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0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广安市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统筹实施管理办法》(广安府办发〔2020〕1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政策解读有关规定,现就《办法》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6年,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属国有企业具体负责全市地方投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即:整理、工矿、挂钩项目)和实施工作。从目前实施情况看,有效整合了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源,缓解了地方政府项目资金不足的矛盾,增强了项目实施管理力量,大幅度缩短了项目实施周期,提升了项目实施效果,助推了我市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但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由于“投资实施主体不明确、各级各相关部门权责分工不明晰、项目投资与项目收益及其市、县两级财政收益分配不明确”等原因,导致区市县项目移交不及时、支持力度不够等问题。为进一步明确界定相关单位和部门管理职能职责、投资实施主体、项目投资与项目收益及其市、县两级财政收益分配,规范项目管理、推进有序建设,制订出台本办法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

二、制定依据

根据《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川国土资发〔2015〕14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5〕76号)、《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川国土资发〔2017〕90号)、《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川自然资办发〔2019〕23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19〕44号)和《中共广安市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广安的意见》(广委发〔2018〕23号)。该《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广安府办发〔2020〕1号文件印发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11章、48条。

(一)第一章“总则”。对该办法的政策依据进行了说明。明确了广安市行政辖区内地方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由财政投入转变为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统筹投资、实施,同时明确了项目的适用范围。

办法明确广安市行政辖区内地方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由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统筹投资实施,市国资委按照产业布局、投资去向等明确统筹投资、实施全市土地整治项目的主体单位。

(二)第二章“项目管理职责”。按照政府主导、国企主体、农民自愿、分级负责、依法实施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市级相关部门、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项目区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国有企业的管理职责。

相关单位具体管理职责详见《办法》第四、五条。

(三)第三章“项目申报和立项”。明确了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全市土地整治项目库、工矿项目库、挂钩项目备选库。并明确了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入库立项程序,对申报成果的审核时限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项目具体入库立项程序和审核时限等详见《办法》第六条至八条。

(四)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投资主体、乡镇、国资委等工作职责及严格履行项目管理各项制度,工程进度、质量、风险管控等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办法》第九条至十七条。

(五)第五章“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明确了项目变更原则程序。明确了项目区规划设计建设内容已被政府投资的其他工程项目实施的同样予以认可,不纳入变更审批范围。

1.项目规划设计是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在项目投资总额不增加的前提下,应满足项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耕地质量目标、新增耕地面积不变等条件,并严格按规定审批后实施,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变更。

2.工程涉及变更的,应按程序报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申报变更。项目区规划涉及建设内容已经被政府投资的其他工程项目实施的同样予以认可,不纳入变更审批的范围。

3.挂钩项目实施规划方案变更。由投资主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充分征求项目区所在乡(镇)、村(组)及项目区群众意见后编制规划设计及预算变更方案,经县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审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审核后报自然资源厅审批。

4.规划设计(工程)变更程序。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变更的,由市属国有企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充分征求项目区所在乡(镇)、村(组)及项目区群众意见,编制规划设计及预算变更方案,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县级财政、农业农村、水务、交通运输、林业等相关部门现场踏勘,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论证,形成明确的评审(审查)结论,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在20个工作日内批准后实施。

5.工程变更涉及的所有原始资料应保存完整,涉及隐蔽工程的还应当保存清晰的影像资料备查。

(六)第六章“项目招标管理”。明确了承担全市土地整治项目投资业主的市属国有企业可以实施自身资质范围内的工程,不得超越资质承揽业务;自身资质范围外的,达到招标或比选规模,均应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或比选方式选择承建单位,不得以劳务代购材料等形式规避材料招标。工程监理单位由县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确定。

1.市属国有企业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将批准实施项目规划设计及施工预算成果送市财政局评审。市财政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预算评审,经评审的预算评审结果作为项目招标最高限价。

2.勘测定界、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竣工资料编制等从业单位的确定,严格按招投标法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3.以法定方式确定项目可研、勘测定界、规划设计、竣工资料编制等从业单位的,按规定编制从业单位招标或比选文件,按国有企业的管理规定办理。

4.工程监理单位由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通过法定方式确定。监理费由投资主体按招标确定的合同价款拨付。

(七)第七章“项目验收”。明确了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验收资料、验收程序、验收时限及技术核查内容等。

详见《办法》第二十七条至三十一条。

(八)第八章“投资及收益管理”。明确了指标全部由市政府定额回购及标准确定原则、程序。明确了项目净收益按市级财政40%、县级财政60%比例进行分配。明确了挂钩项目拆旧区补偿等参照《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对应标准执行。明确了农民集中居住区占地补助费、基础平场配套设施建设费用控制补助标准及相关工作经费等。明确了工作经费的标准和分配比例。

