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名 |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 作 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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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 出版时间 | 2005年04月 |
ISBN | 9787508428192 |
前言
第一篇 设计文件编制
1 可行性研究
2 初步设计
第二篇 水文测报与工程勘测
1 水文测报
2 工程测量
3 工程地质勘察
第三篇 水利工程规划
1 流域规划
2 工程规划与水文水利计算
第四篇 水利工程设计
1 建筑物级别确定
2 安全要求
洪水标准
安全超高
稳定与强度
防火
抗震
抗冰冻
劳动安全
3 水工建筑物设计
挡水、蓄水建筑物
输水、泄水建筑物
水电站建筑物
安全监测
4 工程管理设计
第五篇 水利工程施工
1 安全与卫生
安全
卫生
2 土石方工程
开挖
锚固与支护
3 砌石工程
4 混凝土工程
模板
钢筋
浇筑
温度控制
5 防渗墙与灌浆工程
混凝土防渗墙
沥青混凝土防渗墙
灌浆工程
6 单项工程
堤防
土石坝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
碾压混凝土坝
水闸
小型水电站
泵站
7 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
质量检查
工程验收
第六篇 机电与金属结构
1 水力机械
2 电气
3 金属结构
第七篇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征地移民
1 环境保护
2 水土保持
3 征地移民 2100433B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是水利行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重要技术支撑,是从技术上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关键,是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各方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也是政府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技术依据。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从水利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中摘录的,直接涉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卫生和其他公众利益并考虑到保护水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款。
《强制性条文》自2000年10月实施以来,对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为推进水利标准化体制改革作了有益的探索。为进一步适应新时期水利工作的要求,水利部决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强制性条文》进行系统修订。
这次修订增加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征地移民、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利工程电气等方面的部分内容,并将设计文件编制的规定单独成篇。全文共分七篇。
建设部自2000年以来相继批准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共十五部分,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
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标准是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的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规范一般是在工农业生产和工程建设中,对设计、施工、制造、检验等技术事项所做...
2011年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四篇 水利工程施工 1 安全、卫生规定 1.1 安全 《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 SD267— 88 0.0.9 对于伤亡事故, 职业病的调查和处理, 必须认真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发生事故后, 应按照“三 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地从生产、技术、设备、管理制度等方面找出事故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 指定专人,限期贯彻执行,并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1.0.4 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 1.0.5 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专人指挥,火车道口两侧应设路杆。危险地段,要悬挂“危险”或“禁 止通行”标志牌,夜间设红灯示警。 1.0.15 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划定安全警戒区,并明确安全警戒人员。在装药、联线开 始前,无关人员一律退出作业区。在点燃开始前,除炮工外其他人员一律退到安全地点隐蔽。爆破后,须 经炮工进行检查。确认
第四篇 水利工程施工 1 安全、卫生规定 1.1 安全 《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 SD267— 88 0.0.9 对于伤亡事故, 职业病的调查和处理, 必须认真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发生事故后, 应按照“三 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地从生产、技术、设备、管理制度等方面找出事故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 指定专人,限期贯彻执行,并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1.0.4 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 1.0.5 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专人指挥,火车道口两侧应设路杆。危险地段,要悬挂“危险”或“禁 止通行”标志牌,夜间设红灯示警。 1.0.15 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划定安全警戒区,并明确安全警戒人员。在装药、联线开 始前,无关人员一律退出作业区。在点燃开始前,除炮工外其他人员一律退到安全地点隐蔽。爆破后,须 经炮工进行检查。确认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2013年版)》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修订工作的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对2000年版进行甄补、修订而成。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由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镇建设部分(2013年版)》是对便于有关监督机构和广大工程技术人员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对清理后的强制性条文进行了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