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宅新村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基本信息

中文名 福州市住宅新村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 81305  
发布日期 1995-12-07 发布文号 榕政[1995]第35号  

【生效日期】1995-12-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州市住宅新村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1995年12月7日榕政〔1995〕第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住宅新村的建设与管理,提高住宅新村的建设质量和综合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经过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实际建设用地在0.5公顷以上的各类住宅新村。

第三条住宅新村应在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要求进行开发建设。其规划、设计、施工审批和竣工综合验收应以住宅新村项目为单位组织。

第四条新建成的住宅新村应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具体按《福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第五条福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住宅新村建设与管理综合协调,并负责组织初步设计审批;监督住宅新村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实施;牵头组织住宅新村竣工综合验收等。

福州市市容管理委员会负责住宅新村环卫设施建设方案的审定和竣工验收,以及对建成住宅新村的市容和环卫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对住宅新村物业管理实行归口行业管理;负责住宅新村楼宇二次装修统一管理等工作。

福州市城市规划局负责住宅新村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审批;核发单体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按批准的施工图要求定点建设。

福州市园林局负责住宅新村园林绿化设计方案的审定,监督小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以及对建成住宅新村绿地和园林养护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规划、设计管理

第六条住宅新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住宅新村建设须认真按照详细规划、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四个阶段进行设计审批。

第七条住宅新村设计方案应有二个以上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提供至少三个设计方案进行竞选。方案竞选可由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建设监理公司组织(方案竞选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福州市城市规划局负责主持住宅新村规划设计方案审批,福州市建委负责组织住宅新村初步设计审批,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参加会审。

住宅新村规划设计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局所确定的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技术经济指标,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等要求来进行。

第九条住宅单体设计应执行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拆迁安置房平面设计同时必须符合省、市《拆迁法》要求。

第十条住宅新村设计单位应将建筑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各类管网管线、园林绿化、防盗系统、环卫设施以及其他配套等一次设计到位。

住宅新村安全防范设施包括总体的围墙设置、梯段的电子防盗门系统、进户防盗门和外墙(含阳台)门窗的防盗设施。外墙窗的防盗设施应以建筑物外墙面为界,不得超出。阳台不得设置防盗网。

第三章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住宅新村施工应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避免地下管网与路面及其他建筑物的交叉施工。

住宅新村内的各类建筑与设施均必须按规划审批的施工图进行定点施工,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需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再实施。

第十二条住宅新村工程项目应提倡工程总承包施工,并通过招标择优选择施工队伍。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做到文明、安全施工。现场的临时搭盖、材料堆放以及临时道路、供电、供水、排水等应统筹布置;工地大门口的显要位置应设有住宅新村施工总平面图;竣工后必须及时清除施工现场,做到无遗留物、无临时设施。开发建设单位应协助施工单位对工地的文明施工协调管理。

第十四条住宅新村施工应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全部合格,创优率应达到15%以上。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规模大于2公顷以上的住宅新村,可以组织分期分批建设,但必须做到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内建设工期控制在三年以内;建筑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总建设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四章 总体工程配套建设

第十六条住宅新村总体工程各项配套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预先按规划指标和有关规定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施工图设计,由市规划局牵头组织有关专业部门审定,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图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总体工程配套项目主要有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卫设施、安全防范设施、各类管线及其他配套设施等。

第十七条新建区住宅新村和旧城改造区住宅新村的绿地率严格按30%以上和20%以上分别控制(不包括屋顶绿化),并按住宅新村居住人口人均1~2平方米的标准建设住宅新村公共绿地。

第十八条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无证单位或个人负责绿化设计和施工,绿化建设时间应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绿化季节完成,并由福州市园林局监督指导。

住宅新村的园林绿化是居住环境的主要内容,必须严格按审批的绿化规划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改为他用,不得挤占绿化规划用地。

第十九条住宅新村市政工程设计与施工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和监督按批准的图纸和标准施工。

第二十条住宅新村环卫设施应与环境整治综合考虑,做到既方便居民,又能利于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总体工程配套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经竣工综合验收后,由住宅新村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接管维修、维护管理,管理经费按物业管理有关规定收取。

