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 | 福州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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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5年12月31日 |
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及福建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相关意见精神,大力推进生态市建设。以巩固和提升水环境质量、确保饮用水安全为核心,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取缔“十小”污染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现有的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发改委等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编制重点行业专项整治方案;推进造纸、建陶、氮肥、有色金属、印染、钢铁、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新建、改建、扩建十大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等配合)
实施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浴比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等配合)
持续整治矿山采选行业。主要流域干流、一级支流、饮用水源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禁止矿产开采,该区域内的采矿(石)场及流域内所有无证、非法采矿场予以取缔。敖江流域连江县、罗源县建筑饰面石材矿山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关闭。(市国土局牵头,市建委、市环保局等配合)
连江县、罗源县于2015年底前制定详细的石材加工行业年度关停并转和限期退出方案,2016年底前完成石材加工集中区转产关停,鼓励综合利用废渣生产建材。加强现有石材加工集中区规范化管理,推行中水回用,确保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正常,实现零排放,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强化建筑饰面石材加工和运输粉尘控制,对废渣运输车辆进行封闭改造。(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建委、市发改委等配合)
加快完善在用建筑饰面石材废料(渣)堆放场标准化改造及废弃堆渣场覆土绿化,严格按照安全评估和地质灾害评估要求,确保坝体安全。(连江县、罗源县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局、市安监局配合)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推进电镀、印染行业集控区水污染集中治理,新建企业必须全部进入相应行业的集控区,实施“以大带小”、“以新带老”,坚持涉重污染物排放量“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零增长;加强集控区环境监管,区内所有企业必须全面实现废水分流分治、深度处理。含重金属废水必须进行预处理,做到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出口达标排放,所有集控区应同步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否则一律不准生产。(市环保局牵头,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等配合)
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园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园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6年底前,现有省级及以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全面实现污水集中治理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其他类型开发区、工业园区应于2017年底前建成。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直至完成整改,逾期6个月未完成的,撤销或提请有关部门撤销其园区资格。现有化工园区、涉重金属工业园区内企业污水接管率必须达到100%,未达标的园区及区内企业一律停产整改。(市商务局、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市科技局等配合)
2.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继续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污水收集管网特别是支线管网建设,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积极开展提标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山仔、东张等湖库汇水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建成区,排放口位于建成区水体中上游的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市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配合)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应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2015年底前,老城区超过50%的面积要实现雨污分流;2017年底前,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市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配合)
推进污泥规范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市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等配合)
3.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意见》(榕政综〔2014〕95号),坚持生态先行,疏堵结合,严格养殖准入门槛,实现畜禽养殖转型升级, 科学划定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具体范围细化到村。实行生猪养殖规模削减计划,依法拆除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户。2015年底前,基本关闭拆除可养区内存栏250头以下、未提出改造方案或改造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生猪养殖户。
各县(市)区政府以适度规模、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达标排放为原则,严格按照市政府下达的生猪出栏总量控制指标,在可养区范围内确认出拟保留的生猪养殖场。2016年底前,除拟保留的生猪养殖场外,其余生猪养殖场一律拆除。
对拟保留的生猪养殖场和2016年后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大力推进畜禽清洁养殖,改进清粪工艺,配套节水控水设施,实施雨污、固液分离,最大限度减少污水产生量,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立病死猪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2016年底前,基本实现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完成全市存栏50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任务;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可养区内生猪规模养殖场(存栏250头以上)标准化改造。无法按时完成标准化改造任务的养殖场依法予以关闭。持续推进闽侯、福清等重点区域的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配合)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精准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机具。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在缺水地区鼓励发展节水栽培技术,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引导发展需肥需药量低的农作物。(市农业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等配合)
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创新管护方式,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做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筛选,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不少于350个。(市环保局牵头,市建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配合)
推动“点线面”攻坚计划、美丽乡村建设,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2016年底前闽江、敖江、龙江流域1公里范围内的37个乡镇要实现污水有效处理,其余乡镇要力争在2017年底前完成。(市建委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配合)
4.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国家有关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环保新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航行于我市水域的国际航线船舶,要实施压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福州海事局、福州市地方海事局、市交通委、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规范拆船行业行为,禁止冲滩拆解,严格拆船项目环评审批,加强对拆船企业环境监管,实施修造(拆)船业污染专项整治,并于2016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交通委、福州海事局、福州市地方海事局等配合)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编制实施全市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位于沿海和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按规定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逾期未完成的,一律停产整改。(福州港口管理局、市经信委、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建委、市农业局等配合)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调整产业结构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5年起,各地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分级报经信、环保部门备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配合)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红线要求,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禁止在闽江马尾罗星塔以上流域范围新、扩建制革项目,严控新(扩)建植物制浆、印染、合成革及人造革、电镀项目。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水质不能稳定达标的区域,禁止建设新增相应不达标污染物指标排放量的工业项目,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市水利局、市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局、市建委参与)
研究建立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重点开展罗源湾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评估工作,适时提出区域限制措施。(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
2.优化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贯彻执行《关于全省石化等七类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主要流域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合理调控海岸带区域经济发展空间布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等配合)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等配合)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和绿化缓冲带。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规划保留及新增的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库、河口湿地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严格控制闽江下游采砂行为,建立健全生态空间保护的评价考核追责制度。(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建委、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配合)
3.推进循环发展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水利局等配合)
促进再生水利用。缺水及水污染严重的地区要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市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交通委、市水利局等配合)
推动海水利用。在沿海地区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福清等沿海缺水城市,加快推进淡化海水作为生活用水补充水源。(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建委、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配合)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1.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落实《福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榕政办〔2015〕45号),推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考核,落实全市水资源保护“三条蓝线”制度。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36.7亿立方米以内。(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农业局等配合)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可到达区域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编制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市水利局、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农业局等配合)
2.提高用水效率
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市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要达到10%以上,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等配合)
抓好工业节水。执行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健全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全市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80%以上。(市经信委、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20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雨水利用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雨水利用设施。到2020年,福州市要创建全国节水型城市。(市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配合)
3.科学保护水资源
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配合)
保障河流生态流量。严格限制在主要流域内新建水电项目。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编制基于生态流量保障的水量调度方案。加强生态流量保障工程建设,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下游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科学核定水电站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指导督促水电站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落实生态下泄流量要求。不符合河流最小生态流量要求的水电站要限制运行,对安全隐患重、生态影响大的水电站要建立报废和退出机制。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市水利局、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建委等配合)
(四)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未达水质目标要求的县(市)区要全面排查污染源,针对突出问题,制定实施水体水质达标工作方案,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长期超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建委等配合)
2.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和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市直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市政府《总量减排工作责任书》,制定落实福州市重点水污染物减排工作各项规划、政策,并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开展辖区重点水污染物减排工作。各县(市)区应按照规定削减和控制本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并采取减排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配合)
