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法

复核法是指检查人员对被查单位的会计资料进行重复性验算的方法,即对会计记录中所有通过计算或汇总形成的数据,按原计算方法重新计算,并将计算结果与被查单位原计算结果进行对照,以验证被查单位会计记录是否正确。
采用复核法既可以顺复,也可以逆复。顺复是按原来计算过程重新计算、复核。逆复是按与原计算顺序相反的顺序重新计算、复核。无论是通过顺复,还是逆复确定的数据,都可为会计资料的进一步检查提供客观、真实的前提条件。

复核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复核法 外文名 Review method
内    容 复核原始凭证等 领    域 会计

内容

1.复核原始凭证。复核原始凭证时,应重点复核原始凭证上记载的数量与单价的乘积是否等于金额,各分项金额之和是否等于合计金额,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2.复核记账凭证。在复核记账凭证时,重点复核借方金额合计是否等于贷方金额合计,记账凭证的金额是否与原始凭证的金额相等。

3.复核会计账簿。在复核会计账簿时,重点复核账簿记录中各项发生额之和是否与发生额合计数相等,期初余额加减借贷方发生额后是否等于期末余额等。

4.复核会计报表。在复核会计报表时,重点复核会计报表中各项目数字之和是否等于小计、合计或总计数,表中百分比、比率值及其他指标的计算数值是否正确等。2100433B

复核法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除税)
工程建议价
(除税)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供应商 报价日期
视频复核主机 品种:视频复核主机;系列:报警主机;规格:LHT300A;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豪恩

13% 山东豪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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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树池箅子 25厚1500×745 详见L5.9D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13% 四川威盛金属丝网制造有限公司
通用双向音频复核模块 型号:PC5950;品种:报警模块;产品说明:通用双向音频复核模块,支持4个麦克风和扬声器;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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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680 中片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北录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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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张U型预应力混凝土板桩 型号I:板宽(mm)600×板厚(mm)100;U-CS-DL-300(带肋仿木纹板桩)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大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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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张U型预应力混凝土板桩 型号II:板宽(mm)600×板厚(mm)100;U-CS-DL-301(带肋仿木纹板桩)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大禺

m 13% 上海大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除税
信息价
含税
信息价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地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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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规格/需求量 报价数 最新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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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法常见问题

复核法文献

工程复核合同 工程复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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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复核制度 技术复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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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制度 上海明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 技术复核制度 在施工过程中,为了避免发生差错,保证工程质量,对重要的和涉及工程 全局的技术工作,必须依据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常规性操作的基础上进行复查 和校核,办理复核记录资料,其具体要求和内容为: 1、 定位复测:由项目部分管经理、 技术负责人、幢号施工员、质检员依据红 线图、红线桩、图纸,检验其位置尺寸是否准确, 并取得有关部门的认可、 签章。 2、 标高检验:由项目技术负责人、 幢号施工员、质检员依据图纸要求、 设计 规定、引点标高、标准水平桩,复核槽底、垫层、基础标高、建筑物各层 标高及全高。 3、 验线:由幢号施工员、质检员依据施工图纸对建筑物的基础轴线、 几何尺 寸、结构层次的墙身轴线,门洞口位置、尺寸,设备基础的位置线、尺寸 进行复核。 4、 模板复核:由幢号施工员、质检员、木工工长、瓦工工长依据施工图纸对 模板的制作质量、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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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后复核,指在现场工作结束,审计报告已准备签字发出以前,对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结论的复核工作。审计质量控制方法之一。

浙江省垦造耕地项目省级抽查复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垦造耕地工作监督管理,做好省级抽查复核工作,根据《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抽查复核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省土地整理中心负责抽查复核的具体工作,省统一征地事务办公室参与配合。

第三条 省级抽查复核采取年度抽查复核、日常抽查复核两种方式进行。

年度抽查复核以设区市为单位组织集中开展,一般安排在每年上半年进行,抽查复核范围为上一年度已验收合格并报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垦造耕地项目。

日常抽查复核根据项目情况不定期开展,抽查复核对象为向省缴纳统筹补充耕地指标、跨市调剂补充耕地指标的垦造耕地项目,以及有群众反映或上级要求督查的垦造耕地项目,抽查复核项目数量、新增耕地面积均不少于50%,其中有群众反映或上级督查的垦造耕地项目要全面复核检查。

