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基本信息

中文名 福建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施行地区 福建省

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政府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

(五)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对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俗称“三合一”)场所的治理;

(七)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建立健全执法体系;

(八)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

(九)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一)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进行预警通报;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第三章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划分:

(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有关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对本行业、本领域涉及安全生产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伤统计等相关信息;

(五)制定和完善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

(六)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七)负责督促职责范围内项目建设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主办的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综合监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定期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三)依法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经同级政府授权或委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五)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建立本行政区域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系统,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六)依法实施有关安全生产许可事项,核发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七)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八)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和执业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九)承担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政府法制部门职责:

(一)负责依法审查修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

(二)负责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受理或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二条政府新闻部门职责:

(一)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发布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和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二)负责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督促指导有关新闻单位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第十三条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负责把新建项目安全生产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四)负责做好尾矿库建设项目(新建)的核准(或备案)工作,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项目核准(或备案)建设的尾矿库;

(五)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经济贸易部门职责:

(一)依法实施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对投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并作为办理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前置条件;

(三)负责做好尾矿库建设项目(技改)的核准(或备案)工作,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项目核准(或备案)建设的尾矿库;

(四)承担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拼装车、船和特种设备非法生产点及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的非法经营点;

(五)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

(六)组织行业协会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与咨询,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教育部门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教育部门业务指导的各类学校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的行为;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三)负责指导教育部门业务指导的各类院校、直属单位和教育设施、校舍的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

(四)督促指导教育部门业务指导的各类院校加强生物、化学试验等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五)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科学技术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指导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

(三)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四)负责检查直属科研院所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配合主管部门指导、督促其他科研院所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民族宗教部门职责:

(一)负责指导各类宗教活动场所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指导各类宗教活动场所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负责督促落实大型宗教活动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公安部门职责: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的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相关事项的监督检查;

(二)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负责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五)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六)负责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拟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并提请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负责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七)依法对有关建设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八)承担由各级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三合一”场所治理工作日常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

(九)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十)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十一)负责颁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证,设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和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

(十二)负责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监管,监督检查大型客、货运输车辆行驶记录仪或GPS定位系统安装使用;

(十三)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检查,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十四)组织事故多发路段的隐患排查,提出整改意见,报本级政府并配合开展隐患整治;

(十五)负责全省机动车辆登记,加强驾驶员的管理和监督,承担省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办的相关职责。

第十九条监察部门职责:

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监察;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落实,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民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殡葬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打击违法兴建殡葬设施;

(二)负责救助站、福利院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福利企业及假肢科研和生产企业落实安全工作;

(三)负责农村救灾工作;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二)监督监狱、劳教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和事故隐患排查,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编制同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投入预算;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需的工作费用;

(二)会同相关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费用的提取和规范使用;

(三)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政府公共安全体系建设。

第二十三条人事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并指导实施;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发证工作,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第二十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与职工签订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的劳动合同;

(二)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做好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四)指导、监督各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一)负责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把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批准文件作为前置条件。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依法提请政府取缔、关闭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等非法占地建库、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规范矿山开采秩序;

(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建设部门职责:

(一)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颁发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以及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建设系统安全宣传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依法查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二)负责城市道路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以及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风景名胜区、公园、燃气、供水、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交通部门职责:

(一)负责有关的道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审查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督促客运车辆按照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或GPS定位系统,负责客运、货运站(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所辖水路客、货运输(除国家海事部门职责范围外)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内河通航水域(除国家海事部门管辖水域外)水上交通安全,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指导、检查、监督内河水域渡口渡船安全生产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除国家海事部门职责范围外)工作。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五)负责有关的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省辖内河水域运输和港口作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营业性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审核转报港口危险化学品现场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及危险化学品水运企业办理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按照职责开展道路、水运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船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船营运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信息产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信息产业行业安全生产的指导,负责无线电台(站)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保障本行政区域内航空、水上交通通讯频率的安全;

