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福建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 | 81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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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1-01-17 | 发布文号 | 闽政[2001]3号 |
【生效日期】2001-01-17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福建省省级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200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省级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一月十七日
福建省省级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级前期经费的管理,提高前期经费安排的科学性和使用成效,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与分工,保证我省重点大中型项目前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经费”),系指项目从筹划、机会研究到正式开工建设之前所发生的工作费用,以及与基本建设投资有关的规划研究、政策法规研究、软课题研究等所发生的费用。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的编制、审查、论证、报批等方面。前期工作经费是项目基本建设投资的组成部分,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建设项目的总概算。项目开工建设后,省级前期经费转为省级对项目的投资。
第三条省级前期经费的资金来源
(一)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中专项安排的前期经费和各行业专项安排用于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资金。
(二)省级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前期经费。
(三)经省政府批准可用作前期经费的其它资金。
第四条省级前期经费安排使用原则
(一)前期工作经费应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各市、县(区)、各部门、各项目责任单位等为主承担,以项目责任单位为主负责筹措,省级前期经费只作为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补助费用。
(二)省级前期经费原则上用于属于政府行为的前期工作项目,主要是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重大社会事业项目、国防建设重要工程等项目。并对山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项目适当倾斜。
(三)实行前期经费安排重心适度前移,鼓励开展项目调查、开发和储备等超前工作。
(四)省级前期经费的安排要与前期工作目标责任制相结合,与前期工作任务对应挂钩。补助的前期经费直接安排给项目责任单位,并按项目前期工作实际进度或工作成果分批下达拨付前期经费。
(五)项目前期经费应当实行专款专用,并根据工作成果进行考核。
第五条省级前期经费安排范围
(一)列入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
(二)列入省年度预备重点项目计划,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
(三)列入省调整优化经济结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高技术产业化、新经济增长点名单的项目。
(四)属于国家和省产业政策鼓励发展并对地市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五)列入国家国防交通建设计划,争取国家资金补助的项目。
(六)列入省年度咨询评估计划项目的咨询评估经费。
(七)重大专项规划编制与研究、政策法规研究等课题和项目开发研究经费。
(八)省政府研究确定的其它项目包括国债转贷项目。
(九)基本建设投资及前期工作相关的管理工作经费。
第六条鼓励各地市和有关部门组织科研机构从事项目开发,其工作经费根据编报的工作计划,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审定后,给予重点扶持。
第七条申请安排省级前期经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的项目应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或经费开支项目;
(二)已明确年度前期工作阶段性工作内容、工作进度要求;
(三)已明确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和有符合工作需要的筹建班子及负责人;
(四)已编制前期经费支出预算计划。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报有关材料(包括使用省级前期经费的项目名称、申请金额和经费用途;有关预算材料并附必要的费用标准和计算依据;项目责任单位自筹及地市政府或省主管部门前期经费配套意见;项目筹建班子情况等),提出安排省级前期经费的申请,并经项目责任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或省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申请安排前期经费实行一事一报。原则上应在上一年度9月份前提出安排年度前期经费的申请。
第八条省级前期经费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统一安排。
省级前期经费实行计划为管理。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应于每年10月份根据项目责任单位上报的材料和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或省行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提出并汇总拟安排省级前期经费的项目及安排金额,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省政府审核、省人大常委会审定后,列入年度计划。
重大专项规划编制与研究、政策法规研究等课题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直接组织承担的,安排省级前期经费必须报经省政府办公厅审定后下达;由其它部门或机构承担的,安排省级前期经费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定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下达。
第九条省级前期经费资金拨付管理
(一)省级前期经费由省财政厅负责拨付。省财政厅应设立省级前期经费资金专户,各种渠道用作省级前期经费的资金都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转入该资金专户。
(二)安排省级前期经费的文件下发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补助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项目责任单位出具项目阶段成果的承诺函送省重点办备案;前期工作经费计划补助在30万元以上的,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与项目责任单位签订《省级前期经费使用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项目责任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或省主管部门应在《协议书》上签章,并参与督促管理。《协议书》必须明确前期经费的使用范围、工作任务、工作进度安排、工作质量要求、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责任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等。
(三)省财政厅应根据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分批下达的省级安排前期经费的文件及前期费用使用《协议书》,在10个工作日内把前期经费直接拨付给项目责任单位,并将资金拨付情况反馈给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前期经费允许跨年度使用。
(四)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应根据《协议书》有关要求,组织稽查办人员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省级前期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依据项目前期工作情况提出下一批省级前期经费下达意见。省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要予以配合,参与管理,督促项目责任单位按时按质完成前期工作。
(五)省审计厅负责对省级前期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前期经费按规定使用,专款专用。
第十条项目责任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前期工作,对项目前期工作和省级前期经费使用负全部责任。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省级前期经费使用计划,包括前期工作内容和进度安排等,并与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签订《省级前期经费使用协议书》。
(二)认真组织实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前期工作最终成果应达到《协议书》规定的深度和要求。
