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有关建筑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调查研究建筑业的发展方向和应对措施,为政府提供建设性意见,为企业提供指导,推动本市建筑业不断深化改革。

(二)维护本行业及其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的建议和意见,及时传达政府的有关方针和政策,沟通本行业的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

(三)加强行业管理,配合政府做好行业内企业资质审查,技术等级考评,注册登记等工作。协助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政策;协调行业内部的竞争和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制定行规、行约,依据行规、行约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约束业主的不规范行为,并监督执行。

(四)开展信息咨询服务。积极提供有关的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收集和发布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质量安全、设备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关信息。

(五)开展行业内的检查和评比活动。

(六)进行本行业新技术、新工艺、优质产品及技能的鉴定和表彰,并向各级政府部门推荐。

(七)积极开展各种技术、技能、业务培训活动,协助会员单位进行技术、管理人才的开发,不断提高企业的人员素质。

(八)促进交流,发展同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九)承办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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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会员和行业服务,传达贯彻政府的政策法令,反映会员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行业全面发展,促进城市建设。

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佛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佛山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为加强我市建筑装饰施工企业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加强同行业间的联系及公平竞争,维护佛山市区建筑装饰施工市场程序,本协会本着“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本公约。在我市区从事装饰活动的企业,均应受本公约的约束。

第一章 行为公约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的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2、严格遵守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不以行贿、回扣、串标等手段承揽工程。

3、承包建筑装饰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4、大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装饰工程,可以由本专业委员会两个以上的会员单位或具相应资质的非会员单位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5、不出借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银行账号等,不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出借项目经理证、施工员证等特种上岗证给外单位和个人使用。

6、承包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自行组织完成,或按照有关规定分包部分工程,不进行违法分包或转包。分包过程中,凡属本装饰专业委员会成员优先考虑。

7、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应收取总包管理费,如果总承包单位无分包工程所必须的单项施工资质的,总包管理费不少于分包工程造价的6%,如果总承包单位有分包工程所必须的单项施工资质的,总包管理费不少于分包工程造价的8%。

8、在一个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要更换总承包单位时,在现总承包单位未与该建设单位解除合同关系或付清工程款时,其他施工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协议、合同,也不得无施工合同直接介入现场的施工。

9、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生产。工程上不使用没有出厂合格证或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坚决消除建筑安全事故隐患。

10、坚持廉政建设,守法经营,本着企业为社会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守建筑工程质量及安全标准。

11、严格遵守《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认真履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质量保修义务,定期进行质量回访并做书面记录,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免费维修(用户使用不当除外)。

12、专业委员会每年对会员单位完成的工程质量情况进行评比,对优质工程进行表彰奖励。

13、企业管理人员、设计人员、工人等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私自承揽业务,更不得以公司名义为他人(其他公司)或本人承揽业务。

14、本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如发现本专业委员会下属建筑装饰施工单位或本地区的非会员单位有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应向本专业委员会或相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 违约行为的处罚

15、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处予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甚至吊销其资质证书。

16、违反公约,参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的,立即停工,处以所参与工程合同价的5%的罚款,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处理。

17、违反公约规定,把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银行帐号出借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立即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8、违反公约规定,把项目经理证、施工员证,质量检查员证,安全员证外借使用的,对持证人所在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上岗人员年度考核时进行处理。

19、违反公约规定,制订阴阳合同,立即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按合同价2-4%的罚款。

20、违反公约规定,进行违法分包或转包的,处以违法分包或转包工程造价5%的罚款。

21、违反公约规定,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收取管理费的,管理费欠收部分上交专业委员会作为违约罚款基金,并对总承包单位处以分包工程造价5%的罚款。

22、违反公约规定,以行贿、回扣、串标等手段承揽工程成功的,立即停止施工,并处以工程造价的10%的罚款,承揽工程不成功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报送检察机关处理。

23、违反公约规定,在建设单位未与原施工单位解除合同或未付清工程款的情况下而提前介入工程的,处以按合同5-10%的罚款。

24、违反公约规定,使用没有出厂合格证或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处以已使用材料价款的100%的罚款;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的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5、违反公约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30万元以下的工程处以2000—10000元的罚款,30万元以上的工程处以1万—5万元的罚款。

26、对多次违约或违约情节特别严重的会员单位,协会可分别处以通报批评、网上公示、新闻媒体公布、开除会员资格等处罚。

27、违反公约规定,企业管理人员、设计人员、工人等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私自承揽业务,或以公司名义为他人(其他公司)或本人承揽业务的,在协会网页公示或在新闻媒介曝光。如果会员单位员工由于上列行为被原单位开除,其他会员单位三年内不得聘用该人。

28、在同一违约行为中同时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可同时处以多项处罚。

第三章 违约罚款金的使用

29、专业委员会办公开支所需费用。

30、奖励年度守约经营单位及优质工程。

31、奖励对企业违约行为进行举报情况属实的单位或个人。

32、对违约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的费用。

第四章 附则

33、违约惩戒由违约行为调查委员会执行。

34、本行业公约,各会员单位法人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35、本行业公约有1/3以上成员单位提议修改,由协会组织成员单位研究讨论,经半数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后方可修改。