3.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沿江河重点环境风险工业企业在2016年底前完成环境风险评估报告,重点工业集聚区在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风险评估报告。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根据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卫计委、市安监局等配合)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2015年底前制定并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和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应急环节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物资储备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卫计委、市交通委、福州海事局、福州市地方海事局、市水利局、市建委、市农业局、市水务公司等配合)
4.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认真落实《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排污单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达标排放。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市环保局负责)
落实福建省海上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强化海上排污监测。(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
(五)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1.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加强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各县(市)区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管网末梢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对涉及供水安全的环节要加强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监督。及时公开水源水质状况。(市环保局负责)
及时公开供水厂出水和管网末梢水质状况。(市建委、市卫计委负责)
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市级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卫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等配合)
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排污口和网箱养殖。(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配合)
2018年底前,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居民生活污水和垃圾要基本实现收集处理。(市环保局、市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等配合)
强化水源地水质监测,市级水源地水质一旬一测、县级水源地水质一月一测;加快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2015年底前,市级主要地表水源地实现水质自动监测;2016年底前,县级主要地表水源地要实现水质自动监测;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县级地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牵头)
加快备用水源建设,单一水源供水的县(市),应于2020年底前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市水利局、市建委牵头,市发改委等配合)
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源地的日常保护管理,实现工程建设和水源保护“两同时”。(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委等配合)
防治地下水污染。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市水利局负责)
2.提升流域水环境总体质量
深化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防治结合、分级推进、联动执法。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汇入山仔、塘坂、东张、白眉等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应实施总氮排放控制,落实控源、截污、清淤、活流措施,富营养化水平到2020年要有所好转。(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财政局、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配合)
加强水源源头水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等良好水体的保护,积极争取国家、省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建委、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等配合)
实施小流域综合整治。对水质超标严重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河段,全面排查污染源,纳入福州市劣V类水体清单中,并逐条分析水质超标原因,提出水质提升目标和水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在2017年底前消除劣V类水体,在2020年基本实现小流域水质功能区标准。(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建委牵头,市农业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配合)
对水质长期超标的小流域和交界断面的地区,要对汇水范围内的相关行业企业执行水污染特别排放限值,促进水质改善。(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配合)
3.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福州市及下辖县(市)建成区应于2016年3月前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并建立城市水体监测评价体系;到2017年,福州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各县(市)建成区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基本无垃圾和违法排污口;到2020年,各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市建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配合)
4.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农业局等配合)
5.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
在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按照国家统一方案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配合)
(六)加强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
1.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
研究建立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编制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重点开展点源和水产养殖等污染物排放控制,推进罗源湾等重点海湾总量控制试点工作,研究制定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削减比例、削减总量)及减排分解方案。(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建委、市水利局、市财政局等配合)
加强陆源排污监管和联防联控。强化各入海河流污染源和重点排污口的排污监控和监测,推进涉海部门之间监测数据共享、定期通报、联合执法。推动实施入海河流断面考核和污染物减排制度。提高涉海项目准入门槛。开展入海排污口清理工作,规范设置入海排污口,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到2020年,沿海县(市)区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于V类的水体。(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建委等配合)
加强渔港渔船污染防治。合理规划水产养殖布局和规模,推进生态养殖,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在重点海湾制定养殖规划,对不符合养殖规划的网箱养殖开展专项整治和清退,减少水产养殖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罗源湾、闽清水口库区不符合规划网箱养殖清退工作。加强渔港渔船的监督管理。建立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保洁机制,开展港区废旧渔船、废弃养殖设施清理。(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
开展主要河口环境综合整治。重点开展闽江口、敖江口、龙江口等河口的综合治理和整治修复。积极推进岸线整治、垃圾清理、违规洗砂和互花米草治理、红树林种植,加大退耕还林力度,加强河口航运密集区船舶排污管控。优化监测点位设置,提升监测结果代表性。(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牵头,市建委、市交通委、福州海事局、福州市地方海事局等配合)
2.保护海洋生态
加强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推进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和海洋保护区建设,加快长乐海蚌资源增殖省级保护区建设。加大对红树林等滨海湿地、海湾和入海河口等典型生态系统,以及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实施增殖放流、建设人工鱼礁,推进海洋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推进海洋生态整治修复。围绕湿地、沙滩、海湾、海岛四类典型生态系统,加强闽江口等河口海湾湿地保护和修复,加强互花米草等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控和治理,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加强海漂垃圾整治。(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3.严格控制海湾内围填海。推动围填海项目向湾外拓展。将自然海岸线保护纳入海洋环保责任目标考核。到2020年,全市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7%。(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
(七)强化科技支撑
1.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和海洋生态修复、湖库富营养化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污泥处置、海水健康养殖等适用技术。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先进技术。(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建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配合)
2.攻关研发前瞻技术
整合科技资源,通过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开展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等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和水华防控措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内外交流合作。(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等配合)
3.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充分利用“6·18”项目成果交易会平台,加强交流与合作,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配合)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建委等配合)
(八)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1.理顺价格税费
加快水价改革。县级及以上城市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建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配合)
完善税费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福州海关等配合)
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建委、市水利局等配合)
2.促进多元融资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进排污权、水权交易试点。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推广运用PPP模式等方式,灵活运用基金投资、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各类金融工具,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市经信委、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建委、市水利局等配合)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加大对水环境保护支持力度,积极向中央、省争取资金支持,对欠发达地区及重点地区给予倾斜支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建委等配合)
3.建立激励机制
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达到更高标准、排污强度不断降低,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水利局等配合)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限制贷款类。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配合)
推进实施重点流域生态补偿。按照《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落实完善《市级生态保护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福州市重点流域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案》。市级财政要加大对上游地区治污和生态建设的资金支持。探索采取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其他方式加大横向生态补偿实施力度。(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配合)
(九)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完善法规标准
研究起草修订地方性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化学品环境管理等规定,制定和完善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功能区划、节水及循环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染责任保险、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环境监测、生态流量保障、船舶和陆源污染防治、海洋生态补偿等制度。(市法制办牵头,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配合)
贯彻落实福建省各项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2.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排放监督。重点排污单位应按要求安装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各地要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负责)
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完善上级督查、属地监管的环境行政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法制办、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编办等配合)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建委等配合)
3.提升监管水平
提高海洋环境监管能力。健全海上联合执法和巡航监视制度,推进陆源入海排污口、涉海项目、江河入海口的环境监管,加强海洋倾废和海域采砂的执法监察。(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环保局、福州海事局配合)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根据国家、福建省统一规划,健全全市水环境监测网络。完善全市水资源环境统一监测管理平台,实现环保、水利、国土、住建、海洋等部门水质、水量监测数据共享。加强公共财力保障,加快落实福建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三年行动方案,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海洋环境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建委、市交通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福州海事局、福州市地方海事局等配合)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及“12369”环保热线接诉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县级以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推进各级环境监察执法能力、环境应急能力、环境监测能力标准化建设,补齐缺编环境执法人员,推进监控设施的第三方委托运营,确保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福州市及各县(市)区应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市环保局、市编办负责)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每年公布福州市和各县(市)区水环境状况;对水环境状况差的县(市)区,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参评各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节水型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等荣誉称号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市环保局牵头,市爱卫办、市园林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水利局、市卫计委、市海洋与渔业局等配合)
