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房屋利益保险 | 外文名 | Housingbenefitinsura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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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 体 | 房屋利益保險 | 属 性 | 依附于房屋财产保险 |
房屋利益保险的范围
当投保房屋利益时,被保险人必须先将该项房屋投保财产保险。当房屋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而发生损失时,只有在获得房屋财产保险赔偿之后,保险人才负责对房屋利益带来的损失进行赔偿。
作为一种附加险,它所承保的危险与房屋财产保险所承保的危险可以说是一致的。这种利益损失包括由于房屋的毁损而造成租金收入减少或费用支出增加,如租用临时用房租金支出和今后生活费用支出等,以及额外费用损失包括为清理灾后残余物而发生的支出费用;由于市政统一规划的要求所需增加的修理或重建费用;额外的运输费用等。至于其他原因(管理不善、违反法令)所造成的利益损失,保险人不予负责。
房屋利益保险期限与财产保险的保险期一致,但赔偿期(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灾害事故到恢复正常的一段时期)可推迟到事故发生后一年。超出赔偿期的利益损失,保险人不予给付。
商品住房保险是一种为商品住宅购买者提供配套服务,使商品住宅购买者所购的住房在遇到意外损失时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的险种。保险内容(1)被保险人。经保险人认可的通过市场公开销售并作为住宅使用的.商品房屋的所...
房屋保险属家庭财产保险范畴,主要保障火灾、爆炸、雷击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房屋损失。房屋保险一般由屋主或住户投保,保险费率为0.1-0.2%,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按房屋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以不超...
房屋财产保险属于短期险种,一年缴费一次,大体分为基本保障型家财险和附加保障型家财险两类。前者最大特点是保费低廉,一般按保额或保费高低,提供多档次的定额保险方案供客户选择。房屋财产保险的保费一般从百元到...
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问题 随着城市改造的加快 ,房屋拆迁成为频繁引发中国社会矛盾的原 因。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 ,政府或开发商的目的是不是符合 “公共利 益”无论在实践上还是在理论上都产生了巨大的困难。 因此应该对城 市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进行合理的界定 ,以免对“公共利益” 进行滥用。既是更好地规范房屋拆迁的需要,也是保护公民的财产, 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的需要。 关键词:公共利益 房屋拆迁 被拆迁人 权益保护 行政权力 城市房屋拆迁数量在不断增加, 在拆迁过程中也激发了不少社会 矛盾。造成该矛盾的主要原因之一, 就是没有正确的界定社会 “公共 利益”问题。 一、房屋拆迁中所存在的矛盾 首先了解一下在房屋拆迁中所存在的主要矛盾。 (一)拆迁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完善引起的矛盾。由于各地拆 迁的具体情况不同 ,国家尚未制定统一的规范拆迁过程的法律 , 我国 关于房屋拆迁中社会”公共利益”
本文基于公司治理中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建立反映保险公司利益相关方权益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将投资人权益、保单持有人权益、员工权益、保险监管者权益和社会权益纳入到保险公司的绩效考评体系之中,从新的角度评价保险公司经营绩效。
定值保险
房屋的保险金额是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保险估价来确定的,不因房屋的市场价值的涨跌而增减。若房屋遭受意外损坏,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的全额赔偿;若只有部分损失,则按保险金额乘以损失成数赔偿。例如:某房屋投保时双方约定的保险估价为100万元,遭受意外损坏时,房屋市价涨至120万元(或跌为80万元)。
A、若房屋全损--按保险额100万元赔偿;
B、若部分损失,损失量为七成--按70万元(100万元×70%)赔偿。
不定值保险
在这种保险中,保险合同上不约定保险标的实际价格,只列明合同上的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金额,被保险的房屋发生意外损坏时按照市价来计算赔偿。同上例
A、若房屋全损:房屋市价涨为120万元,赔偿100万元;房屋市价跌至80万元,赔偿80万元。
B、若房屋部分损失为七成:房屋市价涨为120万元,实际损失为84万元(120×70%),赔偿70万元(84×100/120);市价跌为80万元,实际损失为56万元(80×70%),赔偿56万元。
重置价格保险
房屋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双方约定按房屋重置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如被保险人申请将一幢旧房屋按相当于重建一幢新房屋的价值来保险,一旦房屋发生事故即可按重置价格获得赔偿。
第一危险责任保险
这种保险方式不要求投保人将房屋的实际价值足额投保,而按一次意外事故可能发生的最高损失金额来投保,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不论保险金额与全部财产价值比例如何,只要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保险人均按实际损失赔付。如房屋估价为100万元,约定保额为5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损失为20万元,则保险人应按20万元赔偿。由于这种保险方式中在超过保险金额的第二部分房屋价值--第二保险完全未曾投保,因此称这种方式为"第一危险责任保险"。