第五章 竣工综合验收

第二十二条住宅新村建设实行竣工综合验收制度。住宅新村开发建设单位须向福州市建委申报竣工综合验收,并由市建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参加验收。分期建设的住宅新村,竣工面积已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的,可申请分期验收。

竣工综合验收的内容、程序和要求暂按《福建省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住宅新村竣工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市建委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未经竣工综合验收的住宅新村,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将房屋和有关配套设施交付使用,在此期间内所发生的各种设施的维修、维护以及物业管理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担负。

第二十五条对未通过竣工综合验收的住宅新村,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工程档案押金不予退还,并暂停办理开发建设单位新的开发项目。对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开发资质证书等处分。

第六章 物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住宅新村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或回迁安置房交付使用前必须考虑物业管理,并向福州市房管局提交物业管理方案,方案中所明确的物业管理机构应在住宅新村竣工综合验收之前组成,并参与住宅新村竣工综合验收。

住宅新村竣工综合验收后,物业管理公司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并不得在住宅新村内违章搭盖。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树立“服务第一、住户第一”的观念,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报物价部门批准。

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物业管理的同时,应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一定数量的管理基金和设备、设施维护基金。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精干、高效的专业管理队伍。物业管理内容包括住宅新村内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容貌和各种管线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及其他便民服务等。

市容、市政、园林、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对住宅新村物业管理中有关工作监督与指导。

第二十九条自本规定下发之日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新村应实行物业管理;对以前竣工的住宅新村先选择试点,创造条件逐步向物业管理过渡。

第三十条住宅新村内的所有单位和住户都应有维护和享受良好的居住环境的义务和权利。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凡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由各职能部门按国家、省、市现有法规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市属六县二市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福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福州市住宅新村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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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住宅新村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文献

福州市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管理暂行规定榕建筑[2010]13号 福州市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管理暂行规定榕建筑[201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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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的管理,确保人 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及开挖 深度范围内属软土场地时开挖深度超过 4 m(含 4m)的基坑(槽) 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或深度虽未超过 5m,但地质情况、 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的, 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 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基坑开挖深度:指设计规定禁止堆载 范围外沿最高处自然地面至底板(承台)垫层底的深度;底板垫层底 的深度指距基坑边 1.0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底板垫层底深度(有密集 承台或整片承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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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创建市优质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泉州市创建市优质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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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创建市优质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一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项目创建市优质工程 活动,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市优质工程是指具有一定建设规模,工程施工质量经市工程建设质 量安全协会评审,由市建设局复查、确认并公布的优质工程。 前款所称一定建设规模的具体标准应符合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负责制 定的《泉州市(刺桐杯)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的具体规定。 二、市建设局负责市优质工程创建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优质工程创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树立质量品牌意识,下列建设项目应当大力开展市 优质工程创建活动。 (一)标志性、纪念性建筑物,中型以上(含中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融资 建设工程,应当创建市优质工程。 (二)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年度新开工项目应当至少创建二项市优质 工程,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年度新开工项目应当至少创建一项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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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0620

【发布文号】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发布日期】1993-10-19

【生效日期】1993-10-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本溪市城市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业经一九九三年九月六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尉端恩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九日

本溪市城市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提高住宅安全防范能力,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着因地制宜和有利于安全的原则实施住宅安全防范设施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规划部门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和治安、交通管理的要求。

第四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对住宅主体与庭院安全防范设施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公安部门应参与住宅设计图纸的会审,凡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设计单位应予修改,否则不准交付施工。

第五条庭院安全防范设施施工所需资金纳入住宅工程建设成本,由建设单位承担;住宅防盗门所需资金由居住人承担防盗门与普通门的差价。

第六条住宅安全防范设施设计与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分户门应具备公安部门规定的抗破坏性能,单幢高层住宅安装经检测合格的防盗、防火、防寒的三防门;十层以下住宅安装经检测合格的防盗门,其中八至十层安装防火、防盗门。