国家及省、市控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按规定发布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等配合)
2.加强社会监督
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市环保局负责)
3.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市环保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建委、市水利局等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政府要于2015年底前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计划实施方案,自2016年起逐年制定水污染防治年度计划,确定分流域、分海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县(市)区实施方案报福州市政府备案,福州市实施方案报福建省政府备案。(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建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经信委负责)
(二)落实部门环境保护监管“一岗双责”
市政府建立定期协调、督查的工作机制,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力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落实环保监管“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本行业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同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项任务牵头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定期调度检查任务的进度,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和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环保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三)严格落实“河长制”
河(段)长要落实工作责任,督导下级河段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协调河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上下游之间的纠纷,组织整改包干河流突出问题,开展水环境应急事件处置,协调处理流域保护管理、水环境综合整治的重大问题。河(段)长联系部门,要负责协助河长、河段长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定期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河(段)长。(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建委负责)
(四)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中央企业、国有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国资委配合)
(五)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参照福建省政府建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制度,根据福建省统一考核办法,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一岗双责”,自2016年起,每年对各县(市)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县(市)区长环保目标责任制和海洋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委组织部配合)
将考核结果作为重点流域生态补偿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配合)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约谈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市环保局牵头,市监察局、市效能办配合)
(六)加强督查问责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效能办配合)
本《实施方案》印发后,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任务分工,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明确近、远期重点工作任务项目清单,于年底前报市政府备案。
福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繁重艰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及福建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要求,各司其职,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务求实效,切实落实本工作方案的要求,确保如期实现全市水环境治理与保护目标。
附件:1.福州市及各县(市)区水污染防治断面及目标清单表
2.福州市消除劣V类水体的流域清单表
3.福州市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清单表
附件1
福州市及各县(市)区水污染防治断面及目标清单表
福州市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目标表
地区 |
总断面数量 |
2020年目标劣于Ⅲ类断面数量 |
基准年(2014年)水质优良比例(%) |
优良比例目标(%) |
|
2017年 |
2020年 |
||||
福州市 |
40 |
4 |
72.5 |
85 |
90 |
闽江 |
20 |
2 |
75 |
75 |
90 |
敖江 |
16 |
0 |
75 |
80 |
100 |
龙江 |
4 |
2 |
50 |
50 |
50 |
各县(市)区地表水水质目标表
地区(断面数量) |
断面名称 |
功能区标准 |
基准年(2014年)水质现状 |
2020年水质目标 |
2020年优良比例 目标(%) |
马尾(1) |
连江琯头 |
Ⅲ |
Ⅲ |
Ⅲ |
100 |
晋安(5) |
桂湖溪 |
Ⅲ |
Ⅴ |
Ⅲ |
100 |
皇帝洞码头 |
Ⅲ |
Ⅲ |
Ⅲ |
||
日溪进口 |
Ⅲ |
Ⅲ |
Ⅲ |
||
桃源溪 |
Ⅲ |
Ⅲ |
Ⅲ |
||
华林溪 |
Ⅲ |
Ⅲ |
Ⅲ |
||
福清(4) |
福清前洋桥 |
Ⅲ |
Ⅲ |
Ⅲ |
50 |
大斜龙江桥 |
Ⅳ |
Ⅱ |
Ⅱ |
||
福清倪浦桥 |
Ⅴ |
劣Ⅴ |
Ⅳ |
||
福清海口桥 |
Ⅴ |
Ⅴ |
Ⅴ |
||
长乐(2) |
闽安 |
Ⅲ |
Ⅲ |
Ⅲ |
50 |
陈塘港五门闸 |
Ⅴ |
劣Ⅴ |
Ⅴ |
||
闽侯(8) |
闽侯竹岐 |
Ⅲ |
Ⅲ |
Ⅱ |
87.5 |
闽侯大樟溪口 |
Ⅲ |
Ⅱ |
Ⅱ |
||
闽侯原厝 |
Ⅲ |
Ⅲ |
Ⅲ |
||
陶江后福渡口 |
Ⅲ |
Ⅲ |
Ⅲ |
||
荆溪铁岭 |
Ⅳ |
Ⅳ |
Ⅲ |
||
大目溪上溪口 |
Ⅲ |
Ⅲ |
Ⅲ |
||
小目溪园厝前 |
Ⅳ |
Ⅳ |
Ⅲ |
||
大义溪 |
Ⅴ |
/ |
Ⅴ |
||
连江(4) |
连江贵安 |
Ⅲ |
Ⅲ |
Ⅲ |
100 |
连江长汀 |
Ⅲ |
Ⅲ |
Ⅲ |
||
连江荷山渡口 |
Ⅲ |
Ⅲ |
Ⅲ |
||
牛溪陀市桥 |
Ⅲ |
浊度超标 |
Ⅲ |
||
罗源(7) |
连江傍尾 |
Ⅲ |
Ⅱ |
Ⅱ |
100 |
罗源霍口 |
Ⅲ |
Ⅱ |
Ⅱ |
||
花园溪后岩村 |
Ⅲ |
浊度超标 |
Ⅲ |
||
兰水电站出口 |
Ⅲ |
Ⅲ |
|||
梧桐溪 |
Ⅲ |
Ⅲ |
Ⅲ |
||
东溪东园亭 |
Ⅲ |
Ⅲ |
Ⅲ |
||
西溪东园亭 |
Ⅲ |
Ⅱ |
Ⅲ |
||
闽清(4) |
闽侯下西园 |
Ⅲ |
Ⅲ |
Ⅲ |
100 |
闽清雄江 |
Ⅲ |
Ⅲ |
Ⅲ |
||
闽清格洋口 |
Ⅲ |
Ⅲ |
Ⅲ |
||
闽清梅溪口 |
Ⅳ |
Ⅲ |
Ⅲ |
||
永泰(3) |
永泰横龙 |
Ⅲ |
Ⅱ |
Ⅱ |
100 |
永泰塘前 |
Ⅲ |
Ⅲ |
Ⅲ |
||
长庆溪芦洋桥 |
Ⅲ |
Ⅴ |
Ⅲ |
||
湾边 |
Ⅲ |
Ⅲ |
Ⅲ |
100 |
|
魁岐 |
Ⅲ |
Ⅲ |
Ⅲ |
100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2015年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福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安全,根据《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闽政〔2015〕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福州市标——“三山一水”雕塑:福州城内于山、乌山、屏山“三山”鼎峙,闽江宛如绿带穿城而过。史载,五代梁开平二年闽王王审知扩建城池,将风景秀丽的于山、乌山、屏山圈入城内,形成了福州“山在城中、城在山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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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巩固提升,污染严重水体及城市黑臭水体大幅度减少,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及主要湖库生态环境稳中趋好。到2030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指标
到2017年,福州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各县(市)建成区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基本无垃圾和违法排污口;到2020年,各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
到2020年,全市40个流域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90%以上,其中,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流域水质优良比例分别达到50%、50%、87.5%以上,水质功能区(年均值)达标率均达到100%;马尾区、晋安区、连江县、罗源县、闽清县、永泰县流域水质优良比例均达100%,全市流域消除劣Ⅴ类水体,且达到“2020年各测点(断面)在2014年度基础上水质不得下降,还要有所改善”的要求。市级、县级和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分别达100%、98%和95%。山仔、东张水库湖泊水质有所改善,富营养化程度下降,主要水库湖泊水质达标率总体力争达到60%以上。地下水质量极差比例有效防控。近岸海域水质不降低。
到2030年,所有市县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95%以上;主要水库湖泊水体富营养化趋势得到遏制。
1 福州市城市危险住房改造暂行规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城市危险住房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 《福州市城市危险住房改造暂行规定》 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现予颁发, 请认真贯彻执 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危险住房改造工作的管理, 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 改善居住条 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发〖 1998〗 23 号)、《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福州市土地储备实施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拆除危险住房进行改建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住房,是指根据国家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JGJ125— 99)的有关规定,经福州市危房鉴定站鉴定危险等级属 C级或 D
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实行市场评估暂行办法》 的 通知 榕政综〔 2006〕161号 ( 2006 年 7月 24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研究,现将《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实行市场评估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 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实行市场评估暂行办法》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实行市场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拆迁补偿行为, 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城市房 屋拆迁管理条例》 、《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及建 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公式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金额 =被拆迁房屋合法产权面积×货币补偿单价 +
西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西充县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西充县工作方案》已经西充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西充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9日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西充县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5〕59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南充市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发〔2016〕4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提高我县水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总体要求:以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系统推进,统筹水资源管理、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风险防范;以加强县域内水体保护和整治并重为原则,以流域水环境整治和保护为重点,坚持抓“两头”(重污染水体治理和良好水体保护)带“中间”(一般水体),进一步巩固西充河流域治理成果,围绕九龙潭、青龙湖等重点湖库保护、“四河”(宝马河、紫岩河、芦溪河、潆溪河)流域治理,逐步带动全县其他水体综合治理,坚持上下游结合、山水田林湖协控,分类施策;以严控总磷污染为主攻方向,坚持标本兼治,继续控制氨氮、化学需氧量等水污染物,兼顾其他特征水污染物;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政府、市场协同,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标准、政策、行政等综合管理手段,推动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以督查监察、从严执法为手段,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水污染防治“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法规体系、监管体系、运行体系,为建设“中国西部有机食品第一县”,紧紧围绕全力打造“西部绿谷”、同心共建“幸福家园”的发展定位,坚持与南充主城区同城发展、一体发展提供良好的水环境保障。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县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地表水中水质较好水体稳中向好,污染严重水体大幅度减少,一般水体稳步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环境质量以及主要河流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到2030年,力争全县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西充河流域纳入考核的监测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90%以上;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全县重点湖库的水质情况保持稳定,全县重点小流域的水质情况得到有效改善,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得以消除;县城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水质优良比例均高于90%;全县地下水纳入考核的监测点位水质保持稳定。
到2030年,西充河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保持在95%以上;全县重点小流域水质优良比例达85%以上;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和黑臭水体;县城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水质优良比例保持在95%以上。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取缔“10 1”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境保护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对不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和磷化工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在2016年9月底前进行全面排查并列出清单,2016年底前,依法全部取缔。
牵头单位:经济商务局
参与单位:环保局、国土局、市监局、安监局、财政局、信访局、供排水公司、电力公司、天燃气公司
2.专项整治“10 1”重点行业。环保、经济商务部门联合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和磷化工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的建设项目执行氨氮、化学需氧量等量或减量置换。环保部门牵头督促重点行业“双有”、“双超”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清洁生产达标行动,经济商务部门牵头督促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清洁化改造;2017年底前,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强化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促进和提高重金属、高浓度、高盐、难降解废水处理。对工业循环用水大户和涉磷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总磷污染源数据库,实施循环水非磷配方药品替代改造,强化工业循环用水监管和总磷排放控制;从严控制新建、改建、扩建涉磷行业的项目建设,执行总磷排放减量置换,2017年底前,所有涉磷重点工业企业应完善厂区冲洗水和初期雨水收集系统,并推进安装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经济商务局、财政局、市监局、安监局
