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房屋共有权人 | 分 成 |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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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关 | 房屋 | 分 类 | 法律 |
首先,应了解此套房屋是否是您和您爱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屋,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除非夫妻双方有特别约定。出售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时,应当取得产权证上登记的房屋产权人(房主)的配偶的同意。如果是此套房产是您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房产证上只写您爱人的名字,您也是共有产权人。在转让时,应征得您的同意;如果是您爱人婚前的个人财产或是您二人婚后就此房产约定为您爱人的个人财产的,您爱人是有处分权的。
其次,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您爱人未经您的允许私自出售您可向法院主张该买卖行为无效。
一、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法继承人同时继承一套房屋的,可以按份共有,即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额对所继承的共有房屋申请办理《房屋共有权证》;也可以按共同共有,即房屋共有人对共有房屋申请办理《房屋共有权证》。
二、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法人同时出资购买一套房屋,一般按份共有, 即按出资比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办理《房屋共有权证》。
《房屋共有权证》的颁发方式: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房屋所有权证》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市、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双方共有房屋产权是指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两个公民或法人共同享有,是一个所有权同时归属两个主体享有的权属状态。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共有关系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类型。
三、由于双方共有房屋产权的共有关系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类型,因此,在处分双方共有房屋产权时也应分为两种情况:
1、处分按份共有关系的双方共有房屋产权时,按照两个所有者各自的份额,对房屋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且也按份额分担义务。按份共有的双方均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任何一方不经他方同意不得擅自处分房屋,且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方有优先获得权。
2、处分共同共有关系的双方房屋产权时,由于两个所有者对房屋享有平等的所有权,承担共同的义务,在这种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擅自处分房屋均属无效。当这种关系终止时,按照友好、协商的原则对房屋产权进行处理。有协议的,按照协议进行处理;无协议的,根据等分的原则进行处理,并考虑共有人对房屋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处理。
共有房屋一般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所谓“按份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额对共有的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对共有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房屋共有权保障共有人的权利。
以房屋析产登记增加房屋共有权人仅适用于夫妻之间。如果你想在自己的房产证上加上配偶的名字,除了可以选择赠与、买卖方式外,还可以选择房屋析产登记。你需要先到公证部门办理房屋的夫妻析产公证手续,然后到财税部...
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共有人的区别如下: 1、房屋所有权人是指房屋权利的所有人,对房屋享有出让、赠与等处置的权利。 2、而房屋共有,指的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权利和应承担的...
房屋所有权人是指房屋权利的所有人,对房屋享有出让、赠与等处置的权利.而房屋共有,指的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房屋共有人包括持证人和共有人。持证人是指房屋的所有...
对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权的研究
1 南 阳 理 工 学 院 文 法 学 院 本 科 生 学 年 论 文 学院(系): 文法学院 专 业: 法 学 学 生: 查 中 亚 指导教师: 皇甫家果 完成日期 2011 年 5 月 2 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思考 姓名:查中亚 班级: 098111 学号: 081109009 成绩: [摘 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一种新型的不动产所有权类型,其区分所有 权之共有权关系的调整中提供的相关法律依据, 有效的解决了现实中出现的涉及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但由于一些限制性因素, 区分所有权相关问题相对比较 尖锐,总体仍不完善, 使得权利人无法有效维护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现行的 物权立法主要就业主有可能侵害共有权的行为进行规制, 忽略其他方面业主共有 权利益的侵害。当其他类型的侵权行为发生后, 难以有效的维护业主即权利人的 合法利益。本文拟以区分所有
(1)要求分出自己份额权。按份共有人在不影响整幢房屋经营管理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分出自己的份额,否则只能由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
(2)处分自己份额权。按份共有人对自己享有的份额有相当于单独所有权的权利,对按份共有房屋中属自己的份额可以按自己的意愿进行各种处分,如出卖、赠与、抛弃等。
(3)对其他共有人出售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是按份房屋共有人在出卖自己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按份共有人在出卖自己所占房屋份额时,应预先通知其他共有人。只有其他共有人明确表示不购买,或者其购买的条件不为出卖人满意时,才可以出卖给其他人,否则其他共有人可请求法院宣告该买卖行为无效。
房屋的占有权通常由所有权人来行使,但有时也由别人来行使,这就是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的情况。例如,房屋出租,就将房屋一定时期内的占有、使用权让渡给承租人来行使
房屋所有权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房屋、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没收房屋;(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转移之房屋所有权,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其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的。
继受取得分为因法律行为继受取得和因法律事件继受取得两类。
一、因法律行为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取得房屋所有权最普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
(1)房屋买卖(包括拍卖);
(2) 房屋赠与;
(3)房屋相互交换。房屋所有权自所有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产生效力,即进行所有权登记后便取得房屋所有权。
二、因法律事件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指因被继承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法律事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有数个继承人的情况下,只要继承人未作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继承的房产如果未作分割,则应认为数个继承人对房产享有共同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