1.挂钩项目拆旧区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搬家费、过渡费以及室内外地面附属设施拆迁补偿参照《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广安府发〔2018〕11号)对应标准执行。规划范围内林盘地补偿按水平投影面积5000元/亩的标准执行。

2.挂钩项目农民集中居住安置区占地面积(建新房屋占地面积与配套基础设施占地面积之和),原则上按照安置人数人均50平方米-55平方米进行控制。农民集中居住区占地补助费原则上按不超过3万元/亩(其他土地减半)进行控制,农民集中居住区内已纳入拆迁补偿范围的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等不再支付占地补助费。

3.挂钩项目农民集中居住安置区基础平场、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实行包干补助,按安置户数每户3万元的标准控制,用于农民集中居住区内基础平场、堡坎、管网、道路、供水、供电、绿化、电信、电视等工程投资支出和测绘、地勘、地灾评估、环境影响评价、集中居住区施工设计等技术服务费用支出。

4.项目节余指标全部由市政府定额回购。指标交易收入全额缴入市级财政,项目支出实行年度预算管理。

5.统筹项目指标交易管理。全市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后获取的指标(包含历史验收项目剩余指标),均由市政府统筹交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区市县(园区)不得自行交易。

6.指标收益分配。项目指标收益指扣除回购成本后的收益,按市级财政40%、县级财政60%的比例进行分配。项目指标交易款到账后30日内,由市财政按节余指标交易回款进度,按比例向项目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支付项目收益价款。

项目节余指标定额回购价格,土地整理项目按新增耕地指标2万元/亩回购,工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按新增耕地指标2.5万元/亩回购,挂钩项目节余周转指标按16万元/亩回购。

7.项目决(结)算。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市国资委应及时依法组织内部审计机构或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开展工程造价审计,并将结果报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依法对履职情况和相关结果进行审计监督。

8.工作经费。一是土地整理、工矿项目。相关工作经费按经验收取得的新增耕地面积300元/亩标准核定,由市属国有企业按市10%、县40%、乡镇(含村)50%的分配比例支付。工作经费可支付给区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区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支付给乡镇。二是挂钩项目。项目相关工作经费按经验收的节余耕地面积1200元/亩标准核定,由市属国有企业按市10%、县10%、乡镇(含村)80%的分配比例支付。工作经费可支付给区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区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支付给乡镇。

(九)第九章至第十章“档案管理”和“责任”。分别对项目档案管理、问责机制等分别作了明确要求。

(十)第十一章“附则”。根据全市耕地后备资源状况,为保证市域经济社会发展建设需要,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全市原则上不再申报中、省投资土地整理项目;各地自行组织实施的地方投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一律不予验收、一律不赋予周转指标、一律不组织指标流转。该《办法》自2020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中、省、市出台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实施要求

(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办法》主要精神,并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要按照职能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协作配合,形成推动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有序开展的强大合力,助力全市乡村振兴、脱贫攻坚战略。

(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深入学习领会《办法》主要精神,进一步细化职责,明确任务,履职尽责,强化管理,推动全市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范有序实施。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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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五届八次全会、市委五届九次全会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土地整治、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市级统筹工作力度,实现统筹投资实施、节余指标统筹交易流转和规范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根据《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川国土资发〔2015〕14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5〕76号)、《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川国土资发〔2017〕90号)、《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川自然资办发〔2019〕23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19〕44号)、《中共广安市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广安的意见》(广委发〔2018〕23号)和中央、省、市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所确定的土地整治项目、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以下简称“工矿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以下简称“挂钩项目”)等。

第三条 广安市行政辖区内地方投资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由财政投入转变为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依法落实资本统筹实施。项目的申报、入库、立项、实施、验收和监管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 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坚持政府主导、国企主体、农民自愿、分级负责、依法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按规定负责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入库审查、立项审批、竣工验收,核发验收证书或配合自然资源厅对挂钩项目进行核查;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编制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复垦利用指标、节余周转指标交易价格方案,并报市政府审批组织实施交易;负责项目招标核准备案、监督检查;负责对耕地质量等别评价认定;负责在线备案信息的初步审核。市土地统征整理事务中心承担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委托办理全市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辖区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据土地整治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扶贫规划、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等做好项目选址工作;负责项目实施中的规划设计变更审核或按规定审批;负责组织挂钩项目实施规划申报,组织项目竣工终验;负责工矿项目入库立项审批,竣工初验;负责组织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县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入库立项申报;负责所辖区域实施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环保等监督管理;负责按职责组织对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自验或初验;负责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信息在线备案和县级土地整治数据库建设;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和申报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负责提供挂钩项目基础资料、技术指导和土地变更调查、确权登记、复垦后耕地管理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会同乡镇开展挂钩项目建新区规划选址等工作。

