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抚顺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类    别 地方政府规章

文件全文

(2005年8月2日抚顺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5年8月22日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公布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车站等各类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设置发布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布幅、彩旗、彩虹门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利用其他形式发布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市工商、规划、建设、交通、房产、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牢固安全,繁荣经济,美化市容。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规范,由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相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利用居民住宅楼楼顶及墙体的;

(四)利用或占用行道树、影响园林绿化的;

(五)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的;

(六)属城市标志性、代表性、纪念性建(构)筑物控制地带的;

(七)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或者载体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

第七条 户外广告实行有偿设置,但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公益活动除外。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经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利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等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确定设置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载体使用权证明;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安全技术鉴定书;

(四)广告设计图、效果图;

(五)广告设置位置关系图;

(六)广告设施施工图。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形式、规格等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经批准建设的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必须作出安全、质量鉴定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为1-5年。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设置期满30日前到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取得延期许可的,应当自行拆除。

户外广告设置权在设置期限内发生转让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到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让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期限内,因城市建设或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维修必须拆除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

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批准之日起60日内完成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户外广告设施出现破损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进行维护、更新,并按规定进行夜间照明。

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牢固。

第十六条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批准的地点、时限和要求设置,期满24小时内必须自行拆除。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一)擅自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

(二)应当组织验收的户外广告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便投入使用的;

(三)对户外广告设施不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和维护,影响市容市貌、危及他人安全的;

(四)不及时更换被污染、损坏或有碍市容市貌观瞻的户外广告的;

(五)未按批准的地点、形式、规格等内容进行设置的;

(六)设置期满未取得延期许可又未自行拆除的;

(七)因城市建设、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自行拆除而拒不拆除的。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设置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抚顺市设置户外经营性广告设施暂行规定》(抚政发[1993]57号文件)同时废止。 2100433B

抚顺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除税)
工程建议价
(除税)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供应商 报价日期
智能照明后台管理系统 RX-V2.8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荣夏

13% 江苏荣夏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图方便智慧管理系统30-50M² 30-50M²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图方便

13% 图方便(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路灯智慧路灯管理系统 华为云平台/HY2.0系统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华业

13% 四川众兴华业市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图方便智慧管理系统30M²以下 30M²以下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图方便

13% 图方便(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图方便智慧管理系统50-120M² 50-120M²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图方便

13% 图方便(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管理 YSP9-GUD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13% 佛山市瑞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网行为管理 ASG5520 ASG5520交流主机(12GE电+12GE光,含1对Bypass,2T硬盘,包含集中管理中心软件,3年特征库升级许可)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13% 深圳市扬天世纪网络有限公司
能源管理软件 SmartPiEMS能源管理软件(标准版) 预付费管理软件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13% 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除税
信息价
含税
信息价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地区/时间
9A151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汕头市2012年4季度信息价
功率120kW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汕头市2012年4季度信息价
功率160kW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汕头市2012年4季度信息价
9A151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汕头市2012年3季度信息价
功率240kW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汕头市2012年3季度信息价
功率120kW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汕头市2012年3季度信息价
9A151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汕头市2012年1季度信息价
WC27-108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汕头市2012年1季度信息价
材料名称 规格/需求量 报价数 最新报价
(元)
供应商 报价地区 最新报价时间
管理制度建设 根据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1、安全管理机构,包括:信息安全方针、信息安全组织管理办法2、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管理办法、信息安全检查与审计管理办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等 3|1项 1 查看价格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全国   2021-08-04
管理软件 1.名称:管理软件 2.其它要求详见设计图纸、招标技术要求|1.0台 2 查看价格 四川蓉平科技有限公司    2016-06-21
上网行为管理管理系统 详附件|1台 2 查看价格 北京天融信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  梅州市 2022-05-07
上网行为管理管理系统 2U,6个千兆电口, 2个千兆光口,冗余电源,2个扩展槽位,带宽性能500M,网络吞吐量1.5G,最大并发连接数100万,推荐用户数:3000人.|1台 1 查看价格 广州熹尚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  梅州市 2022-04-21
管理管理拓扑组件 业务管理组件|4套 1 查看价格 广州市熹尚科技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   2021-03-22
护士管理管理客户端 安装在护士分诊台电脑,用于一级分诊调号,手动叫号等功能.|11套 3 查看价格 广州星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   2018-11-24
后台管理分析管理系统 营业数据统计,营业情况分析,畅销菜品分析,不同时期营业数据对比,营运效益分析|2032套 1 查看价格 迅手信息科技集团 广东  广州市 2015-09-25
物联网安全管理(云端管理) ,域名,连接时间,最近成功连接时间,最近SSH登陆失败时间,最近RRD刷新,连接失败次数.支持直接添加设备,直接更新边缘网关设备上的系统,直接更新所选设备的策略归类,比较设备配置.2."策略管理功能|1个 3 查看价格 广州市熹尚科技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   2021-08-06

