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提高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利用下列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或利用国债用于建设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由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组织或委托行业主管等部门对第二条所列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项目竣工验收由验收组负责,验收组由发展改革、行业行政主管和财政、审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水务、质量监督、安全监管、消防、档案等部门组成。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项目业主(代建单位)等单位参加。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能规定的权限执行。
第五条 市级审批的项目可由市级审批部门依法委托行业主管部门或下级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单位及时编制工程结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
第七条 竣工验收依据:审批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备技术资料,现行行业技术验收规范,相关审批、调整文件以及市政府有关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规划、质量、环境保护、节能、消防、人民防空、防雷、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专项验收。除技术特别复杂等特殊情况和有专门规定外,项目专项验收均应与综合验收同步进行。
第九条 按项目的规模大小及复杂程度,验收可分初步验收(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应先进行初步验收(交工验收)后,再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条 初步验收(交工验收)是指工程建成并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整理好工程技术资料,向项目业主申请,由项目业主进行验收。项目业主接到申请报告后,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使用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交工验收)。初步验收结束后,达到合格标准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当及时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并向审计机关申请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从项目竣工之日起,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验收计划,待竣工决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正式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报告后,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对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申请竣工验收应递交下列主要资料:
(一)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施工图及审查意见;
(二)竣工报告。由项目业主提交项目总报告,内容包括:工程总结、试生产报告、竣工决算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报告或财政部门决(结)算批复及土地勘测、环境保护、节能、水务、消防、职业安全、卫生、防疫、档案等专项报告;
(三)设计报告。由项目设计单位提交工程设计情况报告;
(四)施工报告。由施工单位提交工程施工情况报告;
(五)监理报告。由项目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监理和质量评价报告;
(六)质检报告。由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及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备案表;
(七)需初步验收(交工验收)的,提交初步验收(交工验收)报告;
(八)项目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第十三条 验收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一)审查项目是否达到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使用)的要求;
(二)审议通过项目业主提出的竣工报告(包括相应附件),组织办理移交和交付生产(使用)手续;
(三)审定竣工决算;
(四)检查工程施工情况,审查设计执行、施工报告;
(五)检查生产准备工作,考核试生产情况和实际形成的生产能力,确定正式交付生产(使用)日期;
(六)对未完工部分的收尾工程,经审定其内容、数量、投资和完成期限后,由项目业主负责完成,实际投资可直接列入竣工决算;
(七)对竣工验收中提出的主要问题,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解决意见;
(八)对项目业主整理完整的工程建设文件和技术档案审核检验,并办理移交手续;
(九)审定技术经济指标对比分析报告;
(十)通过竣工验收报告,确定工程质量等级,签署竣工验收证书。
第十四条 从项目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项目业主未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计划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督促仍无法正常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审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出限时验收通知书。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及时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业主单位,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项目;
(二)未及时办理相关权证以及资产移交等竣工验收手续的,以及验收不合格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项目剩余资金;
(三)验收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 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履行项目业主相关职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安府办发[2012]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广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已经三届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经重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你好,方法如下; 一、为了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进行家 庭装饰,减少浪费,确保住宅工程质量、制订本办法。  ...