(三)负责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支持。

第二十九条水利部门职责:

(一)负责水利工程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水库大坝、河道(湖泊)堤防、水闸、渠道等水利设施进行安全监控,指导、协调有关政府和部门做好堤坝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河道采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四)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水利系统管理的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农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农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农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负责农药产品经营标识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责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三)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航空器、农产品生产初加工机械等农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农机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

第三十一条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门职责: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外贸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二条文化部门职责:

(一)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网吧、歌舞厅以及音像市场等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负责监督检查文艺演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第三十三条卫生部门职责:

(一)负责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依法对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职业病发生情况,特别是职业中毒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提出预防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

(三)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四)负责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一)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之中,与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金挂钩;

(三)参与或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林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防范森林火灾的措施和对策;指导、监督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监管职责范围内有林风景区(点)和其他涉林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落实防火措施;

(二)负责所属国有林场或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一)负责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加强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的检查和监督,督促检查企业对弃库、闭库环境安全责任的落实;

(三)负责选矿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环境安全的违法选矿行为;

(四)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

第三十七条广播电视部门职责:

(一)组织落实政府及其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二)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三)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及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体育部门职责:

(一)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承担体育航空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公共体育场所及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统计部门职责:

负责将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负责提供安全生产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国民经济统计指标,为考核提供依据。

第四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依法进行审查,对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

(三)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一条新闻出版部门职责:

组织拟订新闻出版行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督促本行业从业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四十二条海洋与渔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依法对渔业生产、作业安全和渔业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章人员;

(二)负责海上采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海上违法采砂行为;

(三)负责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渔业船舶用产品检验以及渔业船舶登记工作、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及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四)负责渔民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督促完善渔船通讯设施,组织指导渔业船舶开展海上自救互救,配合做好海上渔船搜救工作;

(五)负责渔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和渔业船舶明火作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一)负责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生产、使用、检测检验和进出口的安全监察监管工作;

(二)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单位和安全技术检测检验人员资质审查以及检验单位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资质资格认定;

(三)负责组织打击、取缔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以及特种设备的非法生产点,查处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负责有关设备、仪器、仪表涉及安全指标的计量工作;

(四)负责气瓶、罐车充装单位资格许可,监督管理气瓶、罐车充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五)负责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治。

第四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药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十五条旅游部门职责:

(一)负责旅游业企业(包括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指导督促各地做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粮食部门职责:

负责粮食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粮库、粮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工装备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粮油系统安全专项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第四十七条人民防空部门职责:

(一)协助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人防工程建设及防汛、防火等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督促所属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利用人防系统现有指挥平台、资源、设施和队伍,参与防灾救灾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

第四十八条国家海事部门(福建)职责:

(一)统一负责福建海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承担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工作,查处水上交通违法案件;

(二)负责外国籍船舶进出口岸及在我国港口、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管;

(三)负责航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船员、引航员等有关人员适任资格考试、评估、发证等管理工作;审核和监督管理相关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负责海员证件管理工作;

(四)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海域水上渡口渡船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十九条气象部门职责:

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第五十条地震部门职责:

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第五十一条通信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电信运营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电信运营企业及电信运营设施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组织电信运营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第五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寄递服务企业执行与安全有关的禁寄规定和收寄验视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障邮政通信安全。

第五十三条烟草专卖部门职责:

负责烟草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职责:

(一)负责煤矿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依法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依法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负责监督检查为煤矿服务的煤矿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四)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煤矿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

(六)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工作。

第五十五条铁路安全监管部门(含地方铁路)职责:

(一)负责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二)负责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十六条民航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民用航空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民用航空空中、地面安全工作;

(二)按授权配合做好民用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飞行训练机构和维修单位合格审定、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民用航空飞行专业人员资格管理和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管理工作;

