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名 | 房屋登记收件实务 | 出版社 | 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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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数 | 243页 | 开 本 | 16 |
作 者 | 刘守君 | 出版日期 | 2014年1月1日 |
语 种 | 简体中文 | ISBN | 7564328258 |
第一章 房屋登记收件概说
第一节 房屋登记收件的定义
第二节房屋登记收件的作用
第三节房屋登记收件的原则
第二章所有权登记收件
第一节初始登记收件
第二节 变更登记收件
第三节 转移登记收件
第四节 注销登记收件
第三章 一般抵押权登记收件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收件
第二节 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收件
第三节 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收件
第四节 一般抵押权注销登记收件
第四章 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收件
第一节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收件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收件
第三节 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收件
第四节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收件
第五节 最高额抵押权注销登记收件
第五章 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收件
第一节 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收件
第二节 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登记收件
第三节 在建工程抵押权转移登记收件
第四节 在建工程抵押权注销登记收件
第六章地役权登记收件
第一节 地役权设立登记收件
第二节 地役权变更登记收件
第三节 地役权转移登记收件
第四节 地役权注销登记收件
第七章预告登记收件
第一节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收件
第二节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收件
第三节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收件
第四节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收件
第五节 因其他情形申请的预告登记收件
第八章 其他登记收件
第一节更正登记收件
第二节异议登记收件
第三节 异议登记注销登记收件
参考文献
《房屋登记收件实务 》撰写过程中,笔者曾经就此很纠结,将该类材料列入不同登记类型的收件清单自无可言,但若在每个登记类型中对怎样提交这类材料,为什么要提交这类材料,这类材料应该具备哪些内容,都予以理由阐述,或予以必要说明,则显得重复累赘。
刘守君,男,1969年9月出生。高级经济师职称,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中国注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乐山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全国房屋登记官考试命题专家库成员,参加2011年全国房屋登记官考试命题,参加2012年、2013年全国房屋登记官考试审题。1993年9月参加工作至今,一直从事房屋登记工作。主要荣誉:四川省优秀人民陪审员,乐山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无锡产监杯”《物权法》与房地产权属管理知识竞赛二等奖,乐山市房地产管理先进个人。主要研究方向:民法物权,房屋登记。出版专著《房屋登记中的民法原理与实务》(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1月出版),在《中国房地产》《房地产权产籍》《四川房地产》等行业期刊发表60余篇有关房屋登记的论文及案例剖析文章。
不是。一、预告登记费也叫抵押登记费,即房屋抵押登记费是房屋贷款人到房管局办理住房抵押贷款手续,在办理时向房管局缴纳一定的服务费用,即预告登记费。二、房屋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
只有当事人自己或委托他人才能查询房屋登记信息。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带着自己的身份证明(受委托查询的需要带着公证委托书),到房管部门受理大厅微机内申请查询,现在的房屋登记在微机档案内都有登记。房屋所有权人可...
肯定可以啊。因为现在实行的是全国联网的信息公共平台,无论是在哪儿,只要能够上网,就可以查得到。当然。前提是查询你自己的,如果是其他人的就不行了,因为这毕竟是属于隐私信息,不是随便就能够查到的。也有相关...
房屋登记委托书样本 宜; ⑵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事宜; ⑶办理上述房屋他项权利登记事宜; ⑷办理上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事宜; ⑸办理上述房屋权属更正登记事宜; ⑹办理上述房屋权属注销登记事宜; ⑺办理上述房屋权属异议提交事宜; ⑻签署房屋登记询问表(包括签名盖章); ⑼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⑽查阅房产发证档案; ⑾其他: ______________。 委托人: ______________代理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证明 此房屋登记委托书确系 _______亲自出具。特此证明。 见证单位(盖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注:代理时效一般不得超过六十天。 房屋登记委托书样本【 2】 单位: ______________(全称) 单位地址: ______________ 房屋坐落: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设部组织制定了《房屋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以建设部令第168号发布,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本书是为房地产登记人员提供的实践性实用性参考工具书。它采用问答方式,把各地房屋登记中的一些普遍的带有共性的实务问题,进行了整理和归纳,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给出了意见。从书的内容看,不仅仅是对新法律法规条文及房屋登记实务问题的解答和相关理论问题的阐释,更重要的是,采取多角度的方式,对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提出了意见和见解,给读者留下了分析和思考的余地。本书作者同时也是中国城镇房地产产权产籍委员会副秘书长,致力于推进房屋登记事业的发展,曾参与《房屋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释义》等的起草和修改工作,既有第一线的实践经验,又有一定的理论功底,正是这样的背景和基础,增加了本书的可读性和针对性,可以为各级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各个房屋登记机构人员提供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案和途径,对研究房地产登记的人员也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房屋登记办法》已从2008年7月起正式实施,该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吸收了新不动产登记研究成果,这些理论的导人颠覆了房屋登记实务部门的一些传统观念和意识。在全新的理论和制度框架下,房屋登记机构需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努力健全机制,为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作出应有的贡献。
《房屋登记办法》对问题的归类基本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章节顺序加以编排,以便于读者在阅读的过程中查阅相关规定。与《房屋登记办法》无异,《房屋登记办法》共六章,分别是总则、一般规定、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法律责任和附则。书中部分问题颇具针对性,也有部分问题涉及多个法律关系需适用多条法律规定,甚至有的问题还无法找到能够直接适用的法律法规,因此这样的分类并不一定是最科学的,但也许对实务界而言却是最方便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立法的重点内容,该法第二章第一节纲领性地为不动产登记搭建了制度框架,也由此对不动产登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68号令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在这个框架的基础上对不动产登记规则予以了完善,以适应房屋登记实践操作的具体需要。然无论是《物权法》还是《房屋登记办法》,对登记机构而言仍显抽象,适用起来仍有困难。
《〈房屋登记办法〉实务问答》对问题的归类基本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实务问答》的章节顺序加以编排,以便于读者在阅读的过程中查阅相关规定。与《〈房屋登记办法〉实务问答》无异,《〈房屋登记办法〉实务问答》共六章,分别是总则、一般规定、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法律责任和附则。但这本书对登记机构而言仍显抽象,适用起来仍有困难。
1、概念:
第2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2、主管:
第4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3、程序
第7条:
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4、原则
第8条:
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5、时限
第23条: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
(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法律、法规对登记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效力
第26条: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98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