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申请:业主本人或业主委托人应提前2天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到管理处办理申请,填写《装修申请表》,工程主管应对装修施工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进行审核,签订装修承诺书,办理“装修许可证”,张贴在管理处制定位置。

●图纸审核:工程主管对施工图纸、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对违反装修禁止行为的提出整改意见。

●签订装修协议:管理处根据装修工作需要,与业主/装修商签订“装修管理协议”。

●办理出入证:装修人员凭身份证、暂住证、务工证等到管理处办理“临时出入证”,填写《装修人员登记表》凭“出入证”进出小区。

房屋装修管理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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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相关制度:公司职能部门在装修前制定《装修守则》及《住宅楼装修管理规定》,规范装修行为,提醒注意事项。

●口头告知业主:管理处在业主办理装修手续时,发放《装修守则》,并要求签收;签署《装修承诺书》、《装修须知》及《装修管理协议》。

●张贴公告:管理处应将“装修注意事项”、“装修管理规定”及“装修禁止行为”张贴在告示栏中。

房屋装修管理

⑴装修宣传、指导:●制定相关制度:公司职能部门在装修前制定《装修守则》及《住宅楼装修管理规定》,规范装修行为,提醒注意事项;●口头告知业主:管理处在业主办理装修手续时,发放《装修守则》,并要求签收;签署《装修承诺书》、《装修须知》及《装修管理协议》;●张贴公告:管理处应将"装修注意事项"、"装修管理规定"及"装修禁止行为"张贴在告示栏中;⑵装修前管理:●装修申请:业主本人或业主委托人应提前2天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到管理处办理申请,填写《装修申请表》,工程主管应对装修施工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进行审核,签订装修承诺书,办理"装修许可证",张贴在管理处制定位置;●图纸审核:工程主管对施工图纸、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对违反装修禁止行为的提出整改意见;●签订装修协议:管理处根据装修工作需要,与业主/装修商签订"装修管理协议"; ●办理出入证:装修人员凭身份证、暂住证、务工证等到管理处办理"临时出入证",填写《装修人员登记表》凭"出入证"进出小区;⑶装修施工管理:●装修时间控制:晚上18:00~次日上午8:00及法定节假日期间,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噪声的施工;●垃圾清运控制:管理处应以不与业主的出入发生冲突和保持清洁为原则,规定建筑垃圾清运、堆放的时间、路线、方式及位置;●防火安全控制:a)施工现场应配备消防灭火器材,采取有效防火措施; b)不得在房间内长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c)动用明火作业应先到管理处申请,采取相应措施,得到批准后方可施工;●共用部位防护: a)要求施工人员必须保证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完好;b)屋内原有各类管线得到保护;c)各类检修孔不得封闭;对施工不当造成公用设施及相邻业主损失的要承担修复赔偿责任;●监督检查:工程主管、维修工、安保员应不定期和每天进行巡视检查、监督,发现违规行为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录;(《巡楼记录表》)⑷违规处理:对违反装修管理规定者,应作如下处理:a)--劝阻、制止; --责令停工; --责令恢复原状; b)--扣留或没收工具; --停水、停电; --赔偿经济损失; c)--及时告知业委会,或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装修协议"相关条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房屋装修管理⑵装修前管理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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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   甲方是指:   1、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   2、公有房屋出售单位(产权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   乙方:          ...

●装修时间控制:晚上18:00~次日上午8:00及法定节假日期间,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噪声的施工。

●垃圾清运控制:管理处应以不与业主的出入发生冲突和保持清洁为原则,规定建筑垃圾清运、堆放的时间、路线、方式及位置。

●防火安全控制:a)施工现场应配备消防灭火器材,采取有效防火措施; b)不得在房间内长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c)动用明火作业应先到管理处申请,采取相应措施,得到批准后方可施工。

●共用部位防护: a)要求施工人员必须保证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完好;b)屋内原有各类管线得到保护;c)各类检修孔不得封闭;对施工不当造成公用设施及相邻业主损失的要承担修复赔偿责任。

●监督检查:工程主管、维修工、安保员应不定期和每天进行巡视检查、监督,发现违规行为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录;(《巡楼记录表》)。

对违反装修管理规定者,应作如下处理:a)——劝阻、制止; ——责令停工; ——责令恢复原状; b)——扣留或没收工具; ——停水、停电; ——赔偿经济损失; c)——及时告知业委会,或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装修协议”相关条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100433B