(三)按授权对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设计、制造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民用机场安全运行、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民航企事业单位及其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航空运输保障工作,承担辖区内重大、特殊、紧急运输(通用)航空抢险救灾的有关协调工作。

第五十七条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指导各商业保险机构为安全生产提供相关保险服务;

(二)指导各商业保险机构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积极开展安全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商业保险业务;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按照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赔付。

第五十八条电力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二)组织开展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促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三)组织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诊断、评估和评价;

(四)负责以发电为主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设区市、县(市、区)有关部门与省有关部门的职责不对应的,由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各地实际作出界定。

第四章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六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确保实现年度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第六十一条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政府及其安委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每季度向上级政府和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负责人每年应提交安全生产履职报告。政府安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下一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履职报告进行点评并通报。

第六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实施挂牌督办,有关部门应当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送同级政府安办,各级政府安办要逐级报至省政府安办备案。政府安办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综合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每季度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控制目标进度、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预警通报,通报抄送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委托政府安办对有关部门或下一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六十五条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台,并对收到的举报进行登记。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六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向上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预报预警预防体系,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气象、应急办、安监、交通、海事、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水利、广电、信息产业、煤炭、林业、建设、人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地质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监测和预警预报机制,形成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政企联合的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并加强灾害性天气尤其是局部地区、极端气候及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及时准确发布各类灾害预警信息。

第六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十九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没有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安全生产评先评优“一票否决”。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未按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3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事故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于10人以上死亡事故(或第3起5人以上死亡事故)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5人以上(含5人)或3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事故的,县级人民政府应于5人以上死亡事故(或第3起3人以上死亡以上事故)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

第五章附 则

第七十一条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七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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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常见问题

福建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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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龙政办〔 2009〕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有关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文 [2009]33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 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 。《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 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 )印发实施, 标志着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制度的进一步确立。 《暂行规定》 具体界定、 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 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并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格局, 将安全生 产工作责任具体落实到各级领导的身上, 认真学习、 贯彻落实好 《暂行规 定》,对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减少和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都具 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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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莆田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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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 福建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等法律、法规和有关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政府及有关部门是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 承担本行政区域、 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 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 方针,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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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全县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县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以及县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拟订全县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全县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督促、检查县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承办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措施。