项目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编制和申报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负责挂钩项目区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建新区选址、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矛盾和纠纷的协调处理。

市财政局负责项目预算控制价评审,节余指标回购价款结算和收益分配;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负责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市国资委负责落实国有企业投资主体、督促投资主体落实资金组织保障,依法按权限开展全市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投资;对投资主体加强项目投资、实施管理,严格执行中央、省、市现行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结算审核。

市审计局负责对全市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投资实行全程审计监督,对工程结算审计行为进行监督审查;加强对项目预算执行和决(结)算等情况的审计监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招投标政策指导等工作。

市、县(市、区)和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挂钩项目建新区农房设计、建设,负责项目质量、进度、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

投资主体按项目投资落实资金组织,按国资委委托权限,会同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依法按程序组织编制项目入库立项资料,依法组织项目投资、实施建设;组织开展挂钩项目拆旧区房屋拆除协议签订、补偿兑付;负责房屋拆除、宅基地复垦;负责依法组织实施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环保管理;负责组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耕地质量等别评价、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验收资料编制等工作;按规定自检并按程序逐级申报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按照省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规定,建立全市土地整治项目库、工矿项目库、挂钩项目备选库。

第七条 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入库立项条件及所需资料,按川国土资发〔2015〕14号、川国土资发〔2015〕76号、川国土资发〔2017〕90号和川自然资发〔2019〕4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入库立项程序。

(一)土地整治项目。

1.由区市县(园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选址定点,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同意后,拟定入库立项项目名单,并依法依规组织开展项目勘测定界、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等工作。

2.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报告及预算等申报材料,应充分征求县级相关部门、项目区乡镇村组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规划设计及预算应达到施工图设计标准,满足工程招投标和施工要求。申报成果资料由县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现场踏勘、论证评审、集体会审。技术服务编制单位根据审查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送县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申报项目入库立项。

3.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依法委托市土地统征整理事务中心组织对申报成果资料进行初审、现场踏勘,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15个工作日内提交入库踏勘论证意见。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按程序下达入库和立项批复,纳入项目库。

(二)工矿项目。

1.由区市县(园区)自然资源规划管理部门组织辖区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和年度变更图斑资料进行选址定点、确定项目区范围,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同意后,依法委托技术服务单位组织开展项目勘测定界、实施方案编制工作。

2.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报告及预算等申报材料,充分征求县级相关部门、项目区乡镇村组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规划设计应达到施工图设计标准,满足工程招投标和施工要求。申报成果资料由县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现场踏勘、论证评审、集体会审。由技术服务单位根据审查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送县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申报项目入库立项。

3.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依法委托市土地统征整理事务中心组织对申报成果资料进行初审、现场踏勘,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15个工作日内提交入库踏勘论证意见。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按程序下达入库和立项批复,纳入项目库。

(三)挂钩项目。

1.在区市县(园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的指导下,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变更图斑资料进行选址定点、确定项目区范围,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同意后,依法依规组织开展项目勘测定界、实施规划方案编制工作。

2.县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收到挂钩项目实施规划方案审查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评审,报县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审查后报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审核。

3.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收到挂钩项目实施规划方案审核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委托市土地统征整理事务中心组织对申报成果资料进行初审、现场踏勘,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20个工作日内提交入库踏勘论证意见;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10个工作日完成实施规划方案审核,并转报自然资源厅审批。

4.挂钩项目实施规划方案经自然资源厅批准后,由县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会同乡镇,依法组织编制项目区实施方案(包括农房拆除和复垦、农房建新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项目等)。县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项目实施方案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同级政府审批,相关工程项目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立项审批。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九条 每年年初,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结合上级下达目标,制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落实投资计划、耕地占补平衡任务量、新增建设用地量、投资效益等,优选拟定项目实施清单,会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国资委依法确定投资主体、落实投资计划,并按项目工程投资实施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条 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应当依法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公示制、监理制、审计制和廉政建设等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挂钩项目农民集中居住安置区房屋、配套设施等,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下依法选择有资质单位统一设计,并依法组织建设或指导其自行建设。

