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广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办法 | 颁布时间 | 2019年7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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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 2019年7月17日 | 发布单位 | 广安市人民政府 |
广安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广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7日
2019年7月17日,广安市人民政府以广安府发〔2019〕18号文件印发了《广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作出了相关规定。现就《办法》有关情况简要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一)出台背景。2016年,国土资源部等8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2017年,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等8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川国土资规〔2017〕8号),明确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土地使用权实行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同权同价管理制度,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成为一种新型的有偿供地方式。
(二)出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等8部委《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中共广安市委关于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广委发〔2016〕3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等8部门《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川国土资规〔2017〕8号)。
二、目标任务
解决招商引资中存在的问题,做大做强国有平台公司,提高国有土地资产保证增值能力,开拓土地有偿使用新领域。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条,第一条总体说明了文稿起草的参考依据;第二条阐述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第三条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第四条阐述了作价出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第五条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职能职责;第六条主要明确了作价出资的标准流程和程序;第七条主要明确了办理供地手续后使用权人如何登记的具体规定;第八条明确了依照本《办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以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第九条明确了《办法》的解释单位;第十条明确文件有效期为2年。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定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经国务院或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明确了规划条件的国有存量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在四川深广合作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广公司)先行先试,所注资的土地仅限于广安区和广安经开区的国有存量土地,确保封闭运行、风险可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是指依法将广安区和广安经开区的国有存量土地依其规划用途和使用年限等因素依法进行市场价评估后,按评估价值出资到深广公司的行为。
第五条 深广公司根据年度发展计划与广安区政府和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协商,制作年度作价出资工作计划,由广安区政府和广安经开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按职能进行作价出资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拟作价出资国有建设用地的选址、出具规划条件,依法委托法定评估机构对拟作价出资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市场地价评估,完善出资相关手续,对作价标的履行土地监管职责;财政(国资)部门代表广安区政府和广安经开区管委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深广公司根据年度作价出资工作计划向广安区政府和广安经开区管委会提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申请;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申请对拟作价出资的土地出具规划条件;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经市场评估、集体审核后拟定作价出资用地方案,报广安区政府和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审定批准;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方案经广安区政府和广安经开区管委会批准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财政(国资)部门与深广公司依法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明确土地的规划指标等土地利用条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深广公司持广安区政府和广安经开区管委会批复文件和《合同》,按照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初始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合同》作为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办理不动产登记。
《合同》约定的作价出资金额按规定作为不动产登记价值。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经批准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九条 本办法由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根据我国的土地使用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出让转让。按用途划分,可以划分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未利用地一般不确定使用权人。其中,依据...
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出租方),系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_________企业。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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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3604262016060100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 受让人: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等法律、
——1— — GF-2008-260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示范文本)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土 资 源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2— — 合同编号: 国有建设用地合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 市) 市(县)城 局;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账号: ; 受让人: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账号: ; ——3—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 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是国有企业改革中特有的一种土地处置方式,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到改革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
企业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形成的国家股股权由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三亚市国有土地作价出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作价出资管理工作,积极盘活国有土地资产和推进PPP合作模式,有效提高国有土地开发利用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交易管理办法》、《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及《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国土资厅发〔2016〕3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作价出资,指市属全资国有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划拨用地使用权,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国有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后,以其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与社会资本进行合作开发的土地开发利用模式。
第三条 三亚市范围内,属于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等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范围的划拨用地及非营利性养老用地,政府投资建设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划拨性质的棚改安置区项目用地均可进行作价出资。其他适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的用地,按规定以有偿方式公开出让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不在本办法作价出资范围内。
第四条 依法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市属全资国有企业,可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将其持有的国有划拨用地使用权进行作价出资。
已依法取得国有划拨用地使用权的市属全资国有企业,需要以出让用地使用权办理作价出资的,应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国有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变为出让用地后,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作价出资申请。
第五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用地或出让用地作价出资后,申请企业应当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对拟作价出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土地估价报告报市国土部门审核和备案。
土地估价结果备案后,申请企业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编制作价出资方案(含用地位置、面积、合作双方出资构成比例、土地资产处置及收益分配、税费承担、风险承担、融资担保、合作期限及退出等事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市政府作价出资批复文件依法登记手续。
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价出资后,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作价出资的国有土地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用于作价出资的划拨用地,应按照原用途依法使用。如作价出资用地涉及改变原土地用途和申请办理划拨补办出让的,应依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价出资后不得擅自将作价出资用地用于其他经营性用途。
市国资委保留对作价出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及收益权,社会资本方应当保证作价出资国有土地的绝对安全。若作价出资合作企业需以作价出资的国有土地融资并办理抵押等融资担保事宜,社会资本方应向市国资委提供与土地抵押价值等额的担保,确保我市国有土地融资风险和项目建设经营风险可控。
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职责对作价出资用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国有土地作价出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国有土地作价出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七届市委常委会第36次会议和七届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