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名 | 工程保证担保合同纠纷案例精解 | 作 者 | 单建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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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 ISBN | 9787112231751 |
1 导言
1.1 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概述
1.2 工程保证担保合同纠纷案件的特征概述
1.3 工程履约保证担保(预付款保证担保)合同法律关系示意图
1.4 本书引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的简称
2 工程保证担保合同纠纷案例精解
2.1 因主合同无效导致工程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如何认定?——工程履约保函与预付款保函的区别
2.2 保证人向债务人(被保证人)追偿及向反担保人进行索赔的条件——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与《担保法》规定发生冲突时
如何处理
2.3 招标人(发包人)未与中标人(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况下,担保人出具的履约保函是否生效?——出具履约保函应注意的问
题
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兼谈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2.5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主合同纠纷的生效仲裁裁决,能否作为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预付款保函索赔的依据?——出具预付款保函应注
意的问题
3 附录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节录)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节录)
后记2100433B
作者结合长期担任保证担保公司法律顾问的实践经验,精选五个具有代表性的工程保证担保合同纠纷案例,详细介绍案情、诉讼(仲裁)过程、争议焦点及裁判结果;认真分析胜、败的原因,并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完善和改进的建议;在每个案例后面都附有作者在庭审中发表的代理词。作者希望通过以此“精解”的方式,来全面体现作者代理此类案件的思路、观点和方法,以期能够对相关企业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管理水平有所帮助。
合同纠纷应协商解决,劳动仲裁部门仲裁,劳动合同应先协商不成的,可以去仲裁后,法院诉讼来解决。 其他民事合同纠纷协商不成的,以唤醒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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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评析——十个合同纠纷的案例判决和评析。本文为PDF格式,共7页。
本文从一个涉港担保案件出发,分析了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和直接适用的法这三种国际私法理论在该案中适用的争议,进一步探讨了三种理论的关联和区别。
《工伤保险实务精解1》具有很强的实用性,体例设计上独具特色,包括制度评述、办事流程、疑难问题、典型争议、文书范本和法律法规几大方面。此书为五险一金实务精解系列丛书之一,日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务精解》、《失业保险实务精解》、《养老保险实务精解》和《住房公积金实务精解》四本书也将陆续出版发行,共同在社会保险法律实务方面为读者提供全面、权威、准确的指导和说明。
黄乐平律师长期从事劳动实务与研究工作,在社会保险实务处理方面有着丰富经验。书中涉及的具体问题与案例,均为实际发生的真实案例。
黄乐平律师长期从事劳动实务与研究工作,在社会保险实务处理方面有着丰富经验。书中涉及的具体问题与案例,均为实际发生的真实案例。《工伤保险实务精解》具有很强的实用性,体例设计上独具特色,包括制度评述、办事流程、疑难问题、典型争议、文书范本和法律法规几大方面。此书为五险一金实务精解系列丛书之一,日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务精解》、《失业保险实务精解》、《养老保险实务精解》和《住房公积金实务精解》四《工伤保险实务精解》也将陆续出版发行,共同在社会保险法律实务方面为读者提供全面、权.威、准确的指导和说明。
《工伤保险实务精解》阐述了工伤保险制度发展的来龙去脉,实施过程中的得失利弊及其对劳资双方的影响。作者根据自己经办与掌握的丰富案例,选择大量常见疑难问题,精准阐释处理方式及依据,以资借鉴。
工程保证担保一般主要有以下四种:
投标过程中,保证投标人有能力和资格按照竞标价签定合同,完成工程项目,并能够提供业主要求的履约和付款保证担保。如果承包商在投标有效期内退出投标或中标后不签定工程合同,担保人将负责偿付业主的损失。
保证承包商能够按照合同履约,使业主避免由于承包商违约,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完成承包的工程而遭受经济损失。如果承包商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且业主并无违约行为,担保人可以向承包商提供资金上的支持或技术上的服务,避免工程失败的恶果。担保人也可以将剩余的工程转给其他承包商去完成,并弥补差价。如果以上手段均不能奏效,担保人则将以现金形式偿补业主的损失。履约保证担保应保证承包商100%地履行合同,而保证的金额,根据世行文件规定,银行保函开具的保证金额为合同价的15%,由保证担保公司担保书开具的金额为合同价的30%.
在美国,由于承包商违约,保证担保方出面使工程按合同正常进行的例子很多。有某受雇为当地政府兴建一座市政建筑的承包商在该工程的75%已完工时宣布放弃该项目的承建。由于承包商违约,业主要求保证担保公司安排工程的竣工。保证公司为了履行其义务并使损失最小化,自行出资雇佣了一名建筑施工管理顾问。由于该工程如不能在冬天来临前竣工,建筑物将遭受极大的破坏,因为建筑物已完工的部分既无暖气又无保温设备,保证人与其管理顾问通过实地考察,分析了所有可行方案后,保证担保公司决定用原来的分包商和供货商加快完成该工程,因为他们已经熟悉这项工程。共有28个分包商和12个专门供货商参与了这项工程。保证担保公司雇佣了一名专业监督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每周一次的实地考察,并把结果报告给保证人和建筑管理顾问。此外,保证人还说服了项目业主向分包商和供货商支付工程款和货款,以促使工程早日竣工。自分包商返回工地施工四周后,该工程即竣工,部分建筑投入了使用。产权证书四周后发给了项目业主。该项工程得以继续承建直至竣工,都有赖于保证担保公司出面对局势所作出的正确评估和决策。
1)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
付款保证担保的目的是保证业主(承包商)根据合同向承包商(分包商、材料商)支付全部款项。美国的“米勒法案”(1935)是要求对政府建筑工程项目进行付款保证担保的法律。它要求承建政府工程的承包商开出一份独立的付款保函,开出这些保证担保的保证担保公司必须是财政部名单上所列有的保证担保公司,该名单由美国财政部每年公布一次。当合同价在100万美元以内时,付款保证金额是合同总价的50%,合同总价在100~500万美元之间的,付款保证金额为合同总价的40%;超过500万美元的合同,保证金额为250万美元。“米勒法案”的付款保证担保保护同总承包商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分包商和材料供应商的利益,这些人叫做第一位债权人,同分包商有合同关系的下一层分包商和材料供应商叫做第二位债权人。
该法案规定,同总承包商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分包商或材料供应商在提出控诉前无须向总承包商发出通知。如果作为第二位债权人的分包商或材料商提出索赔,要在权利人最后一次提供劳动力或材料后的90天之内向总承包商发出通知。付款保证进行索赔的最后一个环节是法律诉讼。无论是第一位债权人还是第二位债权人必须在最后一次提供劳动力或材料之日90天以后,一年之内提起诉讼。“米勒法案”通过立法强制性的保证担保充分保护了劳动力和材料供应商的利益,颇值得我国充分借鉴。
2)业主付款保证担保
“米勒法案”保证了劳动力和材料供应商的利益,使项目业主(该法案保护的是联邦政府项目)避免可能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和管理上的巨大负担。然而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由于资金不到位的业主众多,造成业主拖欠工程款现象严重。因此,承包商也应向项目业主取得“业主付款保证担保”,保证业主根据合同向承包商支付全部款项。业主付款保证担保实质是业主的履约保证担保,应当同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对等实行。保证担保方将对业主的资信状况进行严格的审查,以确保工程费用的到位,业主保证担保可以采用保证担保公司保证担保书或银行保函的方式。
业主付款保证担保可以先在非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即房地产开发商开发项目、三资项目和私人投资项目上推行。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也应该严格按照市场规则运行,充分打足建设资金,不能随意拖欠工程款,侵害企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