36、本行业公约的解释权属佛山市建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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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为佛山市建筑业协会(英文译名:FOSHA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FSC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佛山市建筑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安装、建筑产品生产和建筑咨询服务类企业,及直接从事建筑科研、试验检测、教学的单位自愿结成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会员和行业服务,传达贯彻政府的政策法令,反映会员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行业全面发展,促进城市建设。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佛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佛山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区域为广东省佛山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同华东一路2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有关建筑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调查研究建筑业的发展方向和应对措施,为政府提供建设性意见,为企业提供指导,推动本市建筑业不断深化改革。

(二)维护本行业及其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的建议和意见,及时传达政府的有关方针和政策,沟通本行业的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

(三)加强行业管理,配合政府做好行业内企业资质审查,技术等级考评,注册登记等工作。协助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政策;协调行业内部的竞争和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制定行规、行约,依据行规、行约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约束业主的不规范行为,并监督执行。

(四)开展信息咨询服务。积极提供有关的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收集和发布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质量安全、设备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关信息。

(五)开展行业内的检查和评比活动。

(六)进行本行业新技术、新工艺、优质产品及技能的鉴定和表彰,并向各级政府部门推荐。

(七)积极开展各种技术、技能、业务培训活动,协助会员单位进行技术、管理人才的开发,不断提高企业的人员素质。

(八)促进交流,发展同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九)承办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事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行使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参与协会管理,请求协会帮助,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协会保护。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四)理事单位、监事会成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本行业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采取警告、业内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惩戒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 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 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 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 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理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取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监督会员执行本会章程、行规行约情况,并对违规的会员向理事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会第一部章程经二000年五月二十六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2001年11月29日会员年会第一次修订,2004年11月17日第二次会员大会第二次修订。2007年1月18日第二届第三次会员大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佛山市建筑业协会业务范围文献

佛山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理检测所试验检测业务范围表 佛山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理检测所试验检测业务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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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佛山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理检测所试验检测业务范围表 第 1 页共 4 页 序号 试验检测项目 采用的试验检测方法和标准 (名称 / 编号 ) 备注 一 土 1 颗粒级配 《公路土工试验规程》 (JTG E40-2007) 2 液限塑限 3 最大干密度 4 最佳含水率 5 CBR 6 回弹模量 二 集料 1 颗粒级配 《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 (JTG E42-2005) 2 压碎值 3 磨耗值 4 针片状颗粒含量 5 砂当量 6 含泥量 7 坚固性 8 冲击值 9 棱角性 三 石料 1 单轴抗压强度 《公路工程岩石试验规程》 (JTG E41-2005)2 抗冻性 四 水泥 1 凝结时间 《公路工程水泥及水泥混凝土试验规程》 (JTG E30-2005) 2 安定性 3 胶砂强度 4 细度 5 比表面积 五 水泥混凝 土、砂浆、 外加剂 1 抗压强度 《公路工程水泥及水泥混凝土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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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山 市 建 筑 业 协 会 关于举办建筑节能讲座的通知 中山建协通 [2008] 33 号 各施工、监理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宣贯建筑节能管理工作,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 目标,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与节约型社 会建设,配合《中山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试行)的全面 实施,提高我市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建筑节能管理的水平,我 会和市建设局设计科技科合作举办建筑节能讲座, 现就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讲座授课的对象 施工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的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总监,各建设管理所的负责人、有关质监员,以及 有关建设单位的相关从业人员。 二、讲座授课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3、《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4、 《中山市节能管理办法》 (试行 ) 5、 中山市关于建筑节能的相关规定、通知 三、课程安排及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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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建筑业协会自建立以来,做了大量工作,并陆续承接了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委托开展的部分行业管理工作。包括区国土城建与水利局委托的有关统计报表工作;诚信管理系统的业绩审批;组织区有关评优工作;调查违反行业管理规定和诚信管理办法的主体行为,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委托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审核推荐单位,区市场管理站委托有关建筑材料报价以及购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收集工作。2100433B

日前,佛山市禅城区建筑业协会发布一则关于缴纳2015年会费的通知,通知具体内容如下图文件所示: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会员和行业改革服务,遵循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传达贯彻政府的政策法令,反映会员愿望,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行业全面发展,加快城镇建设。协会的业务范围是:加强建筑行业管理,沟通政企,传递信息,促进发展。

现有建协会员81家。实力较强的企业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诚业建筑集团(由该公司承建的万家乐生活楼曾荣获1994年度“鲁班奖”工程)、广东腾越建筑公司(该公司是碧桂园集团属下的建筑公司)、和二级资质的业城建筑公司、新顺诚建筑公司、恒丰建筑公司、业兴建筑公司、广东英联建筑、和兴建筑公司等等。至2009年11月止,全区有资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共73家,其中,一级企业2家,二级企业15家,三级企业56家;市政、专业承包企业159家。据统计,2009年度顺德区报建量为766.7万平方米,造价为96.2亿元(含市政工程)。其中协会会员单位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年纳税额超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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