抚顺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 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请进

    政府采购及政府投资的工程按照规定在200万以下1可以不进行招标而直接报价委托,房地产项目也有这样的规定看不同企业的企业标准规定而采取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或者议标甚至直接委托等办法。

  •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废止了吗

    住建部于2017年1月24日发布新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同时废止。

  • 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职责都有哪些?

    一、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二)负责拟定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制度、操作办法、实施细则。(三)负责对招投标中心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有关法规...

抚顺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献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格式:pdf

大小:35KB

页数: 12页

评分: 4.3

抚顺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2013年6月17日抚顺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6月25日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8061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6-12

【生效日期】1998-06-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四十六号)

《抚顺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抚顺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

(1998年6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保障国家、经营者和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于出售的住宅(含安居工程、“三区”改造工程、节能建筑工程)。

第三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发经营商品住宅的开发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物价局是本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市建行工程预算审查中心和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对商品房价格进行审查,由市物价局在接件后20日内予以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商品住宅价格的制定

第五条商品住宅实行竣工结算定价原则。开发企业应在商品住宅竣工后或销售前填报《商品住宅销售(预售)价格申报审核表》向市物价局申请定价。在定价时要详细提供各项工程成本、利润、税金及代收代支费用资料,并提供有关审批文件和市建行工程预算审查中心(负责除市财政投资以外的商品住宅)和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市财政投资部分商品住宅和安居工程)等审查后的预、结算定案单等资料。

开发企业如需提前预售,可在基础工程结束前投资额达到总造价的25%以后,持上述资料报市物价局审批预售后,方可预售,待正式定价后一个月内,按批准的价格实行预售款多退少补。

第六条商品住宅销售(预售)价格应以合理成本和规定利润、法定税金为基础,结合国家政策和供需状况要求确定。具体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成本费用。包括:土地费用和拆迁安置补偿费;规划、勘察测量、设计及前期工程费;房屋主体和室外建筑安装工程费;小区基础设施及非商业性配套公共建筑建设费;贷款利息;管理费;期间费用。其中:

1、土地费用及拆迁安置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规划、勘察测量、设计及前期工程费依据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3、房屋主体和室外建筑安装的工程费,按市建行工程预算审查中心或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审查定案后的费用计算,对超出设计标准装修的差价款,另行收取。

4、小区基础设施及非商业性配套公共建筑费,应依据实际发生费用或工程结(预)算计算;

5、贷款利息,在规定建筑周期内如需贷款,其利息根据银行提供的地区商品住宅建设占用贷款的平均利息计算(预售时所交款利息冲减贷款利息);

6、管理费,以商品住宅成本费用中1-4项之和为基数,按市开发企业资质审查部门确定的等级,一、二、三、四、五级开发企业分别按成本费用的3.1%、2.8%、2.6%、2.4%、2.1%计算(各含审验费0.1%);