(三)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五)负责组织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非法违法行为。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建立健全乡、村两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八)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十)加大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强化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十一)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划分: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1、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2、综合监督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3、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行政许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尾矿库的安全行政许可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4、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协助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5、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6、组织、协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7、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其考核工作。8、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工作。9、负责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10、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11、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安全健康培训、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行为。12、拟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与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示范工作。 13、承办县人民政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公安部门职责:1、负责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停供火工品措施。2、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3、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行为。4、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5、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6、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道路运输实行安全行政许可,并监督检查。7、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8、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参与火灾、道路交通等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9、负责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10、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11、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12、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交通运输部门职责:1、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和所辖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2、负责所辖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3、负责把好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负责汽车客运站场的安全监管。4、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5、负责船舶登记、检验和发证工作;负责船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6、负责所辖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水上航标的设置;负责所辖公路危桥、危险点段的整治和改造。7、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和所辖交通运输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水上交通和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8、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和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9、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四)建设部门职责:1、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2、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环卫、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3、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环卫、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4、参与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5、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五)国土资源部门职责:1、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县地质灾害(山洪地质灾害除外)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2、负责在用地预审和规划审查中以及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的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3、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深越界采矿行为,规范矿业开采秩序。4、配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做好新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5、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六)水利部门职责:1、负责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2、负责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3、负责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除外)的统计报告工作。4、组织、协调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5、参与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6、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山洪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7、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七)农机部门职责:1、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2、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业运输机具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管理;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3、负责农业机械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农业机械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八)教育部门职责:1、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工作。2、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3、负责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4、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5、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九)卫生部门职责:1、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2、负责直属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3、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4、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5、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事故(非医疗性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医疗卫生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6、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职责:1、将安全生产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纳入科学技术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2、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3、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4、监督检查直属科研院所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5、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2、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3、负责把新建项目安全生产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4、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5、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二)工业经济管理部门职责:1、指导、协调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2、监督、指导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3、负责指导核准、备案技改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5、负责组织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做好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并配合当地政府做好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6、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1、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2、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费用。3、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4、指导所辖技工学校、培训基地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5、负责工伤认定工作,指导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6、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四)人事部门职责:1、指导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奖惩体系。2、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3、 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五)商务部门职责1、指导、监督大型商场、大型市场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2、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3、负责大型商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4、指导、监督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5、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六)文化部门职责:1、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剧院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管理。2、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3、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七)监察部门职责:1、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2、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监察。3、参与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八)财政部门职责:1、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财政管理,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2、会同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情况。3、配合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有关工作。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十九)林业部门职责:1、负责本级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直属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2、指导、协调全县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3、负责全县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直属林业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二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1、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打击、取缔、查处非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2、负责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以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3、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4、负责危险化学品以及包装物、容器生产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5、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参与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行为。6、负责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7、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一)煤炭管理部门职责1、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地方监管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2、负责煤炭生产行政许可工作。3、监督煤矿企业安全隐患的整改,并按有关法定程序组织恢复生产的验收。4、依法依规提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监督落实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的关闭工作。5、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6、监督检查煤矿职工培训工作。7、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8、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9、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二)环境保护部门职责:1、负责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质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2、负责对企业的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安全违法行为。3、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1、对申请从事煤矿、非煤矿山开采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以及经营交通运输、公共聚集场所的,或申请经营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的,在核准登记前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2、依法查处、取缔无照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参与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无证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3、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撤销批准其设立文件。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四)旅游部门职责:1、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查、监督旅游景区和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以下称旅游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2、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种旅游项目及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3、负责旅游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或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五)广播电视部门职责:1、组织落实政府及其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2、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3、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单位及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二十六)统计部门职责:1、负责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2、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统计工作。3、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七)电力监管部门职责:1、负责本县管辖范围内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2、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实施的停供电措施。3、负责电力行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安全的监督管理。4、对电力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诊断、评估和评价。5、负责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6、组织、协调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7、组织电网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生产安全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8、承办上级电监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及其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八)通信管理部门职责:1、负责电信运营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电信运营设施的安全生产。2、负责电信运营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3、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提供通信保障。4、负责电信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5、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6、参与电信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7、承办通信管理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九)人寿保险公司、人民保险公司职责:1、发挥商业保险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的补充功能,积极开展安全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商业保险业务,为安全生产提供相关保险服务。2、按照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个人及时予以赔付。3、承办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气象部门职责:1、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调查、处理违法刊播气象信息的行为。2、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行政许可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3、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施放气球的安全检查。4、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5、负责雷电灾害事故、施放气球事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6、承办上级气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一)地震部门职责: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三十二)畜牧水产部门职责:1、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2、负责渔业船舶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渔业船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渔业船舶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3、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十条 有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其他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四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和安委会每年向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年度述职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及其安委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向县人民政府和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县安委会对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根据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督办落实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实施挂牌督办,由有关部门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查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每月将本行政区域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安委会办公室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加强综合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进度控制目标、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将进行预警通报,通报抄送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一年内发生一起较大事故或发生两起一般事故的乡镇和行业(领域),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主管部门应于较大事故发生后或第2起一般事故发生的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或委托安委会办公室对有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六条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安委会办公室以及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台,建立健全举报台帐,规范受理处置程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向县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乡镇、部门、单位和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年度内发生两起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经考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乡镇;年度内发生两起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经考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中央、省、市驻辰单位、县直机关单位、县属企事业单位;年度内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乡镇;年度内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中央、省、市驻辰单位、县直机关单位、县属企事业单位;年度内所管辖的行业领域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事故死亡人数超控制指标,经考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县直主管部门。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提拔重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100433B