第十二条 严格项目工程建设进度管理。土地整治、工矿项目自批准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工。挂钩项目自批准实施之日起,一年半内完工。

第十三条 项目开工前,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项目投资、实施单位和相关单位开展现场踏勘、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召开群众动员大会,设立项目公示牌,加大宣传,接受监督。积极引导乡镇村组干部和群众参与支持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严格工程质量管控。严格执行土地综合整治规程规范和行业标准,按图施工,严把材料关、工序关、工艺关、验收关,确保工程质量。各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加强项目日常巡查,开展随机抽查、重点督查,强化工程质量监督。项目建设竣工后,房屋、道路等重要工程质量应依法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一律不予验收。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按规定进行责任倒查。对违反规定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强化风险管控。市财政局应加强项目预算、工程变更预算等评审;市国资委应督促投资主体加强项目投资和生产经营管理;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应督促加强项目规划设计成果审查;投资主体应加强内部风险管控,规范投资和实施行为,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项目投资和廉政风险。

第十六条 加强环境保护。投资主体在组织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先进的施工工艺、流程等,有效防止粉尘、噪音等环境污染;加强复垦质量管理,必要时应按规定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价,杜绝有害物进入复垦耕地。

第十七条 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市国资委应督促投资主体,严格按相关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总包直发、按月实名发放农民工工资等制度,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五章 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规划设计是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在项目投资总额不增加的前提下,应满足项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耕地质量目标、新增耕地面积不变等条件,并严格按规定审批后实施,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变更。

第十九条 工程涉及变更的,应按程序报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申报变更。项目区规划涉及建设内容由政府投资实施工程完成建设任务的予以认可,不纳入变更审批的范围。

第二十条 挂钩项目实施规划方案变更。由投资主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充分征求项目区所在乡(镇)、村(组)及项目区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编制规划设计及预算变更方案,经县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初步审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审核后上报自然资源厅审批。

第二十一条 规划设计(工程)变更程序。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变更的,由投资主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充分征求项目区所在乡(镇)、村(组)及项目区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编制规划设计及预算变更方案,县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组织县级财政、农业农村、水务、交通运输、林业等相关部门现场踏勘,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论证,形成明确的评审(审查)结论,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在20个工作日内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工程变更涉及的所有原始资料应保存完整,涉及隐蔽工程的还应当保存清晰的影像资料备查。

第二十三条 规划设计变更申报材料按省、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招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根据经批准实施的年度投资项目计划,落实投资主体并将批准实施项目规划设计及施工预算成果送市财政局评审。市财政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预算评审,经评审的预算评审结果作为项目招标最高限价。

第二十五条 勘测定界、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竣工资料编制等从业单位的确定,严格按招投标法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一)投资主体依法具备开展项目可研、勘测定界、规划设计编制、竣工资料编制等相应资质,市国资委可优先依法按程序委托其会同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依法依规组织开展项目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二)投资主体自身具有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工程实施资质的,对其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市国资委可优先依法按程序委托其建设资质允许范围内的工程,但不得超越资质承揽业务。对于自身不具备施工、勘察、设计等资质、重要设备和材料生产提供能力的,达到招标或比选规模的,应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或比选方式选择承建单位,不得规避招标。

(三)以法定方式确定项目可研、勘测定界、规划设计、竣工资料编制等从业单位的,按规定编制从业单位招标或比选文件,按国有企业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由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通过法定方式确定。监理费由市国资委督促投资主体按招标确定的合同价款拨付。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依据。主要依据川自然资办发〔2019〕23号、川自然资发〔2019〕44号、《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和备案的规划设计预算成果(含经批准的变更设计)等。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须提交的材料按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程序。

(一)土地整治和工矿项目。项目竣工后,由投资主体组织施工单位自检,项目实施单位组织自查。自查合格后,由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组织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按照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县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按程序申报项目验收,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委托市土地统征整理事务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验收前技术核查工作,并出具核查意见。项目实施单位在对技术核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完善后,由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二)挂钩项目。项目竣工后,由投资主体组织施工单位开展项目工程自检,自检合格后,由项目区乡镇向县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申请终验。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按照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终验。终验通过后,组织资料向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申请省市联合核查。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前技术核查、新增耕地质量等别评价、项目验收资料、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耕地质量等别更新、工程设施和新增耕地移交等按川国土资发〔2015〕14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竣工验收资料还应当提供项目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及主要工程施工前、中、后对照影像等资料。

第三十一条 对不按照规定、约定实施工程建设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投资及收益管理

