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福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及产权产籍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福州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省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福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规定基本信息

中文名 福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规定 外文名 Interim Provis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sale of commercial housing in Fuzhou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发布单位 81306
发布文号 闽政〔1993〕3号 发布日期 1993-04-18
生效日期 1993-04-18 文件来源 福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4月18日)

文件内容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及产权产籍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闽政〔1993〕3号《福建省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及我市实际情况,特对商品房预售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凡在本市辖区内取得建设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开发的公司(包括国营、集体、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预售商品房时,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商品房预售是指开发公司将获准建造的商品房在基础工程已完工或投入一定的建筑工程资金后,出售并取得预付款的行为。

第三条开发公司拟将其开发的商品房推向市场预售时,应在开始出售的前十天到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产综合开发处作商品房预售登记,经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并发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

第四条批准开发公司进行商品房预售时,必须查验下列证件:

1.已领有拟预售房屋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许可证,地价款已付清;

2.施工图纸经审核批准并领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工程施工进度和交付使用日期已经确定,基础工程已完工或者投入建筑工程的资金已达25%以上;

4.预售房说明书。

说明书应写明楼宇的地点、位置、装修标准、售价、竣工交付使用日期和总套数等内容。

第五条经审核,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必须出具商品房预售批准书。开发公司需刊登广告的,应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号。

第六条经批准在境内或境外预售的商品房,预售时,开发公司与购房者必须签订《购房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后应在三十天内,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办理备案登记,凡未经备案登记的预售商品房不受法律保护。购房合同由市房地产管理统一印制发放。

合同必须载明预售房的座落、使用功能、建筑结构、层次、面积、具体单元号、售价、付款方式、交房时间,合同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预售后的商品房(包括境内、外)需转让的(馈赠与、交换),由转让双方凭经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到交易所办理交易转让手续,原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开发公司不得为预购房者办理更名手续,凡未经交易所办理转让手续的,其转让无效。

第八条开发公司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或转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经投资开发并完成了一定的建筑工程量后需转让的,应持双方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交易所办理转让监证登记。

在境外购买预售和转让的商品房者,如不能亲自办理上述手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办理,其委托书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公证。

第九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对预售中转让的商品房按规定收取税费,对转让价格中的增值部分,向转让人收取20%的房地产增值费。

第十条开发公司应在房屋竣工验收后十日内,持上述第四条所列的有关证件的正本向房地产管理局申报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手续。

开发公司在交接所售房屋时,应向购房户提供购房发票、购房证明书等有关证件,并通知购房户及时到交易所申请办理交易监证、产权转移手续,购房证明书应采用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制定的格式。

第十一条凡未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开发公司不得进行各种广告性宣传。

第十二条开发公司不按上述要求办理预售批准手续的,其所经营、销售的房屋,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买卖监证手续,不予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涉及抵押贷款的,不予办理抵押监证手续。

第十三条开发公司不按上述要求经营销售(预售)房屋造成购房户、银行等有关当事人经济损失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责成开发公司给予赔偿,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施行前预售了的商品房,必须在一九九三年八月份前按本规定补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所发各有关文件,凡与本规定有出入的均以本规定为准。今后如有新的法规政令出台服从新的法规政令。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城乡建设委员会和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福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规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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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规定常见问题

  •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31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

  •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有些啥

    你分析的基本正确。首先,封顶才允许销售,目的是让开发商有自己的资金盖房,这样能减少银行不良贷款,也能防止开发商零投入,完全用消费者的钱盖房,这样一旦发生损失,消费者要承担全部奉献。其次,由于国家不允许...

  • 最新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二)...

福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规定文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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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知识常识,希望对您有帮助,谢谢 知识常识分享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管理 条例 导读 :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 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 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最近经常被购房者提到引起 越来越多的人注意。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什么商品房 预售管理条例又是什么这些是作为购房者必须了解的知识, 以方便购房者知道自己得权益。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详解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国家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 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 定的对于城市开发的商品房预售时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设部令第 131 号颁布,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 行。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 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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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修正)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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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修正) (建设部令第 131 号) 2005-03-07 05:26 作者: 来源: elady 《建设部关于修改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的决定》已于 2004年 7月 13日经建 设部第 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四年七月 二十日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9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改为“市、县人民政府”。 二、第六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 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三、第七条修改为:“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 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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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成房发〔2009〕207号

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各区(市)县房管局,各开发企业,各房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川建房发[2009]39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发企业应按照诚信、合法、科学合理的原则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三条 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将商品房预售方案提交房产管理部门审核。

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如发现商品房预售方案不符合本规定的,可暂停办理。

第四条 开发企业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规模。商品住宅项目一般不得分层、分单元和以套为单位申办预售许可。

第五条 对已经办理预售许可的,应一次性将全部房源按预售方案申报价格公开对外销售,不得分批、分次销售。

第六条 对于商品房预售方案确定的保留自有房产,原则上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不得销售。

商品住宅项目保留自有房产的应当符合“少量、合理”原则。

第七条 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商品房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范围为依据,下同)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坐落、土地用途、项目总规模、容积率、绿地率等。

(二)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周期、各期工程建设计划和进度安排。

(三)开发企业保留自有房产的位置、面积、套数(间数)等情况。

(四)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幢数、套数(间数)、建筑面积、销售均价。

(五)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表(含每套房屋的房号、面积、销售总价、房屋性质等)。

(六)开始销售日期、签约销售流程。

(七)销售方式和项目商品房销售人员情况。委托经纪机构销售的,经纪机构应当取得房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书。

(八)解决商品房销售矛盾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

(九)房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开发企业应将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列入销售现场信息披露“文件(文本)公示栏(台)”内容进行现场公示。

第九条 商品房预售方案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已审核的商品房预售方案的,应提交房产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条 开发企业应保证现场公示价格与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价格一致。确需调整价格的,开发企业应重新申报,并按新调整的价格对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和销售现场“可售房源信息公示栏”的内容进行变更。价格调整期间,可售房源仍按原价格销售,购房人要求购买的开发企业不得拒售。对多次调整价格的,开发企业应将每次调整的每套商品房价格列入销售现场信息披露“信息查访处”内容,方便查询。

第十一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对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方案执行情况加强监督。

房产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活动中,发现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责成开发企业作出书面说明,并限期整改。必要时房产管理部门可暂时关闭该项目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情况严重的,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通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房产管理部门完善信用档案建设,将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对于事关众多利益的商品房预售制度该如何解决它存在的问题呢:

第一,要建立和完善对商品房开发企业是否具备商品房预售资格、预售条件的严格审查制度。尤其是两个许可证审查发放制度。严格掌握商品房预售的条件,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审查和发放制度。

第二,要建立商品房预售必须公开事项的监督检查制度。防止开发商以虚假广告、名不副实的宣传资料欺骗购房消费者。

第三,对于购房者来说,要考察房地产开发商的信誉。购房人可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房地产开发商的营业执照、规模、工商登记、财务状况、企业形象、知名度等;是否具有建设工程许可证等五证一照;了解过去的业绩,到已完工的小区了解开发商的房屋质量、售后服务、物业管理状况;了解开发商有无纠纷等情况。

第四,要加大对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的宣传力度,正确理解和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和立法本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尤其是市、县级政府依法具有房产行政管理和土地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更应当熟悉和掌握。

第五,购房者要签好补充协议。由于正式购房合同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情况,买卖双方往往应根据需要订立补充协议,即通过补充协议对正式合同内容回以修改、补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所以,补充协议在某种程度上比正式合同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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