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福州市地下热水(温泉)管理办法 | 章节数 |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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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时间 | 1991年6月26日 | 实施时间 | 1991年7月19日 |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福州市地下热水资源(以下简称温泉),适应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凡在福州市城区勘查、开采、取用温泉以及在温泉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温泉是指含有一定热量的地下水。温泉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浪费温泉。
勘查、开采、取用、经营温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非法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温泉的开采权、取用权、经营权,不得将开采权、取用权、经营权用作抵押。
开发利用温泉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供应、有偿使用的原则。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地下水资源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温泉的统一规划和协调,对温泉的保护工作进行指导。
福州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温泉开发利用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温泉主管部门),负责温泉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地质矿产部门负责温泉的普查勘探,参与制定我市温泉中、长期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核定控制开采总量,对温泉合理开发利用进行监督。
水利、城市建设、地质矿产部门都要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本办法的实施。
第六条 在温泉勘查、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节约使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由福州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勘查、开发和利用
从事温泉勘查单位(以下简称勘查单位)进行勘查工作,应以福州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向矿产资源勘查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凡变更勘查项目的,应重新办理手续。
勘查单位和地质矿产部门应按国家规定,向市有关部门提供温泉规划、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所必需的,经国家或省有关部门鉴定、批准的温泉勘查报告及有关技术资料。并根据资源勘查情况和合理开发利用原则,核定温泉开采限量。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福州市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组织城市建设、地质矿产部门和科研部门制定福州市城区温泉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经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开发利用温泉,应以城市人民生活需要为主,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科研及其他利用。对地下热水边缘地带低温热水和温泉保护区内地下冷水的开发利用,也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
开发利用温泉,必须因地制宜,采用合理工艺,提高凿井质量,采取保温措施,提高温泉利用价值。
开采取用温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缴纳温泉开采费和资源费,逾期不缴纳,增收滞纳金。
温泉开采费和资源费由市温泉主管部门征收,专款专用,纳入市财政监督管理,定期审计。温泉开采费和资源费专门用于保护、管理温泉和建设温泉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温泉实行专营。除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温泉水厂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经营温泉。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温泉水井(含一级温泉保护区内冷水井)、铺设温泉管道,修建保温蓄水设施,以及进行与开采、取用温泉有关的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设计技术资料,经市温泉主管部门批准,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动工,竣工后,由市温泉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批准机关进行审查验收。
钻凿温泉水井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市温泉主管部门签发的《温泉水井施工执照》,无执照者不得钻凿。在钻凿施工时,必须接受市温泉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施工监督。
勘查取用温泉的单位和个人,在施工结束后,必须进行以下工作:
(一)按有关要求将无利用价值的温泉水井回填或作妥善处理;
(二)勘查单位留用的长观井应造册报送温泉主管部门备案;
(三)恢复施工地区的植被或进行土地复垦利用;
(四)消除因施工留下的不安全隐患;
(五)搞好施工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开采、取用温泉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温泉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温泉取用证》。市温泉主管部门应按温泉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市地质矿产部门核定的控制开采总量,审查核发《温泉取用证》,并将发证情况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部门备案。
市地质矿产部门认为《温泉取用证》核发不当的,应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市温泉主管部门应再次审核,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已核发的《温泉取用证》。
开采取用温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安装计量水表,按核定的取水量用水。废弃水的排放,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防止污染。
市温泉主管部门对温泉井实行统一管理,对用水单位自用以外的温泉有权进行统一调配,温泉水井井权变更时,必须报经市温泉主管部门批准。
勘查单位钻成的勘探井转为开采取用温泉的,应报请市温泉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根据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一级、二级温泉保护区。
一级温泉保护区为地下热水(温泉)出水带;在一级温泉保护区内设特别保护带,为地下热水(温泉)主要出水带。
二级温泉保护区为地下热水(温泉)水资源补给和保护带。
未划定温泉保护区的地下热水点,应当逐步划定保护区范围。
严格控制在一级温泉保护区内征地、填池、兴建建筑物。
禁止在温泉保护区内建设对地下水或地表水有污染的设施;现有污染地下水或地表水的,必须限期治理。
市温泉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温泉水井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温泉水井(含一级温泉保护区内冷水机井)需要报废时,由市温泉主管部门核定,井权单位应按有关要求回填,所需费用由井权单位负责。
开采取用温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市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地下水监测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温泉主管部门应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温泉保护的科研试验,并对科研试验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分析论证。
科研部门在人工回灌试验成功后,由市温泉主管部门负责回灌管理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劝阻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吊销《温泉取用证》、封井或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处罚;各项行政处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一)过量开采或浪费温泉的;
(二)拒装计量水表、用人为方法使水表慢行或故意破坏计量水表的;
(三)不缴纳温泉开采费或资源费,在缴纳滞纳金满一个月仍拒不缴纳的。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吊销《施工许可证》或《温泉取用证》、强行制止施工、封井、没收非法所得或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的处罚;各项行政处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钻凿温泉水井或在一级温泉保护区内钻凿冷水机井的;
(二)未经批准或超越规定范围,擅自铺设热水管道或进行其他与温泉有关的施工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取用温泉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温泉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温泉经营开采权、取用权的。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温泉主管部门决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期满不履行又不起诉的,由市温泉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勘查、开采、取用、经营温泉活动中,违反环境保护规定,污染或破坏环境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处理。
温泉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对挪用温泉开采费和资源费,徇私舞弊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水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本办法由福州市人民政府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6月18日福州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26日福建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批准,1991年7月19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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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n...