醴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劳动者人身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4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8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照有关规定,实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行业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同时承担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监管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

第六条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五)负责组织打击辖区内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非法违法行为。

(六)负责辖区内烟花爆竹、矿山、危险化学品、水利、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学校、乡村道路、集镇市场、电力、地质山洪灾害预防等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管理;组织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七)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风险防控机制,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按照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村(社区)安全生产信息员制度,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九)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十一)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二)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十三)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事故防范能力。

(十四)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和市直有关部门、驻醴有关机构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市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承办省、株洲市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市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市内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拟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具体承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及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三章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划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其他市直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职责:

(一)市总工会职责

1.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拟订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

3.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4.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团市委职责

1.负责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等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协助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组织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三)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职责

1.负责组织审核、论证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2.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3.在法定时限内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法制审查。

(四)市监察局职责

1.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2.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监察。

3.检查督促市直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纠正以各种理由设置的、与国家、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我市安全生产文件及其精神相抵触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的限制措施。

4.参与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五)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责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危险化学品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并统筹兼顾好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对危险化学品项目严格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2〕92号)提出的“产业进园区、交易进市场”的要求实施立项审批。负责油气管线(不含城镇燃气)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依法把新建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评价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5.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油气管线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六)市经济科技信息化局职责

1.负责轻工、纺织、家电、机械、轨道交通、机械制造业、冶金、有色、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电力、电子信息通信产业(含军工电子)和信息服务业等相关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牵头组织打击运输车辆非法违法改装行为。

2.督促指导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督促供电企业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实施的停供电措施。

3.负责依法把安全评价和职业病危害评价作为扩、改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做好扩、改建项目的安全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

5.负责电力行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安全的监督管理。

6.负责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组织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诊断、评估和评价。

7.组织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电网事故和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所监管的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生产安全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轻工、纺织、家电、机械、轨道交通、机械制造业、冶金、有色、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电力、电子信息通信产业(含军工电子)和信息服务业等相关工业企业、中小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轻工、纺织、家电、机械、轨道交通、机械制造业、冶金、有色、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电力、电子信息通信产业(含军工电子)和信息服务业等相关工业企业、中小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将安全生产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纳入科学技术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

9.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七)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

1.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监察,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

2.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辖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排水)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把好建筑工程(含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监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查处未经许可开工建设、挂靠资质违法行为。

3.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辖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污水处理、城市道路桥梁、排水)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参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辖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公用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负责依法将安全评价和职业卫生评价作为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和综合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做好建设项目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6.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标准规范,严格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把好建设项目的选址关,确保建设工程的选址及其周围环境的安全,防止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在城镇居民区布点建设。

7.对规划区的地质和工程建设适宜性与国土部门会商进行分析评价,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地域要结合实际进行专项规划。

8.在审核报建时加强与供电、供水等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把好前置审批关。

9.负责将城市工业灾害防治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对采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和选址管理,依法督促拆除不符合国家安全条件要求的违法违章建筑物。

10.牵头组织推广全市系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11.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八)市教育局职责

1.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把安全生产纳入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

2.指导、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

3.指导、协调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

4.负责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九)市民政局职责

1.负责直属各类民政福利机构、殡葬服务、救助管理机构的安全监管。

2.会同镇(街道、长庆示范区)等有关单位对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福利企业等社会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烈士纪念祭奠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4.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市公安局职责

1.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停止审批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措施。

2.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负责对烟花爆竹托运人、承运人违反许可事项的行为依法制止。

3.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行为。

4.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收缴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监督销毁过期民用爆炸物品,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查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

5.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6.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7.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道路运输实行安全行政许可,并监督检查。

8.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等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

9.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含火灾、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职责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2.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3.负责职责权限内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的审核,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

4.负责有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监管。

5.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检查,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6.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故多发路段隐患排查。

7.负责全市机动车辆登记,加强驾驶员的管理和监督,承担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职责。