3.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环保部门组织排查工业集中区的污染治理情况,2016年9月底前,列出清单,会同经济商务部门督促落实污染整治方案。工业集中区已经建成的集中污染处理设施要正常稳定运行。新建、升级工业集中区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同步规划、建设和运行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中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涉磷工业集聚区应增加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经济商务局、工管委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4.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水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编制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十三五”规划,配套制定实施计划;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加快除磷脱氮等改造和升级,2017年底前,完成安装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达到实际处理运行负荷和处理效率要求;2020年底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到2020年,全县乡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0%左右。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水务局、发改局、住建局
5.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加强统筹规划,加快《城镇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重点对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以及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实施污水截流收集、雨污分流、初期雨水收集强化改造,加快推进项目实施进度。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实施雨污分流。2020年底前,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
牵头单位:住建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水务局、环保局
6.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水务部门牵头,联合环境保护等部门组织开展全县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专项调研,排查非法污泥堆放点,2016年9月底前完成并列出清单;组织制定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方案和项目实施计划并实施。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全面清理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2020年底前,建成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力争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水务局、发改局、住建局、经济商务局、农牧业局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7.防治畜禽养殖污染。规范畜禽养殖管理。环保部门会同农牧部门组织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于2016年9月底前列出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清单;农业部门牵头督促在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牵头单位:农牧业局
参与单位:环保局、发改局、财政局
8.加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农牧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组织排查并列出需治理(完善)的规模化养殖场名单,纳入农业、环保部门专项工作方案。督促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牵头单位:农牧业局
参与单位:环保局、发改局、财政局
9.加强散养密集区环境整治。农牧部门会同环保部门于2016年9月底前完成排查并列出养殖密集且对水体水质造成污染的区域名单;在散养密集区,加快农村户用沼气池建设,实施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等环境整治。
牵头单位:农牧业局
参与单位:环保局、发改局、财政局
10.控制农业面源污染。2016年9月底前完成全县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制定,并加快实施;实施《四川省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总体方案》和《四川省到2020年农药减量控害行动方案》;到2020年,农业面源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实现“一控两减三基本”。
牵头单位:农牧业局
参与单位:环保局
11.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统防统治。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建立、打造IPM绿色防控示范园区,到2016年,建立示范区面积30万亩。到2020年,力争全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覆盖率达到80%以上;建立粮油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核心示范区不少于10万亩。2016年底前全县主要农作物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20%,2020年底前达到50%。
牵头单位:农牧业局
12.深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重点在设施作物、蔬菜、果树、茶叶等经济园艺作物上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开展水肥一体化技术示范,逐步实现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全覆盖。到2020年,科学施肥水平明显提升,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32%以上。
牵头单位:农牧业局
13.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2016年底前,农牧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林业等部门(单位),进一步完善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在建设目标、灌溉水质等方面细化环境保护的相关技术指标,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达到相关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牵头单位:农牧业局
参与单位:国土局、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局
14.净化农田排水。要充分利用现有沟、塘、渠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并综合利用。
牵头单位:农牧业局
参与单位:环保局、交通局、水务局、林业局
15.严格执行国家土地开发整理标准规范。全县土地开发整理严格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14)中相关环境保护要求执行。
牵头单位:国土局
16.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编制实施农村污水处理专项规划。按照整县推进的原则,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实施农村环境治理,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按照分年实施、突出重点、加强督查、跟踪服务的原则,完成全县目标任务。
牵头单位:住建局
参与单位:环保局、农牧业局、城管局
17.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积极落实国家 “以奖促治”政策,完成我县建制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程相关目标任务。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财政局
18.开展河塘清淤疏浚。按照相关规划要求,在农村积极开展河道、小塘坝、小水库的清淤疏浚、岸坡整治、河渠连通等集中整治,建设生态河塘,提高农村地方水源调配能力、防灾减灾能力、河湖保护能力,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河流生态。2016年起实施农村河道综合治理并持续推进。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与单位:环保局、交通局、农牧业局、林业局、人大农工委
19.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在缺水地方试行退地减水,以及适当减少用水量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旱作作物、经济林等。地下水易受污染的地方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
牵头单位:人大农工委
参与单位:农牧业局、水务局、发改局、国土局、林业局
二、推动经济绿色发展
(四)调整产业结构
20.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备案。
牵头单位:经济商务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
21.严格环境准入。环保部门按照流域水质目标、区域功能划分、容量总量核定的“三位一体”环境准入要求,进一步细化准入条件,严格准入标准,强化分类指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流域、区域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物减排绩效挂钩制度;逐步建立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2020年底前,组织完成县域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明确各区域环境准入条件,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对已超过水环境承载能力的地方,制定并组织实施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经济商务局、水务局、住建局、统计局
22.建设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体系。水务部门组织完成对全县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并逐步建立全县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对已超过水资源承载能力的地方,要实施水资源调控方案,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和发展规划。2020年底前组织完成县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经济商务局、住建局、环保局、统计局
(五)优化空间布局
23.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水污染严重地方和敏感区域的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牵头单位:发改局
参与单位:经济商务局、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农牧业局、安监局、旅游局
24.推动污染企业退出。经济商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加大指导力度,依法有序搬迁改造或关闭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
牵头单位:经济商务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
25.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法违规占用城市湿地、河道、湖泊等水域。
牵头单位:城市规划局
参与单位:环保局、水务局
26.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加强各类相关规划的衔接,留足河道、湖泊治理和保护范围,水域和保护范围不得违规占用;2016年底前,水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排查非法挤占河道、湖泊等水域行为,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与单位:国土局、住建局、交通局、环保局
(六)推进循环发展
27.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经济商务部门指导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发展改革、能源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水务等相关部门积极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
牵头单位:经济商务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水务局、安监局
28.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制定再生水利用方案,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到2020年,缺水地方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落实《四川省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实施细则》(川建勘设科发〔2014〕619号),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牵头单位:住建局
参与单位:水务局、发改局、经济商务局、环保局
29.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将污水达标排放纳入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评价、质量管理绩效考核内容,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费率浮动挂钩;力争2016年百佳示范服务区、优秀服务区、星级服务区污水处理实现达标排放,2017年所有服务区污水处理全部实现达标排放,并启动服务区污水循环利用系统试点示范、推广应用,2020年建成一批服务区污水循环利用系统。
牵头单位:交通局
参与单位:环保局
30.促进重点行业再生水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水务部门在审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时,应明确要求优先使用再生水,取水审批时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经济商务局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七)控制用水总量
31.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水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2016年底前完成全县用水总量控制目标体系建设并层层分解。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经济商务局、环保局、住建局、农牧业局
32.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到2020年,保证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1.56亿立方米以内。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方,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方,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经济商务局、环保局、住建局、农牧业局
33.实行年度用水计划管理。严格执行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保证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总量指标以内。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大户,由水务部门负责实施计划用水管理;对未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自来水供水用水大户,实施计划用水管理;对未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工业用水大户,实施计划用水管理。2016年9月底前,水务部门、住建部门、经济商务部门分别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并实施监控。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经济商务局、环保局、住建局、农牧业局
34.实行水资源论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推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达到行业用水先进水平,严格落实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的要求。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经济商务局、环保局、住建局、农牧业局
35.严控地下水超采。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避免开发利用地下水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地热、矿泉水开发应严格执行采矿许可,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不得超过地热、矿泉水最大涌水量和取水许可证确定的取水量。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超过规定生产规模开采地热、矿泉水用于商业经营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与单位:国土局
36.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取水许可。在水资源论证阶段,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未进行水资源论证而开采深层承压水的,一律不予取水许可。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与单位:国土局
37.规范机井建设管理。依法排查已建机井并加强管理,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再新建机井。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与单位:国土局、住建局
38.划定地下水开采控制范围。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办法和水资源综合规划总体要求,组织对全县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科学分析评价,2016年底前掌握全县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情况,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限采区范围划定工作,编制西充县地下水限采区划定报告。