(二)阳台、花台、雨蓬和邻近阳台的楼梯间窗洞,应采取防止攀登或邻户跨越措施。

(三)与楼通高的竖向管道,其位置应尽量远离阳台、窗口边缘,并采用白铁皮或玻璃钢制品。

(四)户外电表箱设计应加锁。

(五)屋面和管道的检修口不得设计在户内。

(六)住宅底层、顶层的外墙窗、阳台和临靠公共走道的窗口,以及下缘距相连平台高差小于二米的外墙窗口,应设置钢筋直径不小于十二毫米、间距不大于一百一十毫米的防护栏。

(七)在单幢高层住宅设计中,应考虑到公寓式管理的需要,在住宅底层设置不小于九平方米的治安执勤、电梯管理等人员共同使用的综合值班室。

第七条庭院安全防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通透式围墙或封闭式庭院。

(二)设有消防车通道。

(三)设置与居民区或小区管委会共同使用,面积不小于九平方米的门卫室。

第八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防范措施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第九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把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列入公安部门验收的内容一并验收,不符合安全防范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本暂行规定发布前的在建住宅工程,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负责增补安全防范设施,达不到安全防范要求的,不得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已建成使用的住宅区庭院安全防范设施,由房屋产权单位按本暂行规定有组织、有计划、分期分批补建。具有两个以上产权所有人(含异产共有)的住宅区的庭院安全防范设施,经住宅区管委会和公安部门协调,由各产权所有人按实有产权面积比例分担补建费用。

第十二条住宅庭院的栅栏、围墙、门卫室等安全防范设施,属产权单位所有,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养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损坏。违者,除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外,还可酌情处以损失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和住宅区管委会负责住宅安全防范的宣传教育和日常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附近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1991年4月1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

武汉市附近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地发挥武汉市附近蓄滞洪区(以下简称蓄滞洪区)调蓄长江洪水的作用,保障武汉市和长江中下游地区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蓄滞洪区,系指位于武汉市附近的西凉湖、杜家台、东西湖、武湖、张渡湖、白潭湖。

上述蓄滞洪区的建设与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蓄滞洪区的蓄滞洪运用,由长江中下游防汛总指挥部会同湖北省人民政府报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蓄滞洪运用的具体工作,由有关地市的各级防汛指挥部按职权负责。蓄滞洪的命令和警报,由各级防汛指挥部按规定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发布。蓄滞洪命令一经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四条蓄滞洪区内的各项管理工作,实行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地、市、县、区(指武汉市的市辖区,下同)行政首长负责制。负责日常工作的主管部门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武汉市附近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 经济建设管理

第五条蓄滞洪区应当遵循蓄滞洪时保安全,平时保丰收、保经济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蓄滞洪的关系,在服从蓄滞洪运用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发展经济建设。

第六条蓄滞洪区的经济建设必须严格遵守蓄滞洪区建设总体规划。蓄滞洪区建设总体规划由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制订,报省、市(地)防汛(水利)部门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

第七条制定蓄滞洪区建设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在指定的分洪口门附近和洪水主流区内,禁止设置有碍行洪的建(构)筑物;

(二)新的居民点、城镇以及工业的布局和建设,必须服从蓄滞洪的要求;

(三)禁止新建生产、储存严重污染物质和危险物品(包括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品、下同)的项目;

(四)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有配套的防洪安全设施;

(五)尽可能运用露天作业的方法(包括塑料大棚)使用土地;

(六)合理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发展种植业、畜牧业。禁止发展易引起血吸虫滋生源扩散的项目。

第八条在蓄滞洪区内,原则上不准再兴建大中型项目。必须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大中型项目,须经省、市防汛指挥部同意,并经长江中下游防汛总指挥部核准后,再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在建或已建成投产的大中型项目,没有防洪安全设施或设施不符合要求的,要按规定限期建设。

第九条已建成的生产、储存严重污染物质和危险物品的项目,按照分期分批的原则,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的三年内,必须迁出蓄滞洪区。

在建的生产、储存严重污染物和危险物品的项目,必须停建。

武汉市附近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第三章 安全设施建设管理

第十条由有关地、市防汛部门配合长江水利委员会,分别绘制蓄滞洪区的典型年的运用框图及淹没图,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施行。

第十一条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按公布的蓄滞洪区淹没图图示,在各居民点用明显标志,标明典型年的淹没线、洪水水位及水深,并加强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第十二条蓄滞洪区内公共防洪安全设施建设,应以就地就近安全措施为主,因地制宜,采用多种形式安排。根据地形及人口密度等情况,可建筑围堤、安全台、庄台、避水楼和建造备用救生船,以及修建安全撤退道路、桥梁等。就地避洪措施与安全撤离措施,应当密切结合居民住宅建设及乡村社会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常年安排,量力而行,逐步完善,做到“平战结合”。