8.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交通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

9.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参与道路交通等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11.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二)市司法局职责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2.负责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安全生产提供法律服务。

3.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三)市财政局职责

1.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财政管理,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2.配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妥善处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替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有关问题。

3.配合市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有关工作。

4.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1.宣传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工伤保险条例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2.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照《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09〕19号)及《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株发〔2011〕5号)的要求,会同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每年从上年度征缴的工伤保险费中提取8%的费用专项用于工伤预防、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3.指导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奖惩体系,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

4.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5.指导所辖技工院校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

6.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7.负责工伤鉴别和职业病认定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和职业病患者待遇,指导工伤和职业病患者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8.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五)市国土资源局职责

1.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地质灾害(山洪灾害除外)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方案,会同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

2.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的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负责在用地预审和规划审查中以及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的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3.负责本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深越界违法采矿行为,规范矿业勘查、开采秩序。

4.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把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与相邻方的采矿许可、用地许可安全距离关。新建矿山在核准登记前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5.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做好新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6.参与矿山等国土资源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7.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六)市交通运输局职责

1.负责水路运输和渡口经营许可,严把水路运输经营安全条件,负责水路交通、渡口、驾校等安全监督管理。

2.做好辖区内县道的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立、维护和管理。指导各镇、村对其乡村道路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立、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航道内水上航标的设置、维护和管理。负责所辖公路危桥、危险点段的整治与改造。

3.负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4.严格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负责把好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制度关;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安全的源头监督管理;负责汽车客货运站场的安全监管。

5.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托运人、承运人、押运人、装卸人的监督管理。

6.监督、指导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7.负责船舶登记、检验和发证工作,负责船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等相关工作。

8.负责组织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做好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安全监管及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并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9.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和城市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水上交通、城市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0.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城市交通事故、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安全事故和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1.牵头组织推广全市系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12.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七)市农业局职责

1.负责农业及农产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

2.参与农业及农产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八)市林业局职责

1.负责本级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直属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2.指导、协调全市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全市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直属林业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依法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森林防火工作责任,承担森林防火指挥部具体工作。

5.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九)市水利局职责

1.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并会同安监部门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小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小水电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工作。

2.负责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坝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3.负责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引发事故除外)的统计报告工作。

4.组织、协调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参与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辖区山洪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山洪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7.负责河道采砂的行政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查处取缔非法采砂行为。

8.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责

1.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剧院(排练厅)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管理。

2. 督促、指导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电子游艺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防等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3.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审核演出举办单位提交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确保演职人员和观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4.督促责任单位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5.督促责任单位单位和承办单位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关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的安全管理工作。

6.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责

1.指导、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2.负责直属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参与医疗垃圾处理场所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

3.负责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规划;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4.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5.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事故(非医疗性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医疗卫生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二)市环境保护局职责

1.负责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环境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质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

2.负责对企业的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安全违法行为。

3.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及相关环境污染信息的公布。

4.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三)市商务旅游和粮食局职责

1.协同有关单位做好市内商场、市场等商贸企业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

2.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行政许可初审呈报工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

3.负责指导商务活动的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5.指导、检查、监督旅游景区和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

6.负责商贸、旅游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商贸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1.承担市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综合监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

3.负责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尾矿库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4.负责煤矿行业管理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5.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监督煤矿企业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并按有关法定程序组织恢复生产的验收。依法依规提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监督落实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的关闭工作。

6.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牵头组织政府授权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煤矿安全事故除外)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协助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7.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

8.组织、协调煤矿、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9.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对各乡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工作。

10.协助指导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11.负责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12.负责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职业安全(健康)卫生培训、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13.拟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与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的鉴定和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14.牵头组织推广全市系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15.承办市人民政府、市安委会以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五)市统计局职责

1.负责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

2.指导、协调下级统计部门做好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的工作。

3.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统计工作。

4.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六)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职责