牵头单位:水务局
(八)提高用水效率
39.建立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水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要求,建立西充县用水效率评估体系,结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将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县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全县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比例达到上级目标任务要求。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与单位:组织部、经济商务局、发改局、环保局、住建局、农牧业局、统计局
40.抓好工业节水。严格执行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加大节水改造力度;在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实施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创建一批具有行业示范和带动作用的节水企业。
牵头单位:经济商务局
参与单位:水务局、发改局、住建局、市监局
41.严格执行《四川省用水定额》。确定全县高耗水企业名单及产品名单,加强对高耗水企业的监管。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监局、发改局、经济商务局、统计局
42.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市监部门加强对生产、销售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2016年9月底前完成生产、销售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的企业数量、分布和产销信息清单,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节水标准产品和设备的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监局
参与单位:经济商务局、住建局、水务局
43.强化节水器具使用。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大力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创建节水器具消费体验基地;提高居民节水意识,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结合实际情况对居民改装节水器具等予以补贴。
牵头单位:市监局
参与单位:水务局、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
44.加大老旧管网改造力度。住建部门组织编制、实施城市供水管网(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更新改造计划,全县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达到上级目标任务要求。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和中水回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上级目标任务要求。2020年底前,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
牵头单位:住建局
参与单位:水务局、发改局、教体科局、财政局
45.发展农业高效灌溉节水。加快推广节水灌溉技术。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在安排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牧区节水灌溉示范项目时,大力推广应用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逐步完善大中型灌区取水枢纽灌溉用水计量设施。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财政局、农牧业局
46.完成灌区节水改造任务。到202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全县节水灌溉面积达到46万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75以上。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财政局、农牧业局
(九)科学保护水资源
47.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与单位:环保局
48.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制定完善全县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强化调度管理,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饮用水和枯水期生态基流,将生态流量纳入水资源调度方案、区域水资源调配及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调度;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充分发挥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与单位:环保局
49.开展水环境容量核算。组织开展全县水环境容量核算、更新工作,在确定水环境功能区、流域、区域的水环境容量基础上,建立分流域、分区域的水环境容量动态数据库,确定流域汇水区内各级行政区域、控制单元和排污单位的允许排放量、许可排放量,逐步建立以水环境容量为基础的水质管理机制。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水务局、发改局、城市规划局、国土局
四、强化科技支撑
(十)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50.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突出环境保护重点技术领域,加快先进、适用、成熟技术成果转化。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经济商务部门牵头梳理水污染处理适用技术和产品,加快推进净水、节水等装备技术产品产业化;环保部门牵头开展污水处理先进技术及成果试点示范,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开展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
牵头单位:教体科局
参与单位:经济商务局、环保局、财政局、住建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
51.发挥创新驱动主体作用。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积极培育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参与的技术创新联盟,建设培育水污染防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科研平台。
牵头单位:教体科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经济商务局、环保局
(十一)攻关研发前瞻技术
52.开展水污染防治关键技术攻关。整合科技资源,通过相关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和省级科技计划等,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和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重点开展泡菜业废水和页岩气开采废水处理技术攻关)、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实施水污染防治关键共性技术联合攻关。
牵头单位:教体科局
参与单位:国土局、环保局
53.开展水污染风险评价。积极配合国家、省开展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水环境基准、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究;组织开展我县涉重金属、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环境管理风险评估和水污染事故的损害评估。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教体科局、经济商务局、住建局、水务局、农牧业局、卫计局
54.积极参与水环境保护交流合作。积极参与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交流合作;积极推进水污染防治交流合作项目。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经济商务局、教体科局、住建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
(十二)大力发展环境保护产业
55.编制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十三五”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加大支持装备技术产业化项目,指导企业推动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充分利用“互联网 ”,大力促进环境保护产业园区集聚发展,扶持、壮大一批环境保护制造业企业。
牵头单位:发改局
参与单位:经济商务局、环保局、财政局、住建局
56.规范环境保护产业市场。积极配合国家、省、市全面梳理涉及环境保护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境保护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加强环境保护产业市场监管,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产业行业协会作用,规范市场行为。
牵头单位:发改局
参与单位:经济商务局、环保局、财政局、住建局、水务局
57.加快发展环境保护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加快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2020年底前,通过开展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实施一批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领域为重点的第三方治理工程项目,培育一批专业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竞争能力强的环境服务公司,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
牵头单位:发改局
参与单位:财政局、经济商务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
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十三)理顺价格税费
58.加快水价改革。实行阶梯水价制度。2018年底前,县城城区以及其他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原则上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认真执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价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1078号),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牵头单位:发改局
参与单位:住建局、水务局
59.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项目,按照省、市要求,按时完成试点项目验收,总结提炼具有西充特色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经验。
牵头单位:发改局
参与单位:水务局、财政局、农牧业局
60.完善收费政策。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2016年底前按国、省、市要求完成排污费提标。
牵头单位:发改局
参与单位: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
61.依法落实税收政策。全面落实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落实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落实减计收入优惠政策;积极配合国家开展环境保护税立法、资源税税费改革以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等工作。
牵头单位:地税局、国税局
参与单位:经济商务局、财政局、环保局
(十四)促进多元融资
62.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支持,推进我县环境保护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在重点流域综合整治、工业集聚区污染防治、城镇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治理等方面,积极推动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积极推广PPP模式。
牵头单位:发改局
参与单位:财政局、金融办、人行西充分行、经济商务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林业局
63.增加政府资金投入。争取中、省、市资金加大对我县水环境保护支持力度,整合多方面资金,合理承担部分属于市级和地方共同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向重点流域地方和欠发达地区倾斜;研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以奖代补”。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建立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及运行经费分级负担制度。
牵头单位:财政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经济商务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
(十五)建立激励机制
64.健全节水环境保护“领跑者”制度。按照国、省、市要求加快制定完善我县环境保护“领跑者”指标并动态更新;根据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节水环境保护“领跑者”遴选和发布,公开环境保护“领跑者”名单和产品目录;通过宣传、推广、适当政策激励和加强监管,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选择使用量大、减排潜力大、环境标准完善和环境友好替代技术成熟的产品,以水体污染源头削减为重点,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领跑者”示范。
牵头单位:发改局
参与单位:经济商务局、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
65.推行绿色信贷。指导政策性银行积极发挥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采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环境信用评价试点企业达到3家以上。建立完善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继续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17年底保险试点企业达到3家以上。
牵头单位:人行西充分行
参与单位:环保局、经济商务局、财政局、水务局、金融办
66.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探索采取横向资金补助、对口援助、产业转移等方式,开展补偿试点。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完善嘉陵江流域断面水质超标扣缴制度,建立跨界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积极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财政局、发改局、水务局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十六)完善法规标准
67.健全地方性法规规章。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的立法计划,积极开展地方环境保护立法工作。
牵头单位:法制办
参与单位:县政府办、发改局、经济商务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农牧业局、人大法制工委
68.严格执行各项环境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地表水、地下水等环境质量标准,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农田退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认真执行修订后的《四川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针对重点行业、流域和区域,严控总磷排放;不断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功能区划、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流量保障、环境监测等技术和管理规范。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经济商务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农牧业局、市监局
(十七)加大执法力度
69.实行“红黄牌”制度。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对达标企业采取在线监控、网格化管理、大数据核查等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按全省统一部署,在环保局网站公布环境保护“黄牌”、“红牌”企业名单。
牵头单位:环保局
70.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积极落实国家督查、省级巡查、市级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各级环境保护、公安、检察、监察等部门协作,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实行通报、约谈和公开曝光制度;配合国、省、市开展建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的研究。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监察局、公安局、检察院
71.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公安、水务等部门每年组织开展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公安局、水务局
(十八)提升监管水平
72.完善流域协作机制。配合市环保局建立嘉陵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加强同流域上下游政府和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定期会商、联动联治,推动全流域统一监测、信息共享、环境影响评价会商、联合执法、应急联动;落实国、省、市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经济商务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