你好,装饰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哪位了解: 具体标准如下: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
吉发改投资 [2011] 490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投资项目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发展改革委(局) 、省直有关部门: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 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我委制定了 《吉林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望 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委反映。 附件:吉林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二 0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投资 项目 管理 通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011年 4月 20日印发 1 附件: 吉林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明确验收 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并发挥投 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制定本办 法。 第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保障政府投资项目顺利投入运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34号
《广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三届广安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发布实施。2000年12月27日发布的《广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同时废止。
市长: 侯晓春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各有关部门: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范本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我委制定了《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委反映。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并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并使用下列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
(二)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三)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四)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资金;
(五)政府统借并由政府承诺还款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
(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七)其它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审批权限,主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主要依据:
(一)投资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可研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调整概算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等有关项目建设文件的批准文件;
(二)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
(三)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
(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五)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
第六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稽察制度。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发展改革部门应对拟验收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前稽察,经稽察,项目建设过程中无重大问题,且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稽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和项目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
(二)项目管理的基础工作情况,特别是“四制”的落实情况;
(三)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和概算执行情况;
(四)项目建设是否取得预期成效;
(五)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全部完成。
第七条 进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设计要求建设完成,能够投入使用;
(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通过有关部门审计;
(三)设计和施工质量已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作出评定;
(四)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符合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建设原则,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
(五)建设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土地管理部门核查;
(六)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七)建设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前稽察,且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已得到有效整改;
(八)生产性项目,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投产,也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未完工程应按设计安排资金,限期完成。
第八条 建设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应在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行业有特殊规定者除外)。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 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竣工图;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并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三)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逐项进行清理登记,列出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对于需要核销的工程,要办理核销手续;
(四)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质量报有关部门评定;
(五)环境保护、消防、档案、安全生产、卫生和土地使用按规定办理确认手续;
(六)重点编制以下报告:建设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见附录A);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总结报告;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总结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总结报告;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监督的意见;竣工初步验收意见。
第十条 对规模较大、较复杂的重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一般分为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竣工初步验收、竣工验收。非重大建设项目可适当简化。
第十一条 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一般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办理验收事项。大中型项目可邀请主管部门参加,省重点建设项目也可由项目主管部门或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
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的验收意见,作为下阶段验收的依据。
第十二条 竣工初步验收工作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组织初验部门提交初验申请及竣工验收材料;
(二)组织初验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初验时间、地点及初验工作组成员单位等;
(三)召开竣工初步验收会议(参照竣工验收会议);
(四)建设单位应按照初步验收会议的要求和意见进行整改。
竣工初步验收意见,作为正式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为组织竣工初步验收的部门。初步验收工作组由验收委员会和部分专业人员组成,名单由初步验收组织部门确定。初步验收工作组主要职责:
(一)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二)检查土建、安装工程质量和设备运行情况,听取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三)检查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编制情况,听取有关部门审计意见;
(四)研究解决工程建设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发现的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检查“三同时”执行情况和竣工验收档案资料是否达到验收要求;
(六)确定尾工清单、完成期限、责任单位;
(七)提出初验意见和竣工验收建议日期;
(八)起草《竣工验收鉴定书(讨论稿)》(见附录C)。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的发展和改革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在接到申请验收报告后15日内确定进行竣工验收前稽察的时间;
(三)竣工验收前稽察完成后,经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发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四)召开竣工验收会议(见附录B)。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的组成由组织验收部门视项目类型确定成员单位。
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组织验收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一般应由发展改革、建设、审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环保、消防、安全生产、卫生、土地、档案、质量监督等单位有关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验收委员会。
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加验收委员会。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听取并审查竣工验收综合报告和初验工作报告;
(二)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建设监理、“三同时”执行情况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
(三)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效果作出评价;
(四)研究处理遗留问题,总结建设经验;
(五)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委员签名(见附表D)。
第十七条 被验收单位应向验收委员会提供备查档案目录,同时将档案资料陈列在指定地点供验收会议代表查阅,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配合查阅工作。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会议通过的《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三份,在15日内分送组织验收、建设和档案部门,副本应满足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
《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
第十九条 经验收审查后的档案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移交使用单位和档案部门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凡长期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或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却又不申报验收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苏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苏政发[1997]138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
(一)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施工、设计、监理(如需交给另一个单位管理的应包括运行管理单位)单位组成的交接小组负责。项目主管部门派代表参加并担任组长;
(二)交接小组根据批准文件和竣工图,对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总表(见附录E)、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见附录F)逐项核查。确认后,交接小组成员签名(见附录G),办理项目固定资产交接签证(自制);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应在通过验收后15日内办理项目固定资产转帐手续,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行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程或办法,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的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同时废止。
附录A:江苏省竣工验收综合报告编制内容参考格式
第一部分 建设依据
第二部分 前期准备
1、组织机构
2、勘探设计
3、建设用地
4、物资供应
第三部分 工程概况
1、工程特点(选址、建设规模、生产技术、工艺流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开工和竣工时间);
2、招投标情况;
3、主要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工作情况;
4、主要工程任务和完成工程量;
5、设计、施工质量评价;
6、合同管理情况;
7、主要材料的消耗。
第四部分 土建、安装、调试
1、土建施工;
2、设备安装;
3、调试。
第五部分 生产准备及试生产
1、人员、物资、技术准备;
2、试生产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生产能力考核情况)。
第六部分 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部分 档案资料管理
第八部分 工程结算、竣工决算
1、资金来源、使用及建设成本;
2、工程概算与基建计划批准与执行情况;
3、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查审计结果;
4、经济效益分析。
第九部分 经验与教训
第十部分 存在问题处理意见