1.对已列入国家工商总局《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审批事项,在核准登记前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

2.涉及安全生产,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以下情形查处:属后置许可情形,未办理营业执照和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最先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其他许可部门负责查处;已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由许可部门为主负责查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配合。属前置许可情形,未办理前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前置许可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处理;已取得前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为主负责查处,前置许可部门予以配合。法律、法规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市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3.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假冒产地的烟花爆竹和生产、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行为。

4.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5.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内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除外),依法查处取缔非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6.负责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的安全监督管理。

7.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监督管理。

8.依法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会同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9.负责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0.负责食品生产及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管,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安全监督管理。

11.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七)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职责

1.负责环卫设施综合维护中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户外广告设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渣土弃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等方面的审批事项,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的安全监督管理。

2.参与、协调城市管理工作职责相关方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城市管理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八)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责

1.负责全市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工程审批、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3.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九)市广播电视台职责

1.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2.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和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宣传职责,义务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宣传。

3.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单位及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4.在事故发生的情况下,由现场实施组织救援的牵头单位授权,通报事故救援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5.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职责

1.负责渔业船舶及定点屠宰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参与渔业船舶及定点屠宰场所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一)市房产管理局职责

1.执行住房安全的有关法规,行使安全监督管理职权。对房屋的安全实行监督,建立安全档案,依法依规对危房作出鉴定,督促业主加设危险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2.负责城市房屋征收安置、市区内已竣工验收备案的各类建筑物和房屋结构安全、房屋安全鉴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白蚁防治、异产毗连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城市房屋征收安置、房屋安全鉴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白蚁防治、异产毗连房屋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参与全市房屋及小区物业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二)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职责

1.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业运输机具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管理,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3.负责农业机械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农业机械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三)市烟花鞭炮管理局职责

1.组织、协调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方面的科技创新、技术研发和推广工作;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3.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四)市市场服务中心职责

1.负责所属市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防等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2.组织协调所属市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五)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中心职责

1.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督促检查所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控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将安全生产列入所出资企业以及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薪酬分配的重要条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严格考核兑现。

3.负责所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所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指导所出资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5.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六)市供销合作总社(市行业办)职责

1.负责供销系统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供销合作总社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本系统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指导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做好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3.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负责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4.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七)市消防大队职责

1.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2.依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行政处罚,并依法实施临时查封、传唤等措施,依法实施强制执行;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3.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培训,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实战能力;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5.组织火灾事故调查,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6.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八)市公路局职责

1.负责所辖公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包括公路标志标牌、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

2.负责所辖公路安全隐患路段的整治和改造。

3.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所辖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九)国网醴陵供电公司职责

1.负责所辖系统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2.组织非法用电行为的打击取缔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停电等措施。

3.承办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四十)市电信(移动、联通)分公司职责

1.负责所属运营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运营企业及运营设施安全生产。

2.负责所属运营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安全监督管理。

3.组织、协调所属运营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提供通信保障。

4.负责所属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组织、协调所属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参与所属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承办上级通信管理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四十一)市邮政局职责

1.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2.依法监管邮政市场,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督检查寄递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保障制度情况,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5.承办上级邮政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四十二)市气象局职责

1.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调查、处理违法刊播气象信息的行为。

2.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行政许可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3.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施放气球的安全检查。

4.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5.负责雷电灾害事故、施放气球事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6.在发生危险化学品等事故的情况下,负责监测事故的现场气象,做好分析预测,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风向、风速、气压、温度、湿度和雨量等实况及预报。

7.承办上级气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十条有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其他市直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四章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各有关部门与株洲市有关部门的职责不对应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实际作出界定。

第十二条市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向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及市直有关部门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