第十三条切实加强蓄滞洪区的防汛通讯建设。其中有线线路建设纳入城乡电信网计划,优先安排;防汛专用无线电通讯建设由各级防汛部门负责。

蓄滞洪区防汛报警方式包括广播、电话、电视传播,使用报警器,以及鸣枪、鸣汽笛、敲锣等。各地可根据当地条件和群众习惯,按紧急程度具体确定报警方式,并公布于众。除采用上述方式外,必要时须逐户通知。

第十四条蓄滞洪区内所有的建(构)筑物,都必须符合省、市城乡建设部门与防汛部门共同制订的防汛标准或典型设计的要求。凡不符合要求的,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督促限期改进。

武汉市附近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第四章 人口管理

第十五条严格控制蓄滞洪区人口的机械增长。除现役军人转业复员、离退休人员安置、县(区)的中层以上党政干部及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技术人员调动、毕业生分配、合法婚迁、两劳人员回原籍安置,可以迁入蓄滞洪区落户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迁入蓄滞洪区落户。

第十六条禁止向蓄滞洪区安置移民,鼓励蓄滞洪区内的人口外迁。有关部门要给蓄滞洪区内人口外迁提供方便。

武汉市附近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第五章 罚则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对贻误蓄滞洪时机或滥发命令造成人心恐慌及财产损失者;或拒不执行、阻挠执行蓄滞洪命令者;或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者,主管机关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以行政处分;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单位,县(区)防汛部门有权令其停产或停建;拒不执行停产或停建的,当地县(区)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停产、停建措施,并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扩大范围批准外地人口迁入蓄滞洪区的,由当地政府责令迁入者限期迁出,对批准迁入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其五个月标准工资额的罚款。

第十八条按本规定所获得的罚款收入,纳入蓄滞洪区公共防洪安全设施建设经费。

第十九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责任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武汉市附近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应用中的问题,由湖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彭三小区第四期改造工程近日竣工 本报记者 张龙 摄

彭浦新村历经一甲子后“凤凰涅槃”

别陋室 锁乡愁 工人新村“拆落地”

首席记者 方翔

提起工人新村,你的第一印象是什么呢?那里承载了老上海人的太多记忆,却是多数年轻人眼中设施落后的老公房。近日竣工的彭浦新村街道的彭三小区第四期改造工程,却让我们看到工人新村也可以高大上。

得益平衡

从偏僻乡村到中心城区的大型住宅区,彭浦新村在一个甲子中历经沧桑巨变,浓缩了时代变迁,在上海测绘院提供的航测遥感图上展现得一览无余(见左图)。

早在解放前,上海市“房荒”严重。解决居住问题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新建住宅。上世纪50年代后,上海兴建了许多工人新村,大多以路名命名,比如曹杨新村、控江新村,或以所在的镇名命名,比如彭浦新村、桃浦新村。由企业建造的职工新村,则冠有企业的名称,比如天原新村、电机新村等等。

彭浦新村的土地早先是上海北郊的一片田野。上世纪50年代,随着社会主义建设高潮的到来,一批机电工业大厂落户走马塘以南的原彭浦乡地区,并在此建起了彭浦工业区。彭浦工业区,曾拥有“中国第一台大型天线座、第一台推土机、第一台气动电控冷轧机、第一台水管式工业锅炉”,相对应地,彭浦新村,便是创造这些“第一”的工人阶级的集中居住地。

当年从彭浦新村任何一幢楼到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步行只需几分钟。电影院、小菜场、学校、幼儿园、社区医院、公园错落有致地分布在新村附近。然而,岁月变迁,彭浦新村老了,煤卫合用情况依然存在,旧房改造迫在眉睫。

“改造过程中最大的难点,在于户型设计和得益平衡。”彭三小区改造项目设计负责人陈健洲回顾从2009年11月开始的改造过程难掩激动,“423户居民最终设计出39种房型,既要确保房屋房型、面积、房间数量与朝向等基本不动,又要满足个别产权住户对安置楼层的特殊要求,还要在原来房屋面积基础上有一定增加,并配上独立厨卫,这种难度你可以想象。”

