构按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概不退还。
第十八条 参加投标的国内外厂商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购买招标文件,承认并履行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应是1套正本、3套副本,评标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三)投标方案说明;
(四)投标设备名称、数量、价目表(投标一览表);
(五)投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需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六)投标保证金资信证明(银行保函)。
第十九条 招标期间,招标机构应协助委托方组织好与投标方的各种技术交流、谈判活动,协调好各方关系,使招标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 招标机构负责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的组建。评委会由招标机构的代表、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的代表、项目业主授权的代表以及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委会对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书有权决定废标或部分废标。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依据科学、公正、严谨的原则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综合比较各投标设备的性能、质量、价格、服务、交货期及投标人资信情况等因素,评选出中标优选方案。
第二十二条 定标时,应充分尊重委托方的自主权。委托方根据评委会提出的优选方案,自主确定中标厂商。当委托方对优选方案提出异议时,评委会应当重新组织复议。
第二十三条 评标结束后15天内,招标机构根据委托方确定的中标厂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落标厂商,并如数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中标厂商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委托方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订设备供货合同。签订的设备供货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及国际惯例。
第二十五条 委托方未发生撤销委托或未违反有关规定,在签定设备合同之日起30天内,招标机构应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委托方。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用招标方式采购机电设备的项目,其中有进口设备的,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凭中标通知书办理进口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为统一格式,须加盖国家授权机构统一刻制的"招标业务专用章"方有效。
第二十八条 招标工作周期,从标书发售之日起到开标之日止,一般项目不超过45天,大型项目不超过60天。
第二十九条 机电设备招标服务费由中标方支付,收取标准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8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