房屋装修管理⑵装修前管理文献

房屋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房屋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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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甲 方:九江市深恒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九江市长虹西路 99号 乙 方: 装修房屋地址: 业主姓名: 身份证号: 户籍住址: 常住地址: 联系电话: 为加强对居住物业的装修管理,规范物业装修行为,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以下 简称《条例》)、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办法》 )等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就有关房屋装修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屋装修的基本情况 1.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结构类型 。 2.装修施工期 预计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甲方按照有关法规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乙方装修房屋的行为实施日常检查和管理,以保障 房屋安全,维护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相邻业主的正当利益。 1. 应当将装修的相关法规、装修的禁止行为、禁止敲凿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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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房屋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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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房屋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 购房人(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国家、广东 所制定的《装修守则》的规定,甲 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装修协议。 一、 装饰装修工程的申报内容: 上述所申报的内容须经甲方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 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注:装修工期为洋房: 90天,别墅: 120天,如果在装修工期内 还没有完工需到服务中心重新申请; 三、 装修施工时间: 正常施工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8: 00,中午休息时间 12:00—14:00 严禁施工;周六、周日、及法定 节假日全天禁止装修,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加班的须向甲方申报批 准,如在非工作时间内施工,甲方有权责令停工,扣留或没收工具, 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四、 注意事项: 1、乙方在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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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令第60号

现发布《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万学远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房屋装修管理,保障房屋的住用安全,保持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已建成房屋装修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装修,是指开凿墙体、楼地面、移动门窗位置、拆改承重或非承重结构、增设房屋分隔结构、改善房屋外观等行为。

第四条 房屋装修应符合城市规划、交通、消防、安全、卫生和绿化等有关规定,满足毗连房屋的正常住用和通风采光。

第五条 文物建筑、古建筑等有保护价值的房屋装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房屋装修管理。

市(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装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装修管理。

各级公安、城市规划、工商、环保、工程质量监督、卫生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合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做好房屋装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房屋装修和竣工验收

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装修房屋的,应向县级以上房屋装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应载明装修项目、具体部位、装修时间等内容,并须按房屋装修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供有关证明。

第八条 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到现场勘查,核定装修项目、具体部位、时间等事项,符合装修条件的即发给房屋装修许可单;不符合装修条件的应即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申请人须在领取房屋装修许可单后,方可进行装修,并应在规定期限内竣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装修许可单核定事项的,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条 住宅房屋装修竣工后,申请人应在竣工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房屋装修主管部门;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人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验收。

非住宅房屋装修竣工后,房屋装修主管部门须在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质量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房屋装修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严禁超越核定装修范围及其他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装修行为。

第三章 房屋装修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房屋装修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不得无证或越级承接业务。

第十三条 房屋已装修的部位,拆除后会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不得拆除。

第十四条 严重损坏的房屋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先修缮加固,达到使用安全标准后,方可进行装修。危险房屋不得装修和使用。

第十五条 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对房屋装修进行现场勘查,制止不当装修行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接受勘查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不当装修行为。

第十六条 房屋装修时,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第十七条 装修房屋造成毗连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损害的,受损害人有权要求直接责任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未取得房屋装修许可单进行房屋装修的,由县级以上房屋装修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责任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装修条件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责任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未按核准的施工方案或施工图进行施工的,责令其纠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无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批准资质等级从事房屋装修设计、施工的,责令其停止施工、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收缴的罚没款,按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二条 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室内装饰用品的成套供应、环境设计、空间处理(包括室内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以及室内用品及陈设布置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说明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群众对房屋装修越来越重视,也越来越频繁,特别是对住房的装修更为普遍。据调查,绝大多数住户对住房都进行不同程度的装修,这对改善居住条件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许多装修行为不规范,管理滞后,在装修中损坏房屋结构的情况十分严重,极大地影响了房屋的使用年限和使用安全,由房屋装修引起的纠纷也时有发生,各界人士纷纷要求政府部门采取措施,尽快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制止装修行为的失控。今年5月18日,温州手帕厂一幢四层楼房因底层装修中严重损坏房屋结构而倒塌,造成30多人伤亡,给国家和群众生命财产带来很大损失。为此,省委常委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对策,责成我厅尽快制定有关的法规,加强房屋装修的管理。

根据省委的指示,我厅立即作了布置,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资料,着手起草房屋装修的管理办法,几经修改于6月份形成讨论稿,并广泛征求各地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召集各地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予以进一步讨论修改,根据讨论意见,我们又进行了几次修改,形成送审稿,报省政府颁发。为了便于审议,现将有关部门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办法适用范围问题。我们总体指导思想是:既要严格管理,又要实事求是,便于群众办事。因此《办法》第三条只改变房屋的结构、设施、外观及其使用性质的行为加以规范。对一般的小修小补,另星装修,只要不损坏房屋结构和不影响使用安全的,如装贴墙纸、面砖、粉刷面层等,没有规定要求申批。我们认为,这样处理比较切实可行。