第十一部分 有关建筑安装质量检测、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审计等审查意见的
附录B:江苏省竣工验收会议一般议程
一、召开预备会
听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关验收组织情况汇报;决定会议日程;通过竣工验收委员会名单;成立验收专业组。
二、召开大会
1、宣布竣工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各专业组负责人名单;
2、听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综合报告,未进行预验收的还应听取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3、听取初验工作情况报告。
三、检查工程
四、分专业组评议,书面提出小组验收意见
五、验收委员会召开会议
1、听取各专业组汇报,研究各专业组未能解决的问题;
2、讨论、修改《竣工验收鉴定书》。
六、召开大会
1、宣读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2、竣工验收委员会委员在鉴定书上签名。
附录C:江苏省验收鉴定书参考格式
前言(简述竣工主持、参加单位、时间地点等)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位置、开工和竣工时间;
2、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3、主要建设依据;
4、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有关招投标工作情况;
5、工程完成情况和主要工程量以及主要材料消耗。
二、概算执行情况及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结论
三、工程质量鉴定
四、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土地使用评定
五、档案资料
六、试生产及经济效益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八、验收意见
九、验收委员会成员签名 2100433B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现将《日照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市政府通过建立项目库、编制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未纳入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依法履行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审批管理,以及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预算评审、资金筹措和年度预算安排,办理资金拨付、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与项目投资概算审核,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审计等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计划管理
第八条 市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九条 市政府按照三年滚动计划,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结合财政收支情况,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每年9月底前,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完成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政府投资下一年度资金计划,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10月底前,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财政预算情况,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初步确定下一年度拟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 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十一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年度计划经批准后,应当及时下达。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当年不得安排预算资金。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决策
第十四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统称政府投资项目。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次审批。
第十五条 除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按照“谁出资、谁审批”的原则,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可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投资概算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须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附具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重点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对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评估的事项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对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作出说明。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估算投资以及项目的勘察、设计、节能、施工和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实施方案,对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予以明确,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按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办理的情形除外);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节能审查意见(依据《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办理);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从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建设方案合理性、经济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要充分论证财政可承受能力和资金筹措方案。对超出财政可承受能力或者没有落实资金来源、制定融资平衡方案的,一律不得审批立项和开工建设。
第二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编制投资概算,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深度,且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时,应当按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二)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书及相关技术文件;
(三)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从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 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以要求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审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规定时限要求。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批准并向项目单位出具批复文件,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时,原则上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咨询评估意见应当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的中介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列入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划的项目,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内容。
(二)对于投资规模较小、建设内容单一、建设标准明确、技术方案简单的部分扩建、改建项目,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其中,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不改变土地用途、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只审核概算并下达投资计划。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合并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四)国家及省、市政府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条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理建设制度。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具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支撑材料,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
市发展改革部门一般应当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咨询评估,并根据咨询评估结果按程序核定。其中,申请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以上的项目,或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概算调增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列入审计计划,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市发展改革部门参照审计结果,提出调整概算的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进行调整。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也可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有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三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实施等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 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市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贷款贴息,是指市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第三十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第四十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项目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金额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
第四十一条 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重大项目,应当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区县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审批),并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第四十二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四)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项目单位应对所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 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送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四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投向和申请程序;
(二)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三)项目已经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
第四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视具体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查,确有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评审。
第四十六条 采用贴息方式的,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贴息率应当不高于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的上限。
第四十七条 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四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调度已下达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下列实施情况,并按时通过在线平台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一)项目实际开竣工时间;
(二)项目资金到位、支付和投资完成情况;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工程形象进度;
(五)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九条 因不能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十条 市财政部门必要时可以对投资补助和贴息有关工作方案和政策等开展中期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绩效评价情况及时对有关工作方案和政策作出必要调整。
第五十一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资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信息、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相关手续办理信息、审批结果信息、监管(处罚)信息,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互通共享。
项目相关审批文件、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后评价、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等涉及使用项目名称时,应当同时标注项目代码。
第五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五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五十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六十一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咨询评估设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中介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和维修改造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规定严格管理。
第六十五条 国家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