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结算模式,是结算模式类别。
法人结算模式是指证券公司以法人名义集中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资金清算交收账户,其所属证券营业部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均通过此账户办理。
结算模式,你这个说法好象不严谨,结算是用清单形式还是用定额计算形式,无非是这两种形式。投标模式也是清单计价模式。如果要改成定额计价模式,就要重新以定额模式建立工程,可以将原清单中的定额子目逐个复制过来...
1、结算模式下可以输入风险费率 2、定额计价如果用的11价目表,默认的社会保障费不扣除,切换结算模式的话,是要扣除社会保障费的。 3、还有一种可能是如果自己修改过费用汇总界面的费用文件,切换结算模式之...
清单中关于土方工程量确实是按照建筑物基础尺寸计算清单量,这个是量是固定。但是综合单价确是开口的,在组价时土方按照实际开挖(包括放坡、工作面)土方进入组价,就可以了,这样的综合单价就是包括各种情况下的综...
对现阶段的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结算模式进行了初步分析,指出了现阶段结算模式下可能出现的部分问题,提出了认真贯彻实施施工图审查制度、加强对设计资质的管理、加强对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建立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完善风险转移体系等解决措施,以期指导实践。
省级电力市场交易的相关市场主体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其中电力交易机构即为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调试机构负责安全校核、电力调度、系统实时平衡职责,目前是由各地电网企业承担。当前,各地辅助服务市场尚未真正建立,因此,真正参与交易的主体主要是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网企业及电力用户。本文就省级电力市场交易结算的几种不同的模式做简要分析。
法人成立,是指法人开始取得民事主体资格,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成立,表现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以及特别法人开始具有法人的人格,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始期。
法人成立的条件是:
1、须有设立行为。法人必须经过设立人的设立行为才可能成立。
2、须符合设立的要求:(1)法人要有自己的名称,确定自己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2)要有能够进行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3)必须有自己固定的住所;(4)须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能够进行必要的经营活动和承担民事责任。
3、须有法律依据或经主管机关批准。中国的法人设立不采取自由设立主义,凡是成立法人,均须依据相关的法律。
4、须经登记。法人的设立,原则上均须经过登记方能取得法人资格。机关法人成立不须登记。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除法律规定不需要登记的外,也要办理登记。成立法人,须完成以上条件才能够取得法人资格。
设立中的法人不同于筹备前的法人。设立中的法人须成立筹备机构,实际地从事设立法人的行为。
设立中的法人由于已经具有独立的行为机构、独立的财产和相对独立的责任能力,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但因其并未通过登记获得公示,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其责任不能完全独立。其责任承担的规则是:1、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在法人成立后由法人承受。法人设立完成,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当然在设立中从事的民事活动后果均由该法人承受。2、设立中法人的设立行为没有成功,法人未成立的,其在设立法人过程中从事的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如果为二人以上,所有的设立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上述规则存在缺陷,即有一定组织形式的设立中法人,通常有筹备组有相对独立的财产,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具有自己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完全可以用设立中法人的名义承担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设立中的法人的成员对于设立中的法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1、营利法人的设立原则
在我国,营利法人主要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分为公司企业法人与非公司企业法人。公司企业法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般采准则设立主义,即符合相关法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的,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即可成立。但也有采许可设立主义的,如《公司法》第6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非公司企业法人,依《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的规定,首先须经主管部门或有关审批机关批准,然后才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属许可设立主义。
2、非营利法人的设立原则
非营利法人的设立原则不一。如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需依照法律和行政命令的规定,在设立原则上通常采特许设立主义。事业单位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有采特许设立主义,需要按照法律和行政命令的规定来设立,如妇女联合会、工会、共青团组织等;也有采许可设立主义的,即法人的设立需要经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才可成立,如各种协会、学会等。
3、特别法人的设立原则
特别法人的设立原则,不尽一致。其中机关法人的设立,取决于宪法和相关国家机构设置法的特别规定,在设立原则上采特许设立主义。机关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1.法人的合并。这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集合为一个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法人的合并是法人集中资金,扩大实力,增加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由于合并不需经过法定清算程序,比之解散原法人,成立新法人,手续更为简便,操作成本也更低廉。法人合并,有新设式合并和吸收式合并两种方式。新设式合并也称创设式合并,是两个以上的法人归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法人均告消灭的合并方式。吸收式合并也称吞并式合并,是一个法人吸收被合并的其他法人,合并后只有一个法人存续,被吸收法人均告消灭的合并方式。法人合并时,应有法人意思机关韵合并决定和合并各方缔结的合并合同。为保障各合并法人的债权人的利益,法人应在合并前将合并决定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如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作为债务人的法人应照办。否则,法人不得合并。
2.法人分立。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法人分立是调整经营规模,分散风险的重要手段。法人分立也不需经过法定清算程序,所以有与法人合并同样的优点。法人分立,有新设式分立和存续式分立两种分立方式。新设式分立也称创设式分立,指解散原法人,分立为两个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存续式分立也称派生式分立,指原法人存续,分出部分财产设立一个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法人分立的程序与法人合并程序基本相同,需要有分立的决定、债务分配合同,对债权人发出分立通知并根据债权人请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3.法人合并与分立的效果:
(1)法人之消灭。在新设式合并,原法人均告消灭;在吸收式合并,被吞并的法人归于消灭。在新设式分立,原法人消灭;在存续式分立,只是原法人的财产或组织机构发生变更。
(2)债权债务承受。因合并而消灭的法人,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概括承受。在法人分立,原法人的债权债务,应依分立前缔结的合同确定的分担份额,由分立后的法人承受。
法人名称,是指法人特定化的标志。每个法人都有自己的名称,以便参与民事活动,行使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人人身权的内容之一。法人只有以自己的名称从事法律活动,才能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和设立民事义务。法人的名称应能表示活动的对象和隶属关系,以便于识别。法人对其名称享有专有权,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冒用。如法人的名称被冒用时,法人有权依诉讼程序请求终止冒用。如因冒用法人名称而造成被冒用名称的法人的经济损失,受害法人有权依诉讼程序请求赔偿。冒用法人名称的人,还应负其他法律责任。
机关法人是指依法行使职权,从事国家管理活动的各种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
国家机关只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才成为法人,才是民事的主体。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国家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只能以平等民事主体,而不能以法定管理职能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只能以本机关所必需的后勤服务保障为限,而不能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等营利性活动。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