73.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配合市环保局统一规划各种市控考核、评价监测断面(点位),于2016年底前完成设置;同时,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浮游生物、底栖动物)和生物毒性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县环境监测站具备28项指标分析能力,实现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至少每两年开展一次全指标分析。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相关地下水监测工作。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国土局、发改局、财政局、水务局
74.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制定环境监测、监察、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年度计划,对环境监测、监察人员实施全覆盖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新增监测设备和项目实行上岗考核;下沉执法力量,加强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以及工业集聚区或人口上万的乡镇等重点区域的环境监察工作;配合市环保局统一建立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平台,构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2016年起,组织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重点流域的河流断面逐步实现环境质量在线监测全覆盖。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编委办、财政局
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十九)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75.开展水质达标工作。2016年9月底前,逐一排查水体达标状况,列出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特别是总磷控制未达标的水体名单;制定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2016年起,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方案实施情况。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水务局、财政局
(二十)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76.深入推进污染物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健全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信息化管理体系;研究将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纳入环境统计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2016年起继续控制氨氮、化学需氧量等水污染物,实行按容量控制总磷污染物排放。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经济商务局、住建局、水务局、农牧业局
(二十一)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77.防范环境风险。对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组织开展环境与健康检测、调查和风险年度评估,落实防控措施;按国家对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进行评估的结果,认真执行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要求,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经济商务局、卫计局、安监局
78.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根据有关规范和要求,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科学、有效、稳妥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经济商务局、住建局、水务局、农牧业局、卫计局
(二十二)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79.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6年9月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环保局
80.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以环境容量为基础,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2017年底前,按国、省、市统一部署完成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财政局
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二十三)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81.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建立和完善饮用水安全状况评估、公布制度;环保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水质监测和评估,水务部门对供水厂出水进行检测,卫生防疫部门对用户水龙头水质进行检测。自2018年起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水务局、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卫计局
82.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划定、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规范化建设;加强分级监管,清理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口和设施;开展城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年度评估工作,实施水质月报制度(农村饮用水源实施半年报)。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财政局、水务局、住建局、卫计局
83.加强备用水源建设。编制和制定备用水源建设规划和计划,加大实施力度,2020年底前,完成城市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切实加强备用水源保护。
牵头单位:水务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环保局、林业局、卫计局
84.防治地下水污染。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
85.加强矿山开采区防渗治理。2017年底前,组织对矿山开采区防渗状况和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2020年底前,按国家有关规定,督促责任单位对矿山开采区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对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责令责任单位回填。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财政局、国土局
86.加强工业区域防渗处理。环保部门重点组织对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等区域开展排查,指导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经济商务部门重点加强加油站的管理,新建加油站未按照设计规范要求进行建设的不予经营许可,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
牵头单位:经济商务局
参与单位:环保局、发改局、财政局、水务局
87.加强城市区域防渗处理。2017年底前,重点对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开展排查,2020年底前,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按轻重缓急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对防渗处理不达标的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存量生活垃圾进行治理。
牵头单位:城管局
参与单位: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
(二十四)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88.组织编制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贯彻落实《四川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并按照国、省、市部署,组织编制嘉陵江流域(西充段)污染防治规划;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划分流域重点控制单元,实行精细化、差别化管理;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对重点湖库和出现轻度富营养化的湖库实施总氮、总磷控制。到2020年,保持嘉陵江(西充段)水质稳定在优良范围。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经济商务局、财政局、住建局、水务局、农牧业局
89.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对水质优良的重点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编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积极探索开展重点流域水生态补偿,促进保持水质稳定。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经济商务局、财政局、住建局、水务局、林业局、农牧业局
(二十五)推进生态健康养殖
90.控制渔业养殖环境影响。在纳入国家和省、市考核的流域和湖库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大力推广生态养殖;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集约化养殖,配套完善水净化设施,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大力发展池塘养殖,加快老旧池塘改造,完善池塘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改进养殖技术,提高池塘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开展专项整治,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
牵头单位:农牧业局
91.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按照国、省、市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对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按国家规定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经济商务局、农牧业局
(二十六)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92.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2016年9月底前将排查出的黑臭水体名称、治理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向社会公布。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城市建成区的水体排查,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湿地净化、滨河景观打造等措施加强整治,于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在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每半年公布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
牵头单位:住建局
参与单位:水务局、环保局、农牧业局
(二十七)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93.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按照国、省、市统一部署,组织科学划定水生态保护红线,开展重点小流域生态环境调查与评估。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财政局、国土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
94.禁止侵占和破坏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强化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严格执行《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禁止侵占和破坏自然湿地。2016年9月底前,清理并查处侵占和破坏自然湿地的违法行为。积极争取国、省支持,进一步开展湿地恢复,开展河流、湖泊、水库等湿地生态功能建设。探索全域湿地保护管理,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新模式。
牵头单位:林业局
参与单位: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务局、农牧业局
95.加大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湿力度。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加快推进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湿工程建设力度,按上级部门统一部署,完成退耕还林还草年度目标任务。
牵头单位:农牧业局
参与单位:财政局、林业局
96.加大水生态保护区基础建设。2020年底前,现有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完成规范化建设,设置界碑、界桩、区域功能牌、户外宣传牌等设施;在现有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内建成在线监控系统、救护设施等基础设施;加强执法能力建设,配备执法交通工具和取证、通讯等执法装备。
牵头单位:农牧业局
参与单位:财政局、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局
97.开展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组织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实地考察,严格贯彻执行《四川省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
牵头单位:农牧业局
参与单位:财政局、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局
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二十八)强化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98.县级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主体,应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多方筹措资金加大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严格执法,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经济商务局、教体科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市监局、法制办、地税局、国税局、人行西充分行
(二十九)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99.建立工作统筹、联动机制。成立西充县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考核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推动落实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技术组,设在环保局。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经济商务局、教体科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市监局、安监局、法制办、地税局、国税局、人行西充分行
(三十)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100.落实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责任。各类排污单位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企业环境保护规章,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督促县内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落实企业环境保护责任,督促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探索建立环境保护自律机制。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经济商务局、住建局、交通局、农牧业局、财政局
(三十一)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101.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县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分部门、分流域、分区域对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织领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目督办、监察局
102.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县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对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牵头单位:组织部
参与单位:环保局、目督办
103.严格奖惩。将县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对各乡(镇)和有关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予以资金方面的奖励或扣减。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财政局、发改局、人社局、目督办
104.强化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县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年度考核的,约谈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对有关地方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监察局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三十二)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105.开展水环境质量综合排名。按照国、省、市统一部署,积极开展水环境质量综合排名。对于排名靠前的,予以通报表扬并在年度目标考核中加分,对影响我县在全市水环境质量综合排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年度目标考核中扣分,要求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约谈相关乡(镇)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布。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水务局、卫计局、目督办