(2011年 4月 28日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通过 2011年 7月 28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 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正常供、 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水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 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对外供水和二次供水。 第三条 城市供水实行保护水源、合理开发利用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 水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供水安全,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 其他用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供水和节约用水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管理,对保护水 源和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条 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
(2005年 8月 30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 过 2005 年 11月 1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 准 根据 2010年 10月 28日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 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0 年 11月 29日福建省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10 年 12月 9日福州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保障警报信号迅速、准确地传递、 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包括固定和移动警报台(站)及其 控制设备、供电设备、警报器等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以下简称警报设 施)的规划、
热水锅温泉()在龙门县城东北10.3公里的陈洞山谷口,。属王坪镇。。日涌水量约67吨。"J-main-content-end-dom">
温泉之所以具有诸多确切的美容及养生功效,是因为其能量物质,包括其丰富的矿物元素能量、负离子能量、远红外能量和负电位能量,所以温泉又称能量温泉。能量温泉水所释放四种能量元素与优质天然温泉一致,释放能量为280EPG,达到优质天然温泉的要件。
(1)所含矿物元素能量(mg/L)
功能:能量温泉水含有最佳的人体必需矿物无素的种类、含量和配比,与人体血液中矿物元素含量比例一致,是适合人类生命系统的最佳泡浴温泉。
(2)远红外线能量:8-14um
功能:被称为生命光波,促进血液循环,加速排汗。本产品在强震动波时每秒钟达12000次以上,因此强震动波将水质分解为十分细小水分子。具有强溶解力和渗透力。
(3)负离子能量:6000cc-8000cc
功能:活化细肥,促进细胞新陈代谢,排除体酸。人体70%是水,透过温泉水洗浴来吸收负离子是最直接的方式了。
(4)负电位能量:经能量温泉机过滤后水的电位:-1-500MV
功能:中和氧自由基,延缓皮肤和肌体衰老。
福州仓山闽江大道旁一温泉别墅区内,从去年六七月开始,有四业主联手私挖地下室,现在地下室已深达三米,面积约有三百平方米。由于别墅区位于闽江边,一些业主也忧心忡忡,他们认为,私挖地下室可能会危及周边房屋地基的安全。
小区物业称,他们已将这一情况向相关部门反映了。仓山城管表示,执法人员到别墅区制止过,要求恢复原貌,但没有效果,他们将再派人到现场制止。
对此,律师称,私自改变建筑物规划属违建,存在安全隐患,周边的业主可以到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
私挖地下室危及桩基安全
昨日上午,记者来到该别墅区,整排房子已经被黑纱网围了起来,透过破损的纱网缝隙,可以看到别墅的桩基已经裸露在外,三层楼高的联排别墅在巨大的深坑内俨然成了“空中楼阁”。
小区的一位业主介绍,联排别墅的四户业主正在进行地下室施工,原来别墅下方并没有地下室,现在被掏出了一个约三百平方米的地下空间。
记者走进工地,一名工人很警觉,要求记者马上离开。当记者询问深挖的基坑是用来做什么的,工人拒绝透露,并声称他们只是按照老板的吩咐施工,其它的事情一概不知。
随后,记者来到别墅区物业处,但负责人去总公司开会了,工作人员称,业主挖地下室的情况已向相关部门反映了。
记者在别墅区采访时,不少业主对于私挖地下室表示了担忧。“这块地早期是沙洲,私挖地下室可能影响其他业主桩基安全。”一位业主说,如果这样的违建行为不被制止,很可能还会有业主效仿。
律师说法 周边业主可向法院起诉
2012年出台的《福州市城区违法建设查处执法规程》,对此类私自开挖地下室的行为作出了新的规定,“认定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认定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需要依法强制拆除的,由区执法局立案查处。”
记者从仓山区市容执法局了解到,执法中队曾派执法人员到别墅区制止过,也要求当事业主自行整改恢复原样,但事后并没有得到响应。
仓山区市容执法局工作人员说,执法中队会尽快再派人到现场制止,并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要求业主恢复房屋原样。
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卓文彬律师说,没有通过相关部门审批私自改变建筑物规划均属于违建,如果开挖地下室造成安全损害,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周边的业主可以到法院起诉,如对方拒不整改,可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