已经日常抽查复核合格的项目,年度抽查复核时一般不再重复检查。年度抽查复核、日常抽查复核的累计项目数量、新增耕地面积均要大于年度总量的15%。

第四条 省级抽查复核通过检查项目档案、复核测量成果、查验工程质量、听取村组和农户意见等方法进行,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项目立项选址、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项目审计、质量等级评定、竣工验收、资金管理等内业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

2.项目立项选址是否符合《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规定;

3.项目测绘成果是否符合《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测量与调查技术规定》;

4.项目新增耕地类型、质量等级是否正确;

5.项目规划设计、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

6.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公告制、预算制、监理制、审计制等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各项制度执行是否到位;

7.项目实施政策处理是否到位,后续管护方案是否合理,村组和农户是否满意;

8.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是否规范;

9.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五条 省土地整理中心在组织开展抽查复核前,应当成立三人以上的抽查复核工作组,并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一人,由省土地整理中心委派,组员由省土地整理中心、省统一征地事务办公室安排工作人员或选调基层土地整治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省级土地整治专家库抽选专家组成。其中省统一征地事务办公室安排测量技术人员参加复核工作。

土地整治专家的劳务费要严格按照省和省厅有关发放和收受各类评审、咨询等劳务费的规定和要求,本系统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准以各种名义发放和收受现金或有价证券。本系统外有关专家需要发放劳务费的须经各组织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工作经费由派出单位负责。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抽查复核。

第六条 抽查复核工作组在开展复核前,应当先确定抽查复核项目清单,制定工作方案。抽查复核项目清单和工作方案经省土地整理中心审核、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由省土地整理中心书面告知被抽查复核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抽查复核工作时间根据工作量确定,年度抽查复核一般安排五至十个工作日,日常抽查复核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七条 被抽查复核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垦造耕地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测量等单位配合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抽查复核工作。

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配合做好省级抽查复核工作。

第八条 抽查复核工作结束后,抽查复核工作组应当按项目合格或不合格出具复核意见,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向被抽查复核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步反馈,取得其告知意见。被抽查复核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抽查复核工作组要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重新核实。

抽查复核工作组要在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汇总项目复核意见,形成复核报告。复核报告经省土地整理中心、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后,书面反馈被抽查复核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抄送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对抽查复核发现的问题,抽查复核工作组要在项目复核意见、复核报告中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第九条 被抽查复核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复核报告后,要针对抽查复核发现的问题,根据整改处理意见,提出整改方案,报省土地整理中心备案审查通过后,限期进行整改。同时将整改方案报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各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整改。省土地整理中心要对项目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整改。

第十条 年度抽查复核认定的不合格项目(含面积)比例超过50%以上的,由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被抽查复核县(市、区)上一年度垦造耕地项目进行全面核查,并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核查情况。核查期间,冻结被抽查复核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的使用和调剂。年度抽查复核认定的不合格项目(含面积)比例小于50%的,按照不合格比例,等面积冻结被抽查县(市、区)上一年度垦造耕地项目补充耕地指标的使用。

日常抽查复核认定的不合格项目,由被抽查县(市、区)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被抽查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的调剂。

第十一条 抽查复核认定为不合格的项目无法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省国土资源厅责令撤销项目,其补充耕地指标已经用于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有偿调剂的,或者已经缴纳或计划缴纳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责令被抽查县(市、区)限期替换合格项目的补充耕地指标。替换期间,省国土资源厅冻结被抽查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的使用和调剂。

第十二条 项目整改结束后,被抽查复核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向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土地整理中心报告整改落实情况。省土地整理中心要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复核,通过复核的,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后,恢复补充耕地指标的使用和调剂。

第十三条 抽查复核工作中发现被抽查复核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整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有关情形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抽查复核工作组要收集、整理有关材料,经省土地整理中心、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后,转送驻厅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发现组织实施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业单位及其他个人,存在违反《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有关情形的,抽查复核工作组要收集、整理有关材料,经省土地整理中心审核后转送被抽查复核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抄送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抽查复核工作组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开展抽查复核,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28条办法”、“六项禁令”,遵守有关工作纪律。抽查复核工作实行“谁复核、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升示范项目省级抽查复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省级抽查复核工作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验收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7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荣誉表彰

2020年7月14日,《一种用于隧道施工的盾构机姿态复核方法》获得第二十一届中国专利奖优秀奖。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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