106.依法公布水环境信息。环保部门按规定组织公布全县水环境质量状况;督促辖区内国控、省控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牵头单位:环保局
参与单位:发改局、经济商务局、住建局、水务局
(三十三)加强社会监督
107.多渠道强化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境保护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境保护举报热线作用,接受群众举报投诉,限期办理,公开办理过程和结果;按照规定建立举报人奖励机制,对一经查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组织成立环保志愿者队伍,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监督机制。
牵头单位:人大城环资委
参与单位:环保局、财政局
资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资阳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现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资阳市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资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8日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资阳市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提高我市水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资阳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以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系统推进,统筹水资源管理、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风险防范;以沱江和涪江及两条重点小流域(九曲河、阳化河,下同)水环境整治和保护为重点,坚持抓“两头”(重污染水体治理和良好水体保护)带“中间”(一般水体)、上下游结合、山水田林湖协控,分类施策,沱江流域强化控源减排,加强保护和整治并重;以强力控制和削减总磷污染为主攻方向,坚持标本兼治,继续控制氨氮、化学需氧量等水污染物,兼顾其他特征水污染物;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政府、市场协同,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标准、政策、行政等综合管理手段,推动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以督查监察、从严执法为手段,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水污染防治“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法规体系、监管体系、运行体系,为构建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加快建设“绿色资阳”提供良好的水环境保障。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地表水水质较好水体稳中向好,污染严重水体大幅度减少,一般水体稳步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沱江、涪江及两条重点小流域的重点控制区域水环境不断好转。到2030年,力争我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沱江、涪江及两条重点小流域纳入国家考核的监测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81.61%以上;沱江、涪江及两条重点小流域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资阳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
到2030年,沱江、涪江及两条重点小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保持在85%以上;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比例保持稳定。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取缔“10 1”小企业。各县(区)人民政府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境保护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对不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的电镀、农药和磷化工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列出清单,2016年底前,依法全部取缔。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参与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专项整治“10 1”重点行业。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联合制定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农药、电镀和磷化工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的建设项目执行氨氮、化学需氧量等量或减量置换。环境保护部门牵头督促重点行业“双有”、“双超”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清洁生产达标行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督促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清洁化改造;2017年底前,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强化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效果,促进和提高重金属和高浓度、高盐、难降解废水处理。对工业循环用水大户和涉磷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总磷污染源数据库,实施循环水非磷配方药品替代改造,强化工业循环用水监管和总磷排放控制;从严控制新建、改建、扩建涉磷行业的项目建设,总磷超标地区执行总磷排放减量置换,2017年底前,所有涉磷重点工业企业应完善厂区冲洗水和初期雨水收集系统,并推进安装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
3.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排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污染治理情况,2016年6月底前,列出清单,会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督促各地落实污染整治方案;工业集聚区已经建成的集中污染处理处置设施要正常稳定运行。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同步规划、建设和运行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集聚区内的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方可进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4.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水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编制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十三五”规划,各县(区)配套制定实施计划;全市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加快除磷脱氮等改造和升级,2017年底前,完成安装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达到实际处理运行负荷和处理效率要求;2020年底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0年,我市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
5.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加强统筹规划,加快《城镇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重点对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以及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实施污水截流收集、雨污分流、初期雨水收集强化改造,加快推进项目实施进度。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实施雨污分流,到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我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
6.推进污泥处理处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联合组织开展全市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专项调研,排查非法污泥堆放点,2016年6月底前完成并列出清单;组织各地制定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方案和项目实施计划,由县(区)组织实施,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全面清理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2020年底前,建成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力争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7.防治畜禽养殖污染。规范畜禽养殖管理。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指导各地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于2016年6月底前列出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清单;督促各县(区)在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
加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散养密集区污染治理。农业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排查并列出需治理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散养密集区名单,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督促各县(区)开展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指导畜禽养殖场(小区)按照《资阳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资阳市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整治规范》(试行)的相关要求,配套完善养殖粪污收集、处理和利用设施设备以及足量的消纳土地,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和场内外环境整洁;督促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散养密集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按照“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循环利用”的要求,统一建设固体粪便集中堆放、转运或加工设施设备和污水集中收集利用设施,建立日常监管制度。因地制宜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8.控制农业面源污染。2016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制定,并加快实施;实施《四川省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总体方案》和《四川省到2020年农药减量控害行动方案》;到2020年,农业面源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实现“一控两减三基本”。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参与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统防统治。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以3个现代植保示范县为重点,层层建立、打造ipm绿色防控示范园区,到2016年,全市建立示范区30万亩,带动全市60万亩。到2020年,力争全市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覆盖率达到30%以上;在3个重点县(区)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连片整村推进示范,每个示范县建立粮油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核心示范区不少于1万亩,带动面积不少于10万亩。2016年底前全市主要农作物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30%,2020年底前达40%。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深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重点在设施作物、蔬菜、果树、茶叶等经济园艺作物上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开展水肥一体化技术示范,逐步实现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全覆盖。到2020年,科学施肥水平明显提升,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40%以上。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2016年底前,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林业等部门(单位),进一步完善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在建设目标、灌溉水质等方面细化环境保护相关技术指标,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达到相关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参与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
净化农田排水。沱江、涪江及两条重点流域,要充分利用现有沟、塘、渠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并综合利用。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参与单位: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林业局
9.严格执行国家土地开发整理标准规范。全市土地开发整理严格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14)中相关环境保护要求执行。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10.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编制实施农村污水处理专项规划。按照整县(区)推进的原则,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实施农村环境治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完成省上下达我市目标任务。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城管局
11.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积极落实国家“以奖促治”政策,完成省上下达我市的建制村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程。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财政局
12.开展河塘清淤疏浚。按照相关规划要求,在农村积极开展河道、小塘坝、小水库的清淤疏浚、岸坡整治、河渠连通等集中整治,建设生态河塘,提高农村地方水源调配能力、防灾减灾能力、河湖保护能力,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河流生态。2016年持续推进农村河塘综合治理。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农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林业局
13.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特别是在缺水地方试行退地减水,以及适当减少用水量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旱作作物、经济林等。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
(四)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14.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严格执行国家船舶机器设施、设备和修造的相关环境保护标准,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工作计划,纳入我市交通工作目标;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依法强制报废,对2020年底前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对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最新标准;规范拆解行为,严格船舶拆解管理,禁止冲滩拆解。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参与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
二、推动经济绿色发展
(五)调整产业结构
15.依法淘汰落后产能。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相关部门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各县(区)应层层分解落实,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