(三)设立省级前期经费财务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使用,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依法审计和稽察部门的监督。
(四)每季度末定期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重点办)报送项目本季度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工作成果、存在问题及前期经费的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等,接受对工作情况的考核检查。
第十一条省级前期经费使用管理的考核
(一)对认真按照《协议书》要求,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取得显著成果以及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的项目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给予表彰。对工作主动、提前按质完成前期阶段成果的,在安排年度安排省级前期经费计划时给予倾斜补助。
(二)对工作责任心不强、主动性不够的项目责任单位,建议更换主要责任人或减少前期经费补助。对不严格按照《协议书》要求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最终成果质量较差特别是出现违反财经纪律的项目责任单位,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前期工作责任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前期工作的目标要求与内容。如遇市场情况等条件变化确需更改的,必须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前期工作成果的评审、验收、认定等方面的条款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及项目责任单位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要加强对省级前期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同时,此前颁布的其它有关省级前期经费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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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以及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促进土地合理利用,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各市、县人民政府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2014〕2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文〔2009〕339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7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经信委(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7〕141号)精神,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现将《福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3月21日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激励我省企业或组织不断追求卓越绩效,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8〕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提升产品质量的意见》(闽政〔2011〕7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设立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用于表彰在经济领域中实行卓越绩效管理、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严格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严格申报、评审和授奖程序,结合市场评价、专家评审等方式,坚持评审标准,宁缺毋滥,好中选优,评定奖项。
第四条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度授奖总数不超过五个。
第二章 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省政府设立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质评委)。省质评委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主任委员,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经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成员由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省质评委负责研究、确定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获奖企业名单。
第六条 省质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质评办),挂靠在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实施工作。省质评办由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主任,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经信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省直有关部门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省质评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办法制订(修订)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细化评审工作。
(二)制订(修订)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标志管理办法。
(三)制订(修订)评审人员的管理规定,组建评审专家库。
(四)组织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五)其他日常工作。
第七条 省质评办下设材料评审组、现场评审组和监督检查组。材料评审组和现场评审组从评审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中抽取组成。监督检查组由相关厅局监察人员和部分专家组成,负责对整个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的专家从省质量协会、省名牌协会、省标准化与认证认可协会、省商标协会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中介机构等组织机构的有关专家中考核产生。
第三章 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八条 在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合法生产经营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企业或组织依据评审标准,在自我评价基础上提出申请。
已获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五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九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诚信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行卓越绩效管理成效显著,质量管理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二)主导产品或服务质量严于国家(行业)标准要求;依法接受国家法定的质量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在国家、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连续三年合格;出口产品的企业,其出口的主导产品安全、卫生、环保项目连续三年合格,三年内未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通报。
(三)各项节能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完成污染减排任务。
(四)经济效益指标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发展趋势良好。
(五)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和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六)依法纳税,三年内无税收违法行为发生。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十一条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注重企业或组织的社会责任、战略策划与实施、顾客和市场、资源和过程管理、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全过程控制,注重其运作绩效、满足顾客需要、持续改进和创新的能力,以及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应变能力和发展潜能。对申报企业或组织自主研发成果获国家发明专利、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居全国同行业前三位的,予以适当加分并计入评审最终得分。
