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 外文名 | Regulations on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waste plastics processing and utiliz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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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 2012年10月1日 | 发行单位 | 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
文案号 | 2012年 第55号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加强废塑料加工利用的污染防治,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环境安全,促进循环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废塑料加工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要求。
本规定所称废塑料加工利用,是指将国内回收的废塑料(包括工业边角料、废弃塑料瓶、包装物及其他塑料制品、农膜等)及经批准从国外进口的各类废塑料等进行分类、清洗、拉丝、造粒的活动;以及将废塑料加工成塑料再生制品或成品的活动。
第三条 废塑料加工利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及《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防止二次污染。
禁止在居民区加工利用废塑料。禁止利用废塑料生产厚度小于0.025mm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和厚度小于0.015mm超薄塑料袋。禁止利用废塑料生产食品用塑料袋。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塑料类危险废物的回收利用活动,包括被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的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如输液器、血袋)等。
无符合环保要求污水治理设施的,禁止从事废编织袋造粒、缸脚料淘洗、废塑料退镀(涂)、盐卤分拣等加工活动。
第四条 废塑料加工利用单位应当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理废塑料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垃圾、滤网;禁止交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或个人处置。
禁止露天焚烧废塑料及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垃圾、滤网。
第五条 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保护部关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和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规定。
禁止进口未经清洗的使用过的废塑料。
禁止将进口的废塑料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将进口废塑料委托给其他企业代为清洗。
进口废塑料分拣或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废塑料应当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禁止将上述残余废塑料未经清洗处理直接出售。
进口废纸加工利用企业应当对进口废纸中的废塑料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禁止将进口废纸中的废塑料,未经清洗处理直接出售。
第六条 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发现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类或者不符合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进口废塑料,应当立即向口岸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和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处理工作。
第七条 废塑料加工利用集散地应当建立废塑料加工利用散户产生的残余垃圾和滤网集中回收处理机制。鼓励废塑料加工利用集散地对废塑料加工利用散户实行集中园区化管理,集中处理废塑料加工利用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
鼓励有条件的废塑料加工利用集散地申请开展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申请开展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第八条 省级环保、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查并公布合格的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名单;对核查发现问题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未经环保核查合格的企业,不予批准进口废塑料。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行。
环 境 保 护 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商 务 部
2012年 第55号
关于发布《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加强废塑料加工利用的污染防治,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环境安全,促进循环经济健康发展,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制定《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此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2012年8月24日
需要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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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加强废塑料加工利用的污染防治,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环境安全,促进循环经济健康发展,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制定《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此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规定全文如下:
本规定适用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塑料废碎料及下脚料”类进口废塑料的环境保护管理。特定种类进口废塑料有专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还应符合专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
以下类型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
(一)以PET 为原料的化纤类生产企业;
(二)塑料制品类生产企业(包括使用废塑料为原料的其他制品类企业);
(三)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再生PET 片生产企业除外);
(四)同一加工场地设备年生产能力不小于3 万吨的再生PET片生产企业(仅限于申请进口PET 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上述企业不包括超薄型(厚度低于0.025 毫米)塑料购物袋、超薄型(厚度低于0.015 毫米)塑料袋生产企业,直接接触药品、饮料、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生产企业。
进口废塑料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环境保护要求:
(一)符合《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二)符合《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以及地方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
(三)加工利用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所委托的代理进口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内没有以下违法行为的:
1.进口未经加工清洗等方式处理干净的使用过的废塑料,特别是未经加工清洗等方式处理干净的使用过的混合颜色膜状废塑料;
2.将进口的废塑料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将进口废塑料委托给其他企业代为清洗。
(四)近一年内没有以下污染环境行为的:
1.进口废塑料分拣或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废塑料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处置的,包括将上述残余废塑料未经加工清洗等方式处理干净直接出售,以及交由个人及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进行利用或处置;
2.塑料挤出机过滤网片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处置的,包括自行在无燃烧设备和烟气净化装置的条件下焚烧处理,以及交由个人及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利用或处置。
(五)具有附1 所列的加工利用废塑料的设施、设备、场地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
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变更、遗失和延期处理等程序,应当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此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规定实施后首次申请进口废塑料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考核表(见附1),以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加工利用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出具的监督管理情况及初审意见表(见附2)。考核表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加工企业有新、改、扩建项目的,应当重新考核。
再次申请进口废塑料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提交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加工利用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出具的监督管理情况及初审意见表(见附2)。考核表过期的,应当重新考核并提交。
(二)加工利用企业和代理进口企业的环境保护相关管理人员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培训合格的证明,如结业证复印件等。
附1: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考核表(略)
附2:关于对(填写企业名称) 申请进口废塑料监督管理情况及初审意见表(略)
第1章 绪论
1.1 塑木技术发展背景及概况
1.2 木粉的选择和处理
1.3 塑木用废旧塑料
1.4 配方和混料
1.5 成型加工技术
1.6 辅助设备
1.7 塑木成型工艺流程
第2章 塑料的发展和回收
2.1 塑料的发展和消费
2.2 塑料废弃物的现状
2.3 废塑料的回收和再生利用
2.4 废塑料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3章 用于塑木制品的废塑料的回收利用
3.1 概述
3.2 废旧聚乙烯回收利用的各种方法
3.3 废旧聚丙烯回收利用的各种方法
3.4 废旧聚氯乙烯的回收利用
3.5 废弃热塑性复合材料的回收
3.6 多组多废旧塑料与木粉的加工利用
第4章 木粉及木质纤维的加工与处理
4.1 概述
4.2 木粉填充改性废塑料的实际效果
4.3 木粉填充量对生产挤出的影响
4.4 木粉填充量对塑木制品力学性能的影响
4.5 木粉的粉碎、研磨
4.6 木粉的烘干
4.7 烘干后木粉表面处理
第5章 塑木制品的加工设备和工艺
5.1 塑木制品挤出成型原理和设备
5.2 塑木混合原理和设备
5.3 粉碎过程及其设备
5.4 塑木生产用模具——定径套
5.6 其他塑木加工设备
5.7 塑木制品的挤出成型工艺
5.8 模压成型工艺
第6章 塑木制品及塑木托盘经济评价
6.1 概述
6.2 主要塑木产品
6.3 塑木托盘生产及其经济评价
第7章 国内外有关塑木技术专利介绍
7.1 塑木产品相关设备的专利
7.2 塑木材料与制品方面的专利
7.3 塑木材料用木粉加工处理的专利
第8章 国内外回收利用废旧塑料的政策法规及发展建议
8.1 各国废塑料回收相关组织及政策法规
8.2 中国的废塑料回收政策
8.3 中国废塑料回收的发展建议2100433B
日前,莘塍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环保、市场监管、安监、综合行政执法、联合执法协助中心、供电等多个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打击取缔7家废塑料造粒加工点。
据悉,这7家废塑料造粒加工点分布在莘塍东新工业区、华南一路、振兴西路、华表村、后岸路等地,带来严重的噪音、环境污染,群众投诉较多。
联合执法人员现场责令业主停止生产,依法取缔7家废塑料造粒加工点。
下一步,环保莘塍所将加强管控,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执法力度,巩固整治成效,杜绝废塑料造粒加工点污染问题反弹,保障辖区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