16.严格环境准入。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流域水质目标、区域功能划分、容量总量核定的“三位一体”环境准入要求,进一步细化准入条件,严格准入标准,强化分类指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流域、区域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物减排绩效挂钩制度;逐步建立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对已超过水环境承载能力的地方,由各地制定并组织实施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2020年底前,组织完成市、县域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明确各区域环境准入条件,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
水务部门负责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体系建设。组织建立全市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体系,完成全市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对已超过水资源承载能力的地方,要实施水资源调控方案,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和发展规划。2020年底前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统计局
(六)优化空间布局
17.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水污染严重地方和敏感区域的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旅游局
18.推动污染企业退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加大指导力度,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有序搬迁改造或关闭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污染较重的企业。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9.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法违规占用城市湿地、河道、湖泊等水域。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
参与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
20.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加强各类相关规划的衔接,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水域和保护范围不得违规占用;2016年底前,水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排查非法挤占河道、湖泊等水域行为,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
(七)推进循环发展
21.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指导农副产品加工、化工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发展改革、能源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水务等相关部门积极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安全监管局
22.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城管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落实《四川省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实施细则》(川建勘设科发〔2014〕619号),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
23.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将污水达标排放纳入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评价、质量管理绩效考核内容,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费率浮动挂钩;2017年所有服务区污水处理全部实现达标排放,并启动服务区污水循环利用系统试点示范、推广应用,2020年建成一批服务区污水循环利用系统。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参与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国资委
24.促进重点行业再生水利用。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项目,水务部门在审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时,应明确要求优先使用再生水。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八)控制用水总量
25.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水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市、县级行政区用水总量控制目标体系建设并层层分解。
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到2020年,保证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4.2亿立方米以内。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方,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方,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
实行年度用水计划管理。各县(区)要严格执行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保证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总量指标以内。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大户,由水务部门负责实施计划用水管理。2016年6月底前,水务部门应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并实施监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加强对工业用水大户的工业用水监控。
实行水资源论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推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达到行业用水先进水平,严格落实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的要求。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
26.严控地下水超采。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时,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避免开发利用地下水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地热、矿泉水开发应严格执行采矿许可,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不得超过地热、矿泉水最大涌水量和取水许可证确定的取水量。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超过规定生产规模开采地热、矿泉水用于商业经营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
27.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取水许可。在水资源论证阶段,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未进行水资源论证而开采深层承压水的,一律不予取水许可。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规范机井建设管理。依法排查已建机井并加强管理,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再新建机井。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8.划定地下水开采控制范围。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办法和水资源综合规划总体要求,组织对全市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科学分析评价,2016年底前掌握全市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情况,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限采区范围划定工作,编制资阳市地下水限采区划定报告。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九)提高用水效率
29.建立万元地区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水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要求,建立资阳市用水效率评估体系,结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将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委组织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
30.抓好工业节水。严格执行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加大节水改造力度;在电力、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实施用水定额管理,到 2020年,创建一批具有行业示范和带动作用的节水企业。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质监局
31.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严格执行新修订的《四川省用水定额》,确定全市高耗水行业企业名单及产品名单,加强监督管理。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质监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统计局
32.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和设备。质监、工商部门加强对生产、销售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2016年 6月底前完成生产、销售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的企业数量、分布和产销信息清单,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节水标准产品和设备的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参与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3.强化节水器具使用。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大力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创建节水器具消费体验基地;提高居民节水意识,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4.加大老旧管网改造力度。水务部门组织各地编制、实施城市供水管网(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更新改造计划,2017年底前,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2020年底前,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和中水回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2020年底前,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
35.发展农业高效灌溉节水。加快推广节水灌溉技术。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在安排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指导全市各地大力推广应用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逐步完善大中型灌区取水枢纽灌溉用水计量设施。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
完成灌区节水改造任务。到202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全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
(十)科学保护水资源
36.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2016年起,组织开展水功能区水质巡测,完成重要水功能区达标志设立工作,2016年底前,完成重要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核定。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37.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制定完善全市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强化调度管理,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饮用水和枯水期生态基流,将生态流量纳入水资源调度、区域水资源调配及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调度;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充分发挥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38.开展水环境容量核算。组织开展全市水环境容量核算和更新工作,在确定水环境功能区、流域、区域的水环境容量基础上,建立分流域、分区域的水环境容量动态数据库,确定流域汇水区内各级行政区域、控制单元和排污单位的允许排放量、许可排放量,逐步建立以水环境容量为基础的水质管理机制。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四、强化科技支撑
(十一)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39.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突出环境保护重点技术领域,加快先进、适用、成熟技术成果转化。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梳理水污染处理适用技术和产品,加快推进净水、节水等装备技术产品产业化;科技部门牵头开展污水处理先进技术及成果试点示范,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2020年底前重点推广应用一批水污染防治技术成果;按省上统一部署,环境保护部门要组织完善环境保护技术评价体系,参与四川(国家)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
牵头单位: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十二)大力发展环境保护产业
40.编制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十三五”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加大支持装备技术产业化项目,指导企业推动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充分利用“互联网 ”,扶持、壮大一批环境保护制造业企业。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41.规范环境保护产业市场。积极配合国家、省全面梳理涉及环境保护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境保护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认真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加强环境保护产业市场监管,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产业行业协会作用,规范市场行为。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
42.加快发展环境保护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加快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2020年底前,通过开展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实施一批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领域为重点的第三方治理工程项目,培育一批专业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竞争能力强的环境服务公司,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参与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
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十三)理顺价格税费
43.加快水价改革。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加强对各区县居民阶梯水价改革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城市主城区严格执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18年底前,县城城区以及其他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原则上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认真执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价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1078号),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
44.完善收费政策。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2016年底前按国家要求完成排污费提标。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参与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
45.依法落实税收政策。全面落实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落实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落实减计收入优惠政策,对市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境保护设备,必须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积极配合国家开展环境保护税立法、资源税税费改革以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等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精神,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努力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