第三十二条 挂钩项目拆旧区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搬家费、过渡费以及室内外地面附属设施拆迁补偿参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8〕11号)对应标准执行。规划范围内林盘地补偿按水平投影面积5000元/亩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挂钩项目农民集中居住安置区占地面积(建新房屋占地面积与配套基础设施占地面积之和),原则上按照安置人数人均50平方米—55平方米进行控制。农民集中居住区占地补助费原则上按耕地不超过3万元/亩(其他土地减半)进行控制,农民集中居住区内已纳入拆迁补偿范围的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等不再支付占地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挂钩项目农民集中居住安置区基础平场、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实行包干补助,按安置户数每户3万元的标准控制,用于农民集中居住区内基础平场、堡坎、管网、道路、供水、供电、绿化、电信、电视等工程投资支出和测绘、地勘、地灾评估、环境影响评价、集中居住区施工设计等技术服务费用支出。

第三十五条 项目节余指标全部由市政府定额回购。指标交易收入全额缴入市级财政,项目支出实行年度预算管理。

第三十六条 统筹项目指标交易管理。全市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后获取的指标(包含历史验收项目剩余指标),均由市政府统筹交易。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组织实施,区市县(园区)不得自行交易。

第三十七条 指标收益分配。项目指标收益指扣除回购成本后的收益,按市级财政40%、县级财政60%的比例进行分配。项目指标交易款到账后30日内,由市财政按节余指标交易回款进度,按比例向项目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支付项目收益价款。

项目节余指标定额回购价格,土地整治项目按新增耕地指标2万元/亩回购,工矿项目按新增耕地指标2.5万元/亩回购,挂钩项目节余周转指标按16万元/亩回购。

第三十八条 项目决(结)算。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市国资委应及时依法组织内部审计机构或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开展工程造价审计,并将结果报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依法对履职情况和相关结果进行审计监督。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相关工作经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土地整治、工矿项目。相关工作经费按经验收取得的新增耕地面积300元/亩标准核定,由投资主体按市级10%、县级40%、项目区乡镇(含村)50%的比例分配支付。

(二)挂钩项目。项目相关工作经费按经验收的节余耕地面积1200元/亩标准核定,由投资主体按市级10%、县级10%、乡镇(含村)80%的分配比例支付。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投资主体应做好项目成果数据整理汇总及档案资料立卷归档,严格按照项目管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和保管期限妥善保存、规范管理。

第四十条 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项目入库、立项批复,规划设计备案成果、竣工验收文件、核发新增耕地验收证书等资料的立卷存档。

第四十一条 县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是项目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及时全面收集整理从项目入库、立项、工程招标、实施管理到验收各阶段的文件、数据、图件、声像等资料,并登记造册、立卷存档。

第十章 责 任

第四十二条 投资主体、项目区乡镇、县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按职责分别对项目的勘测定界、规划设计、评估、立项、施工、监理、技术复查核查、验收、抽查等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 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和资金管理等负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项目的工程质量、数量负责。

第四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实施部门、相关责任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在勘测定界、规划设计、立项、评估、咨询、施工、监理、监督、技术复查核查、验收、抽查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贿受贿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擅自调整项目经费预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伪造、隐匿有关技术和数据资料,或因管理不善、严重失职等人为因素造成投资浪费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根据全市耕地后备资源状况,为保证市域经济社会发展建设需要,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全市原则上不再申报中、省投资土地整理项目;各地自行组织实施的地方投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一律不予验收、一律不赋予周转指标、一律不组织指标流转。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中、省、市出台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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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统筹实施管理办法解读文献

刍议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 刍议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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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人口大国,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人口与土地的矛盾也日益增加,其中最主要的是农村土地利用率低下、人均土地资源减少,以及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恶化之间的矛盾等,因此如何解决这些矛盾,将矛盾转化为发展和改革的动力,是土地资源管理中最重要的课题之一.近年来我国在土地整治方面做出了许多尝试,也得到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并总结出许多先进的理论思想,特别是推进基本农田划定与建设、土地流转、新农村建设等,既突出了中国特色,又符合农民的根本利益,符合农村的长久发展.本文就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入手,简要刍议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项目管理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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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管理 浅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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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措施和手段。近几年来,我国农村土地整治事业快速全面发展,但也暴露出不少的问题从而影响了农村土地整治事业健康发展。从实践工作中分析,总结农村土地整治过程中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并提出一些优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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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号

《广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三届广安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发布实施。2000年12月27日发布的《广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同时废止。

市长: 侯晓春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安府办发[2012]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广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已经三届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2010年8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土地综合整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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