据悉,作为上海首个竣工完成的“拆落地”项目高层建筑小区,彭三小区第四期改造工程6幢居民楼全部都加装了电梯。今年,彭三小区第五期改造也将启动。

内有乾坤

其实不少人对工人新村都有误解,认为其仅仅是为了满足居住需要,没有规划。但同济大学城市规划学院张松教授表示,“曹杨新村是当年政府主导规划开发的宜居小区典范,至今仍有重要的实用价值和建筑遗产价值。”曹杨新村、同济新村,都是同济规划创始人之一金经昌先生的作品,既借鉴欧美先进的规划理念,又充分考虑上海实际情况,在具体设计中结合河道等自然环境条件营造出景观层次丰富、富有人情味的工人新村,曹杨新村堪称首次成功的实践探索。

同济大学城市规划学院杨辰副教授曾在曹杨新村住过8个月,“小区绿化、公园、林荫道都考虑得很周到,房子密度也很低,采光充足。我们有一张1962年的老照片,现在看起来就像是郊区别墅区,非常宽敞,跟欧洲过去的花园新城、花园别墅也有很多相似之处。”

任何研究曹杨新村布局的学者都不会忽略这样一个事实:从曹杨一村最中心的枫桥步行到周边,往南五分钟,曹杨电影院、曹杨商场;往西五分钟,普陀区中心医院;往北三分钟,朝春中心小学;往东五分钟,菜市场。曹杨新村把原生河道以及河滨巧妙组合在绿化系统中,每幢房屋附近均有小片绿地,又集中安排一些成片的大绿地和草坪。

一个有意思的细节是,当时不少工人新村周边都有知名高校。曹杨新村、控江新村、长白新村、鞍山新村等等,分别毗邻大夏大学(今华东师范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理工大学(原沪江大学,那时为上海机械学院),政府的良苦用心十分显然,期盼着工人子弟的教育和文化生活都能更上一层楼。

以人为本

曾经,住进工人新村是一种身份的象征。早期,只有劳模、先进工作者才有可能分到这里的房子。但住房制度改革之后,一些家庭条件富裕的居民逐步搬离工人新村。

现在工人新村的主要居民为低收入家庭及外来租客,人口密度较高,高龄人群占比较高。在有关专家看来,仅仅更新建筑本身是远远不够的,应该优化工人新村的人口结构,在规划上,应该积极调动公共资源,将人才公寓、大学生公寓或公租房引入工人新村,吸引较高层次的中青年就业人群入住。

“过去那种大规模的拆迁和房地产开发不是我们所希望看到的。”杨辰说,“工人新村最大的问题还是"人",工人新村的更新要考虑就业、文化教育、城市活力等多方面,让居民参与其中,而不单单是物质空间的改造和美化。”

就在今年1月,上海杨浦区首创“社区规划师制度”,邀请12名来自同济大学规划、建筑、景观专业的专家一一对接辖域内12个街镇,走进弄堂深处发挥专业能力。未来3年,这些规划师将扎根本土社区,全过程指导公共空间微更新、“里子工程”、睦邻家园等社区更新项目。

同济大学建筑系教授徐磊青表示,行政规划、政策等都可以通过文献文本等了解,而了解居民作为真正的产权拥有者对于现状抱何种意见、有何预期,才是规划设计的根据,是决定工作成败的关键。

徐磊青特别提到在社区中应该焕发年轻人的力量,“现在社区里主体活跃者还是退休者,而年轻段的居民常常"隐身"或"匿名"。其实应该有很多渠道可以唤醒他们,尤其是以孩子为中心的活动。”

“当前工人新村一个显著的问题是老龄化。我们调查发现这个比例超过35%,有的已经达到40%。社区里显著的现象是两头重、中间少。如何吸引年轻人入住、参加社区活动,让租住者融合进社区,是重要的挑战。这里需要给居委会和社区组织以更多责任与权利,给予资源、平台各种活动,让社区所有居民参与融合。政府和责任企业依然有很多事情要做。”徐磊青教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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