房屋财产保险的特点与一般人身保险相比,房屋财产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1)房屋财产保险的可保危险受自然力的制约程度较大,因此,房屋财产保险合同内容的标准化程度较高,稳定性较强。
(2)除了房屋工程保险和贷款抵押住房保险之外,房屋财产保险是短期性合同,合同的有效时间一般为1年。
(3)房屋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可以用货币形式衡量和确定承保的房屋财产及其派生利益的价值,并且依此确定损失赔偿金额,实现经济补偿。
(4)房屋财产保险合同存在代为求偿问题,保险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从被保险人处获得向第三方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5)房屋财产保险合同具有可转让性,它可以随承保的房屋财产标的的产权转移而转让给新的可保利益人。房屋财产保险合同转让必须办理有关房屋财产保险合同变更等合法手续。
房屋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也就是该保险标的的金额,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它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也是当事人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最高限额。房屋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是通过对房屋财产的估价确定的,作为保险标的的房屋财产在投保当时的实际价值就是保险价值。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价值内,根据投保人对该标的物存在的利益程度和保障愿望,确定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保障的最高限额。因为房屋财产保险的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所以房屋财产保险金额一般不得高于保险的房屋财产的实际价值。我国《保险法》第39条第2款也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但是,由于房屋财产数量大、价格变动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可能将财产在投保时逐一正确估价,也不可能随时将财产变动的情况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因此,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财产实际价值的关系,一般可将保险金额分为三种情况:
(一)足额保险
又称全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相当于房屋财产实际价值的保险。在足额保险中,市场价格如有变动,应随时注意增加或减少保险金额,使之与市场价格相符。足额保险是一种比较理想的保险,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标的价值,可得到完全的保护,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能够按实际损失得到十足的赔偿。
(二)不足额保险
又称低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值的保险,其不足部分应看作是被保险人的自保,被保险人在发生损失后只能从保险人那里获得比例赔偿。《保险法》第39条第3款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额保险可能于保险合同订立时发生,也可能在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某种特定因素的出现而产生,通常可归纳为以下三种情形:
(1)被保险人企图节约保险费支出,自愿承担部分风险;
(2)由于房屋财产价格上涨,未及时调整保险金额,使原来的足额保险变成不足额保险。
(3)保险人为了促使被保险人注意保险财产的防灾防损工作,硬性规定投保金额必须低于财产的实际价值,如果财产发生损失,被保险人自己须承担部分损失。
(三)超额保险
保险金额大于房屋财产实际价值的保险,称为超额保险。导致超额保险的原因也有三种:
(1)由于投保人希望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获得多于实际损失的补偿,即因投保人的恶意所致;
(2)由于投保人不了解市场行情,过高地估计了财产的价值,即因投保人的善意所致;
(3)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如市场价格的浮动等所致。对于超额保险,如前文所述,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
由于确定的保险金额不同,所能获得的赔偿也不尽相同,因此准确估计房屋财产价值,合理确定保险金额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家庭房屋财产的保险金额一般是由投保人根据实际价值,自行估价确定。当房屋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而发生全部损失时,按保险金额赔付;如果保险金额大于实际损失,则按实际损失金额赔付。若保险房屋遭受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按房屋组成部分的市场价格和损失程度计算赔付;损失金额50元以下的免赔。保险房屋发生部分损失赔付后,保险单继续有效。有效金额为原保险金额减去赔偿金额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