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缴纳标准 | 1800元/平方米 |
---|---|---|---|
原 因 | 地质、结构 | 简 称 | 易地建设费 |
缴纳标准
地上建筑面积的3%,1800元/平方米。
人民防空地下室是钢筋混凝土密闭的六面体,战争期间可以躲在里面,不过有的不能躲人,只能藏物资。有的可以防核武器,有的只能防常规武器。
借:开发成本(工程成本、在建工程)贷:银行存款
人防规范和人防图集还有人防院的图纸。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表 编号: 市(县) 号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地 址 项目审批文号 建 设 单 位 地面建筑面积 首曾建筑面积 建 筑 层 次 基 础 埋 深 市、县人防办意见: 经审查该项目符合易地建设的规定,同意易地建设。应缴纳易地建设费 ( )万元,(大写: )。符合《山西省人民防空工 程建设条例》第十六条第 项规定,同意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 负责人: 市、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年 月 日 初审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批准意见: 负责人: 市、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年 月 日 说明: 1、本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一份、市(县)人防办一份,报省人防办备 案一份。 2、市、县人防办根据省人防办的减免批准意见, 填报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审 查批准书易地建设费缴纳意见一栏。
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申请表 编号: 年 月 日 建设项目名称 旅顺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人防易地建设费,应为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规定“所有民用建筑项目均要按规定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主要内容
一、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收费范围是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县城新建民用建筑,具体包括:
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不包括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城市近郊区、规划控制区和除县级政府所在城镇以外的其他建制镇,具体城市及县城名单详见附件。
民用建筑包括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不包括厂房及构筑物。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坚持以建为主的原则,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十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以及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二)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三、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下列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权限部门批准后,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具体标准详见附件),由人防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人防战备建设的专项资金。省以下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收取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应按规定比例上缴省、市,用于省、市人防重点建设项目补助,具体上缴比例为:县级上缴省级3%,上缴市级2%;市级(含区)上缴省级5%。
五、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收费前必须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人防经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照黔价费〔2003〕281号文件有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800元。鉴于金融危机的影响,根据省、市有关减缓政策,我县暂执行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300元,今后按规定收费标准的10%逐年递增,逐步达到规定收费标准。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县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收取。易地建设费的使用、管理和其它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支出通过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管理,规范易地建设费减免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应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新建民用建筑。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三条 减免易地建设费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民用建筑项目减半征收易地建设费:
(一)新建幼儿园;
(二)新建学校教学楼;
(三)新建养老院;
(四)新建为残疾人服务的生活设施;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
第五条 下列民用建筑项目免征易地建设费:
(一)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
(二)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三)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民用建筑。
第六条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第七条 县(市、区)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民用建筑项目,减免易地建设费由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设区市人民防空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
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审批减免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应报省级人民防空和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减免易地建设费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名称、拟建项目基本情况、易地建设审批意见、申请减免易地建设费理由等内容;
(二)民用建筑项目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表;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文件或意见;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意见;
(六)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建设单位对减免易地建设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减免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设区市人民防空、财政主管部门自接到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的减免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自接到设区市人民防空、财政部门审核的减免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抄送省人民防空、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做出决定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四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的减免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有关信息,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统一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至十四条规定的审查、审核、审批等时限,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设区市人民防空和财政主管部门、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审批机构作出明确承诺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减免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定减免易地建设费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