7、期间费用,指在开发中所发生的不可遇见费用和销售环节中的有关费用。按成本费用中1-4项之和的5‰计算。

(二)利润。按成本费用中1-4项之和的5%计算。

(三)税金。按国家税法规定执行。

(四)代收代支费用。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行政事业部门代收代缴的有关费用。按实际收支额计算。

第七条在计算成本费用时,凡属经营性建筑的建设费不计入商品住宅价格;商品住宅与工商等用房合建的(连体工程)共用费用,按工程实际发生费用或预结算费用比例分摊;对动迁拆除的旧料残值款、动迁户按政策交纳的扩大面积款、“零米”动迁交纳的综合造价款、有关部门投资及补贴款等,一律冲减成本费用。

第三章 价格管理

第八条在申报、审批价格时,对成片开发的应以小区为单位核定,零星开发的以单位工程核定,小区中有多家开发的以每个开发企业的工程核定;对建筑面积的确定,应以图纸设计面积为准;对销售面积的确定,以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执行;对扩大面积款和“零米”动迁综合造价款的确定,一律以实际收款额为准。

第九条对商品住宅楼层差价,允许在所审批平均销售(预售)价格的基础上上浮20%,但最终平均销售价格,其代数和应趋近于零。

第十条在审核价格时,开发企业应按成本费用0.1%交纳审验费(含在管理费中),作为委托法定审查部门核验商品住宅各项费用的经费。

第十一条未经市物价局审批销售(预售)价格的商品住宅,不得销售(预售),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商品住宅销售许可证,新闻单位不得刊、播销售(预售)广告;经批价后开发企业应在发布销售广告中公布销售(预售)价格。

第十二条审价公式:

商品住宅销售面积=总建筑面积-动迁还原面积-动迁扩大面积-工商用房面积和营业性公共配套面积;

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平均销售(预售)价格=〔成本费用-拆房旧料残值-动迁扩大面积款-“零米”动迁综合造价款-投资及补贴款 利润 税金 代收代支行政事业性收费〕÷商品住宅销售建筑面积。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物价检查部门根据《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予以纠正和行政处罚:

(一)越权定价销售的,责令改正,退回非法所得,无法退回的,予以没收,并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

(二)擅自提价的,除全部没收提价款外处以提价总额1至5倍罚款;

(三)在正式定价后,在一个月内不退还购房者高于预售价差价款的,除限期退还外,处以差价款的1至5倍罚款;

(四)在发布销售(预售)广告中不公布所批销售(预售)价格的,处于5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物价局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对外国人、侨胞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市开发出售商品住宅的,在价格管理方面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80614

【发布文号】市政府令第73号

【发布日期】2000-11-07

【生效日期】2001-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73号)

《抚顺市建筑间距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市长 周银校

二000年十一月七日

抚顺市建筑间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生活居住建筑日照卫生环境,合理利用城市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与生活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管理。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间距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本办法规定,但低于消防、管线埋设等规定标准的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筑日照间距

第五条被遮挡建筑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保证建筑间距:

(一)住宅;

(二)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疗养院的病房,老年人公益性专用住宅(以下简称长日照建筑)。

第六条被遮挡住宅、长日照建筑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考虑日照间距:

(一)临时建筑、违法建筑以及未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的建筑;

(二)建筑物集中设置楼梯间和辅助房间较多的一侧及山墙、设窗山墙;

(三)建筑短边与非高层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短边相对的。

第七条遮挡建筑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考虑其对住宅和长日照建筑的日照遮挡:

(一)距离住宅和长日照建筑外墙面6米以外的烟筒或者12米以外的水塔;

(二)高出建筑顶面的宽度不超过6米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以及凸出外墙面不超过1.5米的楼梯间等;

(三)位于住宅和长日照建筑主要采光面正向以外的建筑;

(四)在尚未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和改造区域内的危房,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原位置按照原高度、原面积翻建的建筑;

(五)顶层阳台累计长度不超过楼长三分之一的建筑;

