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
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能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应直接计人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成本项目,并记人“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贷方。
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自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如分不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应先将其支出先通过“开发成本—— 自用土地开发成本”账户进行汇集,待土地开发完成投入使用时,再按一定标准将其分配记人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并记人“开发成本—— 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开发成本— — 自用土地开发成本”账户的贷方。
房屋开发占用的土地,如属企业综合开发的商品性土地的一部分,则应将其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先在“开发成本——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账户进行汇集,待土地开发完成投入使用时,再按一定标准将其分配计人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并记人“开发成本—— 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开发成本一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账户的贷方。如开发完成商品性土地已经转入“开发产品”账户,则在用以建造房屋时,应将其应负担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记人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并记人“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开发产品”账户的贷方。
2.前期工程费。
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以及水文地质勘察、测绘.场地平整等各项前期工程支出,能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应直接记人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前期工程费”成本项目,并记人“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贷方。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前期工程费,应按一定标准将其分配记人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前期工程费”成本项目,并记人“开发成本—— 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贷方。
3. 基础设施费。
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绿化 环卫设施以及道路等基础设施支出,一般应直接或分配记人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基础设施费”成本项目。并记人“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贷方。如开发完成商品性土地已转入“开发产品”账户,则在用以建造房屋时,应将其应负担的基础设施费(按归类集中结转的还应包括应负担的前期工程费和开发问接费)计人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并记人“开发成本—— 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开发产品”账户的贷方。
4.建筑安装工程费。
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支出,应根据工程的不同施工方式,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采用发包方式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房屋开发项目,其建筑安装工程支出,应根据企业承付的已完工程价款确定,直接记人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成本项目.并记人“开发成本— —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等账户的贷方。如果开发企业对建筑安装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并将几个工程一并招标发包,则在工程完工结算工程价款时,应按各项工程的预算造价的比例,计算它们的标价即实际建筑安装工程费。
采用自营方式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房屋开发项目,其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工程支出,一般可直接记人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成本项目,并记人“开发成本_ 旁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库存材料”、“应付工资”、“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贷方。如果开发企业自行施工大型建筑安装工程,可以按照本章第二节所述设置“工程施工”、“施工间接费用”等账户,用来核算和归集各项建筑安装工程支出,月末将其实际成本转入“开发成本—— 房屋开发成本”账户。并记人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成本项目。
企业用于房屋开发的各项设备,即附属于房屋工程主体的各项设备,应在出库交付安装时,记人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成本项目,并记人“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库存设备”账户的贷方。
5.配套设施费。
房屋开发成本应负担的配套设施费是指开发小区内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在具体核算时,应根据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采用不同的费用归集和核算方法。
(1)配套设施与房屋同步开发,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能够分清并可直接计人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直接记人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配套设施费”项目,并记人“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等账户的贷方。如果发生的配套设施支出,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先在“开发成本—— 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账户先行汇集.
待配套设施完工时,再按一定标准(如有关项目的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分配记人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配套设施费”成本项目.并记人“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账户的贷方。
(2)配套设施与房屋非同步开发。即先开发房屋,后建配套设施。或房屋已开发等待出售或出租.而配套设施尚未全部完成,在结算完工房屋的开发成本时,对应负担的配套设施费,可采取预提的办法。即根据配套设施的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和采用的分配标准,计算完工房屋应负担的配套设施支出,记人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配套设施费”成本项目,并记人“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预提费用”账户的贷方。预提数与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在配套设施完工时调整有关房屋开发成本。
6. 开发间接费。
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为开发各种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应先通过“开发间接费用”账户进行核算,每月终了,按一定标准分配计人各有关开发产品成本。应由房屋开发成本负担的开发间接费用,应自“开发间接费用”账户的贷方转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并记人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开发间接费”成本项目。
房屋开发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各种房屋(包括商品房、出租房、周转房、代建房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1.土地开发成本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土地(即建设场地)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2.房屋开发成本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各种房屋...