第十三条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年度述职制度。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市安委会对市直有关部门和镇(街道、长庆示范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根据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十五条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督办落实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实施挂牌督办,由有关部门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并在主要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本领域内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加强综合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市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情况定期通报、预警制度。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进度控制目标、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由市安委会进行预警通报,通报抄送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本行政区域、所监管的行业(领域)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社会影响恶劣的安全生产事故,相关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应于事故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或委托市安委会办公室对相关镇(街道、长庆示范区)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七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台,建立健全举报台帐,规范受理处置程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向市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季度跟踪落实、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季度、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对有下列情形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年度内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和市直部门单位。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提拔重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综合监督管理和行业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章政府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

(四)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体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六)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落实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

(四)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六)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七)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安排,向下级人民政府发出警示通报,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八)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对本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章部门职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工作;

(四)对煤矿、非煤矿山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对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机械、商贸、烟草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六)对作业场所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对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职业病危害监测评价等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九)参与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宣传,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二)依法实施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并对许可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三)依法开展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参与或者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受理安全生产举报投诉,进行事故统计;

(六)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口申报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设施、执法装备中央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参与对不符合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依法主管全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教育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指导、监督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及其教学、科研、实验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四)负责学生在校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负责安全与工程科学及职业卫生相关学科建设,培养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相关专业人才;

(六)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财政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三)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100%醇基燃料试点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二)负责消防安全管理;

(三)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的安全管理;

(五)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

(六)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七)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纳入公民普法内容,指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和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二)司法行政戒毒管理机构负责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监狱管理机构负责监狱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财政管理,合理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二)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相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二)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三)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负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四)制定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政策,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五)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继续教育和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六)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矿业秩序整顿和资源整合工作,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以及违法从事选(洗)矿的行为;

(二)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井关闭工作的监督指导;

(三)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恢复治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

(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

(四)按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负责尾矿库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电力、通信专业建设工程除外);

(二)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筑监理、房屋拆迁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

(四)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市规划区绿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风景名胜区等安全监督管理;

(五)依法指导市州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并与安全生产规划、管道发展规划相衔接,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环节的安全管理;

(六)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水上交通及河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家海事部门管辖范围除外);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和水上航标的设置,组织监督公路危桥、危险路段、港口、事故多发路段安全隐患治理;

(五)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

(六)指导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七)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八)依法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及水利水电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

(三)负责河道采砂活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第二十三条农业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农业、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种植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畜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畜禽屠宰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对兽药的生产、经营和饲料的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草原(场)防火工作;

(三)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对农业机械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农药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

(五)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和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其他涉林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负责拍卖、典当、租赁、旧机动车流通、旧货流通行业和成品油流通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三)指导、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指导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监督指导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和运行的安全管理;

(三)指导督促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指导慈善、捐助等有关人员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

(五)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和其他优抚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指导协调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站)、军供站建设和运行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文化市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协助有关部门加强文化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

(三)负责文艺演出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医疗废弃物的安全处置和医疗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

(三)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四)负责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负责国有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考核;

(三)组织或者参与对国有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国有出资企业落实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登记事项的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的审查;

(二)规范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依法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法对特种设备安全、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进行监督管理;

(二)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和检测;

(三)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四)依法对生产领域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五)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承办的体育赛事活动、体育彩票发行的安全管理;

(三)监督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出版机构、播出机构、传输机构、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及印刷发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二)负责主办、承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

(三)负责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指导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二)对旅行社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旅游安全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影响安全生产的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二)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指导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二)指导已建成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人防部门直管人防工程及附属设施平战结合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民航、铁路、海事、地震、通信管理、邮政管理、煤矿安全监察、能源监管等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十九条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移交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依纪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一)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连续发生事故且影响重大的;

(三)不执行事故挂牌督办指令的;

(四)不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前款(一)、(二)项情形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实施重点监管,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示,并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准入。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二)发生人员死亡或者虽无人员死亡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或者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

(四)未及时、如实提供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业务及监测数据的;

(五)未取得批准文件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依法履行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有效组织或者参与事故救援,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四)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2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发布的《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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