二、关于房屋装修管理职能的划分问题。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省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装修管理工作”。这是根据建设部“三定方案”的规定而拟定的。建设部三定方案明确规定:“建设部负责城镇房屋修缮……,负责制订房屋修建企业的管理标准”。至于《办法》规定,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和质量、安全管理。这是便于《办法》更符合实际情况,更具有可操作性,避免各部门因理解不一而影响管理工作。

三、关于规定装修人交纳保证金问题。《办法》第七条第三款及第九条第三款中规定、住宅和非住宅装修如符合装修规定取得装修证时,应按规定交纳保证金。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制约装修人的装修行为,避免装修人在装修中扩大原申请装修内容,影响结构和使用安全。而且《办法》还规定,如果装修人经审查符合装修要求的,五日内退还保证金,如果违反规定处以罚款的,可以直接在罚款中扣除,也可避免因处罚程序繁琐,影响执法的力度。从我省宁波、舟山、衢州等市实施这一做法的情况看,效果是明显的。

四、关于限定装修范围问题。《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四种行为不办理审批手续,即这四种行为不属装修范围。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这几种行为对房屋的结构和安全影响极大,有可能发生意外事故,影响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应予以严格限制。

五、关于房屋装修设计、施工企业的管理问题。《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房屋装修的设计、施工企业必须有相应的资质条件,不得无证或越级承接业务。这是根据建设部及我厅历来的管理规定,也是根据目前实际工作需要而定的。特别是当前房屋装修大量增加的情况下,无证从事这项工作人员急剧增加,许多人既不懂技术业务,又不懂法规政策,房屋装修以后留下来的后遗症很多,极大地影响了房屋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温州5.18事件,就是一起典型的无证违章作业的事例。因此,我们认为亟需加强这方面的管理。

六、发现违反本办法的处罚问题。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几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处罚,这是为了使本办法更好的贯彻执行,也为执法部门严格执法创造条件。这其中的罚款数额主要是根据其行为后果的情况而定的。目前全国尚无统一标准,确立的依据主要是参考了下面各市、县的一些规定。2100433B

经1997年3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房屋装修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竣工交付使用和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因装修需要改变房屋结构的,适用本办法。

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房屋装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市、县(区)房产管理部门主管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区)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房屋装修垃圾清运管理工作。

规划、建筑管理、公安等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房屋装修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爱护和合理使用房屋。

对破坏房屋结构安全和乱扔乱倒装修垃圾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

第五条 房屋装修,必须保证房屋原有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做到安全实用,并符合抗震、消防、供电、市容环境等有关规定,不得因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装修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房屋使用人装修房屋必须征得房屋所有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使用人变更时,对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装修不得拆除。

第七条 房屋装修产生的垃圾,应当委托市容环境专业队伍清运,单位有条件的,也可以自行清运到市容环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不得乱扔乱倒。

第八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装修房屋,确需改变下列房屋结构的,必须报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领取房屋装修许可单:

(一)拆改柱、混凝土承重构件;

(二)拆除窗间墙和在窗间墙上打洞;

(三)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壁打洞;

(四)在楼面基层上凿糟安装各类管道;

(五)其他拆改房屋结构的行为。

第九条 申请房屋装修许可单,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房屋所在地县(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属东湖、西湖、青云谱及郊区范围内的非住宅房屋装修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房屋装修申请表,交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赁合同和房屋所有人同意装修的书面协议以及装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

(二)房产管理部门接到装修申请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派人到现场勘查,核定装修项目、具体部位、时间等事项,对符合装修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到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签订装修垃圾清运合同或者自行清运责任书;对不符合装修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签订好的装修垃圾清运合同或者自行清运责任书,向房产管理部门领取房屋装修许可单。

房屋装修涉及室外的,还必须向规划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房屋装修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装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进行施工,保证装修质量,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装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

第十一条 房屋装修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聘请持有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房屋装修现场进行检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接受检查。

第十三条 房屋装修竣工后,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验收,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容环境管理等部门进行验收。房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进行装修:

(一)严重损坏的房屋和有险情的房屋未经修缮加固处理的;

(二)属于整栋危险房屋的;

(三)属于临时建筑的;

(四)房屋在拆迁范围内的。

第十五条 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在健全的房产管理机构,并配有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可以受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的委托对本单位公房(包括房改出售的住房)或者经营的物业装修进行管理,代发房屋装修许可单。

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房屋装修管理人员,必须经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培训,并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房屋装修许可单擅自装修的;

(二)装修中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装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

(三)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乱扔乱倒装修垃圾的,由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处以每次10元至50元罚款,垃圾由市容环境管理部门组织专业队伍清运,费用由乱扔乱倒者支付。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房屋装修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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