(六)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标志性建筑。

第八条条式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新区开发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8,旧区改造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

第九条,条式居住建筑垂直布置且短边对东、西、北,侧居住建筑长边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短边宽度的1.3倍,且不得少于12米。

第十条条式居住建筑呈一定角度布置时,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的,建筑间距按第八条规定确定;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的,建筑间距系数按第八条规定的标准相应减少0.2;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的,建筑间距按第九条颊:定确定。

第十一条条式居住建筑短边相对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6米。

第十二条点式居住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主体长面宽的建筑)与条式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

(一)点式居住建筑对冻、西、北侧条式居住建筑长边的建筑间距,新区开发不得小于点式建筑主要遮挡面宽度的1.5倍,旧区改造不得小于1.3倍;

(二)点式居住建筑对南侧条式建筑长边时,建筑间距按第八条规定确定;

(三)点式居住建筑对条式居住建筑短边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条式居住建筑短边宽度的1.3倍,且不得小于13米;

(四)成组布置的点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为:新区开发不得小于主要遮挡面宽度的1.5倍,旧区改造不得小于主要遮挡面宽度的1.3倍。

第十三条插建建筑遮挡原有住宅的日照标准不得低于大寒日1小时。

第十四条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高层建筑与其东、西、北侧的居住建筑主要采光面相对时的间距,新区开发不小于高层建筑对应被遮挡建筑主要采光面遮挡面宽度的1.5倍,旧区改造不小于1.3倍;或满足第八条建筑间距系数的标准;

(二)居住建筑在主要采光面受单栋高层建筑遮挡而两者平面有错位,当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主要采光面重叠的遮挡面宽度小于或者等于6米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 13米。

第十五条相对布置高层建筑时,高层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单栋高层建筑物的长边长度,两栋长边不同时,以长边长度大的计算,并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一半,或满足第八条建筑间距系数的标准。

第十六条长日照建筑与相邻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条式建筑长边对东、西、北侧长日照建筑长边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9;

(二)条式建筑短边对东、西、北侧长日照建筑长边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条式建筑短边面宽的1.5倍;

(三)点式建筑对东、西、北侧长日照建筑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点式建筑主要遮挡面宽的1.6倍。

第十七条形体复杂的遮挡建筑应依据本办法规定分别计算各部位的建筑间距。

规划道路红线30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

第三章 遮挡原有建筑日照的处理

第十八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建筑间距标准确定拆迁范围。建设单位对拆迁范围内的原有住宅及长日照建筑必须予以拆迁。

第十九条对不符合本办法日照间距规定的违法建筑,应拆除建筑的遮挡部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实无法拆除的,对被遮挡人应予以异地安置或者货币安置;被遮挡人不同意异地安置或者货币安置的,也可绐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第二十条违法建设单位应在其新建建筑交付使用前,对被遮挡人予以异地安置、货币安置或经济补偿。被遮挡人如将被遮挡住宅出租或转让的,不再予以安置或补偿。

遮挡安置或经济补偿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申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住宅异地安置或者货币安置标准按被遮挡住宅建筑面积确定。

住宅一次性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采光间距系数0.1(含0.1)以下、0.1以上0.2(含0.2)以下、0.2以上三种不同情况,按被遮挡居室的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年补偿15元、20元、30元乘以被遮挡建筑的尚可使用年限。

被遮挡建筑的尚可使用年限=50年--被遮挡建筑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不足10年的按10年计算。

第二十二条被遮挡人从新建遮挡建筑主体竣工起超过两年提出申诉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建筑间距依据间距系数和遮挡建筑物设计高度确定。

间距系数是指建筑间距与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的比值。

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是指被遮挡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至遮挡建筑物檐口顶面或者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但被遮挡建筑物底部为公共建筑的,计算高度应当减去公共建筑层高度(两建筑自然地面高差200毫米以下可不计入计算高度)。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抚顺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推荐
  • 相关百科
  • 相关知识
  • 相关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