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通知 | 印发机关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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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6年10月6日 | 实施日期 | 2016年10月7日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合理引导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在认真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6]180号)文件基础上,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施商品住房限购政策
对以下三种类型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本市五城区范围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的商品住房。
(一)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
(二)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
(三)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包含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二手住房),不包含居民家庭自建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征迁安置房等。
交易时间按以下方式认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二手住房)以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二、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银发[2015]305号和银发[2016]26号文件规定,个人住房信贷政策由人行福州中心支行指导福建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后实施。
(一)对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拥有本市五城区户籍的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
(二)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贷款未结清的本市五城区户籍家庭购买第2套商品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
三、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力度
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联合巡查工作机制,由市房管局、市建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物价局)和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组成联合巡查工作小组,不定期开展房地产市场检查。重点对房地产市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预售行为,是否存在捂盘惜售行为,是否按规定在销售现场公示有关证件及销售情况,是否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欺诈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等进行巡查检查,依法依规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定期通报企业违法违规情况。加强舆论正面宣传引导,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7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6日
2016年10月7日起,福州市将实施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对三种类型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福州市五城区范围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的商品住房。同时,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在福州市五城区范围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拥有福州市五城区户籍的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非福州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贷款未结清的福州市五城区户籍家庭购买第2套商品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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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周期长。 2.投入金额大,风险性高 3.产品差异性大。 4.房地产产品具有不可移动性。
<正>杭政办函[2016]2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推动住房消费,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土地供应的计划管理和统筹引导完善土地供应调控机制,统筹安排经营性用地供应计划。对土地出让实行统一管理,市区范围内经营性用地(不含工业用地)出让方案需报市政府
收到日期 评审结果 课题编号 中 国 科 学 院 生 物 物 理 研 究 所 Titan Krios 300kV FEG TEM 用户使 用 申 请 书 课题名称(中文): (英 文): 申 请 人 : 单 位: 通 讯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Email : 申 请 日 期: 蛋白质科学研究平台生物成像技术实验室 二〇一〇年制 1 填 表 说 明 一、各项内容均请认真填写,表达要明确、严谨,字迹要清晰易辨。各栏中空格 不够时,请自行加页。 二、“机时需求”一栏填写要以“时间段”为单位,即将一天二十四小时分为两 个时间段,各十一个小时。早九时至晚八时为一个时间段,晚九时至次日早 八时为另一个时间段。 三、申请书请一式二份寄回,复印时一律用 A4复印纸。 四、申请书请寄: 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 15号,99信箱 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蛋白质科学研究平台生物成像技术实验室 邮政编码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市各相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稳定市场预期,支持刚性需求,规范行业秩序,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土地市场调控。依据土地市场状况,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力度,合理有序安排上市,优先满足刚需,稳定市场预期。严格执行“限房价、竞地价”出让模式,提高土地市场准入条件,建立热点区域住宅用地报名单位资格筛查机制。
二、支持刚性购房需求。优先保障本市户籍无房家庭的刚性购房需求,商品住宅项目向本市户籍无房家庭提供每批次不低于30%比例的房源。
三、完善住房限购政策。夫妻离异的,任何一方自离异之日起2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
四、加强热点楼盘销售管理。对社会关注度高、预计购房人数多的热点楼盘,开发企业制定针对性销售方案,严格按照审核公示方案开盘销售。选房结果在现场公示,确保销售进度与南京网上房地产公示同步。
五、规范新建商品住房装修行为。为促进装修品质提升,落实绿色、节能、环保要求,优化新建商品住房装修管理,完善住宅装修评估机制,保证装饰装修标准与价格相符,推行全装修和升级装修模式,支持多样化住房需求。
六、增强存量住房交易信息透明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发布真实、全面、准确的存量住房房源信息,向房产部门申请核验,即时报送成交信息。对于无故不报、漏报、瞒报、延报的,记为不良信息,纳入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体系,暂停网上签约资格。
七、维护诚信规范的市场秩序。购房人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购房资格或伪造购房证明、资金证明的,一经查实,取消购房资格并依法追责。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查实后予以曝光,计入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银行工作人员参与造假的,由金融监管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营造健康良好的社会氛围。涉房媒体行业应加强自律,准确客观反映房地产市场情况。凡发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严重误导市场预期,扰乱市场秩序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九、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各相关单位应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统筹指导土地上市和房屋销售,加强疫情常态化防控,保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公安局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2日