第五章 申报、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 省质评办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符合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填写《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对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同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涉税证明,并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和必要的证实性材料一并寄送所在地设区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所在地的设区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征求当地环保、国税、地税、安监和检验检疫部门的意见,并会同当地经信部门对申报企业或组织进行资格审查,无异议后签署资格审查意见,并将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联合报送省质评办。
已获得设区市级及以上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原则上可优先推荐上报。
省质评办将申报企业或组织的有关统计指标及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居全国前三位的申报材料汇总后,书面征求省统计局意见,省统计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反馈省质评办。
省质评办组织材料评审组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并提出可否进行现场评审的建议。
第十四条 省质评办通过省级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申报企业或组织的主要经济指标,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省质评办组织对申报企业或组织进行社会满意度测评,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十六条 省质评办组织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主要经济指标公示结果、社会满意度测评结果和材料评审结果进行集体审议,社会满意度测评得分和材料评审得分按2∶8计算得分,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符合现场评审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需参加投票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参加审议人员由省质评办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材料评审组成员组成。相关省直单位监察人员对集体审议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省质评办组织现场评审组按现场评审标准和要求,对符合现场评审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出具现场评审报告。评审组一般由五名以上(含五名)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对评审组现场评审指出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落实整改,向省质评办提交改进报告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组按照20%左右的比例对经过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监督抽查,向省质评办提交监督抽查报告。
第二十条 省质评办组织进入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的高管(管理层代表)进行高层答辩,答辩分值作为评奖的加分项,计入评审最终得分。
第二十一条 省质评办组织省质评办成员、材料评审组组长、现场评审组组长和监督检查组组长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监督抽查报告等进行全面审查。按照评审最终得分排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获奖候选名单(需参加投票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并将相关的全部材料汇总报送省质评委。
评审最终得分由专家评审得分与加分项得分相加,材料评审得分与现场评审得分按2∶8计算专家评审得分。
第二十二条 省质评委组织省质评委成员对候选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全部材料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投票数与评审最终得分按5∶5计算综合得分,综合得分前五位且投票得票数超过二分之一的为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
第二十三条 省质评办通过省级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省质评办核实后,将异议和核实材料一并报送省质评委按第二十二条再次评议。再次评议与原建议不一致的,撤销其建议名单;再次评议结果与原建议一致的,同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名单一并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省政府批准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最终获奖名单并颁奖。
第二十五条 授予获奖企业或组织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奖杯、证书并奖励200万元,向社会公布获奖名单。
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获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从第三次获奖起,除奖励200万元外,由省政府授予当年度福建省政府质量卓越奖,颁发奖杯和证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结合实际,制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自身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二十七条 任何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或冒用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标志,不得擅自制作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证书和奖杯。伪造或冒用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称号和标志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申请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等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由省质评办报经省质评委同意后提请省政府撤销其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称号,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永久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二十九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可在其产品外包装、广告上宣传,展示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称号和标志,并注明获奖年度。
被撤销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自撤销之日起不得继续使用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称号和标志。
第三十条 获得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在获奖后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税收违法案件的,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标志和称号,自发生上述情形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
第三十一条 参与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工作的有关人员,在推荐、评审、监督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评奖工作收取费用。
第七章 经验分享与推广
第三十三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并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经营管理的新方法、新经验,促进我省广大企业或组织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管理经验。引导更多企业或组织持续改进,追求卓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所需的奖励、评审、推广和办公等相关经费,从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预算的名牌品牌专项经费中安排。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