如何核算一个项目有没利润可赚,请大师能否简单给我说下思路呢???谢谢 利润=收入-支出 收入=工程总造价; 支出=直接费成本+管理费成本+税费
本文主要阐述了房地产开发成本项目、土地开发成本的核算、配套设施开发成本的核算、房屋开发成本的核算等问题。
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程序 房地产开发成本的组成内容 为了加强开发产品成本的管理, 降低开发过程耗费的活劳动 和物化劳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必须正确核算开发产品的成本, 在各个开发环节控制各项费用支出。 要核算开发产品的成本,必须明确开发产品成本的种类和内 容。开发产品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 项费用支出。开发产品成本按其用途,可分为如下四类: 1、土地开发成本: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土地 (即建设场地) 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2、房屋开发成本: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各种房屋(包括商 品房、出租房、周转房、代建房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3、配套设施开发成本: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能有偿转让的 大配套设施及不能有偿转让、 不能直接计入开发产品成本的公共 配套设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4、代建工程开发成本: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委托单位的委 托,代为开发除土地、 房屋以外其
企业在土地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除可将直接计入房屋开发成本的自用土地开发支出在“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核算外,其他土地开发支出均应通过“开发成本——土地开发成本”账户进行核算。
为了分清转让、出租用土地开发成本和不能确定负担对象自用土地开发成本,对土地开发成本应按土地开发项目的类别,分别设置“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和“自用土地开发成本”两个二级账户,并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设置明细分类账。对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等土地开发支出,可直接记入各土地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并记入“开发成本——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开发成本——自用土地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等账户的贷方。发生的开发间接费用,应先在“开发间接费用”账户进行核算,于月份终了再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有关开发成本核算对象。应由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负担的开发间接费,应记入“开发成本——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开发间接费用”账户的贷方。
1、间接费用的核算企业的间接费用主要包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这些费用应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这是按照现行房屋建筑开发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来处理的。这样处理对于不菲费用来说,势必形成虚假的财务成果,不能客观的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这是违反会计的配比行原则的。因此,对收益对象明确的前期销售费用和贷款利息应视同资本性支出进行核算。前者列入“递延资产”科目下开设明细专业进行核对,待开发产品实现销售后,再转入“销售费用”科目;后者列入“开发成本”,作为成本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
2、项目的竣工决算计算出项目的总成本和单位可销售面积的开发成本,以便计算出经营利润,这是房屋建筑开发成本核算的最终目的。然而,现今来说,普遍存在着重视工程结算而忽视项目决算的现象,这是房屋建筑开发企业中存在比较明显的现象。由于工程结算是在施工完成后再进行的,实践性比较明确,而且在涉及到工程款的支付,不易拖拉。而项目决算则不一样,有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如个别配套设施没有完成,计划中的公建设施暂时不能实施等等这些原因都会影响整个开发项目的完成,进而影响到项目决算。那么,可以通过“预提费用”科目将尚未实施的工程预算计入成本,使项目决算能按计划进行,以后待工程完成再按实际支出调整项目成本来解决这一问题。
1、间接费用的核算
企业的间接费用主要包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这些费用应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这是按照现行房屋建筑开发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来处理的。这样处理对于不菲费用来说,势必形成虚假的财务成果,不能客观的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这是违反会计的配比行原则的。因此,对收益对象明确的前期销售费用和贷款利息应视同资本性支出进行核算。前者列入“递延资产”科目下开设明细专业进行核对,待开发产品实现销售后,再转入“销售费用”科目;后者列入“开发成本”,作为成本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
2、项目的竣工决算
计算出项目的总成本和单位可销售面积的开发成本,以便计算出经营利润,这是房屋建筑开发成本核算的最终目的。然而,现今来说,普遍存在着重视工程结算而忽视项目决算的现象,这是房屋建筑开发企业中存在比较明显的现象。由于工程结算是在施工完成后再进行的,实践性比较明确,而且在涉及到工程款的支付,不易拖拉。而项目决算则不一样,有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如个别配套设施没有完成,计划中的公建设施暂时不能实施等等这些原因都会影响整个开发项目的完成,进而影响到项目决算。那么,可以通过“预提费用”科目将尚未实施的工程预算计入成本,使项目决算能按计划进行,以后待工程完成再按实际支出调整项目成本来解决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