为加强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和规范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满足广大群众合理的住房需求,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共4个大方面,20个具体措施和意见。根据湛府[2015]16号文精神,意见自2015年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来自《发现湛江》杂志——海上金沙湾
一、进一步改善宏观调控措施
(一)居民(含外地居民)购买商品房,在办理签约、网签、纳税、贷款以及权属登记时,不再要求提供购房所在地区住房套数查询证明。
(二) 在全市范围内购房,办理签约、网签、贷款、产权登记等手续时,无需提供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三)购房人结清商品房购房贷款后,再次申请贷款购房的,按首套房贷款认定。
(四) 对家庭购买首套唯一住宅的普通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税率征收;面积在90-144平方米(不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5%税率征收。被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的,房地产价格调节基金减半征收。
因个人房屋被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迁户,重新购买一套唯一住宅商品房的,免征契税;购买多套商品房且购房总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其购房款与货币补偿金额(含区位补偿、旧房补偿、货币补偿奖励、搬迁奖励等)等额部分给予免征契税。
(五) 鼓励团体购房。发挥房屋中介机构作用,引导住房需求比较集中的单位团体购买商品住房、职工公寓、集体宿舍。
二、推行积极有为的信贷支持政策
(一)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加住房开发贷款供应,进一步提高开发贷款授信审批效率。为减少和避免我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支持商品住房开发项目能有足够的资金完成开发,对单家银行因规模和指标所限而未能支撑商品房开发项目完成的,首贷银行不得设置不允许项目引入其他银行加入对项目放贷和对商品房参与按揭的硬性或隐性“壁垒”条件。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商品房开发项目申请和办理融资贷款业务时,不得直接或间接设置增加融资和贷款成本的条件;一经发现设置,银监部门要进行严厉查处。
(二) 完善住房金融和住房公积金服务。居民在购房时不受项目限制,有权选择任何一家商业银行或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对购房提供按揭。
1、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购房的居民,符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贷款条件,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非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在本市购房的,可选择本市商业银行办理住房按揭贷款,各商业银行应优先满足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贷款需求,落实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合理住房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加快受理、审批、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不压单、不压贷。
(三) 降低住房公积金提、贷门槛,简化提、贷条件,提高服务效率。支持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业务,鼓励广大群众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普通商品房。直系亲属之间在我市首次购房可相互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授信额度、审批流程、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养老产业、休闲度假产业支持。
来自《发现湛江》杂志——开发区夜色#p#分页标题#e#
三、进一步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一)政府出让的土地进行土地前期评价。政府出让的商住性质的土地,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试行土地前期审批手续整体打包办理统一出让。出让前由政府统一安排资金组织环境保护、发展改革、水务、地震、土地储备和航管等部门对规划区域整体做环评、能评、水评、安评和净空评价,用地单位不需再做以上各项评价报告。
(二)支持房地产企业适应市场变化的项目调整。城市规划部门对如下事项应在15个工作日内批准:一是在不突破原容积率、绿地率,不超出航空限高等指标,并满足停车位、项目退缩线、公共配套设施的配建标准和塔楼的建筑密度达到规划要求而作出的户型调整;二是对非特定的商业区街开发项目在确保临街立面效果,商业面积不低于20%的前提下,对商业与住宅建设比例按程序调整。
(三)除国有或国有控股的房地产项目外,其它房地产项目可以由开发企业自主直接发包,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房地产项目,住建部门采用便捷的审批方式鼓励选择本地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承包施工。
(四)取消房价备案制度,由价格等部门各司其职加强监管。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发布的价格信息应与在销售现场公示的价格信息保持一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居民购房的规费征缴。价格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房地产规费情况调查,明晰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居民购房需缴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节点,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税费征管。
(六) 在湛江市区内已经拥有房地产权证的,房产所在地的区、街道、派出所和学校要接受户主提出的子女入学、入户的申请并予批准。
(七) 规范房地产开发和预售款监督管理。开发企业按正常合理的进度申请房地产开发和预售款使用时,房管部门从接到申请之日起,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办完审批手续。
(八)鼓励和支持我市房地产业拓展市场。采取“政府支持,协会搭台,房企唱戏”的方式,支持我市房地产企业开拓北方和周边地区市场。
来自《发现湛江》杂志——湛江水上运动中心效果图
四、进一步推动建设保障性住房和绿色住宅
(一) 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探索政府收储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模式,以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进一步落实新出让土地及“三旧”改造项目按规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以受惠于民;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企业和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二) 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坚持改造与整治并重,统筹推进棚户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和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对全市棚户区进行补充调查,将城中村和涉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的旧住宅小区,全部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通过对老旧小区进行房屋整修、环境整治、配套设施完善、建筑节能及供气设施改造,改善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改善城市整体面貌。
(三) 大力发展绿色低碳、节能环保型住宅。加快推进商品房全装修,逐步提高全装修商品房的供应比例。对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性质的土地,城市规划部门下达规划条件时,应当对住房产品的结构进行具体约定,全装修商品房占比例要大于50%,以后每年递增10%直至100%。
对之前在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中没有对全装修进行约定而要求开发建设全装修商品房的项目,可以进行如下奖励:
承诺实施全装修商品房建筑面积占总住宅建筑面积达到20%-50%的,可按全装修集成住宅面积的3%标准增加奖励建筑面积;承诺实施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占总住宅建筑面积达到51%-80%的,可按全装修集成住宅面积的5%标准增加奖励建筑面积。奖励的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对未达到全装修承诺比例的项目,由政府无偿收回给予的奖励面积用作公共租赁住房。
金融机构要在授信额度、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全装修商品房建设项目支持。
购买全装修商品房的,免征房地产价格调节基金,符合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条件的,可在规定最高限额的基础上增加5万元的按揭额度。
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和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8]37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市灾后恢复重建,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支持居民住房消费,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切实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和重建规划,完成安居住房、廉租住房重建目标任务。通过政府投资和援建省(市)出资收购的方式在2年恢复重建期内,投资收购和新建、改建1万套廉租住房,其中市区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收购600套商品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积极引导对口援建省(市)出资收购60平方米左右普通商品住房用于安居房。
各地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收购5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用于廉租住房,加快改善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确保灾区廉租住房实行实物配租。对申请廉租住房并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住房因灾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实行应保尽保。
二、加大危旧房改造力度,努力改善居民居住环境
政府组织投资18亿元,改造城市规划区农转非小二楼、城中村、棚户区、困难企业等危旧房130万平方米。政府可公开向社会收购商品住房、城镇灾后重建安居住房、农村征地拆迁安置房等房源或用货币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和改造全市危旧房问题。
作为廉租住房和安居住房收购的房屋价格按建安成本加3%以下利润控制,不含土地成本,土地采取置换方式解决。
三、实行购房优惠政策,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居民住房消费
为引导合理消费,促进市场交易,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享受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改善性普通商品住房是指普通商品住房原则内以小换大、以旧换新、以远换近的住房,具体范围由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公布认定标准。
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加大对居民购房按揭贷款的支持力度。我市受灾居民在其所在县(市、区)购买安居住房和其他普通商品住房的,免征契税;购买普通商品自住房和改善性普通商品自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率的下限可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比例下调为10%;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在各档次利率基础上优惠1个百分点。
四、放宽公积金贷款政策,提供个人购房贷款优惠
购买安居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和二手房,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购房款的80%,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3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3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在全省范围内异地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受托银行应积极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五、实施购房补贴,增强居民购房支付能力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和二手房补贴政策。抓紧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加快发放住房补贴,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增强购房支付能力。
对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5%给予购房补贴;购买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贴;购买144-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0.5%给予购房补贴;购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贴。
六、降低交易成本,减轻置业负担
我市灾后重建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和经营的,按国家规定享受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减免;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优先提供信贷支持。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居民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暂不负担营业税。
七、支持企业盘活存量土地,促进项目开发建设
对已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在符合城市规划并具备条件的前提下,由土地受让方提出申请,经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机关同意,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合同的约定及当时土地价格缴清该宗土地全部出让价款后,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对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合同剩余土地,仍按原合同执行或依法处置。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国家实行的适当宽松的货币政策,支持解决有良好社会信誉和发展业绩的房地产企业的信贷需求,对资信好但短期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的企业和项目的贷款给予重点支持。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并购联合,引进投资、管理、品牌,促进存量土地和在建项目的开发建设。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可以采取投资、入股或转让方式进行项目合作,加快开发进度。鼓励规模化开发和集团化运作,推行跨区域、多元化和品牌经营,加快住宅产业化发展。
房地产企业要积极加强社区功能建设,完善小区配套设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下限预征。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预征企业所得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需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10%。
八、优化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能
按照改善投资环境、减少办事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能的原则,将建设项目全过程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分别由发改、国土、环保、规划、建设等部门牵头负责,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进一步优化房屋交易管理流程,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间,为购房者和开发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严格房地产市场准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物业服务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德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